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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內扣式傷害保險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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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保險醫療給付附加條款(VB0)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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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本附加條款僅附加於「台灣人壽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且本附加條款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
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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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aiwanlif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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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99-850
(02)8170-5156
備查文號:97年06月20日97台壽投商字第00053號
修訂文號:99年03月05日依98年1228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年04月13日依99年0210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99年08月31日99台壽投商字第00056號
修訂文號:101年07月01日依101年02月07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3年05月01日依103年01月22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104年01月16日台壽數一字第1040000039號
修訂文號:104年08月04日依104年06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函修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
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力
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力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力
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力】
條:本台灣人壽內扣式傷害保險醫療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
「台灣人壽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份。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係依本附
之約定。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於保險所載明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保人得依本加條款第
條變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二、保險成本:係提供被險人本附加條款保障每月所需的本,每月保成本表詳
表。本公於本附加條款生效日或主契每屆保單週月根據當時被保險人的職
別、保險額及已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險成本表計算,並依第四條約定方式
三、住院日額償金:係指依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
四、實際住院日數係指被險人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醫院接受診之日數(
入院及出院當日)。
五、醫院:係指依醫療法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人之公、私及醫療法
醫院。
六、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僅因門診且設置九張以下觀察病床者。
條:本附加條款如係與本附約同時投保,以本附約保險期間的始時為本附加條款始時,並以主
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可契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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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本公司同意後,自次一保單週月日為本附加款始時,並以主契約
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不適用第十三條第一項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之約定。
條:本公司於本附加條款生效日及每屆主契約保單週月日計算本附加條款之保險成本後,併同
主契約、其他附加於主契約之附約及附加條款之保險成本,依主契約約定方式由保單帳戶
價值中扣除。
條:主契約於保單週月日時若現金價值不足以支付當月主契約、本附約、本附加條款、其他附
加於主契約之附約、附加條款的保險成本及主契約保單管理費者,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
付保險費,且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主契約現金價值為零,並自次一保單週月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加條款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支付於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停效期間
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條:本附加條款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主契約及本附約無效
或停效而未申請復效者,本附加條款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日起六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人繳交主契規定之計
保險費或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本附加條款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日起六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公司得於要人之復效
請送達本公司之日五日內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要保人如於十日內
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定期限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齊可保證明十五日內
為拒絕者,視為同復效,經要保人繳交主契約規定之計劃險費或單筆外投資保
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申請復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外,於交齊保證明,
繳交主契約規定之劃保險或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後,自翌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效力。
本附加條款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及其後遺症,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若於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治療
,則與「住院日額償金」優給付。但超過一百八十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
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若以實際生之醫費用申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金」,且非全民健康
險身分就診者,或以全民康保險身分就診,但未經全民健保險給付分之費用發
者,本公司就其實醫療費的百分之七十給付實支實付傷害療保險金。同一次傷
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保險金額。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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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實支實付
實支實付實支實付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條: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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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的變更
保險金額的變更保險金額的變更
保險金額的變更
:要滿
要保人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被保險人的可保證明,經本公司同意後
得增加,增額後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本附加條款之最高承保金額。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時,其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附加條款最低承保金額。
告知義務與本
告知義務與本告知義務與本
告知義務與本附加條款
附加條附加條
附加條款的解除
的解除的解除
的解除
十一 條: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加條款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
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收取之保險成本,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
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增加保險金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而且不退還該部分之保險成本,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附加條款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
附加條款訂立後或增加保險金額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加條款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
,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附加條款的終止
附加條款的終止附加條款的終止
附加條款的終止】
十二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加條款。
前項附加條款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終止本加條款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收保險成本扣按日數比
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後,將其未經過期間保險成本退還至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本附加條款於本附約終止時,其效力持續至當期已繳之保險成本期滿後終止。
被保險人因身故而致本附加條款效力終止時,不論本附加條款是否已領有任何一種保險
,本公司按第三項之計算方式,將其未經過期間保險成本退還要保人。
【附加條款
附加條款附加條款
附加條款的續保
的續保的續保
的續保
十三 條: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得逐年更新本附
加條款,使其繼續有效,且依第四條約定收取續保保險成本。
本附加條款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險金額為基準,按當報經
主管機關核可之保險成本表重新計算保險成本。
前項保險成本表有較原保險期間適用之保險成本表提高時,公司將於原保險期間滿日
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後之保險成本,倘要保人不同該項保險成本,於原
保險期間屆滿日之五個工作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附加款自保險期間屆滿後行終
止。
續保年齡的限制
續保年齡的限制續保年齡的限制
續保年齡的限制
十四 條:被保險人年齡屆滿七十歲之主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即不再受理續保。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十五 條:本附加條款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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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台灣人壽內扣式傷害保險醫療給付附加條款」每月保險成本表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金額 \ 職業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保險金額 10,000
19 23 28 42 65 84
保險金額 20,000
21 27 32 48 75 96
保險金額 30,000
25 32 38 57 89 115
保險金額 40,000
30 38 46 68 106 137
保險金額 50,000
35 43 52 78 122 156
保險金額 60,000
40 51 61 91 142 182
保險金額 70,000
47 59 71 106 165 212
保險金額 80,000
55 68 82 123 191 246
保險金額 90,000
63 79 95 143 222 285
保險金額 100,000
73 92 110 165 257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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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
台灣人台灣人
台灣人壽內扣式傷害保險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內扣式傷害保險醫療給付附加條款內扣式傷害保險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內扣式傷害保險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每月保險成本表
每月保險成本表每月保險成本表
每月保險成本表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金額 \ 職業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保險金額 10,000
19 23 28 42 65 84
保險金額 20,000
21 27 32 48 75 96
保險金額 30,000
25 32 38 57 89 115
保險金額 40,000
30 38 46 68 106 137
保險金額 50,000
35 43 52 78 122 156
保險金額 60,000
40 51 61 91 142 182
保險金額 70,000
47 59 71 106 165 212
保險金額 80,000
55 68 82 123 191 246
保險金額 90,000
63 79 95 143 222 285
保險金額 100,000
73 92 110 165 257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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