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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鴻福萬能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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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鴻福萬能養老保險(樣本)
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一百零
(104 ) 南壽研字第 0 77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
依中華民國 104 6 24 日金管保壽字
10402049830 號函修訂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
額為準。
二、保單帳戶價值
係指依第十一條約定之計算方式所得之金額。
三、總保費包括「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
四、基本保費
係指經雙方約定且為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交之保險費。
五、額保費,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所繳交之非固定
額外保費。要保人每次繳交之「增額保費」,不得低於繳費當時本公司所定「增額保費」
繳交金額之下限。
六、基本保費費用
係指本公司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例作為「基本保費費用」,計算方式詳如附
表一。
增額保費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所繳之「增額保費」扣除一定比例作為「增額保費費用」,
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
八、保障費用
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後各「保單足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按月扣除之金
額。扣除之金額係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扣除當時之「保險年齡」、體況釐定之保障費用
費率(標準體之保障費用費率詳如附表二)乘以「保險金額」而計得之數額。
九、部分贖回費用
係指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
價值」自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所扣除之費用其金額及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
十、解約費用
係指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依第九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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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時,自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所扣除之費用;其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
十一、保單足月日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其後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十二、保單月份: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其後各「保單足月日」起,至下一「保單足月日」經過之期間。
十三、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其後各「保單足月日」當月初宣告並用以計算第十一條所訂
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利率(公佈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該
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且不得
為負值。
十四、保險年齡:
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十五、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第三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總保費」;本契約
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四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或於約定期間屆
滿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當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不足以支付
每月依第二條第八款應付之「保障費用」時,本公司仍按第二條第八款約定,依日數比例扣除
該月之「保障費用」「保單帳戶價值」為零為止本公司並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增額保費」
經催告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增額保費」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
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之「保障費用」,
並依當時本公司所定額度限制另外繳交「增額保費」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
限。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該月未經過期間之保障費用」,以後仍依第二條
第八款約定辦理。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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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退還解除通知發出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但本公
司解除契約前,本公司收到受益人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者,返
還收齊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申請文件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如於解除通知發出日
或身故日或殘廢診斷確定日前,有尚未扣除之每月應付「保障費用」,本公司得先扣除前述費
用後再給付。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到書面通知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要保人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終止契約,本公司按前項約定給付解約金時,應收取附表一所示
之「解約費用」。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如於本公司收到書面通知當日前有尚未扣除之每月應付「保障費用
本公司得先扣除前述費用後再給付。
保險費交付的限制
本契約「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之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最低數額。
本契約「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
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則為「保險金額」)除
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五十五。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百分之一百零五。
第二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之最新「保單帳戶價值」準,
若要保人於繳交保險費後,有不符合第二項約定者,本公司將無息退還超過之保險費。
本條所稱「保單帳戶價值」,除第十一條之約定外,應另加計要保人當次所繳保險費扣除保費
費用後之金額。
第十一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生效後每年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附表三所示公式以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前一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生效日前一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為零。
二、加上當日本公司已收取之「總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與「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金
額。
三、扣除當日要保人依第十二條約定辦理「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所減少之「保單帳戶價
值」。
四、扣除當日依第二條第八款約定該月應付之「保障費用」。
五、加上當日依前四款所計算之總額,按該「保單月份」首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以一年三
百六十五天為計算基礎,按日以複利計算所得之金額。若前四款總額為負值時,則停止依
本款方式計算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利息。
第十二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部分贖回「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贖回之金額不得少於新
臺幣一萬元,且贖回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
利息)亦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本公司按前項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於接到第一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給付
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按第一項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收取附表一所示之「部分贖回費用」。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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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
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
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日之「保險金額」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
件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時,如於
身故日前有尚未扣除之每月應付「保障費用」,本公司得先扣除前述費用後再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保單帳戶價值」部分。該「保單帳戶價值」部分,則返還予
要保人。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
公司按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時,如於殘廢診斷確定日前有尚未扣除之每
月應付「保障費用」,本公司得先扣除前述費用後再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四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八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
三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
期保險金」,本契約亦同時終止。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時,如於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
時有尚未扣除之每月應付「保障費用」,本公司得先扣除前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二十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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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四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七條
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退還收齊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申請文件當日之「保
單帳戶價值」予應得之人。如於身故日或殘廢診斷確定日前,有尚未扣除之每月應付「保障費
用」,本公司得先扣除前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二十二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三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四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五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
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
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六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七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用」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
「保障費用」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用」。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障費用」或按照
所付的「保障費用」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障費用」。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或「保障
費用」,其利息按退還保險費或「保障費用」當時本保單辦理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
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八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
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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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一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及第十款、第二十
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第三十二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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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保費費用
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不超過「基本保費」之百分之十,作為「基本保費費用」,
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增額保費
費用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不超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十作「增額保費費用
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障費用
於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後各「保單足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按月扣除「保障費用」
之金額。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率詳如附表二。
部分贖回
費用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自返
還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費用。部分贖回費用計算係依前述情形所返還「保單帳戶
價值」之金額乘以不超過下表所列比所得之金額惟本公司保有於下表所列上限範圍
內變動之權利並通知要保人。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年及以後
部分贖
費用率
6%
5%
4%
3%
2%
1%
0%
解約費用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自返還
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費用。解約費用計算係依前述情形所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之金額乘以不超過下表所列比所得之金額惟本公司保有於下表所列上限範圍內變動
之權利並通知要保人。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年及以後
解約費用率
6%
5%
4%
3%
2%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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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保障費用費率表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年齡
20
0.9848
0.3975
21
0.9863
0.4020
41
2.2350
1.0020
22
0.9840
0.3998
42
2.4150
1.0838
23
0.9803
0.3938
43
2.6130
1.1753
24
0.9758
0.3863
44
2.8283
1.2803
25
0.9735
0.3803
45
3.0630
1.4003
26
0.9743
0.3780
46
3.3158
1.5368
27
0.9803
0.3825
47
3.5880
1.6928
28
0.9923
0.3953
48
3.8813
1.8683
29
1.0133
0.4170
49
4.1978
2.0603
30
1.0448
0.4448
50
4.5420
2.2628
31
1.0890
0.4785
51
4.9185
2.4705
32
1.1475
0.5160
52
5.3310
2.6790
33
1.2225
0.5573
53
5.7848
2.8860
34
1.3125
0.6015
54
6.2850
3.1050
35
1.4145
0.6488
55
6.8385
3.3518
36
1.5278
0.6983
56
7.4513
3.6435
37
1.6508
0.7508
57
8.1293
3.9953
38
1.7805
0.8055
58
8.8800
4.4213
39
1.9200
0.8648
59
9.7080
4.9155
40
2.0708
0.9300
60
10.6185
5.4698
備註:
1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
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下頁接續)
8 頁,共 11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年齡
61
11.6160
6.0758
76
44.5928
26.5995
62
12.7065
6.7245
77
48.7620
29.4060
63
13.8960
7.4115
78
53.3078
32.5028
64
15.1958
8.1503
79
58.2645
35.9220
65
16.6178
8.9565
80
63.6668
39.6990
66
18.1748
9.8475
81
69.5505
43.8668
67
19.8788
10.8398
82
75.9510
48.4605
68
21.7440
11.9505
83
82.9065
53.5170
69
23.7863
13.1910
84
90.4583
59.0835
70
26.0235
14.5733
85
98.6520
65.2095
71
28.4723
16.1085
86
107.5313
71.9438
72
31.1513
17.8088
87
117.1410
79.3373
73
34.0770
19.6860
88
127.5248
87.4403
74
37.2758
21.7620
89
138.7275
96.3143
75
40.7723
24.0593
備註:
1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
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9 頁,共 11
附表三:
「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公式:
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前一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當日本公司已收取之「總保費」-「基
本保費費用」-「增額保費費用」)-(當日要保人依第十二條約定辦理「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所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當日依第二條第八款約定該月應付之「保障費用」)】×1+該「保
單月份」首日當月之「宣告利率」)
1/365
10 頁,共 11
附表四 (全殘廢等級適用)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11 頁,共 11
南山人壽鴻福萬能養老保
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保費費用
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不超過「基本保費」之百分之十,作為「基本保費費用」,
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增額保費
費用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扣除不超過「增額保費」百分之十作為「增額保費費用
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障費用
於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後各「保單足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按月扣除「保障費用」
之金額。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率詳如附表。
部分贖回
費用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自返還
「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費用部分贖回費用計算係依前述情形所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之金額乘以不超過下表所列比例所得之金額惟本公司保有於下表所列上限範圍內變動之
權利並通知要保人。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年及以後
部分贖回
費用率
6% 5% 4% 3% 2% 1% 0%
解約費用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自返還之
「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費用解約費用計算係依前述情形所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金
額乘以不超過下表所列比例所得之金額惟本公司保有於下表所列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
並通知要保人。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年及以後
解約費用率
6% 5% 4% 3% 2% 1% 0%
1
附表
南山人壽鴻福萬能養老保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保險金額
(
)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年齡
20
0.9848
21
0.9863
41
2.2350
1.0020
22
0.9840
42
2.4150
1.0838
23
0.9803
43
2.6130
1.1753
24
0.9758
44
2.8283
1.2803
25
0.9735
45
3.0630
1.4003
26
0.9743
46
3.3158
1.5368
27
0.9803
47
3.5880
1.6928
28
0.9923
48
3.8813
1.8683
29
1.0133
49
4.1978
2.0603
30
1.0448
50
4.5420
2.2628
31
1.0890
51
4.9185
2.4705
32
1.1475
52
5.3310
2.6790
33
1.2225
53
5.7848
2.8860
34
1.3125
54
6.2850
3.1050
35
1.4145
55
6.8385
3.3518
36
1.5278
56
7.4513
3.6435
37
1.6508
57
8.1293
3.9953
38
1.7805
58
8.8800
4.4213
39
1.9200
59
9.7080
4.9155
40
2.0708
60
10.6185
5.4698
備註:
1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
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
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
下頁接續
)
2
附表
南山人壽鴻福萬能養老保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保險金額
(
)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年齡
61
11.6160
6.0758
76
44.5928
26.5995
62
12.7065
6.7245
77
48.7620
29.4060
63
13.8960
7.4115
78
53.3078
32.5028
64
15.1958
8.1503
79
58.2645
35.9220
65
16.6178
8.9565
80
63.6668
39.6990
66
18.1748
9.8475
81
69.5505
43.8668
67
19.8788
10.8398
82
75.9510
48.4605
68
21.7440
11.9505
83
82.9065
53.5170
69
23.7863
13.1910
84
90.4583
59.0835
70
26.0235
14.5733
85
98.6520
65.2095
71
28.4723
16.1085
86
107.5313
71.9438
72
31.1513
17.8088
87
117.1410
79.3373
73
34.0770
19.6860
88
127.5248
87.4403
74
37.2758
21.7620
89
138.7275
96.3143
75
40.7723
24.0593
備註:
1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
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
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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