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身故受益人受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其未支領
之年金餘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身故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身故受益人原應得之部
分,按其他身故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身故受益人。
第二十六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現金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
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之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七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
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
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
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
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應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應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先按保單帳戶價值中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與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所佔比例,計算各帳戶應
分配之借款本息數額,即為各帳戶應扣抵之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與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
二、再按各帳戶中各個投資標的價值分別佔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與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之比
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扣抵之相當單位數。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
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
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八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九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
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
其利息按本公司退還當時之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
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
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
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
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
四條規定。
第三十一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