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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內扣式
內扣式內扣式
內扣式傷害保險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傷害保險醫療給付附加條款傷害保險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傷害保險醫療給付附加條款(VB0)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
((
(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
::
:0800-099850)
))
)
※本附加條款僅附加於「台灣人壽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且本附加條款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
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
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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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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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洽
電洽電洽
電洽24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
97
年
06
月
20
日
97
台壽投商字第
00053
號
【
【【
【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力
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力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力
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力】
】】
】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內扣式傷害保險醫療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
「台灣人壽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份。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係依本附約
之約定。
【
【【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
】
第 二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於保險單所載明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要保人得依本附加條款第十
條變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二、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附加條款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每月保險成本表詳附
表。本公司於本附加條款生效日或主契約每屆保單週月日根據當時被保險人的職業類
別、保險金額及已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保險成本表計算之,並依第四條約定方式扣除
。
三、住院日額償金:係指依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
四、實際住院日數:係指被保險人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之日數(含
入院及出院當日)。
五、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
醫院。
六、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僅因門診且設置九張以下觀察病床者。
【保險責任的開始
保險責任的開始保險責任的開始
保險責任的開始】
第 三 條:本附加條款如係與本附約同時投保,以本附約保險期間的始時為本附加條款始時,並以主
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可於主契約每一保險費年度
屆滿時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自次一保單週月日為本附加條款始時,並以主契約當年
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不適用第十三條第一項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之約定。
【保險成本的收取方式
保險成本的收取方式保險成本的收取方式
保險成本的收取方式】
第 四 條:本公司於本附加條款生效日及每屆主契約保單週月日計算本附加條款之保險成本後,併同
主契約、其他附加於主契約之附約及附加條款之保險成本,依主契約約定方式由保單帳戶
價值中扣除。
【寬限期間及附加條款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附加條款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附加條款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附加條款效力的停止】
第 五 條:主契約於保單週月日時若現金價值不足以支付當月主契約、本附約、本附加條款、其他附
加於主契約之附約、附加條款的保險成本及主契約保單管理費者,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
付保險費,且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主契約現金價值為零,並自次一保單週月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加條款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支付於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停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