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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鑫利多多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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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鑫利多多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
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約定而契約終止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一百
(102 ) 南壽研字第 009 號函備查
依中華民國 103 1 22 日金管保壽字
1 0 2 0 2 1 3 1 8 1 0 號函修訂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文字義時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
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每屆滿一個保單年度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
計算之金額:
()一保度:本契效日利率利率1.00%後之值,
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二保單年度至第七保單年度:本契約各該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
率(1.00%)後之差值,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躉繳保險費:
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四條減少「保險金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以本款第一目
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四、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所繳保險費為基1.00%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
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
殘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五、所繳保險費:
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四條減少「保險金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以本款第一目之基
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六、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宣告之當月利率(公佈於本公司網http://www.nanshanlife.com.tw)。
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宣告利率
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
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七、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八、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九、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一、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
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十二、水陸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對不特定人開放而
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陸上機械動
力車輛、水上機械動力船舶。
十三、航空意外事故:
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十四、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對不特定人開放而
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商用航空客
機。
十五、搭乘:
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進入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內
行為。
十六、乘客:
係指搭乘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人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
酬之駕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第三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
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四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自翌日
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
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六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七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八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
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
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
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十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現金給付: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
分享金」予要保人。
二、儲存生息: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以各保單年度期初當
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變更為現金給付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
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
併給付。
本公司依前項第二款之約定於給付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滿
期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
因第五條第八項、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
不選擇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一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一點零三倍給付
「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二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
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形,如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或向公司險契(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九條第十三條或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
公司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遭受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自水陸
大眾運輸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
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
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第十九條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遭受航空意外事故,自航空意外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外,「保「航外身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航空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
益人申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 保險金申請書。
五、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搭乘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十六條「殘
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立或起二自殺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八條「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十九條「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
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
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水陸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第二十三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四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七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
表二借款其保金時,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六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七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司無退部分但在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
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本契保險受益人本「滿
期保人,險人人為險金「水運輸
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申請人的達本公司
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全殘廢等級適用)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頇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
1
80%
2
85%
3
85%
4
85%
5
85%
6
85%
7
90%
繳費期間:躉繳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972 0 9,972
1 9,972 46 9,972 1 9,972 46 9,972
2 9,972 47 9,972 2 9,972 47 9,972
3 9,972 48 9,972 3 9,972 48 9,972
4 9,972 49 9,972 4 9,972 49 9,972
5 9,972 50 9,972 5 9,972 50 9,972
6 9,972 51 9,972 6 9,972 51 9,972
7 9,972 52 9,972 7 9,972 52 9,972
8 9,972 53 9,972 8 9,972 53 9,972
9 9,972 54 9,972 9 9,972 54 9,972
10 9,972 55 9,972 10 9,972 55 9,972
11 9,972 56 9,972 11 9,972 56 9,972
12 9,972 57 9,972 12 9,972 57 9,972
13 9,972 58 9,972 13 9,972 58 9,972
14 9,972 59 9,972 14 9,972 59 9,972
15 9,972 60 9,972 15 9,972 60 9,972
16 9,972 61 9,972 16 9,972 61 9,972
17 9,972 62 9,972 17 9,972 62 9,972
18 9,972 63 9,972 18 9,972 63 9,972
19 9,972 64 9,972 19 9,972 64 9,972
20 9,972 65 9,972 20 9,972 65 9,972
21 9,972 66 9,972 21 9,972 66 9,972
22 9,972 67 9,972 22 9,972 67 9,972
23 9,972 68 9,972 23 9,972 68 9,972
24 9,972 69 9,972 24 9,972 69 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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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972 71 10,072 26 9,972 71 10,072
27 9,972 72 10,072 27 9,972 72 10,072
28 9,972 73 10,072 28 9,972 73 10,072
29 9,972 74 10,072 29 9,972 74 10,072
30 9,972 75 10,072 30 9,972 75 10,072
31 9,972 76 10,206 31 9,972 76 10,206
32 9,972 77 10,206 32 9,972 77 10,206
33 9,972 78 10,206 33 9,972 78 10,206
34 9,972 79 10,206 34 9,972 79 10,206
35 9,972 80 10,206 35 9,972 80 10,206
36 9,972 81 10,294 36 9,972 81 10,294
37 9,972 82 10,294 37 9,972 82 10,294
38 9,972 83 10,294 38 9,972 83 10,294
39 9,972 84 10,294 39 9,972 84 10,294
40 9,972 85 10,294 40 9,972 85 10,294
41 9,972 41 9,972
42 9,972 42 9,972
43 9,972 43 9,972
44 9,972 44 9,972
45 9,972 45 9,972
南山人壽鑫利多多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躉繳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942 0 9,942
1 9,942 46 9,942 1 9,942 46 9,942
2 9,942 47 9,942 2 9,942 47 9,942
3 9,942 48 9,942 3 9,942 48 9,942
4 9,942 49 9,942 4 9,942 49 9,942
5 9,942 50 9,942 5 9,942 50 9,942
6 9,942 51 9,942 6 9,942 51 9,942
7 9,942 52 9,942 7 9,942 52 9,942
8 9,942 53 9,942 8 9,942 53 9,942
9 9,942 54 9,942 9 9,942 54 9,942
10 9,942 55 9,942 10 9,942 55 9,942
11 9,942 56 9,942 11 9,942 56 9,942
12 9,942 57 9,942 12 9,942 57 9,942
13 9,942 58 9,942 13 9,942 58 9,942
14 9,942 59 9,942 14 9,942 59 9,942
15 9,942 60 9,942 15 9,942 60 9,942
16 9,942 61 9,942 16 9,942 61 9,942
17 9,942 62 9,942 17 9,942 62 9,942
18 9,942 63 9,942 18 9,942 63 9,942
19 9,942 64 9,942 19 9,942 64 9,942
20 9,942 65 9,942 20 9,942 65 9,942
21 9,942 66 9,942 21 9,942 66 9,942
22 9,942 67 9,942 22 9,942 67 9,942
23 9,942 68 9,942 23 9,942 68 9,942
24 9,942 69 9,942 24 9,942 69 9,942
25 9,942 70 10,041 25 9,942 70 10,041
26 9,942 71 10,041 26 9,942 71 10,041
27 9,942 72 10,041 27 9,942 72 10,041
28 9,942 73 10,041 28 9,942 73 10,041
29 9,942 74 10,041 29 9,942 74 10,041
30 9,942 75 10,041 30 9,942 75 10,041
31 9,942 76 10,175 31 9,942 76 10,175
32 9,942 77 10,175 32 9,942 77 10,175
33 9,942 78 10,175 33 9,942 78 10,175
34 9,942 79 10,175 34 9,942 79 10,175
35 9,942 80 10,175 35 9,942 80 10,175
36 9,942 81 10,263 36 9,942 81 10,263
37 9,942 82 10,263 37 9,942 82 10,263
38 9,942 83 10,263 38 9,942 83 10,263
39 9,942 84 10,263 39 9,942 84 10,263
40 9,942 85 10,263 40 9,942 85 10,263
41 9,942 41 9,942
42 9,942 42 9,942
43 9,942 43 9,942
44 9,942 44 9,942
45 9,942 45 9,942
性女
南山人壽鑫利多多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三百萬元<=保險金額<六百萬元)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躉繳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917 0 9,917
1 9,917 46 9,917 1 9,917 46 9,917
2 9,917 47 9,917 2 9,917 47 9,917
3 9,917 48 9,917 3 9,917 48 9,917
4 9,917 49 9,917 4 9,917 49 9,917
5 9,917 50 9,917 5 9,917 50 9,917
6 9,917 51 9,917 6 9,917 51 9,917
7 9,917 52 9,917 7 9,917 52 9,917
8 9,917 53 9,917 8 9,917 53 9,917
9 9,917 54 9,917 9 9,917 54 9,917
10 9,917 55 9,917 10 9,917 55 9,917
11 9,917 56 9,917 11 9,917 56 9,917
12 9,917 57 9,917 12 9,917 57 9,917
13 9,917 58 9,917 13 9,917 58 9,917
14 9,917 59 9,917 14 9,917 59 9,917
15 9,917 60 9,917 15 9,917 60 9,917
16 9,917 61 9,917 16 9,917 61 9,917
17 9,917 62 9,917 17 9,917 62 9,917
18 9,917 63 9,917 18 9,917 63 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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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917 66 9,917 21 9,917 66 9,917
22 9,917 67 9,917 22 9,917 67 9,917
23 9,917 68 9,917 23 9,917 68 9,917
24 9,917 69 9,917 24 9,917 69 9,917
25 9,917 70 10,016 25 9,917 70 10,016
26 9,917 71 10,016 26 9,917 71 10,016
27 9,917 72 10,016 27 9,917 72 10,016
28 9,917 73 10,016 28 9,917 73 10,016
29 9,917 74 10,016 29 9,917 74 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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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9,917 77 10,149 32 9,917 77 10,149
33 9,917 78 10,149 33 9,917 78 10,149
34 9,917 79 10,149 34 9,917 79 10,149
35 9,917 80 10,149 35 9,917 80 10,149
36 9,917 81 10,237 36 9,917 81 10,237
37 9,917 82 10,237 37 9,917 82 10,237
38 9,917 83 10,237 38 9,917 83 10,237
39 9,917 84 10,237 39 9,917 84 10,237
40 9,917 85 10,237 40 9,917 85 10,237
41 9,917 41 9,917
42 9,917 42 9,917
43 9,917 43 9,917
44 9,917 44 9,917
45 9,917 45 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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