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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青年領袖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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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青年領袖變額壽險(樣本)
身故保險、滿期保險、殘廢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96)南壽研字第 163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96)南壽研字第 224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
所變,則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基本保險額」。
二、「總保險額」:係指基本保險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三、「投資標的」:係指投資標的一覽表(詳本約附表四)中所之投資項目,以
及日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之其他投資項目,而由本公司依本約約定購買(轉
入)或投資者。
四、「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五、「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之受權單位。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公司或發公司。
七、「指定銀」:係指辦約指定用途信託資投資業務之銀或保管業務之
。本約所稱指定銀現為美商花旗銀(適用投資標的貨幣為新
台幣者)或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者),但
因故變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八、「交日」:係指(1)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相關規定所規定之該投資標的
之評價日,且(2)為中華民國全體銀營業日,且(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
該日非為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以下一個交日為本約所稱之「交日」。
九、「投資標的價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交日之投資標的單位乘以該日之投資
標的淨值。
十、「投資標的淨值」:係指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日之淨資產價值,除以
已發在外之受權單位總,計算所得之額。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
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
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
與本約附表一所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
用。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亦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
十一、「保單帳戶」:係指為計算、運用保單帳戶價值而設之專設帳簿。約保單
帳戶可區分為基本保費帳戶與增額保費帳戶。
十二、「保單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
戶價值總和:
(一)「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基本保費帳戶之各投資標的
於交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二)「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增額保費帳戶之各投資標的
於交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十三、「基本保費」:係指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約定,並記載於本約保險單首頁
之每期約定所繳之本約保險費。
「基本保費」變時,則以變後之額為基本保費。
十四、「增額保費」:係指下列兩者之總和:
(一)定期增額保費」:本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申請並
經本公司同意後,所繳交之非固定額外保費。
(二)「定期增額保費」:本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
同意後定期繳交之固定額外保費要保人得隨時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
後,變繳交額。
十五、「總保費」:係指要保人已繳之基本保費、增額保費總和。
、「保障費用」:係指本公司依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齡、體況釐定之保障費
用費及基本保險額而計得之額。
標準體之保障費用費
詳本約附表五。
十七、「保單政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十五條約定,
按月扣除本約附表一所規定之額。
十八、「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依本約第十七條約定為投
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其額依本約附表一所示。
十九、「基本保費費用」:係指本公司依基本保費繳交次及繳費方式,自所繳基本
保費扣除一定比作為基本保費費用,詳如本約附表一所示。
二十、「基本保費繳交次」:係以繳足一期基本保費為一次,如欠繳基本保費,
保人繳交之增額保費如足以抵付一期基本保費時,將優先抵作基本保費,抵足
一期始視為一次。如本約停效,於效後繳交之基本保費,其次接續停效
前繳交之次計算。
二十一、「增額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本公司扣除超過本
約附表一所示之比作為增額保費費用。
二十二、「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其後每月與本約生效日相當之
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三、「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及財團法人醫院。
二十四、「保險齡」:係指以被保險人之投保齡加計自本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
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計入。
二十五、「三家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合作庫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但因故變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
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二十、「主管機關」:除本約另有約定外,係指主管各該相關目的事業之公權
機關或機構。
二十七、「收給付」:係指「第一期基本保費」及於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前
繳交之「增額保費」依本約第十四條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自本公
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止,按日依三家銀自本公
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利率計算
額。
二十八、「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係指本約第四條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後
第一個交日。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
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時起生效,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總保費;本約撤
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
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貨幣單位與匯計算
約保險費之收取及退還、支付保險單借款、各項費用及給付、及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之計算,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依下方式計算:
一、計算購買(或轉入)之投資標的價值:附表二所定之交日上午十一時本約指
定銀牌告即期賣出匯
二、計算賣出(或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轉
出)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上午十一時本約指定銀牌告即期買入匯。但本公司
每月依第十五條扣除應付之保障費用與保單政費用時改依附表二所定之交
日上午十一時本約指定銀牌告即期買入匯計算。
三、投資標的賣出(轉出)及購買(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轉換之
適用。
條 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
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將開發憑證送交要保人收執。第二期以後分期基本保費到期
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本公司得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月繳或季繳者,則
另為通知。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基本保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
能依此項約定受基本保費時,應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
第二期以後分期基本保費到期未交付時本公司仍將依第十五條約定扣除每月保障費
用、保單政費用。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
息)足支付依第十五條應付之一個月保障費用、保單政費用者,本公司仍按第十
五條約定依日扣除該月之保障費用保單政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為止
保單帳戶價值因前項約定而為者,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約自催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基本保費者,約自寬限
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如於本約停止效前,繳定期增額保費,該繳交之定期增額保費將先
抵作一期基本保費以使本發生本條第四項約定之停止效繳交之定期
增額保費足抵繳一期基本保費時,將退還予要保人,約仍生本條第四項約定之
停止效
第七條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
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繳交申請效日當期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後,自翌日上午時起恢,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
第 八 條 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之限制
約每基本保費之繳交額,得高於依基本保費費(詳本約附表)及
本保險額計得之額,且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最低額:
約每次增額保費之繳交額,依下各款約定辦
一、定期增額保費:最低得低於新台幣三千元;最高得高於新台幣千萬元。
二、定期增額保費:最低得低於新台幣五百元;最高得高於新台幣百萬元且
得超過基本保費之十倍。
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變
更不溯及既往。
約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可投資保費額及當次欲繳交之基本保費或
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之比,應在一定值以上,
始得繳交該次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前項所稱一定值之標準如下:
一、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齡為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齡介於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
一十五。
三、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
齡已達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一。
第四項所稱「死亡給付」,係指基本保險額加計保單帳戶價值及可投資保費額。
第四項及第項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判斷時點係依下約定日期之最新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及匯為準。
一、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本公司發送繳費通知單前一日。
二、定期增額保費:本公司收到要保人申請繳交定期增額保費之日。
第四項及第項所稱「可投資保費額」,係指要保人欲繳交當次基本保費或增額保
費前,所繳交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且尚未購
買投資標的之餘額。
要保人欲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時,未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約定者,要保人得
與本公司約定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增加基本保險且於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約定
下,始得繼續繳交該次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倘要保人或本公司同意前項所述增加基本保險額者則要保人於符合第四項及
第五項之情事消滅後,始得繼續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第 九 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
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
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應於解除約後三十日內,依附表二所示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
人。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所為之返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
標的前除前項之保單帳戶價值外,另退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
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第 十 條 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二所示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
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
面通知之日為約終止日。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二所示交日之
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適用第二項及第三項約定。
要保人終止本約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十一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得隨時自其指定之保單帳戶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贖回之額及贖回
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得低
於本公司規定之最低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變投資標的贖回相關
約定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贖回額下限之變,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
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二所示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
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
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三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
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
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本約效終止。於被保險人失蹤期間發生應給
付可分配收者,本公司應按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約定辦。本約之終止因日
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影響。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本公司於收受第一期基本保費或同時繳交之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
費用後之餘額按第二條第二十七款約定分別加計收給付後,或於本約有效期間
內收受第二期以後之基本保費或未與第一期基本保費同時繳交之增額保費扣除基本
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區分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種按要保人於投保
時、依約第十條變
投資組合、或繳交增額保費時所決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
,依附表二所示交日之淨值購買投資標的。
前項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前項餘額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上述最低投資比,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溯及既往。
要保人所投資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視為其投資額之一部分。投資標的除息基準
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該投
資標的可分配收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十五條 每月保單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依前條以第一期基本保費購買投資標的後本公司將依附表二所示交日之保單帳戶
價值按扣除當時之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
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於應付之當月保單政費用及保障費用之投資
標的單位額,以支付上述費用。
前項費用之支付優先以基本保費帳戶價值所投資之投資標的單位額扣除。
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足扣除時,再以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扣除之。
雖要保人悉依本約第條約定按期繳納第二期以後之基本保費但如本約之保單
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足以支付每月應付
之保障費用及保單政費用時,本公司按下方式辦
一、本約生效日起之第一保單年度內且要保人未曾依第十一條辦部分贖回者,本
予停止效,欠繳之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將自要保人繳交之續期基本
保費或增額保費中扣除。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按第一項約定,依日扣除該月之保障費用及保單
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為止。保單帳戶價值為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
相當之定期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逾三十日仍交付者,本約效停止。
給付保險時,本公司得先扣除未繳之保障費用及保單政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條 投資組合之變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變自下一期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
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所投資之投資組合。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
分別得少於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之可投資額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低上述最低投資比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
溯及既往。
前項所稱「可投資額」,係指要保人所繳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
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用於購買投資標的之額。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申請轉換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帳戶中投資
之投資標的或比本公司應悉依附表二所定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辦投資標的之
轉出及轉入但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帳戶間之投資標的
得相互轉換,且所決定之每
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基本保費帳戶價值或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之
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低上述最低投資比,而本公司前開書
面通知最低投資比溯及既往。
前項申請轉換投資組合於每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四次(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帳
戶之申請轉換次計)。總計超過四次之免費申請轉換次時,應按附表一支付
轉換費用要保人因其投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或本公司依本約第十八條約定取
消該投資標的被迫為前項轉換時,計入申請轉換次
本公司得放寬第二項之免費申請轉換次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
通知放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不溯及既往。
依第一項申請轉換投資組合要保人申請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
資標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時,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
第十八條 投資標的之變與通知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約有關投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
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時,本公司於知悉投資標的解散、清算之情事
後,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時,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
因第三項第四項之原因變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
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
消後分配之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重新計
算比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
消之投資標的後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帳戶其中之一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
將返還該分配之額;若兩者皆無其他投資標的者,除應返還該分配之外,本
約效終止。
本公司於本約生效後依要保人選擇之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保單帳戶價值等定
期揭事項。
本公司購買或賣出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
資標的淨值或拒投資標的申購或買回之情事,本公司負擔息,並以該投資標的
於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日之淨值計算購買或賣出之單位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
」,約效終止。但受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
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身故保險者,其身故保險按總保險額及該次所
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計付之如有本
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約第十五條第四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前項身故時之總保險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二所示之交日計付之。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 加值給付
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保單年度
起,每保單週日,按該日含)前十二個保
單足月日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之平均值乘以下各款所示比額給付「加值給
付」,並依附表二所示之交日全依要保人最近指定之基本保費之投資組合購買投
資標的單位。
一、第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千分之二。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含)以後:千分之三。
第二十二條 滿期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約仍有效時,
本公司將視同本約滿期,並按滿期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本約效
終止。
前項所稱滿期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二所示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有本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則應依本約第十五條第四項之約定予以扣
除後計算之。
第二十三條 滿期保險的申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 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示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額給付「殘廢保險」,約效
止。但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
申請殘廢保險其殘廢保險按總保險額及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
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計付之。
前項情形如有本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約第十五條第四項
之約定予以扣除。
第一項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二所示交日之保
單帳戶價值計算。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三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
」。
第二十五條 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四條的約定給付殘
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應得之人。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本公司按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辦
但前項所為之返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除
保單帳戶價值外另退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
費費用後之餘額。
第二十七條 受人之受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身故保險
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
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第二十八條 特殊情事之處
本公司給付保險、解約(含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保單帳戶價值,退還
所繳總保費或依第二十九條約定計算應抵扣之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設定之投
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買回價
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本公司將先給付、返還、退還或抵扣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帳
戶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
值計算應付之額,並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後給付、返還、退還或抵扣之,本公
負擔息。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等,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
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約定期限以書面回覆本公
逾期未回覆且前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單位之事
由仍未解除者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
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
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者
公司將返還該分配投資之額。
第二十九條 保險單借款
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
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時,
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抵扣之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
即抵扣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約效停止。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應抵扣之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應抵扣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計算方式如
下:
一、先按保單帳戶價值中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所佔比,計算各帳
戶應分配之借款本息額,即為各帳戶應抵扣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
戶價值。
再按各帳戶中各個投資標的價值分別佔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之
,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抵扣之相當單位
第三十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含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
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
其餘額。
第三十一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
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齡為大者,約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
保人已繳總保費(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如有部分
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應予扣除。但錯誤原因係可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
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基本保費費用、增額保費費用、保障費用、保單政費用再
加上依附表二所示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用。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障費用與
應繳保障費用的比提高基本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用。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
的比減少基本保險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其息按
本公司退還當時之本保單辦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三十二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
公司者,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
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
給付項目。
第三十四條 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所發,其不論於本約有效期間
內或於本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本公司依本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為各項
給付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人直接承擔損,並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負履行之義務。要保人及受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匯、投資標的相關市
場變動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第三十五條 附約保險費之繳付方式
約所附加之附約其附約保險費須由要保人另繳交並非由主約保單帳戶價值
中扣除。
第三十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之。
第三十七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八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三款、第七款、第十七款、第十
八款、第十九款、第二十一款、第二十五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
四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
附表一之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九條 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得排除消
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一、本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基本保費
費用
依基本保費繳交次及繳費方式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之基本保費費
用:
繳費
方式
季 繳 月 繳
最高收取
1 1、2 1 4 1 12 60%
2 3、4 5 8 13 24 40%
3 5、6 9 12 25 36 35%
4 7、8 13 16 37 48 10%
基本
保費
繳交
第5次 第910次 第17至20次 第49至60次 5%
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增額保費
費用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超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五作為增額保費費用惟本
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單
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每月超過新台幣一○○元
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保單政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
內變動之權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
保障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
標的單位額。各保險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表詳如附表五。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依本約第十七條約定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時
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投資標的四次超過四次時,
每次收取超過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
之權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
保管費(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費(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於計算
投資標
的淨值
時已先
扣除之
費用
人服務費(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註: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費、受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
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相關
營運管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
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亦保有得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
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其實際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
資標的所屬公司當時通知者為準。
二、要保人於申請終止約或部分贖回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另收取任何費用。
附表二:
日一覽表:本公司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係依以下交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為準。
投資標的
項目
投資標的貨幣
為新台幣者
投資標的貨幣
非為新台幣者
第一期基本保
費及同時繳交
之增額保費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第二期以後基
本保費
第一期基本保
費投資時點後
繳交之定期增
額保費
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第一個
日(註一)
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第一個
非與第一期基
本保費同時繳
交之定期增
額保費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註二)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效時之基
本保費或增
額保費
同意效且實際收受保費之
日後第一個交
同意效且實際收受保費之
日後第一個交
投資標的之
購買
加值給付
保單週日後第一個交 保單週日後第一個交
第一期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後
第一個交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當日
每月保單
政費用、保
障費用之扣
第二期以後 保單足月日後第二個交 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身故保險、殘廢保險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二個交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
約的終止
1、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二
個交
2被保險人使撤銷同意權
改以收到被保險人書面
通知之日後第二個交
1、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
個交
2被保險人使撤銷同意權
改以收到被保險人書面
通知之日後第一個交
投資標的之
轉換
轉出 審核完成日後第二個交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轉入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
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
後第一交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
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
後第一交
滿期保險 滿期日後第二個交 滿期日後第一個交
依第九條解除約而返還保單
帳戶價值
解除通知發出日後第二個交
日,但人已申請身故保
或殘廢保險則改以
收到賠申請文件之日後第
二個交
解除通知發出日後第一個交
日,但人已申請身故保
或殘廢保險則改以
收到賠申請文件之日後第
一個交
齡錯誤時返還之保單帳
戶價值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二個交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一個交
註一:「實際收受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註二: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日,倘先於「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時,則以第一期基本
保費投資時點定之。
註三:【舉例說明】:本公司於 96 9月3日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以投資標的貨
幣非為新台幣者為)
9月3日 9月4日 9月5日 9月6日
1、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通知本公司,
9 4 日轉出
之投資標的淨值
投資標的價值
及匯之計算
要保人
之申請並完
成審核之日
投資標的淨
(用於計算
轉出之投資
標的單位
2、以本日之匯
算轉出之投資標
的之新台幣價值
以本日之投
資標的淨
值、匯,計
算轉入之投
資標的單位
注意事項: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之日悉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規定為準。
附表三(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害,終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
情況,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
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四:
投資標的一覽表
投資標的名稱
(註 1)
簡稱 貨幣
單位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是否配息
(註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友邦巨人證券投資
信託基
友邦巨人
股票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巨債券證券
投資信託基
友邦巨
債券基
貨幣
市場基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潛證券投資
信託基
景順潛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主證券投資
信託基
景順主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科技證券
投資信託基
景順全球
科技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康健證券
投資信託基
景順全球
康健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台灣科技證券
投資信託基
景順台灣
科技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天下地產證券
A
景順天下
地產證券
A
股票型
美元
景順投資管亞洲
有限公司
滙豐鳳證券投資
信託基
滙豐
股票型
新台幣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台灣成長證券
投資信託基
富達台灣
成長基
股票型
新台幣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平衡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友邦旗艦
全球平衡
組合基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成長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友邦旗艦
全球成長
組合基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安穩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友邦旗艦
全球安穩
組合基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全球牌組合
證券投資信託基
友邦全球
牌組合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日本新遠景
A
友邦日本
新遠景基
A
股票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歐洲小型公
司股票基 A1
友邦歐洲
小型公司
股票基
A1
股票型
歐元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日本小型公
司股票基 A3
友邦日本
小型公司
股票基
A3
股票型
日圓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丁美洲基
A
友邦
美洲基
A
股票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新興市場債
券基 A
友邦新興
市場債券
A
債券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富達基-國際債
券基
富達國際
債券基
債券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元債
券基
富達歐元
債券基
債券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日本基
富達日本
股票型
日圓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洲小
型企業基
富達歐洲
小型企業
股票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洲基
富達歐洲
股票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美國基
富達美國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韓國基
富達韓國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星馬泰
富達星馬
泰基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印
焦基
富達印
聚焦基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全球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
-全球
股票型
美元
坦伯頓投
資管公司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全球
債券基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
-全球
債券基
債券型
美元 顧問公司
天達環球策股票
C
天達環球
股票
C
股票型
美元
天達資產管根西
島有限公司
天達環球能源基
C
天達環球
能源基
C
股票型
美元
天達資產管根西
島有限公司
博-美國收
A2
博-美
國收
A2
債券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博-全球成長趨
勢基 A
博-全
球成長趨
勢基 A
股票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博-國際醫
A
博-國
際醫
A
股票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博-新興市場成
長基 A
博-新
興市場成
長基 A
股票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美國高孳息/
債券基 A2
美國
高孳息/
債券
A2
債券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
世界科技基
A2
世界
科技基
A2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
世界黃
A2
世界
A2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
環球資產配置
A2
環球
資產配置
A2
平衡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
新興歐洲基
A2
新興
歐洲基
A2
股票型
歐元
貝萊德(森堡)
世界礦業基
A2
世界
礦業基
A2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
新能源基A2
新能
源基 A2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
寶源環球基
-亞洲債券 A1
寶源亞洲
債券 A1
債券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
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
-歐元增值 A1
寶源歐元
增值 A1
股票型
歐元
寶源投資管(
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
-美國小型公司 A1
寶源美國
小型公司
A1
股票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
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
-新興亞洲 A1
寶源新興
亞洲 A1
股票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
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
-丁美洲 A1
寶源
美洲 A1
股票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
堡)有限公司
瑞士銀(森堡)
新興市場債券基
瑞銀新興
市場債券
債券型
美元
瑞士銀新興市場
股份有限
公司
瑞士銀(森堡)
美元基
瑞銀美元
貨幣型
美元
瑞銀貨幣市場基
股份有限公司
瑞士銀(森堡)
歐元基
瑞銀歐元
貨幣型
歐元
瑞銀貨幣市場基
股份有限公司
亨德森遠泛歐地
產股票基
亨德森遠
泛歐地
產股票基
股票型
歐元
亨德森基(
森堡)公司
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惟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
2、基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配息或視經人決定)及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的公
明書所載為準。
附表五: 保障費用費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額(元)
男性 男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46 3.3158 1.536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31 1.0890 0.4785 61 11.6160 6.0758
32 1.1475 0.5160 62 12.7065 6.7245
33 1.2225 0.5573 63 13.8960 7.4115
34 1.3125 0.6015 64 15.1958 8.1503
35 1.4145 0.6488 65 16.6178 8.9565
36 1.5278 0.6983 66 18.1748 9.8475
37 1.6508 0.7508 67 19.8788 10.8398
38 1.7805 0.8055 68 21.7440 11.9505
39 1.9200 0.8648 69 23.7863 13.1910
40 2.0708 0.9300 70 26.0235 14.5733
41 2.2350 1.0020 71 28.4723 16.1085
42 2.4150 1.0838 72 31.1513 17.8088
43 2.6130 1.1753 73 34.0770 19.6860
44 2.8283 1.2803 74 37.2758 21.7620
45 3.0630 1.4003 75 40.7723 24.0593
備註 :
1.此保障費用費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
驗生命表死亡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齡的增長而逐提高。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額(元)
男性 男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76 44.5928 26.5995 91 163.7610 116.6228
77 48.7620 29.4060 92 177.6803 128.1818
78 53.3078 32.5028 93 192.5873 140.7608
79 58.2645 35.9220 94 208.5023 154.4138
80 63.6668 39.6990 95 225.4418 169.1970
81 69.5505 43.8668 96 243.4193 185.1653
82 75.9510 48.4605 97 262.4520 202.3725
83 82.9065 53.5170 98 282.5378 220.8600
84 90.4583 59.0835 99 303.6113 240.6068
85 98.6520 65.2095
86 107.5313 71.9438
87 117.1410 79.3373
88 127.5248 87.4403
89 138.7275 96.3143
90 150.7913 106.0208
備註 :
1.此保障費用費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
驗生命表死亡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齡的增長而逐提高。
附表基本保費費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險額之繳基本保費(元)
男性
投保
基本保費
基本保費
18 280 242
19 285 246
20 290 252
21 296 256
22 301 261
23 306 266
24 312 272
25 317 277
26 324 282
備註:
本表為繳基本保費費上限。半繳、季繳、月繳
之基本保費費上限,依下述繳別係乘以繳費
計算。半繳:二分之一;季繳:四分之一;月繳:
十二分之一。
南山人壽青年領袖變額壽險
1.基本保費:您可選擇以月繳、季繳、半繳或繳方式繳交基本保費,而此基本保費即
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每期約定所繳之保險費。
基本保費繳交限制如下:
投保 最低(繳) 最高(繳)
18歲~26歲 120×保額∕萬
基本保費費×保額∕萬
(詳附表一)
2.增額保費係指本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所繳交之定
期增額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
增額保費繳交限制如下︰
最低(每次) 最高(每次)
定期增額保費 500 元 200 萬且得超過基本保費×10
定期增額保費 3000 元 2000 萬
3.第一期最低保費繳交限制:(含基本保費、定期增額保費)
投保
18~26歲 12,000元
4.上述第 1 點及第 3 點的保費倘選擇非繳,依下述繳別係乘以繳保費計算。
繳:二分之一;季繳:四分之一;月繳:十二分之一。
5.本約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可投資保費額及當次欲繳交之基本保費或增
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之比,應在一定值以上,始得
繳交該次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前述一定值之標準如下表:
保險 一定
18~40
130%
41~70
115%
71歲以上
101%
註:(1)「死亡給付」係指基本保險額加計保單帳戶價值及可投資保費額。
(2) 本項所述「保單帳戶價值」之判斷時點,係依下約定日期之最新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為準。
I)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本公司發送繳費通知單前一日。
II定期增額保費本公司收到要保人申請繳交定期增額保費之日。
(3)「可投資保費額」,係指要保人欲繳交當次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前,所
繳交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且尚
未購買投資標的之餘額。
6.所繳交之總保費(含「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與投保額合計超過新台幣6,000萬
元,且身故保險最高超過新台幣千萬。
7.倘您附加附約,您將另須繳付附約之保險費,而附約保險費之繳費方式同主約之繳費
方式。
附表一:基本保費費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險額之繳基本保費(元)
男性
投保
基本保費
基本保費
18 280 242
19 285 246
20 290 252
21 296 256
22 301 261
23 306 266
24 312 272
25 317 277
26 324 282
備註:本表為繳基本保費費上限。半繳、季繳、月繳之
保費費上限,依下述繳別係乘以繳費計算。半
繳:二分之一;季繳:四分之一;月繳:十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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