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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鴻利鑽分紅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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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鴻鑽分紅養保險(樣本)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殘廢保險、滿期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保單紅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保證其給付額)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 十一月一日
(94)南壽研字第 168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四 十二月二十八日
(94)南壽研字第 20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五 十二月二十九日
(95)南壽研字第 236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約保額,倘爾後該保
額有所變,則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基本保額」。
約各保單年度之保險額(以下稱「當年度保險額」),於繳費期間係指「基
本保額」加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方式逐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十所增加的保險
額之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之各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額,均與繳費期間屆滿時之當
年度保險額同。
約各保單年度之保險額詳如增額保險額附表。倘基本保額有所變則以變
後之基本保額為基礎依前項遞增計算之。
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單首頁所載本約之繳費限。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及財團法人醫院。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時起生效,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
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
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
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繼續有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
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保單借款的利率
算,並應於墊繳日翌日開始償付墊繳之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
息已逾一
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
之本息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
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第七條 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
約自生效日起至停效日已經過十以上,且於停效日按停效當時計算得
有保險單長春紅本公司將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本保險效終止後主動給付保
險單長春紅
第 八 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第九條 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
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息給付。
歷年解約表如解約附表。
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約。
第 十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
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一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
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
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二條 滿期保險的給付
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仍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期間屆滿時之
「當年度保險額」給付「滿期保險」,本約效終止。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的申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或
「所繳保險費總和」二者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約依第二十三條變
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以「被
險人身故當時之本約基本保額」乘以「被保險人身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
用之本繳保險費費」所計得之額。
前項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經過之週
,未滿一週者,以一週計。但最多以保單首頁所載之本約繳費限為限。第
二項所稱「被保險人身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前
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減額繳清保險後始身故者,係指要
保人於辦減額繳清保險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
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
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
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
,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
算。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後,本約效
止。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條 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所繳保險費總和」二者較高者,
給付「殘廢保險」;
約依第二十三條變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
期定期保險額給付「殘廢保險」。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
「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本約基本保額」乘以「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前
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之本繳保險費費」所計得之額。
前項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所經
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者,以一週計。但最多以保單首頁所載之本約繳費
為限。
第二項所稱「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被保
險人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減額繳清保險
後始診斷確定殘廢者,係指要保人於辦減額繳清保險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第十七條 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本約訂
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
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依照約定
給付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第十九條 受人之受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時,其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者,喪失
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第二十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一條 減少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得低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約自生效日起至要保人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之日已經過十以上就減少基本保
額部分,如按減少基本保額當時計算得有保險單長春紅本公司將給付保險單長
春紅
第二十二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
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減
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減額繳清保險」
後,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
繳清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週、保單借款或欠繳、墊
繳保險費的情形,其「當年度保險額」應以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扣除保
險單借款之本息、墊繳保險費之本息後之額為上限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週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
營業費用後的淨額抵繳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如該淨額超過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時,本公司將於變完成後以現退還超過款額。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
額,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三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
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
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額為申請當時「當年度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
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
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得超過原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
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約繳費期滿時
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週、保險單長春紅、保
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
保險單週、保險單長春紅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
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
額,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本約變為展期定期保險之規定
倘本約依第二十三條約定變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約之當年度保險
再依第二條方式遞增並喪失第十二條(滿期保險的給付)所約定之權,且
再享有分配保險單週、保險單長春紅及保險單滿期紅之權
第二十五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
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約無效,其已繳保
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提高基本保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
減少基本保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
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週的計算及給付
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末依紅計算方法(如附件)計算保險單
,並於次一會計年度之保單週日給付保險單週
倘本公司依前項應給付保險單週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
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給付,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基本保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約,
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
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週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
息)方式辦
四、儲存生息:以本公司宣告之紅利累利率依據複方式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
付,或至本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殘廢,或本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
給付。
前項本公司宣告之紅利累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
有限公司合作庫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
業日牌告二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週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
逾期選擇者,保險單週以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辦
被保險人於次一會計年度之保單週日前致成身故、殘廢、展期定期保險或減
額繳清保險、或終止本約時,則按身故、診斷確定殘廢、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
繳清保險、或辦終止本約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及該保單年度已經過之完整
月份比以現給付該保單年度之保險單週
第二十八條 保險單長春紅的計算及給付
本公司於有下情形之一,且依本公司之保險單紅計算方法(如附件)得有保險單
長春紅者,本公司將給付保險單長春紅
一、本約自生效日起五(含)後之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者。
二、本約自生效日起五(含)後之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致成附表所全殘廢等
級之一者。
三、本約生效十(含)後之有效期間內,本約因第七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九條之
規定終止者。
四、本約生效十(含)後之有效期間內,本約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辦
「減少基本保額」或「展期定期保險」者。惟辦「展期定期保險」後即再享
有分配長春紅之權
第二十九條 保險單滿期紅的計算及給付
約至保險期間屆滿時仍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且依本公司之保險單紅計算
方法(如附件)得有保險單滿期紅者,本公司將給付保險單滿期紅。惟本約依
第二十三條辦「展期定期保險」後,即再享有分配保險單滿期紅之權
第三十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
公司者,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
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
人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之。
第三十二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
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全殘廢等級適用):
雙目均失明者。( 1)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害,終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質食物外
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件:本險保險單紅計算方法
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下方式計算保險單週保險單長春紅及保險單滿
期紅
1.每一會計年度結算後四個月內,本公司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前損
2.由本公司簽證算人員依據各保單的貢獻比並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後,向
本公司董事會建議該年度可分配紅盈餘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經董事會核定,
上述分配與所有要保人之總額其比例不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之七十)
3.前項貢獻比係指由本公司簽證算人員以保單齡層性別等項次分組並依
原則評估之相對資產額份比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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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t 年度的保單
:第 t 年度的保費收入。
:第 t 年度的投資收益率
:第 t 年度給付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殘廢保險
:第 t 年度給付的解約費用。
:第 t 年度給付的紅利金額。
:第 t 年度攤分的費用。
:第 t 年度若有保單所載之其他非
之保險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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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分紅保險單業務係依台財保字第 0910712459 之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保
單紅部分並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保證其給付額。
2.公司簽證算人員得於符合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下視經營情況調整上述資產額份的
計算公式。
南山人壽鴻鑽分紅養保險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保單紅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保證其給付額)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 十一月一日
(94)南壽研字第 168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四 十二月二十八日
(94)南壽研字第 20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五 十二月二十九日
(95)南壽研字第 236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鴻鑽分紅養險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投保時被保
險人齡為十四足歲以下之南山人壽鴻鑽分紅養保險(以下簡稱本約)本批註
條款構成本約之一部份,本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份生效
第二條
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於被保險人達十四足歲的二個月前,「南山人壽鴻
鑽分紅養保險身故保險批註條款」送予要保人,再由要保人轉交被保險人親自
簽名確認後擲回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上開批註條款後,本約繼續有效。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達十四足歲,仍未收到被保險人親自簽名確認之上開批註條款
時,則視同要保人/被保險人終止本約,本約效於次一保單年度始日時起終
止,本公司並將本約所積之解約返還予要保人。
南山人壽鴻鑽分紅養保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至五十五歲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794
0
784
1
802
36
1470
1
794
36
1458
2
812
37
1515
2
802
37
1502
3
821
38
1554
3
811
38
1550
4
831
39
1597
4
821
39
1602
5
840
40
1655
5
830
40
1650
6
853
41
1701
6
843
41
1707
7
865
42
1752
7
855
42
1761
8
878
43
1824
8
867
43
1826
9
889
44
1909
9
878
44
1908
10
900
10
890
11
911
11
902
12
925
12
914
13
936
13
926
14
949
14
939
15
962
15
952
16
979
16
967
17
994
17
983
18
1011
18
1000
19
1027
19
1017
20
1045
20
1034
21
1063
21
1053
22
1082
22
1072
23
1102
23
1091
24
1122
24
1111
25
1144
25
1132
26
1166
26
1154
27
1189
27
1177
28
1213
28
1202
29
1239
29
1227
30
1266
30
1255
31
1295
31
1283
32
1325
32
1313
33
1359
33
1346
34
1393
34
1381
35
1431
35
1418
南山人壽鴻鑽分紅養保險(5人≦集體彙繳人<10人)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 至五十五歲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778 0 768
1 786 36 1441 1 778 36 1429
2 796 37 1485 2 786 37 1472
3 805 38 1523 3 795 38 1519
4 814 39 1565 4 805 39 1570
5 823 40 1622 5 813 40 1617
6 836 41 1667 6 826 41 1673
7 848 42 1717 7 838 42 1726
8 860 43 1788 8 850 43 1789
9 871 44 1871 9 860 44 1870
10 882 10 872
11 893 11 884
12 907 12 896
13 917 13 907
14 930 14 920
15 943 15 933
16 959 16 948
17 974 17 963
18 991 18 980
19 1006 19 997
20 1024 20 1013
21 1042 21 1032
22 1060 22 1051
23 1080 23 1069
24 1100 24 1089
25 1121 25 1109
26 1143 26 1131
27 1165 27 1153
28 1189 28 1178
29 1214 29 1202
30 1241 30 1230
31 1269 31 1257
32 1299 32 1287
33 1332 33 1319
34 1365 34 1353
35 1402 35 1390
南山人壽鴻鑽分紅養保險(10人≦集體彙繳人)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至五十五歲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770 0 760
1 778 36 1426 1 770 36 1414
2 788 37 1470 2 778 37 1457
3 796 38 1507 3 787 38 1504
4 806 39 1549 4 796 39 1554
5 815 40 1605 5 805 40 1601
6 827 41 1650 6 818 41 1656
7 839 42 1699 7 829 42 1708
8 852 43 1769 8 841 43 1771
9 862 44 1852 9 852 44 1851
10 873 10 863
11 884 11 875
12 897 12 887
13 908 13 898
14 921 14 911
15 933 15 923
16 950 16 938
17 964 17 954
18 981 18 970
19 996 19 986
20 1014 20 1003
21 1031 21 1021
22 1050 22 1040
23 1069 23 1058
24 1088 24 1078
25 1110 25 1098
26 1131 26 1119
27 1153 27 1142
28 1177 28 1166
29 1202 29 1190
30 1228 30 1217
31 1256 31 1245
32 1285 32 1274
33 1318 33 1306
34 1351 34 1340
35 1388 35 1375
南山人壽鴻鑽分紅養保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至十歲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749
0
737
1
757
36
1302
1
745
36
1289
2
764
37
1334
2
752
37
1319
3
773
38
1366
3
761
38
1352
4
782
39
1401
4
770
39
1387
5
792
40
1439
5
779
40
1424
6
801
41
1480
6
789
41
1463
7
811
42
1524
7
798
42
1508
8
821
43
1566
8
808
43
1555
9
831
44
1610
9
818
44
1609
10
842
45
1659
10
829
45
1657
11
852
46
1713
11
839
46
1712
12
862
47
1766
12
850
47
1765
13
875
48
1827
13
860
48
1826
14
885
49
1909
14
871
49
1909
15
897
15
883
16
911
16
897
17
925
17
911
18
939
18
925
19
954
19
940
20
967
20
955
21
983
21
970
22
1000
22
987
23
1016
23
1003
24
1033
24
1020
25
1051
25
1038
26
1069
26
1056
27
1088
27
1075
28
1109
28
1095
29
1128
29
1116
30
1150
30
1137
31
1173
31
1159
32
1197
32
1182
33
1221
33
1206
34
1247
34
1233
35
1275
35
1260
南山人壽鴻鑽分紅養保險(5人≦集體彙繳人<10人)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至十歲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734 0 722
1 742 36 1276 1 730 36 1263
2 749 37 1307 2 737 37 1293
3 758 38 1339 3 746 38 1325
4 766 39 1373 4 755 39 1359
5 776 40 1410 5 763 40 1396
6 785 41 1450 6 773 41 1434
7 795 42 1494 7 782 42 1478
8 805 43 1535 8 792 43 1524
9 814 44 1578 9 802 44 1577
10 825 45 1626 10 812 45 1624
11 835 46 1679 11 822 46 1678
12 845 47 1731 12 833 47 1730
13 858 48 1790 13 843 48 1789
14 867 49 1871 14 854 49 1871
15 879 15 865
16 893 16 879
17 907 17 893
18 920 18 907
19 935 19 921
20 948 20 936
21 963 21 951
22 980 22 967
23 996 23 983
24 1012 24 1000
25 1030 25 1017
26 1048 26 1035
27 1066 27 1054
28 1087 28 1073
29 1105 29 1094
30 1127 30 1114
31 1150 31 1136
32 1173 32 1158
33 1197 33 1182
34 1222 34 1208
35 1250 35 1235
南山人壽鴻鑽分紅養保險(10人≦集體彙繳人)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至十歲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727 0 715
1 734 36 1263 1 723 36 1250
2 741 37 1294 2 729 37 1279
3 750 38 1325 3 738 38 1311
4 759 39 1359 4 747 39 1345
5 768 40 1396 5 756 40 1381
6 777 41 1436 6 765 41 1419
7 787 42 1478 7 774 42 1463
8 796 43 1519 8 784 43 1508
9 806 44 1562 9 793 44 1561
10 817 45 1609 10 804 45 1607
11 826 46 1662 11 814 46 1661
12 836 47 1713 12 825 47 1712
13 849 48 1772 13 834 48 1771
14 858 49 1852 14 845 49 1852
15 870 15 857
16 884 16 870
17 897 17 884
18 911 18 897
19 925 19 912
20 938 20 926
21 954 21 941
22 970 22 957
23 986 23 973
24 1002 24 989
25 1019 25 1007
26 1037 26 1024
27 1055 27 1043
28 1076 28 1062
29 1094 29 1083
30 1116 30 1103
31 1138 31 1124
32 1161 32 1147
33 1184 33 1170
34 1210 34 1196
35 1237 35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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