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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六)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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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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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EII02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
(
)
批註條款
中華民國
104
4
10
104
中信壽商發二字
022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4
11
20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7
7
3
台壽字第
1072330022
號函備查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批註條款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以下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表一所列之本公司投
資型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投資標的之適用】
第二條
適用本批註條款之本契約,除本公司原提供予本契約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外,要保人尚可選擇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
列之投資標的作為投資分配項目。
【貨幣單位
第三條
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以現金給付之資產撥回及各項費用之收取及返還,同本契約之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之資產撥回
第四條
要保人若選擇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列之投資標的,且該投資標的有資產撥回時,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ㄧ給付,
未選擇時,則本公司以本項第二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資產撥回後三十日內給付予要保人。如有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逾期給付時,本
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若該資產撥回金額低於本公司當時之規定,本公司將改以本項第二款「累積單位數」方式辦理。
二、累積單位數: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資產撥回當日,以該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入單位數。但於實際取得資產
撥回日,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且不受前款最低給付金額之限制:
()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效。
()該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
()若本契約為年金保險時,該日超過本契約之遞延期間者。
第一項所述資產撥回金額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將先扣除之。
【投資標的之異動】
第五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得依本契約有關投資標的變更之約定變更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項目。
本批註條款異動後之投資標的項目如附表二。
附表一
中國信託人壽藏富於民人民幣變額萬能壽險
中國信託人壽與民生息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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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EII02
附表二:投資標的簡介及相關費用表
【資產撥回第一類投資標的】
若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帳戶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
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比率並不代表報酬率,本全權委託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名稱
可供【資產撥回第一類投
資標的】投資的子標的範
圍註 1
資產撥回機制註 2
申購費
經理費或
管理費(投資
人不須另行
支付)註 5
贖回
費用
人民幣計價
帳戶-多元收
(
民幣)(本全權
金)
野村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
本投資帳戶以風險管控優
先,動態調整各類資產比
穩定報酬的目標:
1.股票型基金投資部位:
0%~100%
2.債券型基金投資部位:
0%~100%
3.貨幣型基金投資部位:
0%~100%
1.資產撥回頻率:
(1) 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每月一次
(2) 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每年 6 月、12
2.資產撥回基準日:
(1) 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
1 日(遇國定假日則順
延)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每年 6 15 日、12 15
日(遇國定假日則順延)
3.資產撥回條件:詳註 3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 4
0%
1.2%
表示: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1: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標的。
2:資產撥回機制
本商品所連結台灣人壽委託野村投信投資帳戶-多元收益配置型(人民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以下簡稱本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
法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
上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
少。
3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1.1)首次(民國 104 5 ):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 85%(首次投資
標的發行價格為人民幣壹拾元)
(1.2)續次(民國 104 6 月起)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的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15 日、12 15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額外資產撥回。
(2.1)首次(民國 104 12 ):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人民幣$10.10 元時,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 0.6%。若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小於或等於人民幣$10.10 元時,當次則無額外
資產撥回。
(2.2)續次(民國 105 6 月起):同上。
4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委託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
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委託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委託野村投信投資帳戶-多元收
益配置型(人民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6%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乘以 0.6%,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
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5: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註: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
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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