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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B1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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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 B1 還本終身保險
生存還本保險、滿期保險、身故、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
全殘、意外全殘保險、意外二、三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
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中華民國九十二 三月十四日
(92)南壽研字第○二一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二 五月十四日
(92)南壽研字第○五一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二 十一月二十
(92)南壽研字第一二四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二 十二月八日
(92)南壽研字第一三三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三 四月二日
(93)南壽研字第○五二號函核備
第一條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約保額倘爾後該保
額有所變,則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基本保額」。
約所稱「保險額」係指本約基本保額二倍之額。
約所稱「保險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齡加計自本約生效日經過之周
計之,但未滿一週計入。
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單首頁所載本約之繳費限。
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及財團法人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養等非以直接診治
病人為目的之醫機構。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
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
郵戳當日時起生效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約繼續有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
險費的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宣告之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
並應於墊繳日翌日開始償付墊繳之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
息已逾一以上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
之本息及本
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
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第七條 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第九條 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
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約。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及要保人中最後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開始生效。
歷年解約表如解約表。該附表所之各保單年度末解約
於應給付生存還本保險及滿期保險之保單年度係含生存還本保險額,如
要保人於辦終止約之保單年度本公司已給付生存還本保險則該解約附表
解約
額應扣除該年度已給付之額。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一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及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及意外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其間如有其他依約定應之保險給付,
本公司應依約給付。
第十二條 生存還本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三保單年度末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
存還本保險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百歲(含)止每屆滿二保單年度仍生
存時,本公司仍給付「生存還本保險」。
前項所稱「生存還本保險」係指本約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十。
人申「生存還本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百歲且本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約滿期並按滿
期當時保險額給付「滿期保險」,本約亦同時終止。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 身故、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額」給付「身
故保險並按日退還被保險人身故後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惟被保險人身故
已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依第十條規定豁免保險費者在此限身故當時
之保單價值準備高於身故保險時,則從高給付。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時
給付「身故保險」外,另按基本保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未滿十四足歲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者則前項身故保險及意外
身故保險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所稱「喪葬費用保險合計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
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
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第五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後,本約效終止。
人申「身故保險「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五、申「意外身故保險,除前四項文件外另須檢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
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全殘、意外全殘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第一級殘廢程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險額給付「全殘保險並按日退還診
斷確定殘廢後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惟被保險人於致成附表所第一級殘廢程之一
已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依第十條規定豁免保險費者限。但殘廢
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高於全殘保險時,則從高給付。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第一級殘廢程之一
,經醫院診斷確定後,除給付「全殘保險,另按基本保額給付「意外全殘保
」。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兩項以上第一級殘廢程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保險
」、「意外全殘保險」。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全殘保險「意外全殘保險」後約效
止。
人申「全殘保險」、「意外全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意外全殘保險」保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
驗,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條 意外二、三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第二三級各項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
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殘廢之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繳費日起豁免未到期保險費
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事由致成附表所第二三級各項殘廢程之一時要保人喪失
第一項豁免保險費之權
一、要保人之故意為。
二、被保險人之故意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為」。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
成份超過道交通法規定
標準者。
第一項保險費之豁免僅適用於本約,而包括附加及併同發單之其他任何保險
約、保險附約、批註條款、附加條款。
第十七條 意外二、三級殘廢豁免保險費的申請手續
要保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因前條事故致成附表所第二三級殘廢程之一後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豁免保險費申請書。
三、診斷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要保人依前項申請豁免保險費前已繳納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之日後最近一期起
之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其所繳保險費。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身故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身故受人仍得申請全部身故保險
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無其他身故受人者其身故保險、意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身故受人之一者適用前款但書之
規定。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第一級殘廢程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五
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及意外全殘保險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依照約定退
還保單價值準備予要保人。
第十九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 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息後給付。
廿 條 減少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得低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約。
第廿一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經本公司豁免保險費前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
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減額繳清保險」必再繳保險費約繼續有效。
其各項保險之給付條件與原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額為「當時本約之基本保額的百分之
一」或「變當時本約之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二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經本公司豁免保險費前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額為申請當時之
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繳保險費,
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額暨展延期間附表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
○○歲。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
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
購買於原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展期定期保險
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額為「當時本約之基本保額的百分之
一」或「變當時本約之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三條 本約變為展期定期保險之規定
倘本約依第二十二條約定變「展期定期保險」約之保險再依第
二條方式計算並喪失第十二條(生存還本保險的給付與申、第十三條(滿期保
的給付與申第十四條第二項(意外身故保險及第十五條第二項(意外
全殘保險)所約定之權
第廿四條 保險種
如經本公司同意要保人得自本約之第二保單年度起申請改保險種但要保人
及被保險人必須依照本公司之規定辦並與本公司就原險種與新險種之保單價值準
之差額補交或返還。
改後之新險種以原險種之生效日為其生效日其保險費以新險種之費按被保險人
投保原險種時之投保齡計收。
第廿五條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被保險人的投保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
規定辦
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
齡為大者約無效其已繳保
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計算基本保額。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基本保額但錯誤發生
在本公司者,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
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之四家庫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
告「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四家庫」,係指臺灣銀、第一銀、合作庫及中央信託局。
第廿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
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七條 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廿八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人。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
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
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意外身故保險的受人為本約身故保險人。
全殘、意外全殘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九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
要保人。
第卅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一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
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第卅二條 管轄法院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 殘廢程
等 級 項 別
第一級
雙目失明者。(註 1)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
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 4)
第二級
上肢、或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關節以上
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5)
十手指缺失者。(註 6)
第三級
十一
十二
十三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7)
十足趾缺失者。(註 8)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係眼依個別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
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作咀嚼運動,
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
脫衣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5.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
明圖。
6. (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
正常,拇指之部分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予計入。
7.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
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
8.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9.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聲明書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意外身故、全殘或意外全殘者身故、意外身故全殘
或意外全殘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生存還本保險總和」所得之額,高於按
「身故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與申「全殘意外全殘保險的給付與申
條文所約定之給付額時,本公司從高給付。
註:
1.
意外身故係指「身故、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與申」條文
中有關意外身故之定義。
2.
全殘、意外全殘係指「全殘、意外全殘保險的給付與申」條文中有
關全殘、意外全殘之定義。
3. 「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事故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以「
保險人事故當時之本約基本保額乘以被保險人事故前最後一次繳交
之保險費所適用之本約標準體繳保險費費」所計得之額。
4. 「已生存還本保險總和」,係依被保險人事故當時之本約基本保
額計算其事故前得取本約之生存還本保險總和。
5.
「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所經過之
年數未滿一週者,以一週計。但最多以保單首頁所載之本
繳費限為限。
6.
「被保險人事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事
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減額繳清保險後
始發生事故者係指要保人於辦減額繳清保險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
費。
7.
要保人辦展期定期保險者,無本聲明書之適用。
8.
「事故」係指本聲明書中所指之身故、意外身故,全殘或意外全殘。
南山B1還本終身保險
( 每萬元基本保額 )
繳費期間:6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4030 0 4030
1 4030 36 4030 1
4030
36 4030
2 4030 37 4030 2
4030
37 4030
3 4030 38 4030 3
4030
38 4030
4 4030 39 4030 4
4030
39 4030
5 4030 40 4030 5
4030
40 4030
6 4030 41 4030 6
4030
41 4030
7 4030 42 4030 7
4030
42 4030
8 4030 43 4030 8
4030
43 4030
9 4030 44 4030 9
4030
44 4030
10 4030 45 4030 10
4030
45 4030
11 4030 46 4030 11
4030
46 4030
12 4030 47 4030 12
4030
47 4030
13 4030 48 4030 13
4030
48 4030
14 4030 49 4030 14
4030
49 4030
15 4030 50 4030 15
4030
50 4030
16 4030 51 4030 16
4030
51 4030
17 4030 52 4030 17
4030
52 4030
18 4030 53 4030 18
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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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4030 54 4030 19
4030
54 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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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0
55 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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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0
56 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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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0
57 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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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0
58 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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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0
59 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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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0
60 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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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0
61 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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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4030 70 4200 35 4030 70 4030
南山B1還本終身保險
( 每萬元基本保額 )
繳費期間:10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2520 0 2512
1 2510 36 2561 1
2502
36 2537
2 2508 37 2563 2
2501
37 2537
3 2508 38 2566 3
2501
38 2537
4 2510 39 2567 4
2502
39 2539
5 2510 40 2570 5
2502
40 2539
6 2511 41 2573 6
2503
41 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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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
42 2541
8 2513 43 2578 8
2505
43 2543
9 2515 44 2582 9
2506
44 2544
10 2516 45 2586 10
2507
45 2546
11 2518 46 2592 11
2508
46 2550
12 2521 47 2600 12
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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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523 48 2607 13
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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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526 49 2614 14
2512
49 2565
15 2528 50 2623 15
2513
50 2570
16 2531 51 2632 16
2515
51 2576
17 2532 52 2641 17
2516
52 2582
18 2533 53 2653 18
2517
53 2588
19 2535 54 2664 19
2518
54 2595
20 2536 55 2676 20
2520
55 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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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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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
57 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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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
58 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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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5
59 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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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
60 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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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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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2560 70 2909 35 2536 70 2684
南山B1還本終身保險
( 每萬元基本保額 )
繳費期間:15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1796 0 1790
1 1788 36 1837 1
1782
36 1812
2 1787 37 1839 2
1782
37 1813
3 1788 38 1842 3
1782
38 1814
4 1788 39 1845 4
1782
39 1815
5 1790 40 1848 5
1783
40 1816
6 1790 41 1852 6
1783
41 1818
7 1791 42 1855 7
1785
42 1819
8 1792 43 1860 8
1785
43 1822
9 1793 44 1863 9
1786
44 1823
10 1796 45 1869 10
1786
45 1827
11 1797 46 1875 11
1787
46 1830
12 1800 47 1883 12
1788
47 1835
13 1801 48 1891 13
1790
48 1840
14 1803 49 1900 14
1791
49 1845
15 1805 50 1909 15
1792
50 1851
16 1807 51 1920 16
1792
51 1858
17 1808 52 1932 17
1793
52 1864
18 1808 53 1944 18
1795
53 1871
19 1810 54 1958 19
1796
54 1879
20 1811 55 1972 20
1796
55 1888
21 1812 56 1988 21
1797
56 1897
22 1813 57 2006 22
1798
57 1908
23 1815 58 2025 23
1800
58 1920
24 1816 59 2046 24
1800
59 1933
25 1817 60 2069 25
1801
60 1946
26 1818 61 2082 26
1801
61 1948
27 1819 62 2096 27 1802 62 1950
28 1820 63 2112 28 1804 63 1954
29 1822 64 2132 29 1804 64 1959
30 1824 65 2154 30 1805 65 1966
31 1825 66 2216 31 1807 66 1976
32 1827 67 2283 32 1807 67 1988
33 1830 68 2357 33 1809 68 2002
34 1832 69 2436 34 1810 69 2019
35 1835 70 2524 35 1811 70 2040
南山B1還本終身保險
( 每萬元基本保額 )
繳費期間:20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1475 0 1469
1 1467 36 1528 1
1462
36 1500
2 1467 37 1532 2
1462
37 1502
3 1469 38 1537 3
1462
38 1505
4 1469 39 1542 4
1462
39 1508
5 1470 40 1547 5
1464
40 1511
6 1470 41 1552 6
1464
41 1515
7 1471 42 1558 7
1465
42 1517
8 1473 43 1565 8
1465
43 1523
9 1474 44 1573 9
1466
44 1526
10 1475 45 1580 10
1466
45 1532
11 1478 46 1589 11
1467
46 1535
12 1479 47 1598 12
1469
47 1542
13 1480 48 1608 13
1469
48 1547
14 1483 49 1619 14
1470
49 1555
15 1484 50 1632 15
1471
50 1561
16 1485 51 1644 16
1471
51 1569
17 1487 52 1658 17
1473
52 1576
18 1488 53 1674 18
1474
53 1585
19 1488 54 1691 19
1474
54 1596
20 1489 55 1710 20
1475
55 1606
21 1491 56 1729 21
1476
56 1619
22 1492 57 1752 22
1476
57 1632
23 1493 58 1776 23
1478
58 1647
24 1494 59 1803 24
1479
59 1664
25 1496 60 1832 25
1480
60 1680
26 1498 61 1864 26
1482
61 1684
27 1500 62 1898 27 1483 62 1687
28 1502 63 1937 28 1484 63 1694
29 1505 64 1979 29 1485 64 1701
30 1507 65 2025 30 1487 65 1712
31 1510 66 2091 31 1489 66 1732
32 1512 67 2164 32 1491 67 1755
33 1516 68 2241 33 1493 68 1780
34 1520 69 2328 34 1494 69 1810
35 1524 70 2421 35 1497 70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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