※表示: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註 1: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標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須每月定期檢視可供投資之子標的(不含國內、外證劵交易所
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貨幣型基金)是否有新增可申購且幣別相同之法人級別,並配合調整選擇法人級別進行投資。
註 2:資產撥回機制
本商品所連結台灣人壽委託野村投信投資帳戶-多元收益配置型(人民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以下簡稱本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
回、法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
上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
少。
註 3: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1.1)首次(民國 104 年 5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 85%(首次投資
標的發行價格為人民幣壹拾元)。
(1.2)續次(民國 104 年 6 月起):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的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月 15 日、12 月 15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額外資產撥回。
(2.1)首次(民國 104 年 12 月):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人民幣$10.10 元時,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 0.6%。若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小於或等於人民幣$10.10 元時,當次則無額外
資產撥回。
(2.2)續次(民國 105 年 6 月起):同上。
註 4: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委託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
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委託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委託野村投信投資帳戶-多元收
益配置型(人民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為 6%。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乘以 0.6%,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
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註 5: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如有將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本身經理之基金,就該經理之基金部分,應按投資於該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事業所經理之基金餘額佔整體全委帳戶餘額之比例計算,並自該全委帳戶之代操費用扣除。
註: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
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