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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鑫利年年2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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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鑫利年年 2 增額終身壽險(樣本)
滿期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102)南壽研字第 100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
依中華民國 103 1 22 日金管保壽字
10202131810 號函修訂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4 條、第 6 條至第 8 條、第 10
條、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8 條、第 22 條及第 28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5 條、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8 條及第 20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9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4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9 條及第 21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2 條、第 23 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5 條至第 27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28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31 條、第 32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3 條)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
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額」。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
本契約各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上附表四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
數額。
倘「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基礎依前述遞增計算之。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
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基本保額」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
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四、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依本
契約第二十七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四者較早屆
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五、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二十
七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
之一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次繳交
之保險費。
六、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七、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2.25%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
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
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或
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所繳保
險費」以2.25%之年利率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日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
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
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前開所稱「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五條減少「基
本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
效日起計算;若本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
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係指依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
保險費。
八、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如要
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基本保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基本保
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且經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依據優生保健措
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公告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結果顯示異常而發現新
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九、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一、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二、專科醫師:
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
證書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三、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
入。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
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因第二條約定之
「疾病」「傷害」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或於約定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
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豁免保險費。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
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
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合併計算之總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
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
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
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
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
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
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
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
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
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
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
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
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
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並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第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 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 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
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 「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三、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七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
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條豁免保險費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二十七條變更為「展
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
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
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
司按下列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
「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下列二
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 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 「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下
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 「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七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殘
廢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
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條豁免保險費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二十七條變更為「展
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
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條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疾病」「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
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豁免
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
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前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及第二十七條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一條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殘廢診斷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
閱其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
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而於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不負第二十條豁免保險
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
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
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如要
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
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五條 基本保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
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基本
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
契約繼續有效除第二十條豁免保險費之規定不適用外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基本保額」
以減額繳清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
者為限。
第二十七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後,要保人
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
「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或保單價值準備
金二者較高者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
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
者為限。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不適用第二條第二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並喪失
第十三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及第二十條(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所約定之權利。
第二十八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
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三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
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九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
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額」
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
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
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全殘廢等級適用):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1
神經障害
(註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尚能自
理者。
3
2
視力障害
(註 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下者。 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3
聽覺障害
(註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4
咀嚼吞嚥及
言語機能障害
(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5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
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6
上肢缺損障害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註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機能障害
(註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註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7
下肢缺損障害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註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註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
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
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2)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4)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
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
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5)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
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6)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
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
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
「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
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
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統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
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
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
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
能辨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
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
障害等:
(1)「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
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
害」所定等級。
註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
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註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
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
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
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註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
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
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附表三:
各保單年度之保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 65%
2 65%
3 65%
4 65%
5 65%
6 及以後 90%
附表四: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23 45 6.3356 67 89
2
24 46 6.4781 68 90
3
25 47 6.6239 69 91
4
26 48 6.7729 70 92
5
27 49 6.9253 71 93
6
28 50 7.0811 72 94
7
29 51 7.2405 73 95
8
30 52 7.4034 74 96
9
31 53 7.5699 75 97
10
32 54 7.7403 76 98
11
33 55 7.9144 77 99
12
34 56 8.0925 78 100
13
35 57 8.2746 79 101
14
36 58 8.4607 80 102
15
37 59 8.6511 81 103
16
38 60 8.8458 82 104
17
39 61 9.0448 83 105
18
40 62 9.2483 84 106
19
41 63 9.4564 85 107
20
42 64 9.6691 86 108
21
43 65 9.8867 87 109
22
44 66 10.1092 88 110
(5人≦集體彙繳人數)
繳費期間:六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4,310 0 4,308
1
4,310 41 4,340 1 4,308 41 4,317
2
4,310 42 4,343 2 4,308 42 4,320
3
4,310 43 4,348 3 4,308 43 4,322
4
4,310 44 4,352 4 4,308 44 4,325
5
4,310 45 4,356 5 4,308 45 4,327
6
4,310 46 4,360 6 4,308 46 4,330
7
4,310 47 4,364 7 4,308 47 4,332
8
4,310 48 4,368 8 4,308 48 4,335
9
4,310 49 4,372 9 4,308 49 4,337
10
4,310 50 4,376 10 4,308 50 4,340
11
4,310 51 4,384 11 4,308 51 4,348
12
4,310 52 4,392 12 4,308 52 4,357
13
4,310 53 4,401 13 4,308 53 4,365
14
4,310 54 4,409 14 4,308 54 4,374
15
4,310 55 4,418 15 4,308 55 4,382
16
4,310 56 4,426 16 4,308 56 4,391
17
4,310 57 4,434 17 4,308 57 4,399
18
4,310 58 4,443 18 4,308 58 4,408
19
4,310 59 4,451 19 4,308 59 4,416
20
4,310 60 4,460 20 4,308 60 4,425
21
4,310 61 4,467 21 4,308 61 4,430
22
4,310 62 4,475 22 4,308 62 4,435
23
4,310 63 4,482 23 4,308 63 4,440
24
4,310 64 4,490 24 4,308 64 4,445
25
4,311 65 4,497 25 4,308 65 4,451
26
4,311 66 4,505 26 4,308 66 4,456
27
4,311 67 4,512 27 4,308 67 4,461
28
4,311 68 4,520 28 4,308 68 4,466
29
4,311 69 4,527 29 4,308 69 4,471
30
4,312 70 4,535 30 4,308 70 4,477
31
4,314 71 4,535 31 4,308 71 4,479
32
4,315 72 4,537 32 4,309 72 4,483
33
4,315 73 4,540 33 4,310 73 4,488
34
4,316 74 4,545 34 4,310 74 4,494
35
4,316 75 4,593 35 4,311 75 4,550
36
4,317 36 4,312
37
4,320 37 4,312
38
4,324 38 4,313
39
4,329 39 4,314
40
4,336 40 4,315
南山人壽鑫利年年2增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5人≦集體彙繳人數) (高保額保件)
繳費期間:六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4,266 0 4,264
1
4,266 41 4,296 1 4,264 41 4,273
2
4,266 42 4,299 2 4,264 42 4,276
3
4,266 43 4,304 3 4,264 43 4,278
4
4,266 44 4,308 4 4,264 44 4,281
5
4,266 45 4,312 5 4,264 45 4,283
6
4,266 46 4,316 6 4,264 46 4,286
7
4,266 47 4,320 7 4,264 47 4,288
8
4,266 48 4,324 8 4,264 48 4,291
9
4,266 49 4,328 9 4,264 49 4,293
10
4,266 50 4,332 10 4,264 50 4,296
11
4,266 51 4,340 11 4,264 51 4,304
12
4,266 52 4,348 12 4,264 52 4,313
13
4,266 53 4,356 13 4,264 53 4,321
14
4,266 54 4,364 14 4,264 54 4,330
15
4,266 55 4,373 15 4,264 55 4,338
16
4,266 56 4,381 16 4,264 56 4,347
17
4,266 57 4,389 17 4,264 57 4,355
18
4,266 58 4,398 18 4,264 58 4,363
19
4,266 59 4,406 19 4,264 59 4,371
20
4,266 60 4,415 20 4,264 60 4,380
21
4,266 61 4,422 21 4,264 61 4,385
22
4,266 62 4,430 22 4,264 62 4,390
23
4,266 63 4,437 23 4,264 63 4,395
24
4,266 64 4,445 24 4,264 64 4,400
25
4,267 65 4,452 25 4,264 65 4,406
26
4,267 66 4,459 26 4,264 66 4,411
27
4,267 67 4,466 27 4,264 67 4,416
28
4,267 68 4,474 28 4,264 68 4,421
29
4,267 69 4,481 29 4,264 69 4,426
30
4,268 70 4,489 30 4,264 70 4,432
31
4,270 71 4,489 31 4,264 71 4,434
32
4,271 72 4,491 32 4,265 72 4,438
33
4,271 73 4,494 33 4,266 73 4,443
34
4,272 74 4,499 34 4,266 74 4,449
35
4,272 75 4,547 35 4,267 75 4,504
36
4,273 36 4,268
37
4,276 37 4,268
38
4,280 38 4,269
39
4,285 39 4,270
40
4,292 40 4,271
南山人壽鑫利年年2增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高保額保件) (高保額保件)
繳費期間:六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4,266 0 4,264
1
4,266 41 4,296 1 4,264 41 4,273
2
4,266 42 4,299 2 4,264 42 4,276
3
4,266 43 4,304 3 4,264 43 4,278
4
4,266 44 4,308 4 4,264 44 4,281
5
4,266 45 4,312 5 4,264 45 4,283
6
4,266 46 4,316 6 4,264 46 4,286
7
4,266 47 4,320 7 4,264 47 4,288
8
4,266 48 4,324 8 4,264 48 4,291
9
4,266 49 4,328 9 4,264 49 4,293
10
4,266 50 4,332 10 4,264 50 4,296
11
4,266 51 4,340 11 4,264 51 4,304
12
4,266 52 4,348 12 4,264 52 4,313
13
4,266 53 4,356 13 4,264 53 4,321
14
4,266 54 4,364 14 4,264 54 4,330
15
4,266 55 4,373 15 4,264 55 4,338
16
4,266 56 4,381 16 4,264 56 4,347
17
4,266 57 4,389 17 4,264 57 4,355
18
4,266 58 4,398 18 4,264 58 4,363
19
4,266 59 4,406 19 4,264 59 4,371
20
4,266 60 4,415 20 4,264 60 4,380
21
4,266 61 4,422 21 4,264 61 4,385
22
4,266 62 4,430 22 4,264 62 4,390
23
4,266 63 4,437 23 4,264 63 4,395
24
4,266 64 4,445 24 4,264 64 4,400
25
4,267 65 4,452 25 4,264 65 4,406
26
4,267 66 4,459 26 4,264 66 4,411
27
4,267 67 4,466 27 4,264 67 4,416
28
4,267 68 4,474 28 4,264 68 4,421
29
4,267 69 4,481 29 4,264 69 4,426
30
4,268 70 4,489 30 4,264 70 4,432
31
4,270 71 4,489 31 4,264 71 4,434
32
4,271 72 4,491 32 4,265 72 4,438
33
4,271 73 4,494 33 4,266 73 4,443
34
4,272 74 4,499 34 4,266 74 4,449
35
4,272 75 4,547 35 4,267 75 4,504
36
4,273 36 4,268
37
4,276 37 4,268
38
4,280 38 4,269
39
4,285 39 4,270
40
4,292 40 4,271
南山人壽鑫利年年2增額終身壽險(30萬元≦基本保額<60萬元)
(每萬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鑫利年年2增額終身壽險(60萬元≦基本保額)
(每萬元基本保額)
(本表適用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本表係同時含5人≦集體彙繳人數及「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繳費期間:六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4,266.90 0 4,264.92
1
4,266.90 41 4,296.60 1 4,264.92 41 4,273.83
2
4,266.90 42 4,299.57 2 4,264.92 42 4,276.80
3
4,266.90 43 4,304.52 3 4,264.92 43 4,278.78
4
4,266.90 44 4,308.48 4 4,264.92 44 4,281.75
5
4,266.90 45 4,312.44 5 4,264.92 45 4,283.73
6
4,266.90 46 4,316.40 6 4,264.92 46 4,286.70
7
4,266.90 47 4,320.36 7 4,264.92 47 4,288.68
8
4,266.90 48 4,324.32 8 4,264.92 48 4,291.65
9
4,266.90 49 4,328.28 9 4,264.92 49 4,293.63
10
4,266.90 50 4,332.24 10 4,264.92 50 4,296.60
11
4,266.90 51 4,340.16 11 4,264.92 51 4,304.52
12
4,266.90 52 4,348.08 12 4,264.92 52 4,313.43
13
4,266.90 53 4,356.99 13 4,264.92 53 4,321.35
14
4,266.90 54 4,364.91 14 4,264.92 54 4,330.26
15
4,266.90 55 4,373.82 15 4,264.92 55 4,338.18
16
4,266.90 56 4,381.74 16 4,264.92 56 4,347.09
17
4,266.90 57 4,389.66 17 4,264.92 57 4,355.01
18
4,266.90 58 4,398.57 18 4,264.92 58 4,363.92
19
4,266.90 59 4,406.49 19 4,264.92 59 4,371.84
20
4,266.90 60 4,415.40 20 4,264.92 60 4,380.75
21
4,266.90 61 4,422.33 21 4,264.92 61 4,385.70
22
4,266.90 62 4,430.25 22 4,264.92 62 4,390.65
23
4,266.90 63 4,437.18 23 4,264.92 63 4,395.60
24
4,266.90 64 4,445.10 24 4,264.92 64 4,400.55
25
4,267.89 65 4,452.03 25 4,264.92 65 4,406.49
26
4,267.89 66 4,459.95 26 4,264.92 66 4,411.44
27
4,267.89 67 4,466.88 27 4,264.92 67 4,416.39
28
4,267.89 68 4,474.80 28 4,264.92 68 4,421.34
29
4,267.89 69 4,481.73 29 4,264.92 69 4,426.29
30
4,268.88 70 4,489.65 30 4,264.92 70 4,432.23
31
4,270.86 71 4,489.65 31 4,264.92 71 4,434.21
32
4,271.85 72 4,491.63 32 4,265.91 72 4,438.17
33
4,271.85 73 4,494.60 33 4,266.90 73 4,443.12
34
4,272.84 74 4,499.55 34 4,266.90 74 4,449.06
35
4,272.84 75 4,547.07 35 4,267.89 75 4,504.50
36
4,273.83 36 4,268.88
37
4,276.80 37 4,268.88
38
4,280.76 38 4,269.87
39
4,285.71 39 4,270.86
40
4,292.64 40 4,271.85
:
南山人壽鑫利年年2增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對於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之總
保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及高保額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折扣
(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本表係同時含5人≦集體彙繳人數及「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本表係同時含「高保額保件」及「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繳費期間:六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4,223.34 0 4,221.36
1
4,223.34 41 4,253.04 1 4,221.36 41 4,230.27
2
4,223.34 42 4,256.01 2 4,221.36 42 4,233.24
3
4,223.34 43 4,260.96 3 4,221.36 43 4,235.22
4
4,223.34 44 4,264.92 4 4,221.36 44 4,238.19
5
4,223.34 45 4,268.88 5 4,221.36 45 4,240.17
6
4,223.34 46 4,272.84 6 4,221.36 46 4,243.14
7
4,223.34 47 4,276.80 7 4,221.36 47 4,245.12
8
4,223.34 48 4,280.76 8 4,221.36 48 4,248.09
9
4,223.34 49 4,284.72 9 4,221.36 49 4,250.07
10
4,223.34 50 4,288.68 10 4,221.36 50 4,253.04
11
4,223.34 51 4,296.60 11 4,221.36 51 4,260.96
12
4,223.34 52 4,304.52 12 4,221.36 52 4,269.87
13
4,223.34 53 4,312.44 13 4,221.36 53 4,277.79
14
4,223.34 54 4,320.36 14 4,221.36 54 4,286.70
15
4,223.34 55 4,329.27 15 4,221.36 55 4,294.62
16
4,223.34 56 4,337.19 16 4,221.36 56 4,303.53
17
4,223.34 57 4,345.11 17 4,221.36 57 4,311.45
18
4,223.34 58 4,354.02 18 4,221.36 58 4,319.37
19
4,223.34 59 4,361.94 19 4,221.36 59 4,327.29
20
4,223.34 60 4,370.85 20 4,221.36 60 4,336.20
21
4,223.34 61 4,377.78 21 4,221.36 61 4,341.15
22
4,223.34 62 4,385.70 22 4,221.36 62 4,346.10
23
4,223.34 63 4,392.63 23 4,221.36 63 4,351.05
24
4,223.34 64 4,400.55 24 4,221.36 64 4,356.00
25
4,224.33 65 4,407.48 25 4,221.36 65 4,361.94
26
4,224.33 66 4,414.41 26 4,221.36 66 4,366.89
27
4,224.33 67 4,421.34 27 4,221.36 67 4,371.84
28
4,224.33 68 4,429.26 28 4,221.36 68 4,376.79
29
4,224.33 69 4,436.19 29 4,221.36 69 4,381.74
30
4,225.32 70 4,444.11 30 4,221.36 70 4,387.68
31
4,227.30 71 4,444.11 31 4,221.36 71 4,389.66
32
4,228.29 72 4,446.09 32 4,222.35 72 4,393.62
33
4,228.29 73 4,449.06 33 4,223.34 73 4,398.57
34
4,229.28 74 4,454.01 34 4,223.34 74 4,404.51
35
4,229.28 75 4,501.53 35 4,224.33 75 4,458.96
36
4,230.27 36 4,225.32
37
4,233.24 37 4,225.32
38
4,237.20 38 4,226.31
39
4,242.15 39 4,227.30
40
4,249.08 40 4,228.29
:
南山人壽鑫利年年2增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對於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之總保
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及高保額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折扣(並
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本表係同時含「高保額保件」及「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本表係同時含「高保額保件」及「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繳費期間:六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4,223.34 0 4,221.36
1
4,223.34 41 4,253.04 1 4,221.36 41 4,230.27
2
4,223.34 42 4,256.01 2 4,221.36 42 4,233.24
3
4,223.34 43 4,260.96 3 4,221.36 43 4,235.22
4
4,223.34 44 4,264.92 4 4,221.36 44 4,238.19
5
4,223.34 45 4,268.88 5 4,221.36 45 4,240.17
6
4,223.34 46 4,272.84 6 4,221.36 46 4,243.14
7
4,223.34 47 4,276.80 7 4,221.36 47 4,245.12
8
4,223.34 48 4,280.76 8 4,221.36 48 4,248.09
9
4,223.34 49 4,284.72 9 4,221.36 49 4,250.07
10
4,223.34 50 4,288.68 10 4,221.36 50 4,253.04
11
4,223.34 51 4,296.60 11 4,221.36 51 4,260.96
12
4,223.34 52 4,304.52 12 4,221.36 52 4,269.87
13
4,223.34 53 4,312.44 13 4,221.36 53 4,277.79
14
4,223.34 54 4,320.36 14 4,221.36 54 4,286.70
15
4,223.34 55 4,329.27 15 4,221.36 55 4,294.62
16
4,223.34 56 4,337.19 16 4,221.36 56 4,303.53
17
4,223.34 57 4,345.11 17 4,221.36 57 4,311.45
18
4,223.34 58 4,354.02 18 4,221.36 58 4,319.37
19
4,223.34 59 4,361.94 19 4,221.36 59 4,327.29
20
4,223.34 60 4,370.85 20 4,221.36 60 4,336.20
21
4,223.34 61 4,377.78 21 4,221.36 61 4,341.15
22
4,223.34 62 4,385.70 22 4,221.36 62 4,346.10
23
4,223.34 63 4,392.63 23 4,221.36 63 4,351.05
24
4,223.34 64 4,400.55 24 4,221.36 64 4,356.00
25
4,224.33 65 4,407.48 25 4,221.36 65 4,361.94
26
4,224.33 66 4,414.41 26 4,221.36 66 4,366.89
27
4,224.33 67 4,421.34 27 4,221.36 67 4,371.84
28
4,224.33 68 4,429.26 28 4,221.36 68 4,376.79
29
4,224.33 69 4,436.19 29 4,221.36 69 4,381.74
30
4,225.32 70 4,444.11 30 4,221.36 70 4,387.68
31
4,227.30 71 4,444.11 31 4,221.36 71 4,389.66
32
4,228.29 72 4,446.09 32 4,222.35 72 4,393.62
33
4,228.29 73 4,449.06 33 4,223.34 73 4,398.57
34
4,229.28 74 4,454.01 34 4,223.34 74 4,404.51
35
4,229.28 75 4,501.53 35 4,224.33 75 4,458.96
36
4,230.27 36 4,225.32
37
4,233.24 37 4,225.32
38
4,237.20 38 4,226.31
39
4,242.15 39 4,227.30
40
4,249.08 40 4,228.29
:
對於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之總保
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及高保額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折扣(並
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南山人壽鑫利年年2增額終身壽險(30萬元≦基本保額<60萬元)
(每萬元基本保額)
(本表係同時含「高保額保件」及「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繳費期間:六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4,180.77 0 4,178.79
1
4,180.77 41 4,210.47 1 4,178.79 41 4,187.70
2
4,180.77 42 4,213.44 2 4,178.79 42 4,190.67
3
4,180.77 43 4,218.39 3 4,178.79 43 4,192.65
4
4,180.77 44 4,221.36 4 4,178.79 44 4,195.62
5
4,180.77 45 4,225.32 5 4,178.79 45 4,197.60
6
4,180.77 46 4,229.28 6 4,178.79 46 4,200.57
7
4,180.77 47 4,233.24 7 4,178.79 47 4,202.55
8
4,180.77 48 4,237.20 8 4,178.79 48 4,205.52
9
4,180.77 49 4,241.16 9 4,178.79 49 4,207.50
10
4,180.77 50 4,245.12 10 4,178.79 50 4,210.47
11
4,180.77 51 4,253.04 11 4,178.79 51 4,218.39
12
4,180.77 52 4,260.96 12 4,178.79 52 4,226.31
13
4,180.77 53 4,268.88 13 4,178.79 53 4,234.23
14
4,180.77 54 4,276.80 14 4,178.79 54 4,243.14
15
4,180.77 55 4,285.71 15 4,178.79 55 4,251.06
16
4,180.77 56 4,293.63 16 4,178.79 56 4,259.97
17
4,180.77 57 4,301.55 17 4,178.79 57 4,267.89
18
4,180.77 58 4,310.46 18 4,178.79 58 4,275.81
19
4,180.77 59 4,317.39 19 4,178.79 59 4,283.73
20
4,180.77 60 4,326.30 20 4,178.79 60 4,292.64
21
4,180.77 61 4,333.23 21 4,178.79 61 4,297.59
22
4,180.77 62 4,341.15 22 4,178.79 62 4,302.54
23
4,180.77 63 4,348.08 23 4,178.79 63 4,307.49
24
4,180.77 64 4,356.00 24 4,178.79 64 4,312.44
25
4,181.76 65 4,362.93 25 4,178.79 65 4,317.39
26
4,181.76 66 4,369.86 26 4,178.79 66 4,322.34
27
4,181.76 67 4,376.79 27 4,178.79 67 4,327.29
28
4,181.76 68 4,384.71 28 4,178.79 68 4,332.24
29
4,181.76 69 4,391.64 29 4,178.79 69 4,337.19
30
4,182.75 70 4,399.56 30 4,178.79 70 4,343.13
31
4,184.73 71 4,399.56 31 4,178.79 71 4,345.11
32
4,185.72 72 4,401.54 32 4,179.78 72 4,349.07
33
4,185.72 73 4,404.51 33 4,180.77 73 4,354.02
34
4,186.71 74 4,409.46 34 4,180.77 74 4,359.96
35
4,186.71 75 4,455.99 35 4,181.76 75 4,414.41
36
4,187.70 36 4,182.75
37
4,190.67 37 4,182.75
38
4,194.63 38 4,183.74
39
4,199.58 39 4,184.73
40
4,206.51 40 4,185.72
:
南山人壽鑫利年年2增額終身壽險(60萬元≦基本保額)
(每萬元基本保額)
對於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之總
保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及高保額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折扣
(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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