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條 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
被保險人投保款別對應下表所列之金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第九條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於門診期間內接受附表一所載之手術治療時,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投保款別對應下表所列之金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
險金」。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手術中之同一治療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
術治療(含住院手術、門診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治療時,其各項「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分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所載項目時,但該次門診手術若屬全民健康保險醫
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所列舉之手術
者,本公司仍按前三項約定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所列非附表一手術項
目之給付範圍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第十條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於住院期間內接受附表一所載之手術治療時,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投保款別對應下表所列之金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
險金」。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手術中之同一治療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
術治療(含住院手術、門診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治療時,其各項「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分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所載項目時,本公司仍按前三項約定給付「住院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