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計算賣出(或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轉
出)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定銀行牌告即期買入匯率。但本公司
每月依第十五條扣除應付之保障費用與保單行政費用時,改依附表二所定之交易
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定銀行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三、投資標的賣出(轉出)及購買(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轉換之
適用。
第 六 條 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
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將開發憑證送交要保人收執。第二期以後分期基本保費到期
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本公司得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月繳或季繳者,則
不另為通知。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基本保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
能依此項約定受領基本保費時,應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
第二期以後分期基本保費到期未交付時,本公司仍將依第十五條約定扣除每月保障費
用、保單行政費用。若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
息)不足支付依第十五條應付之一個月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者,本公司仍按第十
五條約定,依日數比例扣除該月之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為止。
保單帳戶價值因前項約定而為零者,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本契約自催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基本保費者,本契約自寬限
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如於本契約停止效力前,繳交不定期增額保費,該繳交之不定期增額保費將先
抵作一期基本保費,以使本契約不發生本條第四項約定之停止效力。若繳交之不定期
增額保費不足抵繳一期基本保費時,將退還予要保人,本契約仍生本條第四項約定之
停止效力。
第 七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
費用(如有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抵扣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
抵扣之利息部分應一併清償),並另外繳交申請復效日當期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本公司將依第十四條約定購買投資標的,保單帳戶
價值重新計算。
要保人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復效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
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本契約於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清償寬
限期間欠繳之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如有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
不足抵扣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抵扣之利息部分應一併清償),並另外繳交申請復
效日當期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本公司將依第十四
條約定購買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
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月未經過期間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
障費用,以後仍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