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1.要保人所交付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乘以募集期間投資配置比例;
2.加上要保人於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超額保險費扣除
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乘以募集期間投資配置比例;
3.加上按本目之1及之2每日淨額,依利率參考機構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美元牌告活
期存款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
止之利息。前述之利率參考機構係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
司得變更該利率參考機構。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日
(一)非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
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二)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
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
日為首次投資配置日。
十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三,區分為下列兩種標的。
(一)一般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其中貨幣型
基金僅提供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後投資配置。
(二)配息停泊標的:係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不符合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以現金給付方式
之條件時,本契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十五、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
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
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所得之值。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美元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下列本
契約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與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
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二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一)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目標保險費帳戶之各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
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二)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超額保險費帳戶之各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
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十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一、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二十二、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
投資機構,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三、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係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
之收益分配金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二十四、收益實際確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
認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二十五、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依第十二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
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二十六、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要保人於投保時繳付保險費,用以提供其投資需求。
二十七、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
保單帳戶價值,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二十八、非募集期間投資配置比例:係指由要保人於繳交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時,選擇非
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比例。
二十九、募集期間投資配置比例:係指由要保人於繳交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時,選擇募集
期間投資標的之比例。
三十、全額匯出: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
金額全額至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