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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內扣式傷害保險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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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內扣式傷害保險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本附加條款僅附加於「台灣人壽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且本附加條款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
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1.
2.
3.
www.taiwanlife.com(),亦
可電洽240800-099-850(02)8170-5156
備查文號:
97
06
20
97
台壽投商字第
00053
修訂文號:
99
03
05
日依
98
12
28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
99
04
13
日依
99
02
10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
99
08
31
99
台壽投商字第
00056
修訂文號:
101
07
01
日依
101
02
0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
103
05
01
日依
103
01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
104
01
16
日台壽數一字第
1040000039
修訂文號:1040804日依1040624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1120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
中華民國10911日依10849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號函及依108613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33330號函修正
【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力】
條:台灣人壽內扣式傷害保險醫療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
「台灣人壽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份。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係依本附
之約定。
【名詞定義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險金:係於保單所明本附加條款險金額,保人依本附加條款第十
條變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二、險成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附加條款保障每月所需成本每月險成表詳
。本於本附加款生日或約每屆保週月根據當時險人職業
、保金額已報主管關核可之成本計算依第條約方式
三、住院日額償金:係指依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
四、際住日數係指保險經正式辦住院續並確實醫院受診之日(含
入院及出院當日)。
五、:係指依療法規定有開執照設有病房病人之公、私醫療法人
醫院。
六、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僅因門診且設置九張以下觀察病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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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的開始
條:本附加條款如係與本附約同時投保,以本附約保險期間的始時為本附加條款始時,並以主
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可於主契約
滿經本公司同意後,自次一保單週月日為本附加條款始時以主契約
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不適用第十三條第一項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之約定。
條:本公司於本附加條款生效日及每屆主契約保單週月日計算本附加條款之保險成本後,併同
主契約、其他附加於主契約之附約及附加條款之保險成本,依主契約約定方式由保單帳
價值中扣除。
條:主契約於保單週月日時現金價值不足以支付當月主契約、附約、本附條款、其他
加於契約之附約、附加條的保險成本及主契約單管理費者,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
付保費,且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主契現金值為零,並自次一保單週日起三十日
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加條款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支付於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停效期
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條:本附加條款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主契約及本附約無
或停效而未申請復效者,本附加條款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要保停止效力日起個月提出前項效申,並經要人繳主契規定之計
保險費或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本附加條款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要保停止效力日起月後出第一項復效請者本公司得保人之復
請送公司之日五日要求保人提供保險之可保證。要人如於十日內
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於第三項定期內要要保人提可保明,或於齊可證明十五日內
為拒,視為同復效並經保人繳交契約定之計劃險費單筆外投資保
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第三項提申請效者除有同項段或四項之情,於交齊保證
繳交約規定之劃保費或筆額外投保險後,自翌上午時起開始恢復
效力。
本附加條款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及其後遺症,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基於服務,本司於險契停止效力至得請復效之限屆滿前三月,將以
面、郵件、簡或其約定式擇一通要保有行使第項申復效權利,並
明要未於第一約定限屆滿前恢復保效力,契約效將自一項定期限屆滿
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條: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約定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害事故發生
之日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的醫或診所治者,本公就其際醫療費,超
過全康保險給付部,給實支傷害醫療保險金;若於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治療
者,「住院日額償」擇優給。但過一百八日繼續治者,益人若能明被
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保險金額。
被保若以實際生之療費申領支實傷害醫療險金且非全民健康
險身診者,或以全健康險身分就,但經全民健保險付分之費用發
者,司就其實醫療用的分之七十支實付傷療保險金但同次傷
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保險金額。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條: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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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申領基於得經
調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條: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保險金額的變更】
條:滿
要保人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被保險人的可保證明,經本公司同意後
得增加,增額後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本附加條款之最高承保金額。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時,其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附加條款最低承保金額。
【告知義務與本附加條款的解除】
十一 條: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加條款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收取之保險成本,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
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保人及被保險人在增加保險金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而且不退還該部分之保險成本,其保險事故發生後
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附加條款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附加條款訂立後或增加保險金額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加條款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
,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附加條款的終止】
十二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加條款。
前項附加條款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第一項約終止加條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收取保險成本扣除按日數比
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後,將其未經過期間保險成本退還至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本附加條款於本附約終止時,其效力持續至當期已繳之保險成本期滿後終止。
被保險人因身故而致本附加條款效力終止時,不論本附加條款是否已領有任何一種保險
,本公司按第三項之計算方式,將其未經過期間保險成本退還要保人。
附加條款的續保
十三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人於保險期間滿時經公司同意,逐年更新本附
加條款,使其繼續有效,且依第四條約定收取續保保險成本。
本附條款保時,依保生效當被保人的職業別、保險額為準,按當報經
主管機關核可之保險成本表重新計算保險成本。
前項險成表有較原險期間適之保成本表提時,本公將於保險期間滿日
之三日前書面通知保人更後保險本,倘要人不同意項保成本,應
保險間屆滿日之五個作日前以面通本公司,附加條款保險間屆滿後行終
止。
【續保年齡的限制】
十四 條:被保險人年齡屆滿七十歲之主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即不再受理續保。
【批註】
十五 條:本附加條款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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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台灣人壽內扣式傷害保險醫療給付附加條款」每月保險成本表
位:新台幣元
保險金額 \ 職業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保險金額 10,000
19
23
28
42
65
84
保險金額 20,000
21
27
32
48
75
96
保險金額 30,000
25
32
38
57
89
115
保險金額 40,000
30
38
46
68
106
137
保險金額 50,000
35
43
52
78
122
156
保險金額 60,000
40
51
61
91
142
182
保險金額 70,000
47
59
71
106
165
212
保險金額 80,000
55
68
82
123
191
246
保險金額 90,000
63
79
95
143
222
285
保險金額 100,000
73
92
110
165
257
331
1
台灣人
台灣人台灣人
台灣人壽內扣式傷害保險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內扣式傷害保險醫療給付附加條款內扣式傷害保險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內扣式傷害保險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每月保險成本表
每月保險成本表每月保險成本表
每月保險成本表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金額 \ 職業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保險金額 10,000
19 23 28 42 65 84
保險金額 20,000
21 27 32 48 75 96
保險金額 30,000
25 32 38 57 89 115
保險金額 40,000
30 38 46 68 106 137
保險金額 50,000
35 43 52 78 122 156
保險金額 60,000
40 51 61 91 142 182
保險金額 70,000
47 59 71 106 165 212
保險金額 80,000
55 68 82 123 191 246
保險金額 90,000
63 79 95 143 222 285
保險金額 100,000
73 92 110 165 257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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