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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鑫富雙享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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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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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鑫富雙享外幣變額年金保險(樣本)
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 十二
107 003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
109 001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係指本契約所載明本契約約定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期,
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保
證金額係為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單借應再除保險單借款
)
五、保證金額攤提期間:係指保證金額分期給付完畢所需之期間。
六、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內身故時,本契約保證金額內尚未
領取之年金金額。
七、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
付當時市場環境及法令依據訂定。
八、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九、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
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
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十、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
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非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1.要保人所交付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乘以非募集期間投資配置比
例;
2.加上要保人於非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超額保險費扣
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乘以非募集期間投資配置比例;
3.加上按本目之1及之2每日淨額,依利率參考機構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美元牌告活
期存款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非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
日止之利息。前述之利率參考機構係指花(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
公司得變更該利率參考機構。
()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1.要保人所交付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乘以募集期間投資配置比例;
2.加上要保人於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超額保險費扣除
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乘以募集期間投資配置比例;
3.加上按本目之1及之2每日淨額,依利率參考機構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美元牌告活
期存款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
止之利息。前述之利率參考機構係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
司得變更該利率參考機構。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日
(一募集期間資標之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
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二集期間投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
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
日為首次投資配置日。
十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三,區分為下列兩種標的。
(一一般資標的:係指要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資配置之投資標的,其中貨
基金僅提供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後投資配置。
(二)配息停泊標的係指當次益分配金額不符合第十條第二項所定以現金給方式
之條件時,本契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十五、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
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
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
所得之值。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美元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下列本
契約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與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
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二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一標保險費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目標險費帳戶之各投資標的資產評價
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二額保險費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超額險費帳戶之各投資標的資產評價
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十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一、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二十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
投資機構,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係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
之收益分配金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二十收益實際確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
認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二十五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依第十二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
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二十六、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要保人於投保時繳付保險費,用以提供其投資需求。
二十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
保單帳戶價值,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二十非募集期間投資配置比例:係指由要保人於繳交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時,選擇非
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比例。
九、募集期間投資配置比例:係指由要保人於繳交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時,選擇募
期間投資標的之比例。
十、全額匯出: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
金額全額至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第三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溯自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
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
承保。
第四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
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
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依當時本公司所定額度限制另外繳交超額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
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依第七條
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
十七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超額保險費本公司以附表二所
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將該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
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人。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金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戶:
一、 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 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 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附表三所示一般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
收益或撥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
益或撥回資產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應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以下列方
為之:
一、以現金給付:投資機構以現金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若實際收受各投資
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之日為同一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實
收受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之日後十日內,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
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三十美元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實
收受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之日後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配息停
標的。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實際收受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之日起算十日內給
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
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二、增加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
要保人。
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或撥回資產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或撥回資產日已超過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第二項第一款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標準,並應於三個月前通
要保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調降,則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
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及指定欲轉入之投
標的,惟配息停泊標的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本公司依附表二所示轉出之資產評價日之標的值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的價值,
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以附表二所示轉入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配置於
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二十美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人。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
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
該投資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
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
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如配息停泊標的有關閉或終止之情事者,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未來配息停泊標的。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
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
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
布:
一、一般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時:本公司得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並就要保人
最新指定之其餘一般投資標的配置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投資金額及經終
之一般投資標的之轉出價值之投資分配比例;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一般投資標的者,本
司得將相關金額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關閉或終止時:本公司得指定其他投資標的做為配息停泊標的,並將終止之
配息停泊標的轉出價值及應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之金額配置於該投資標的。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
及提領次數。
第十四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機構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
與投資機構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
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七、其他於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中記載之情事。
要保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七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
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投資機構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
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
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機構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
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
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投資機構或計算代理機構
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五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
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情形。
第十六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
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
係根據第十七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金額。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為止。
第十七條 年金金額之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
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美元三千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
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十八條 年金金額的給付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下列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
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
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的生存期
間內,本公司於當日及以後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週年日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
付開始日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二項年金給付方式之變
更。
被保險人於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證金額扣除已領取年金金額後之餘額計算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
後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
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
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一百美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三百美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本公司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支付部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費用
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第二十一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依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計算所得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
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二十二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
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
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三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四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
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金額內不在此限。
保證金額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預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
日給如因可歸責於公司之事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
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五 受益人之受益權
身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身故受益人受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其未支
之年金餘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身故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身故受益人原應得之
分,按其他身故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身故受益人。
第二十六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現金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
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之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七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二十七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
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
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
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
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
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應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應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先按保單帳戶價值中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與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所佔比例,計算各帳戶應
分配之借款本息數額,即為各帳戶應扣抵之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與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
二、再按各帳戶中各個投資標的價值分別佔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
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扣抵之相當單位數。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
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
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八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
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一款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於本公司加計利息退還各款額,
其利息按本公司退還當時之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同意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
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
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
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
四條規定。
第三十一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
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
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
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
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二 加值給付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公司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每屆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按該(不含)
前十二個保單週月日委託投資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的平均值,乘以百分之零點五後所得之金
給付「加值給付」,並以附表二所示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全數依該保單
年日當時保單帳戶內各投資標的價值所佔之比例(包含已關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
之投資標的)並剔除貨幣型金及配息停泊標的,重新計算後之資配置比例,買投資標
單位。
金給付開始日後,無「加值給付」。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加值給付比率,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調
升,則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負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負擔對象依附表一所列方式處理。
除附表一所列方式外,其餘相關款項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
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相關款項且匯出銀行及匯入銀行為
同一銀行時,或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收受相關款項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
公司負擔,不適用前二項約定。
要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因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致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受領金額為零的情況發生,或匯
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可能額外向要保人或受益人收取不足支付匯款相
關費用的差額部分。
第三十四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五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六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十二款第一目之 3 與第二目之 3第十
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附表一投資標的經理費、轉換費用與部分
提領費用及附表二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七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單位:美元或%)
費用項目
收取標準
一、保費費用
1.目標保險費
自所繳之目標保險費扣除
目標保險費
收取比例
目標保險費<6 6
美元
滿期金客戶
1
2.7%
有效契約客戶
2
2.8%
非上述滿期金及有效契約客
3.0%
目標保險費≧6 6 仟美元
2.7%
2.超額保險費
自所繳之超額保險費扣除
超額保險費
收取比例
超額保險費<6 6
美元
滿期金客戶
1
2.7%
有效契約客戶
2
2.8%
非上述滿期金及有效契約客
3.0%
超額保險費≧6 6 仟美元
2.7%
二、保險相關費用
保單管理費
無。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共同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委託資帳戶:已反在投資標的淨值中,請詳南山人壽委託資帳
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投資標的經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次15美元。
每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六次,總計超過六次之免費申請轉換次數時
,應支付轉換費用。但僅申請轉出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的之轉換
不計入次數,亦不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本公司得放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
面通知放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不溯及既往。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契約終止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配息停泊標的價值」×「該保單年度解約費
用率」。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年及以後
解約費用率
6%
5%
4%
3%
2%
1%
0%
2.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金額扣除配息停泊標的提領金額」×「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2)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
辦理部分提領時,可享有同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部分提領之權利;超過
公司次部金額30美元之部分提領費
用。倘要保人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不計部分提領次
數,亦不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
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五、其他費用
匯款費用(詳細請參考第三十三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負擔對象如下:
匯款
項目
匯出銀行
手續費
國外中間行
手續費
匯入銀行
手續費
本公
司匯
款時
1.因第八條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而付年
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2.因第三條退還保險費時。
3.因要保人終止本契約而本公司償付解約金。
4.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
提領費用後之餘額。
5.本公司支付保險單借款。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或
受益人
6.
人。
7.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提前給付年金時。
要保人或
受益人
要保人或
受益人
要保人或
受益人
8.因投年齡錯誤且錯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退
保險費及其利息或給付年金及其利息。
9.因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所致保險費之退還。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
人匯
款時
10.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11.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1滿期金客戶係指本契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受理日符合本公司規定有滿期保險金給付之契
約之被保險人。
2有效契約客戶係指本契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受理日為本公司其他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主
(不含一年期主約及團險)之被保險人且其契約效力為有效。
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註:各投資機構收取相關費用,要人得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nanshanlife.com.tw/)提供
之商品說明書查詢。
附表二:
資產評價日一覽表:
投資標的
項目
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或委託投資帳戶者
之購買
非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非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
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
次投資配置金額(不適
用貨幣型基金)
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
(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者不適用)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超額
保險費
下列三者較晚發生之時點:
1.該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註一)
2.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超額保險費之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3.投資標的募集成立日。
復效時繳交之超額保險
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值給付
保單週年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收到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契約的終止
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投資標的之轉換
轉出
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轉入
投資機構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日後之次一個資
評價日
被保險人身故而返還保單帳戶
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註一:「保險費實際入帳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註二:【舉例說明】:本公司 107 3 5 日收到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以投資標的為委託投
資帳戶者為例)
資產評價日
3 5
3 6
3 7
3 8
之計算
收到要保人之
申請(或電
之日
淨值(用於計
的單位數)
投資機構通知本公司,於 3 6
日轉出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以本日之
投資標的
值,計算
轉入之投
資標的單
位數
注意事項:投資機構通知本公司之日悉以投資機構之規定為準。
註三投資標的之資產評價日係依據投資機構規定及本公司實務作業所需時間而訂,倘投資機構規定
有所變更,本公司將以書面或約定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並以變更後之資產評價日為準。
附表三:
投資標的一覽表
一、一般投資標的
() 委託投資帳戶:詳如南山人壽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 貨幣型基金(如下表)(僅提供募集期間首次投資配置日後申購)
投資標的名稱
(註 1
簡稱
貨幣
單位
是否
有單位
淨值
可否
配息
(註 2
投資機構
瑞銀(盧森堡)美元基金
瑞銀美元基金
美元
(
森堡)股份有限公
註: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以及投資標的名稱後方警語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機構
通知者為準。惟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
2.基金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年配息或視經理人決定)及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的公開說
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為準。
二、配息停泊標的
1、註 2
(如下表)
投資標的名稱
(註 3
簡稱
貨幣
單位
是否
有單位
淨值
可否配息
(註 4
投資機構
富達基金-美元現金基金
A 股累計美元
富達美元現金基金
A 股累計美元
美元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註:1.配息停泊標的僅接受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時投入,其後之部分提領等則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
2.要保人申請轉換配息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之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3.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以及投資標的名稱後方警語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機構
通知者為準。惟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
4.標的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年配息或視經理人決定)及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的公開說
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為準。
南山人壽鑫富雙享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
單位:美元或
%)
費用項目
收取標準
一、保費費用
1.目標保險費
1.
自所繳之目標保險費扣
目標保險費
收取比例
目標保險費<6 6 仟美元
滿期金客戶
1
2.7%
有效契約客戶
2
2.8%
非上述滿期金及有效契約客戶
3.0%
目標保險費6 6 仟美元
2.7%
2.超額保險費
自所繳之超額保險費扣
超額保險費
收取比例
超額保險費<6 6 仟美元
滿期金客戶
1
2.7%
有效契約客戶
2
2.8%
非上述滿期金及有效契約客戶
3.0%
超額保險費6 6 仟美元
2.7%
二、保險相關費用
保單管理費
無。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共同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請詳南山人壽委託投資帳戶投資
標的批註條款()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投資標的經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
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次 15 美元。
每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六次,總計超過六次之免費申請轉換次數時,
應支付轉換費用。但僅申請轉出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的之轉換不計
入次數,亦不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本公司得放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
通知放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不溯及既往。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
1.解約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契約終止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配息停泊標的價值」×「該保單年度解約費
率」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2
3
4
6
7 年及以後
解約費用率
5%
4%
3%
1%
0%
2.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金額扣除配息停泊標的提領金額」×「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2)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
辦理部分提領時,可享有同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部分提領之權利;超過四
次的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扣除 30 美元之部分提領費用。
倘要保人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亦
不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
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五、其他費用
匯款費用
(
詳細請參考保單條款第三十三條
)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負擔對象如下:
匯款
項目
匯出銀行
手續費
國外中間
手續費
匯入銀行
手續費
本公
司匯
款時
1.
因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
條而給付年金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2.
因保單條款第三條退還保險費時。
3.
因要保人終止本契約而本公司償付解約金。
4.
因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第二項支付部分提領的
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
5.
本公司支付保險單借款。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或
受益人
6.
因保單條款第十一條以現金給付當次收益分
金額予要保人。
7.
因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提前給付年金
要保人或
受益人
要保人或
受益人
要保人或
受益人
8.
因投保年齡錯誤,且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
退還保險費及其利息或給付年金及其利息
9.
因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所致保險費之退還。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
人匯
款時
10.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11.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1滿期金客戶係指本契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受理日符合本公司規定有滿期保險金給付之契約之
被保險人。
2有效契約客戶係指本契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受理日為本公司其他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主(
含一年期主約及團險)之被保險人且其契約效力為有效。
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各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要保人得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nanshanlife.com.tw/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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