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G61)
(住院醫療日額)
本商品之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天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奉准文號:82 年 06 月 18 日台財保第 820258940 號函
修訂文號:89 年 01 月 18 日台財保第 890700186 號函
90 年 06 月 19 日台財保第 0900705354 號函
90 年 08 月 16 日 90 台壽商研字第 3570 號
備查文號:96 年 01 月 19 日 95 台壽數字第 00135 號
96 年 06 月 15 日 96 台壽數字第 00039 號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附加於主保險契約(以下
簡稱主契約),依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之同意,以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以主契約之被
保險人及其眷屬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所載的條款、聲明或批註,以及和本附約有關的要保書、復效申請書、健康聲
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保險單內所載附加本附約之被保險人。
「眷屬」,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或「子女」。
「配偶」,係指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與主契約被保險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的親生子女或養子女,於本附約訂定時未滿二十三歲
,並應將其姓名等相關資料載明於契約中。
二、「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
之疾病。
三、「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本
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G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