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週年紅利、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
繳保險費的情形,其「當年度保險金額」應以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
單借款之本息、墊繳保險費之本息後之數額為上限。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
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週年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
用後的淨額抵繳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如該淨額超過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時,本公
司將於變更完成後以現金退還超過款額。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
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三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
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
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
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
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
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週年紅利、保險單長春紅利、保險
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
險單週年紅利、保險單長春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
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
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變更為不分紅保險單並以不分紅計算基礎辦理。另
本契約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不再依第二條方式遞增,並喪失第十二條(滿期保險金的
給付)所約定之權利,且本契約不再享有分配保險單週年紅利、保險單長春紅利及保險
單滿期紅利之權利。
第二十四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
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
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因前二項約定停止效力時,其復效申請按本契約第七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保險單週年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末依保險單紅利計算方法(如附件),計算
保險單週年紅利,並於次一會計年度之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險單週年紅利。
倘本公司依前項應給付保險單週年紅利時,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
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基本保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