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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鑫多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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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鑫多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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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鑫多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樣本)
年金、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六日
(100)南壽研字第 107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費:
係指經雙方約定且為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交之保險費。
二、增額保費: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所繳交之非固定額外保費。
要保人每次繳交之增額保費,不得低於繳費當時本公司所定增額保費繳交金額之下限。
三、保證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要保人於投保
時應指定以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為保證期間。
四、保證金額:
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保證金額係按
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開始給付日為止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之(如有保險單借
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五、保證金額攤提期間:
係指保證金額分期給付完畢所需之期間。
六、年金金額:
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七、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內身故者,係指本契約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內
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屆滿後身故者,係指自
其身故後至其身故當年之保單年度末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八、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利率(公佈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該利率根據本險可運
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且不得為負數,本公司
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同一保單年度內均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
九、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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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金生命表:
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十一、保險年齡:
係以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
計入。
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
保。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條 保險費的交付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條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
準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
一、已繳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如附表一)。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年度已繳增額保費扣除增額保費費用(如附表一)
之和。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
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
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
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及保證期間(如有)計算每月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月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三千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
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年金保
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條 年金金額的給付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
開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年金給付
開始日及次月起之每月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
人,至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屆滿。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或保證期間其書面通知須
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二項年金給付方式或保
證期間之變更。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內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計算未支領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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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餘額,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一、保證期間年金型:本公司以預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後之現值給付之。
保證金額年金型若被保險人於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證金額扣除已領取
年金金額後之餘額計算應給付之年金金額若被保險人於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屆滿後身故者,
本公司以預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後之現值給付之。
第一項第二款項情形如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時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屆滿時仍生存繼續給
付至被保險人身故之該保單年度末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到一百一十歲二者中較早發生者為
止,本契約即行終止。
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
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二。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
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一條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金額計算依第十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解約費用之免除
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之每個保單年度內要保人依第十條終止本契約依第十一條減少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就下列二者較早發生者所定範圍內本公司得免收取解約費用超過前
開範圍之部分,仍依附表二所列比率收取解約費用:
要保人依第十條終止契約時於本公司收到終止契約通知當日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百分
之五範圍內。
要保人第一次依第十一條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申請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未超過
當時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百分之五部分。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
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
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十四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
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
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五條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六條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
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預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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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七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或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
及其應付利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保險單借款、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年金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9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
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
人屆期仍未申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九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七十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
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
金額的差額。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公司退還保
險費或給付年金差額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
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
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規定。
第二十一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二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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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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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基本保費費用 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其金額之百分之一點六作為基本保費費用。
增額保費費用 自所繳之增額保費扣除其金額之百分之一點六作為增額保費費用。
附表二
解約費用
要保人依第十條終止契約或第十一條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公司依收到終止契
約通知當日或申請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下表所列比率所得之金額作為解約
費用。
保單年度 第四年及以後
費用率 2.5% 1.5% 1% 0%
註:免收取解約費用之辦法請詳保險單條款第十二條。
投保人須知
一、投保時,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並告知其授權範圍;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應要求其出示並詳
細告知。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
如業務員
未主動出示或告知,要保人應向其提出要求以確保本身之權益。
二、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
利息按年利率
一分計算。
說明:
()
約金是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保險公司結算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
用後,經主管機關核定,應返還要保人的金額。
()關於歷
年的解約金標準,保險單上面都要記載,可以作為參考。
()保險契
約的終止,自保險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詳保單條款
)
三、保險責任始期。
說明:保險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金額時開始。但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無息退
還要保人
所繳保險費。
四、保險單借款。
說明: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詳保
單條款)
五、投保時,要保書應親自填寫及簽章,如本人不能書寫,得授權由家屬為之,但應註明其經過;業務
員及保險公司會主動提供保險單條款,並於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出具正式收據。為知道您投
保的
內容,及維護您的權益,如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未主動提供時,請務必要求其提供。
六、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
無效,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附註:本投保人須知僅供參考,有關之權利義務,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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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書填寫說明
一、「業務員登錄證」?
業務員登錄證係業務員所屬之保險公司依主管機關公佈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核發,為具有招攬保
險之資格
證件,業務員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詳細告知授權範圍。
二、什麼是要保書?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主要內容包括: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職業、地址、電話、身分證統一編號;受益人姓名;要保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聲明同
意事項、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等。
三、誰來填寫要保書?
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就有關內容親自填寫並簽章,未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保險經紀人、
代理人及業務員均不得代填寫或簽章。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需經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並
於要保書
上簽章。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填寫並簽章。
四、什麼是「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五、要保書上的「年齡」如何計算?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的加算一歲。
六、要保書上要填寫什麼「地址」?有何重要性?
()須填寫
下列地址:
1.被保險人
住所:即被保險人戶籍地址。
2.被保險人
服務單位地址或學校地址。
3.要保人住
所:即要保人戶籍地址。
4.要保人聯
絡地址。
5.年金保單
價值準備金通知方式。
()
要性:為維護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權益,請務必正確填寫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地址,以便保險公司
送達各項文件。地址如有變更時,請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倘未為地址變更通知,保險公司之各項
通知,得以保險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七、什麼是「要保人」?
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其
權利及義
務為:
()權利:
1.指定各類
保險金之受益人。
2.申請契約
變更。
3.申請保險
單借款。
4.終止契約
()義務:
1.繳納保險
費。
2.被保險人
職業或職務變更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3.告知義務
八、「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有什麼關係?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才可以訂立保險契約,而依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要保人對於下
列各人之
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本人或
其家屬。
()生活費
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債務人
()為本人
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九、什麼是「受益人」?
()所謂「
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受益人
通常除有請求保險金之權利外,並可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代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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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之義務則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保險公司。
十、受益人怎麼指定?
()要保人
於訂立保險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得指定或變更身故受益人。
()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詳保單條
)
十一什麼是「保單紅利」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故不適用本項說明。
十二、什麼是「基本保費」?
係指經雙方約定且為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交之保險費。
十三、「增額保費」?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保險公司同意後所繳交之非固定額外保費。要保人每次
繳交之增
額保費,不得低於繳費當時保險公司所定增額保費繳交金額之下限
十四、保險費繳付的方法有幾種?
()
之繳付方式,限一次繳交。
()增額保
費則可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繳交非固定額外保費。
十五、什麼是「主契約」或「主約」?
要保人可向保險公司單獨購買之保險商品,該商品通稱為主契約或主約。
十六、要保書還有什麼附件?
除了要保書本身之外,尚有要保書填寫說明、保險契約條款樣本、投保人須知等附件,提供給要保人及
被保險人
於填寫要保書參考。
十七、什麼時候需要法定代理人簽章?
()未滿七
歲或無行為能力人訂立保險契約時,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簽章。
()七歲
()以上未滿二十足歲者訂立保險契約時,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但已婚者,不在此限。
十八、對要保書有任何疑問時,該怎麼辦?
請洽保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電話號碼為(0800)020060
附註:本填寫說明僅供填寫參考,有關之權利義務,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南山人壽鑫多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年金給付期間年金金額表
(月給付)
保證期間
5
假設預定利率
1.75%
假設預定死亡率
部頒年金生命表
(
95TIA
)
100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1,000,000
單位
(
)
年齡:年金開始給付時之保險年齡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6 2,062 1,991 41 3,034 2,842
7 2,076 2,004 42 3,086 2,888
8 2,092 2,017 43 3,141 2,936
9 2,108 2,031 44 3,198 2,986
10 2,124 2,045 45 3,257 3,039
11 2,142 2,059 46 3,319 3,094
12 2,159 2,075 47 3,384 3,152
13 2,178 2,090 48 3,451 3,213
14 2,196 2,106 49 3,523 3,277
15 2,215 2,123 50 3,598 3,344
16 2,235 2,140 51 3,677 3,415
17 2,255 2,157 52 3,759 3,489
18 2,275 2,175 53 3,846 3,568
19 2,295 2,194 54 3,937 3,651
20 2,317 2,213 55 4,034 3,739
21 2,339 2,233 56 4,135 3,833
22 2,363 2,253 57 4,242 3,931
23 2,387 2,275 58 4,355 4,036
24 2,412 2,297 59 4,475 4,147
25 2,438 2,320 60 4,602 4,264
26 2,465 2,344 61 4,737 4,388
27 2,493 2,369 62 4,881 4,520
28 2,522 2,394 63 5,034 4,661
29 2,553 2,421 64 5,196 4,809
30 2,584 2,449 65 5,369 4,968
31 2,617 2,477 66 5,553 5,136
32 2,651 2,507 67 5,750 5,315
33 2,687 2,539 68 5,958 5,506
34 2,724 2,571 69 6,181 5,708
35 2,763 2,605 70 6,418 5,924
36 2,803 2,640 71 6,670 6,154
37 2,846 2,677 72 6,938 6,399
38 2,890 2,716 73 7,223 6,659
39 2,936 2,756 74 7,526 6,935
40 2,984 2,798 75 7,847 7,229
76
8,187 7,541
77
8,547 7,871
78
8,925 8,220
79
9,323 8,588
80
9,739 8,975
年金給付期間年金金額表
(月給付)
保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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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預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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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預定死亡率
部頒年金生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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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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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累積期間屆滿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1,000,000
單位
(
)
年齡:年金開始給付時之保險年齡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6 2,061 1,990 41 3,024 2,838
7 2,076 2,003 42 3,075 2,883
8 2,091 2,017 43 3,128 2,931
9 2,107 2,030 44 3,184 2,981
10 2,124 2,044 45 3,241 3,033
11 2,141 2,059 46 3,301 3,087
12 2,158 2,074 47 3,364 3,144
13 2,176 2,090 48 3,429 3,203
14 2,195 2,106 49 3,498 3,266
15 2,214 2,122 50 3,570 3,332
16 2,233 2,139 51 3,645 3,401
17 2,253 2,156 52 3,724 3,473
18 2,273 2,174 53 3,807 3,550
19 2,293 2,193 54 3,893 3,630
20 2,315 2,212 55 3,984 3,715
21 2,337 2,232 56 4,079 3,804
22 2,361 2,253 57 4,179 3,899
23 2,385 2,274 58 4,284 3,998
24 2,410 2,296 59 4,394 4,102
25 2,435 2,319 60 4,510 4,211
26 2,462 2,343 61 4,632 4,327
27 2,490 2,367 62 4,760 4,448
28 2,519 2,393 63 4,895 4,575
29 2,549 2,420 64 5,036 4,709
30 2,581 2,447 65 5,184 4,849
31 2,613 2,476 66 5,338 4,996
32 2,647 2,506 67 5,500 5,150
33 2,683 2,537 68 5,667 5,311
34 2,719 2,569 69 5,841 5,478
35 2,758 2,603 70 6,021 5,652
36 2,798 2,638 71 6,206 5,832
37 2,839 2,675 72 6,396 6,017
38 2,882 2,713 73 6,589 6,208
39 2,928 2,753 74 6,785 6,403
40 2,975 2,794 75 6,981 6,602
76
7,178 6,802
77
7,372 7,002
78
7,562 7,202
79
7,745 7,398
80
7,921 7,590
年金給付期間年金金額表
(月給付)
保證期間
15
假設預定利率
1.75%
假設預定死亡率
部頒年金生命表
(
95TIA
)
100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1,000,000
單位
(
)
年齡:年金開始給付時之保險年齡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6 2,060 1,990 41 3,004 2,830
7 2,075 2,003 42 3,053 2,874
8 2,090 2,016 43 3,104 2,921
9 2,106 2,030 44 3,157 2,969
10 2,122 2,044 45 3,211 3,020
11 2,139 2,058 46 3,268 3,072
12 2,156 2,073 47 3,327 3,127
13 2,174 2,089 48 3,388 3,185
14 2,192 2,105 49 3,452 3,245
15 2,211 2,121 50 3,519 3,307
16 2,230 2,138 51 3,588 3,373
17 2,250 2,155 52 3,660 3,441
18 2,270 2,173 53 3,735 3,513
19 2,290 2,192 54 3,813 3,588
20 2,311 2,211 55 3,894 3,666
21 2,334 2,231 56 3,978 3,747
22 2,357 2,251 57 4,065 3,832
23 2,381 2,272 58 4,155 3,920
24 2,405 2,294 59 4,248 4,012
25 2,431 2,317 60 4,344 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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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485 2,365 62 4,546 4,306
28 2,514 2,391 63 4,650 4,411
29 2,543 2,417 64 4,757 4,518
30 2,574 2,445 65 4,865 4,627
31 2,606 2,473 66 4,974 4,739
32 2,640 2,503 67 5,084 4,851
33 2,674 2,534 68 5,193 4,965
34 2,710 2,566 69 5,301 5,078
35 2,748 2,599 70 5,407 5,191
36 2,786 2,634 71 5,510 5,303
37 2,827 2,670 72 5,609 5,412
38 2,868 2,707 73 5,703 5,517
39 2,912 2,746 74 5,791 5,617
40 2,957 2,787 75 5,872 5,713
76
5,946 5,801
77
6,013 5,883
78
6,071 5,957
79
6,121 6,023
80
6,164 6,080
年金給付期間年金金額表
(月給付)
保證期間
20
假設預定利率
1.75%
假設預定死亡率
部頒年金生命表
(
95TIA
)
100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1,000,000
單位
(
)
年齡:年金開始給付時之保險年齡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6 2,058 1,989 41 2,974 2,816
7 2,073 2,002 42 3,020 2,859
8 2,088 2,015 43 3,067 2,904
9 2,103 2,029 44 3,115 2,950
10 2,119 2,043 45 3,166 2,998
11 2,136 2,057 46 3,217 3,047
12 2,153 2,072 47 3,271 3,099
13 2,171 2,087 48 3,326 3,152
14 2,189 2,103 49 3,383 3,208
15 2,207 2,120 50 3,442 3,265
16 2,226 2,136 51 3,502 3,325
17 2,245 2,154 52 3,564 3,386
18 2,265 2,172 53 3,628 3,450
19 2,285 2,190 54 3,693 3,515
20 2,307 2,209 55 3,759 3,582
21 2,329 2,229 56 3,827 3,651
22 2,351 2,249 57 3,896 3,722
23 2,375 2,270 58 3,965 3,793
24 2,399 2,292 59 4,035 3,866
25 2,424 2,315 60 4,105 3,940
26 2,450 2,338 61 4,175 4,014
27 2,477 2,362 62 4,244 4,088
28 2,505 2,388 63 4,312 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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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595 2,469 66 4,504 4,374
32 2,628 2,498 67 4,562 4,441
33 2,661 2,528 68 4,616 4,504
34 2,695 2,560 69 4,666 4,563
35 2,731 2,592 70 4,711 4,619
36 2,768 2,626 71 4,751 4,669
37 2,807 2,661 72 4,787 4,715
38 2,846 2,698 73 4,817 4,756
39 2,887 2,736 74 4,843 4,791
40 2,930 2,775 75 4,864 4,821
76
4,881 4,846
77
4,894 4,867
78
4,905 4,883
79
4,912 4,896
80
4,917 4,906
年金給付期間年金金額表
(月給付)
保證金額年金型
假設預定利率
1.75%
假設預定死亡率
部頒年金生命表
(
95TIA
)
100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1,000,000
單位
(
)
年齡:年金開始給付時之保險年齡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6 2,038 1,980 41 2,863 2,749
7 2,051 1,992 42 2,903 2,788
8 2,065 2,005 43 2,945 2,827
9 2,079 2,018 44 2,989 2,869
10 2,094 2,031 45 3,035 2,912
11 2,109 2,045 46 3,082 2,956
12 2,125 2,060 47 3,131 3,003
13 2,141 2,074 48 3,182 3,051
14 2,157 2,089 49 3,236 3,101
15 2,174 2,105 50 3,291 3,154
16 2,191 2,121 51 3,349 3,208
17 2,209 2,137 52 3,409 3,265
18 2,228 2,155 53 3,473 3,325
19 2,247 2,172 54 3,538 3,386
20 2,266 2,190 55 3,607 3,451
21 2,286 2,209 56 3,678 3,518
22 2,307 2,228 57 3,754 3,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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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397 2,312 61 4,091 3,903
27 2,421 2,335 62 4,186 3,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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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2,714 2,609 72 5,449 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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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2,786 2,677 74 5,792 5,470
40 2,823 2,712 75 5,982 5,640
76
6,176 5,819
77
6,390 6,011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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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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