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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六)批註條款-EII01
德盛安聯目標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累積)-人民幣(本基金主要係投
資於高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摩根亞洲總合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月配息型(人民幣)(本基金主要
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摩根泛亞太股票入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月配息型(人民幣)(本基金之配息來
源可能為本金)
瀚亞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人民幣(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註 2:資產撥回機制
本商品所連結台灣人壽委託野村投信投資帳戶-多元收益配置型(人民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以下簡稱本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
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
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
利得,得自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註 3: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1.1)首次(民國 104 年 5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
價格的 85%(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為人民幣壹拾元)。
(1.2)續次(民國 104 年 6 月起):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
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的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月 15 日、12 月 15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
進行額外資產撥回。
(2.1)首次(民國 104 年 12 月):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人民幣$10.10 元時,該次
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 0.6%。若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小於或
等於人民幣$10.10 元時,當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2.2)續次(民國 105 年 6 月起):同上。
註 4: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委託資
產撥回率除以十二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委託資產撥回率,台
灣人壽委託野村投信投資帳戶-多元收益配置型(人民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金)※為 6%。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乘以 0.6%,再乘以資產
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註 5: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
資人不須另行支付。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