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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集體投保型微型傷害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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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稱「
本 保 險 為 非 保 證 續 保 之 保 險 商
103 017
中華民 109 7 8 日金管保壽字
1 0 9 0 4 2 3 0 1 2
0800-020-060
412-8886
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保險的構
本保條款附著保書及其
均為險契下簡契約構成
人的為原
本契款如事宜相關辦理
名詞
金額
滿
但未滿歲的過六者,一歲
本契稱「」,保險同一
本契符合件者
一、 須具依法
()
()(里)辦不在
限。
二、 與要保人具有結關一:
1.雇主員工
2.
聯合或聯成員
3.
關係
4.依法之學學生
5.
務對係。
6.直轄縣()政府、鄉(鎮、市)
區公村(里)辦與其居民
7.
對象
8.
會員員關
保險
依照約的給付金。
發事
險期日與
準。
約的間及
滿
滿
滿
調
調
整保
調
司得本契約。
歲之年度
滿
約最約保之保度末不適
外身金或費用金的
者,此限
人,外身金變喪葬保險
本公應無退該超分之保險費。
額後之限分擔任。
外失金的
者,此限
的意能保
給付失能,應之。
保險於單之金適用之約定。
以保額為
型傷保險的限
仍依條及約定保險
調
理。
調
金額
險給
保險為限
任。
約定申領,不第一約定
外責因)
負給險金
一、險人行為
二、險人為。
液所
含酒份超交通規定者。
的武
裝變但契約定在此
、輻
射或。但有約不在
約另定外司不付保的責
、跆
拳道技表的競
表演
無效
約無本公退還所之保
務與的解
的事,不
一個行使
終止
要保隨時契約
約定通知始生
滿退
表如
費後其未滿險費退要保
故的保險申請
向本申請險金
付者按年加計給付
滿
退
應行其他情事仍依付。
故保喪葬保險申領
時應下列
一、金申
二、單或
司得提供害事明文
四、險人戶籍
五、人之明。
能保申領
受益「意能保具下
一、金申
二、單或
意外
傷害證明
四、人之明。
調
本公擔。
的指
()
故保受益
法令定:
一、立本指定人。
前述通知者,對抗司。
註書
為限
人,保險定繼為本之受
法繼相關
之受
受益
人。
變更
式通公司
本契載要最後發送
時效
年不使而消
批註
書。
管轄
用。
附表與保給付
項目 項次
失能
失能
等級
給付
比例
神經
障害
(註
1)
1-1-1
中樞系統
極度包括植人狀
態或呼吸
身無能力為維
命必日常
動,全須他人助,經常
需醫理或
照護
1 100%
1-1-2
中樞系統
高度須長期床或
無法翻身終身
作能為維持必要
之日活活
分須扶助
2 90%
1-1-3
中樞系統
顯著終身無作能
為維持生命之日
常生動尚者。
3 80%
1-1-4
中樞系統
障害醫學上明局
部遺固神
勞動較一
下者
7 40%
1-1-5
中樞系統
障害醫學上明局
部遺固神
通常勞動
11
5%
視力
障害
(註
2)
2-1-1
雙目明者 1 100%
2-1-2
雙目減退 0.06
下者
5 60%
2-1-3
雙目減退0.1以下
者。
7 40%
2-1-4
一目他目視減退
0.06 以下
4 70%
2-1-5
一目他目視減退
0.1
6 50%
2-1-6
一目者。 7 40%
聽覺
障害
(註
3)
3-1-1
兩耳全部
耳聽能均 90
貝以
5 60%
3-1-2
兩耳機能 70
分貝者。
7 40%
缺損
及機
能障
(註
4)
4-1-1
鼻部致其機永久
遺存障害
9 20%
4-1-2
鼻未而鼻機永久
遺存障害
11
5%
咀嚼
吞嚥
及言
語機
能障
(
)
5-1-1
永久咀嚼吞嚥
語之者。
1 100%
5-1-2
咀嚼嚥及言機能
永久顯著
5 60%
5-1-3
咀嚼嚥或言音之
機能遺存
者。
7 40%
胸腹
部臟
器機
能障
(註
6)
6-1-1
胸腹器機
度障終身不事任
何工經常需療護
理或周密
1 100%
6-1-2
胸腹器機
度障終身不事任
何工且日常需人
扶助
2 90%
6-1-3
胸腹器機
著障終身不事任
何工但日常尚可
自理
3 80%
6-1-4
胸腹器機
著障終身祇事輕
便工
7 40%
切除
6-2-1
任一臟器
之一者。
9 20%
6-2-2
脾臟 11
5%
膀胱
機能
障害
6-3-1
膀胱完全
裝置膀胱
3 80%
脊柱
運動
障害
(註
7)
7-1-1
脊柱遺存
障害
7 40%
7-1-2
脊柱遺存
者。
9 20%
上肢
缺損
障害
8-1-1
兩上關節
1 100%
8-1-2
一上、肘
有二大關節缺失
者。
5 60%
8-1-3
一上關節
6 50%
手指
缺損
障害
(註
8)
8-2-1
雙手均缺 3 80%
8-2-2
雙手指均
7 40%
8-2-3
一手均缺 7 40%
8-2-4
一手拇指
內,四指
7 40%
8-2-5
一手及食者。
8 30%
8-2-6
一手拇指
內,三指
者。
8 30%
8-2-7
一手拇指
二指者。
9 20%
8-2-8
一手缺失
指缺
11
5%
8-2-9
一手及食
任何共有二以上
缺失
11
5%
上肢
機能
障害
(註
9)
8-3-1
兩上肘及腕節均
永久機能
2 90%
8-3-2
兩上、肘
各有二大關久喪
失機
3 80%
8-3-3
兩上、肘
各有一大關久喪
失機
6 50%
8-3-4
一上肘及腕節均
永久機能
6 50%
8-3-5
一上、肘
有二大關節喪失
機能
7 40%
8-3-6
一上、肘
有一大關節喪失
機能
8 30%
8-3-7
兩上肘及腕節均
永久顯著
者。
4 70%
8-3-8
兩上、肘
各有二大關久遺
存顯動障
5 60%
8-3-9
兩上、肘
各有一大關久遺
存顯動障
7 40%
8-3-10
一上肘及腕節均
永久顯著
者。
7 40%
8-3-11
一上、肘
有二大關節遺存
顯著障害
8 30%
8-3-12
兩上肘及腕節均
永久運動
6 50%
8-3-13
一上肘及腕節均
永久運動
9 20%
手指
機能
障害
(註
10)
8-4-1
雙手均永
能者
5 60%
8-4-2
機能
8 30%
8-4-3
能者
8 30%
8-4-4
一手拇指
共有四指永失機
能者
8 30%
8-4-5
一手及食
失機
11
5%
8-4-6
一手指及
手指之機
全喪
9 20%
8-4-7
一手或食
任何共有三以上
永久機能
10
10%
下肢
缺損
障害
9-1-1
兩下踝關者。
1 100%
9-1-2
一下膝及足關節
有二大關節缺失
者。
5 60%
9-1-3
一下踝關者。
6 50%
縮短
障害
(註
11)
9-2-1
一下久縮
以上
7 40%
足趾
缺損
障害
(註
12)
9-3-1
雙足均缺 5 60%
9-3-2
一足均缺 7 40%
下肢
機能
障害
(註
13)
9-4-1
兩下膝及足關節
均永失機
2 90%
9-4-2
兩下膝及足關節
各有二大關久喪
失機
3 80%
9-4-3
兩下膝及足關節
各有一大關久喪
失機
6 50%
9-4-4
一下膝及足關節
均永失機
6 50%
9-4-5
一下膝及足關節
有二大關節喪失
機能
7 40%
9-4-6
一下膝及足關節
有一大關節喪失
機能
8 30%
9-4-7
兩下膝及足關節
均永存顯
害者
4 70%
9-4-8
兩下膝及足關節
各有二大關久遺
存顯動障
5 60%
9-4-9
兩下膝及足關節
各有一大關久遺
存顯動障
7 40%
9-4-10
一下膝及足關節
均遺久顯
害者
7 40%
9-4-11
一下膝及足關節
有二大關節遺存
顯著障害
8 30%
9-4-12
兩下膝及足關節
均永存運者。
6 50%
9-4-13
一下膝及足關節
均永存運者。
9 20%
足趾
機能
障害
(註
14)
9-5-1
雙足均永
能者
7 40%
9-5-2
一足均永
能者
9 20%
註1:
1-1.於神經障級」神科
(MMSE)(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智評(CDR)、神經生理報告、神
據,時保另行專科會同
(1)維持要之生活」係物攝
小便、穿、起步行浴等
(2)語、失行病灶、四痺、
路症憶力知覺情障退
顯著;或痺等,雖度,
體能但非身邊法遂工作者:
適用3級
(3)神經害,無知害之路及
常等,此狀須科醫查、
斷之審定
(4)神經頹廢如發中樞系統
應按現部定等之,害同
併存其全狀擇級定同者,
應按較重等級
1-2.「機能聽力」等審定頭部傷引
起聽與平能障害同併存時,須綜障害
況定
1-3.「性癲害等審定癇發同時重視
因反致性化而終至智、人格壞,即成癲
性精態者附註1-1原審定癲癇之固
定時期,應專科之治療,認為不待醫
時,及因治狀安為準,不論作型態,依
列標之:
(1)分治療,每週仍有上發者:3
(2)分治療,每月仍有上發者:7
1-4.或因
害發亦不審定如次
(1)持生之日活活有可但因
衡機害,能從何工:適3級。
(2)等度能障勞動較一常人
下者用第7級
1-5.發現
尿
器障,依1-1之原,綜合其選用等級
1-6.碳中
神、障害審定原則,定級。
註2:
2-1.「」之
(1)萬國表以正後視力但矯不能
以裸力測
(2)時須「測(Malingering)」
檢查
2-2.0.02而言
動或前五內指
2-3.眼球
出等無法情況在此
註3:
3-1.兩覺障不同應依之聽害審之。
3-2.(Audiometer)行之
平均喪失貝表
3-3.所定
級,障害審定
註4:
4-1.「缺損指鼻二分以上之程
4-2.鼻呼
困難能矯兩側完全者。
註5:
5-1.如頰
舌、口蓋、下節等害)引起
併發機能害合
吞嚥」:
(1)失咀嚥之」,因器害或
能作、吞動,質食,不
攝取嚥者
(2)嚼、能遺著障,係能充
動,粥、或類食物,不
攝取嚥者
5-2.之構
機能、發障害音機害等
(1)失言障害係指構成之口
蓋音頭音四種機能有三
以上構音
(2)語機顯著」,後列語言
、口、喉等之語言中,
二種不能
A.雙唇ㄅㄆ(音部雙唇者)
B.唇齒ㄈ(位唇)
C.舌尖ㄉㄊ(發音位舌尖與)
D.舌根ㄍㄎ(音部舌根與軟)
E.舌面ㄐㄑ(音部舌面與硬)
F.舌尖:ㄓ(發部位舌尖顎)
G.舌尖:ㄗ(發音位舌尖與齦)
5-3.通曉
意思準用機能顯著」所級。
註6:
6-1.胸臟器
(1)臟器心臟囊、脈、、支
肺臟膜及
(2)臟器胃、、膽胰臟腸、
腸間脾臟腺。
(3)尿器官腎臟尿管胱及尿
(4)器官內生及外器。
6-2.1.
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大腸、腎
腎上輸尿胱及尿
2.
側,以切為準
6-3.障害
審定級。
6-4.尿長期
尿者(包永久導管克氏輸尿口術)。
註7:
7-1.部症
擇一定之不同應按較重其等
7-2.脊動障X光照查始有明
骨折位或,應列規定:
(1)存顯著運,係指脊柱連定四體及
二分之
上者
(2)存運動障指脊柱固定椎體個椎
間盤且喪理運三分
(3)
(含下者給付
註8:
8-1.「缺失
(1)指者指節節切
(2)各指由近節間切斷
8-2.若指手能仍完全者,缺失足趾
8-3.截趾接指時拇指之缺符合能標
合後完全,拇部份為缺
自截予計
註9:
9-1.「肢肩腕關久喪能」指一肢完
全廢下列者:
(1)肢肩腕關全強完全,及
指均喪失
(2)肢肩腕關全強完全者。
9-2.「肢肩腕關久遺著運害」係指
一上節遺著運動障,如情況
(1)肢肩腕關永久顯著障害
手五永久能者
(2)肢肩腕關永久顯著障害
9-3.以運動作審定能障標準
(1)失機係指完全或完痺狀
(2)著運」,喪失運動二分
上者
(3)「運失生動範分之上者
9-4.運制之
(1)以節之動範為基準。(運)障害原
時,主動之運圍,害程
不明須由運動可能運動參考
(2)膏固者,慮其恢復度,
之決
9-5.上肢關及生動範說明
註10:
10-1.「永久能」
(1)指,節關指節節,生理
圍二一以
(2)他各手指節,位指關節
生理範圍一以
(3)或其之末斷達之一者。
註11:
11-1.下短之自患腸骨棘與下端
度,下肢測定其短程度
註12:
12-1.「足缺失係指自中關節足趾缺損者。
註13:
13-1.「一肢髖、膝關節久喪失機」,係指一下
完全如下況者
(1)肢三均完直或麻痺及一
均喪能者
(2)肢三均完直或麻痺
13-2.下機能害「喪失能」、「顯著運害」或「
動障審定照上肢之該項
註14:
14-1.「永久能者指符列情
(1)趾末分之上者中足節,
節之可能失生運動範圍之一
(2)二趾關節切斷或中關節
趾關失生範圍之一者。
(3)三、各趾指末以上或中
節及趾關全強
註15:
15-1.機久喪存各害之被保於意
傷害發生起,並經六治療狀固定,再
治療能期效果果為判定。但立即可
定者此限
上、關節動範覽表
上肢
下肢
左髖
關節
屈曲
(正常125度)
伸展
(正常10)
關節
(正135度)
右髖
關節
屈曲
(正常125度)
伸展
(正常10)
關節
(正135度)
左膝
關節
屈曲
(正常140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
(正140度)
右膝
關節
屈曲
(正常140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
(正140度)
左踝
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
(正65度
右踝
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
(正65度
動範測定
附件
已經
對年費比
一日 5.00%
1 個 15.00
2 個 25.00
3 個 35.00
4 個 45.00
5 個 55.00
6 個 65.00
7 個 75.00
8 個 80.00
9 個 85.00
10個月 90.00
11個月 95.00
12個月 100.00%
滿
十日
過三十日年計
左肩
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
(正 240
右肩
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
(正 240
左肘
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
伸展
(正常 0 )
關節
(正 145
右肘
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
伸展
(正常 0 )
關節
(正 145
左腕
關節
掌屈
(正常 80 )
背屈
(正常 70 )
關節
(正 150
右腕
關節
掌屈
(正常 80 )
背屈
(正常 70 )
關節
(正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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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類別
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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