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保險為分紅保險
。
2.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如要保人
依保單契約條款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變更為不分紅保險單並以
不分紅(計算)基礎辦理,且本契約不再享有分配各項保險單紅利之權利。
3.本人已了解分紅壽險之保單紅利為非保證給付項目,可能會變動為較高或較低
之數字。銷售人員已確實告知上述情事。
保單號碼:
南山人壽鴻利旺分紅養老保險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樣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93)南壽研字第一四七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96)南壽研字第 170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94)南壽研字第○五三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94)南壽研字第 20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95)南壽研字第 23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依金管會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金管保一
字第 09602505610 號函及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管
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訂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鴻利旺分紅養老保險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構成南山人壽鴻利旺分紅
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與本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牴觸部份不生效力。
第二條 依本契約約定,被保險人於十四足歲前,需將本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簽署聲明擲回本公司。
本公司若於被保險人達十四足歲,仍未收到被保險人親自簽名確認之本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時,則視同要保人/
被保險人終止本契約,本契約效力將於次一保單年度始日零時起終止,本公司並將本契約所累積之解約金返還予要保人。
第三條 本公司收到本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後,本契約繼續有效,且自被保險人達十四足歲之翌日零時起,不適用本契約
第十四條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七項之約定。
聲明事項:
□1、本人已知悉本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之內容及規定。
□2、本人已知悉本契約「當年度保險金額」之增額情形為:自第一保單年度起逐年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十以單利方式遞增
至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年度止。逾繳費期間後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均與繳費期間屆滿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相同。
要保人簽署:
被保險人簽署:
法定代理人簽署: 聲 明 日 期:
保單號碼:
南山人壽鴻利發還本終身分紅保險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樣本)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95)南壽研字第 09 9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96)南壽研字第 230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95)南壽研字第 237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96)南壽研字第 019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96)南壽研字第 058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96)南壽研字第 17 0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依金管會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610 號函及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訂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鴻利發還本終身分紅保險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構成南山人壽鴻利發
還本終身分紅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與本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牴觸部份不生效力。
第二條 依本契約約定,被保險人於十四足歲前,需將本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簽署聲明擲回本公司。
本公司若於被保險人達十四足歲,仍未收到被保險人親自簽名確認之本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時,則視同要保人/
被保險人終止本契約,本契約效力將於次一保單年度始日零時起終止,本公司並將本契約所累積之解約金返還予要保人。
第三條 本公司收到本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後,本契約繼續有效,且自被保險人達十四足歲之翌日零時起,不適用本契約
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約定。
聲明事項:
□1、本人已知悉本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之內容及規定。
□2、本人已知悉本契約「當年度保險金額」之增額情形為:「基本保額」加自第一保單年度起,以單利方式逐年按基本保額
的百分之三所增加的保險金額之和,並遞增至保險期間屆滿為止。
要保人簽署:
被保險人簽署:
法定代理人簽署: 聲 明 日 期:
保單號碼:
南山人壽鴻利多增額終身分紅壽險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樣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96)南壽研字第164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依金管會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610 號函及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訂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鴻利多增額終身分紅壽險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構成南山人壽鴻利多
增額終身分紅壽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與本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牴觸部份不生效力。
第二條 依本契約約定,被保險人於十四足歲前,需將本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簽署聲明擲回本公司。
本公司若於被保險人達十四足歲,仍未收到被保險人親自簽名確認之本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時,則視同要保人/
被保險人終止本契約,本契約效力將於次一保單年度始日零時起終止,本公司並將本契約所累積之解約金返還予要保人。
第三條 本公司收到本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後,本契約繼續有效,且自被保險人達十四足歲之翌日零時起,不適用本契約
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之約定。
聲明事項:
□1、本人已知悉本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之內容及規定。
□2、本人已知悉本契約「當年度保險金額」之增額情形為:於第一保單年度時,係指按「基本保額」增加百分之三所得
之金額。自第二保單年度起,係指按前一保單年度的「當年度保險金額」增加百分之三所得之金額。
要保人簽署:
被保險人簽署:
法定代理人簽署: 聲 明 日 期: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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