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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六)批註條款-EII02
附表二:投資標的簡介及相關費用表
【資產撥回第一類投資標的】
若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帳戶,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
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比率並不代表報酬率,本全權委託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可供【資產撥回第一類投
資標的】投資的子標的範
圍註 1
台灣人壽委託
野村投信投資
帳戶-多元收
益配置型(人
民幣)(本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本投資帳戶以風險管控優
先,動態調整各類資產比
重,透過波動度控制,達到
穩定報酬的目標:
1.股票型基金投資部位:
0%~100%
2.債券型基金投資部位:
0%~100%
3.貨幣型基金投資部位:
0%~100%
1.資產撥回頻率:
(1) 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每月一次
(2) 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每年 6 月、12 月
2.資產撥回基準日:
(1) 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
月1 日(遇國定假日則順
延)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每年 6 月15 日、12 月15
日(遇國定假日則順延)
3.資產撥回條件:詳註 3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 4
※表示: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註 1: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標的。
註 2:資產撥回機制
本商品所連結台灣人壽委託野村投信投資帳戶-多元收益配置型(人民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以下簡稱本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
回、法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
上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
少。
註 3: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1.1)首次(民國 104 年 5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 85%(首次投資
標的發行價格為人民幣壹拾元)。
(1.2)續次(民國 104 年 6 月起):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的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月 15 日、12 月 15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額外資產撥回。
(2.1)首次(民國 104 年 12 月):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人民幣$10.10 元時,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 0.6%。若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小於或等於人民幣$10.10 元時,當次則無額外
資產撥回。
(2.2)續次(民國 105 年 6 月起):同上。
註 4: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委託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
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委託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委託野村投信投資帳戶-多元收
益配置型(人民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為 6%。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乘以 0.6%,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
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註 5: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註: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
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