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單借款之本息、墊繳保險費之本息後之數額為上限。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
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週年紅利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抵繳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如該淨額超過一次繳
清的躉繳保險費時,本公司將於變更完成後以現金退還超過款額。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一」或「變更
當時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十九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
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
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
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週年紅利、保險單長春紅利、保
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
保險單週年紅利、保險單長春紅利、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一」或「變更
當時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條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之規定
倘本契約依第十九條約定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不再
依第二條方式遞增並喪失第十二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所約定之權利,且本契
約不再享有分配保險單週年紅利、保險單長春紅利及保險單滿期紅利之權利。
第廿一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
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
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二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
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
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
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例計算基本保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基本保額,但錯誤發生
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