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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金富麗人生變額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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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金富麗人生變額壽險(樣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滿期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
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
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96)南壽研字第 227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
(96)南壽研字第 270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
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
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二、「總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三、「投資標的」:係指投資標的一覽表(詳本契約附表四)中所列之投資項目,
以及日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其他投資項目,而由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買入
(轉入)或投資者。
四、「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五、「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
六、「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七、「指定銀行」:係指辦理本契約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業務之銀行或保管業務
之銀行。本契約所稱指定銀行現為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適用投資標的貨幣為
新台幣者)或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者),但若將
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八、「交易日」:係指(1)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相關規定所規定之該投資標的
之評價日,且(2)為中華民國全體銀行營業日,且(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
若該日非為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以下一個交易日為本契約所稱之「交易
日」。
九、「投資標的價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乘以該日之投
資標的淨值。
十、「投資標的淨值」:係指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易日之淨資產價值,除
以已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額。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
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
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
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亦視為投資標
的總資產之一部份。
十一、「保單帳戶」:係指為計算、運用保單帳戶價值而設之專設帳簿。本契約保
單帳戶可區分為基本保費帳戶與增額保費帳戶。
十二、「保單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下列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
帳戶價值總和:
(一)「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基本保費帳戶之各投資標
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二)「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增額保費帳戶之各投資標
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十三、「基本保費」:係指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約定,並記載於本契約保險單首
頁之每期約定所繳之本契約保險費。
「基本保費」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基本保費。
十四、「增額保費」:係指下列兩者之總和:
(一)「不定期增額保費」: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申請
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所繳交之非固定額外保費。
(二) 「定期增額保費」: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
司同意後,定期繳交之固定額外保費。要保人得隨時申請並經本公司
同意後,變更繳交金額。
十五、「總保費」:係指要保人已繳之基本保費、增額保費總和。
十六、「保障費用」:係指本公司依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年齡、體況釐定之保障
費用費率及基本保險金額而計得之數額。保障費用費率詳本契約附表五。
十七、「保單行政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
定,按月扣除本契約附表一所規定之金額。
十八、「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為
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依本契約附表一所示。
十九、「基本保費費用」:係指本公司依基本保費繳交次數及繳費方式,自所繳基
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例作為基本保費費用,詳如本契約附表一所示。
二十、「基本保費繳交次數」:係以繳足一期基本保費為一次,如欠繳基本保費,
要保人繳交之增額保費如足以抵付一期基本保費時,將優先抵作基本保費,
抵足一期始視為一次。如本契約停效,於復效後繳交之基本保費,其次數接
續停效前繳交之次數計算。
二十一、「增額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本公司扣除不超過
本契約附表一所示之比例作為增額保費費用。
二十二、「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其後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
之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三、「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二十四、「保險年齡」:係指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
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二十五、「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
指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二十六、「收益給付」:係指「第一期基本保費」及於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
前繳交之「增額保費」依本契約第十四條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自
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止,按日依三家銀行
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利率
單利計算之數額。
二十七、「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係指本契約第四條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
後第一個交易日。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
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
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
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總保費;本契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
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及退還、支付保險單借款、各項費用及給付、及返還保單帳戶
價值之計算,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率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計算買入(或轉入)之投資標的價值:附表二所定之交易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
指定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
二、計算賣出(或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
(轉出)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定銀行牌告即期買入匯率。但
本公司每月依第十五條扣除應付之保障費用與保單行政費用時,改依附表二所
定之交易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定銀行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三、投資標的賣出(轉出)及買入(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轉換
之適用。
第 六 條 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
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將開發憑證送交要保人收執。第二期以後分期基本保費
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本公司得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月繳或季繳
者,則不另為通知。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基本保費者,本公司於知悉
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基本保費時,應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
第二期以後分期基本保費到期未交付時,本公司仍將依第十五條約定扣除每月保障
費用、保單行政費用。若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
付利息)不足支付依第十五條應付之一個月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者,本公司仍
按第十五條約定,依日數比例扣除該月之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
為零為止。
保單帳戶價值因前項約定而為零者,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本契約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基本保費者,本契約自
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要保人如於本契約停止效力前,繳交不定期增額保費,該繳交之不定期增額保費將
先抵作一期基本保費,以使本契約不發生本條第四項約定之停止效力。若繳交之不
定期增額保費不足抵繳一期基本保費時,將退還予要保人,本契約仍生本條第四項
約定之停止效力。
第 七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繳交申請復效日當期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
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 八 條 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之限制
本契約每年基本保費之繳交金額,不得高於依基本保費費率(詳本契約附表六)及
基本保險金額計得之數額,且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最低數額:
本契約每次增額保費之繳交金額,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不定期增額保費:最低不得低於新台幣三千元;最高不得高於新台幣兩千萬
元。
二、定期增額保費:最低不得低於新台幣五百元;最高不得高於新台幣兩百萬元且
不得超過基本保費之十倍。
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
變更不溯及既往。
本契約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可投資保費金額及當次欲繳交之基本保費
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
上,始得繳交該次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為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介於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
百一十五。
三、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已達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四項所稱「死亡給付」,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加計保單帳戶價值、可投資保費金額
及當次欲繳交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倘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
險人,則第四項所稱「死亡給付」,係指基本保險金額。
第四項及第六項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判斷時點,係依下列約定日期之最新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及匯率為準。
一、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本公司發送繳費通知單前一日。
二、不定期增額保費:本公司收到要保人申請繳交不定期增額保費之日。
第四項及第六項所稱「可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要保人欲繳交當次基本保費或增額
保費前,所繳交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且尚
未購買投資標的之餘額。
要保人欲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時,若未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約定者,要保人
得與本公司約定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增加基本保險金額,且於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
約定下,始得繼續繳交該次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倘要保人或本公司不同意前項所述增加基本保險金額者,則要保人於不符合第四項
及第五項之情事消滅後,始得繼續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第 九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
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
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
人。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所為之返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
資標的前,除前項之保單帳戶價值外,另退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
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第 十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
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
書面通知之日為契約終止日。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二所示交易
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
計算。不適用第二項及第三項約定。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十一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得隨時自其指定之保單帳戶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贖回之金額及贖
回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不
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最低數額,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變更投資標的贖
回相關約定,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贖回金額下限之變更,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變
更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償
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
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
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於被保險人失蹤期間發生應給付可分配收益者,本公司應按本契約
第十四條第三項約定辦理。本契約之終止不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
影響。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本公司於收受第一期基本保費或同時繳交之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
費用後之餘額,按第二條第二十六款約定分別加計收益給付後,或於本契約有效期
間內收受「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以後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
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區分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種類,按要保人於投保時、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變更投資組合、或繳交增額保費時所決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
例,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淨值購買投資標的。
前項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前項餘額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
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要保人所投資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視為其投資金額之一部分。投資標的除息基
準日,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
該投資標的可分配收益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十五條 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依前條以第一期基本保費購買投資標的後,本公司將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
戶價值,按扣除當時之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
之費用數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於應付之當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以支付上述費用。
前項費用之支付,優先以基本保費帳戶價值所投資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扣除。
若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不足扣除時,再以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扣除之。
雖要保人悉依本契約第六條約定按期繳納第二期以後之基本保費,但如本契約之保
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仍不足以支付每月
應付之保障費用及保單行政費用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契約生效日起之第一保單年度內且要保人未曾依第十一條辦理部分贖回者,
本契約不予停止效力,欠繳之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將自要保人繳交之續期
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中扣除。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按第一項約定,依日數比例扣除該月之保障費用及保單行
政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為止。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
交付相當之不定期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逾三十日仍不交付者,本契約效力停
止。
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先扣除未繳之保障費用及保單行政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六條 投資組合之變更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變更自下一期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
起,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所投資之投資組合。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
比例分別不得少於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之可投資金額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
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
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前項所稱「可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所繳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
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用於購買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申請轉換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帳戶中投
資之投資標的或比例,本公司應悉依附表二所定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辦理投資標
的之轉出及轉入。但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帳戶間之投資標的不得相互轉換,且所決
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基本保費帳戶價值或增額保費帳戶
價值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
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前項申請轉換投資組合於每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十二次(基本保費與增額保
費帳戶之申請轉換次數應累計)。總計超過十二次之免費申請轉換次數時,應按附
表一支付轉換費用。要保人因其投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或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
八條約定取消該投資標的被迫為前項轉換時,不計入申請轉換次數。
本公司得放寬第二項之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
面通知放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不溯及既往。
依第一項申請轉換投資組合,要保人申請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
投資標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時,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
進行。
第十八條 投資標的之變更與通知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更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契約有關投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
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時,本公司於知悉投資標的解散、清算之情
事後,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時,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因第三項、第四項之原因變更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
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若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
或取消後分配之數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
重新計算比例,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
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後,若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帳戶其中之一已無其他投資標的
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之數額;若兩者皆無其他投資標的者,除應返還該分配之
數額外,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後依要保人選擇之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保單帳戶價值等
定期揭露事項。
本公司買入或賣出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
投資標的淨值或拒絶投資標的申購或買回之情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並以該投資
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易日之淨值計算買入或賣出之單位數。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
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受益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
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身故保險金者,其身故保險金按總保險金額及
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計付
之。如有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之約
定予以扣除。
前項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日計付之。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之基本保險金額部分 (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 ,均變更為喪葬
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為本契約約定之基本保險金額,不包含投資部分之保
單帳戶價值。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
年七月十一日 (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
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含) 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
計算。
第二十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給付方式
前條第三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按下列約定辦
理,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應按比例無息退還要保人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計算方式係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
辦理。
三、如有受益人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本契
約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本公司應將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
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金額,一併退還予要保人。
如有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優先自前項應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
除,若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扣除時,將再自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扣除之。
第二十一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加值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六保單年度起,每保單週年日,按該日(不含)前十二個
保單足月日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之平均值,乘以下列各款所示比例之金額給付「加
值給付」,並依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日全數依要保人最近指定之基本保費之投資組合
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一、第六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千分之二。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含)以後:千分之三。
第二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
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並按滿期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滿期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如有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則應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之約定予
以扣除後計算之。
第二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示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但受益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
的前,申請殘廢保險金者,其殘廢保險金按總保險金額及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
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計付之。
前項情形,如有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
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第一項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
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三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
金」。
第二十六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五條的約定給付
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應得之人。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本公司按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或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辦理。但前項所為之返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
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除保單帳戶價值外,另退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
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
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九條 特殊情事之處理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解約金(含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保單帳戶價值,退
還所繳總保費、或依第三十條約定計算應抵扣之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設定之
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買回
價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本公司將先行給付、返還、退還或抵扣可確定部分之保
單帳戶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
標的淨值計算應付之數額,並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金後給付、返還、退還或抵扣
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
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
位數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約定期限以書面回
覆本公司,逾期未回覆且前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單
位數之事由仍未解除者,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數額,按要保
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為要保人購
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後,若保單
帳戶其中之一,或基本保費帳戶與增額保費帳戶皆無其他投資標的者,該無法依本
項前段約定方式分配之數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類)貨幣
型基金;若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無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類)貨幣型基金
時,本公司將該分配之數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新台幣計價之(類)貨幣型基金。
本公司買入或賣出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
投資標的淨值之情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
個交易日之淨值計算買入或賣出之單位。
第三十條 保險單借款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
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
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抵扣之。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
時,本公司將立即抵扣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於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屆滿第三十
一日,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應抵扣之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應抵扣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計算方式
如下:
一、先按保單帳戶價值中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所佔比例,計算各
帳戶應分配之借款本息數額,即為各帳戶應抵扣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
費帳戶價值。
二、再按各帳戶中各個投資標的價值分別佔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戶價值
之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抵扣之相當單位數。
第三十一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二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
要保人已繳總保費(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如有
部分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應予扣除。但錯誤原因係可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基本保費費用、增額保費費用、保障費用、保單行
政費用再加上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
用。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障
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
用。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
費用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當時之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三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
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
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五條 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律所發行,其不論於本契約有效期
間內或於本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為
各項給付,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直接承擔損益,並悉由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負履行之義務。要保人及受益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律、匯率、投資標
的相關市場變動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第三十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
送之。
第三十七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八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三款、第七款、第十七款、第
十八款、第十九款、第二十一款、第二十五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三十
三條及附表一之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
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九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
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
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
適用。
附表一:
一、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基本保費
費用
依基本保費繳交次數及繳費方式,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例之基本保費費
用:
繳費
方式
年 繳 半 年 繳 季 繳 月 繳
最高收取
比例
1 1、2 1 4 1 12 50%
2 3、4 5 8 13 24 35%
3 5、6 9 12 25 36 25%
4 7、8 13 16 37 48 10%
基本保
費繳交
次數
第5次 第910次 第17至20次 第49至60次 5%
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增額保費
費用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不超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五作為增額保費費用,惟本
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單行政
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每月不超過新台幣一○○元
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以作為保單行政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
內變動之權利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
保障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
標的單位數或金額。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保障費用費率表詳如附表五。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
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投資標的十二次,超過十二次
時,每次收取不超過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
變動之權利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
保管費(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經理費(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於計算
投資標
的淨值
時已先
扣除之
費用
受益人服務費(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註: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理費、受益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金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
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
相關營運管理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
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
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當時通知者為準。
二、要保人於申請終止契約或部分贖回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不另收取任何費用。
附表二:
交易日一覽表:本公司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係依以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為準。
投資標的
項目
投資標的貨幣
為新台幣者
投資標的貨幣
非為新台幣者
第一期基本保
費及同時繳交
之增額保費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第一期基本保
費投資時點以
後之基本保費
第一期基本保
費投資時點後
繳交之定期增
額保費
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第一個
交易日(註一)
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第一個
交易日
第一期基本保
費投資時點以
後之不定期增
額保費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註二)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復效時之基本
保費或增額保
同意復效且實際收受保費之
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同意復效且實際收受保費之
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投資標的之購
加值給付
保單週年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保單週年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第一期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後
第一個交易日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當
每月保單行政
費用、保障費
用之扣除
第二期以後 保單足月日後第二個交易日 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
價值之給付方式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二個
交易日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
交易日
契約的終止
1、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二
個交易日
2、被保險人行使撤銷同意權
者,改以收到被保險人書
面通知之日後第二個交易
1、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
個交易日
2、被保險人行使撤銷同意權
者,改以收到被保險人書
面通知之日後第一個交易
投資標
的之轉
轉出 審核完成日後第二個交易日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轉入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
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
後第一交易日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
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
後第一交易日
滿期保險金 滿期日後第二個交易日 滿期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依第九條解除契約而返還保單
帳戶價值
解除通知發出日後第二個交
易日,但受益人已申請身故
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者,則
改以收到理賠申請文件之日
後第二個交易日
解除通知發出日後第一個交
易日,但受益人已申請身故
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者,則
改以收到理賠申請文件之日
後第一個交易日
因年齡錯誤時返還之保單帳戶
價值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二個交
易日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一個交
易日
註一:「實際收受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註二: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易日,倘先於「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時,則以第一期基
本保費投資時點定之。
註三:【舉例說明】:本公司於 96 9 3 日受理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以投資標的
貨幣非為新台幣者為例)
交易日 9 3 9 4 9 5 9 6
1、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通知本公司,
於9月4日
之投資標的淨值
投資標的價值
及匯率之計算
受理要保人之
申請並完成審
核之日
投資標的淨值
(用於計算轉
出之投資標的
單位數)
2、以本日之匯率計
算轉出之投資標
的之新台幣價值
以本日之投資標
的淨值、匯率,
計算轉入之投資
標的單位數
注意事項: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之日悉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規定為準。
附表三(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
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
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四:
投資標的一覽表
投資標的名稱
(註 1)
簡稱
貨幣
單位
是否有
單位淨
是否配息
(註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列-友
邦日本新遠景基金 A3
友邦日本新遠
景基金 A3
股票型
基金
日圓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列-友
邦歐洲小型公司股票基
金 A1
友邦歐洲小型
公司股票基金
A1
股票型
基金
歐元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天達環球策略股票基金
C
天達環球策略
股票基金 C
股票型
基金
美元
天達資產管理根西
島有限公司
天達環球能源基金 C
天達環球能源
基金 C
股票型
基金
美元
天達資產管理根西
島有限公司
聯博-美國收益基金 A2
聯博-美國收
益基金 A2
債券型
基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全球成長趨勢基
金A
聯博-全球成
長趨勢基金 A
股票型
基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國際醫療基金 A
聯博-國際醫
療基金 A
股票型
基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新興市場成長基
金A
聯博-新興市
場成長基金 A
股票型
基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
基金 A2
聯博-全球高
收益債券基金
A2
債券型
基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景順主流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景順主流基金
股票型
基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科技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景順全球科技
基金
股票型
基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康健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景順全球康健
基金
股票型
基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台灣科技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景順台灣科技
基金
股票型
基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龍鳳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滙豐龍鳳基金
股票型
基金
新台幣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太平洋精典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滙豐太平洋精
典基金
股票型
基金
新台幣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富泰債券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滙豐富泰債券
基金
類貨幣
市場基
新台幣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台灣成長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富達台灣成長
基金
股票型
基金
新台幣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基金-國際債券基
富達國際債券
基金
債券型
基金
美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元債券基
富達歐元債券
基金
債券型
基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日本基金 富達日本基金
股票型
基金
日圓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洲小型企
業基金
富達歐洲小型
企業基金
股票型
基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洲基金 富達歐洲基金
股票型
基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美國基金 富達美國基金
股票型
基金
美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富達歐洲進
取基金
富達歐洲進取
基金
股票型
基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
資系列-全球基金
富蘭克林坦伯
頓全球投資系
列-全球基金
股票型
基金
美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投
資管理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
資系列-歐元全球基金
富蘭克林坦伯
頓全球投資系
列-歐元全球
基金
股票型
基金
歐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投
資管理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
資系列-東歐基金
富蘭克林坦伯
頓全球投資系
列-東歐基金
股票型
基金
歐元
坦伯頓資產管理公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
資系列-全球債券基金
富蘭克林坦伯
頓全球投資系
列-全球債券
基金
債券型
基金
美元 富蘭克林顧問公司
美林美國高孳息/收益
債券基金 A2
美林美國高孳
息/收益債券
基金 A2
債券型
基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
美林世界科技基金 A2
美林世界科技
基金 A2
股票型
基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
美林世界黃金基金 A2
美林世界黃金
基金 A2
股票型
基金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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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林環球資產配置基金
A2
美林環球資產
配置基金 A2
平衡型
基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
美林環球資產配置基金
A2
美林環球資產
配置基金 A2
平衡型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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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林新興歐洲基金 A2
美林新興歐洲
基金 A2
股票型
基金
歐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
美林拉丁美洲基金 A2
美林拉丁美洲
基金 A2
股票型
基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
美林環球高收益債券基
金 A2
美林環球高收
益債券基金
A2
債券型
基金
歐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
寶源環球基金系列-亞
洲債券 A1
寶源亞洲債券
A1
債券型
基金
美元
寶源投資管理(盧森
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金系列-歐
元增值 A1
寶源歐元增值
A1
股票型
基金
歐元
寶源投資管理(盧森
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金系列-美
國小型公司 A1
寶源美國小型
公司 A1
股票型
基金
美元
寶源投資管理(盧森
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金系列-新
興亞洲 A1
寶源新興亞洲
A1
股票型
基金
美元
寶源投資管理(盧森
堡)有限公司
瑞士銀行(盧森堡)新興
市場債券基金
瑞銀新興市場
債券基金
債券型
基金
美元
瑞士銀行新興市場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瑞士銀行(盧森堡)美元
基金
瑞銀美元基金
貨幣型
基金
美元
瑞銀貨幣市場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瑞士銀行(盧森堡)歐元
基金
瑞銀歐元基金
貨幣型
基金
歐元
瑞銀貨幣市場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瑞士銀行(盧森堡)美國
價值投資基金
瑞銀美國價值
投資基金
股票型
基金
美元
瑞銀股票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註: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惟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
2、基金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年配息或視經理人決定)及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的公開
說明書所載為準。
附表五: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費 率
0 4.2975 3.9300
1 0.7260 0.6780 31 1.0890 0.4785
2 0.5640 0.4680 32 1.1475 0.5160
3 0.4380 0.3300 33 1.2225 0.5573
4 0.3540 0.2460 34 1.3125 0.6015
5 0.2940 0.2100 35 1.4145 0.6488
6 0.2640 0.1860 36 1.5278 0.6983
7 0.2460 0.1680 37 1.6508 0.7508
8 0.2400 0.1560 38 1.7805 0.8055
9 0.2340 0.1440 39 1.9200 0.8648
10 0.2220 0.1440 40 2.0708 0.9300
11 0.2160 0.1440 41 2.2350 1.0020
12 0.2280 0.1620 42 2.4150 1.0838
13 0.2820 0.1860 43 2.6130 1.1753
14 0.3960 0.2220 44 2.8283 1.2803
15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
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所計算之標準
體保障費用費率。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費 率
61 11.6160 6.0758 86 107.5313 71.9438
62 12.7065 6.7245 87 117.1410 79.3373
63 13.8960 7.4115 88 127.5248 87.4403
64 15.1958 8.1503 89 138.7275 96.3143
65 16.6178 8.9565 90 150.7913 106.0208
66 18.1748 9.8475 91 163.7610 116.6228
67 19.8788 10.8398 92 177.6803 128.1818
68 21.7440 11.9505 93 192.5873 140.7608
69 23.7863 13.1910 94 208.5023 154.4138
70 26.0235 14.5733 95 225.4418 169.1970
71 28.4723 16.1085 96 243.4193 185.1653
72 31.1513 17.8088 97 262.4520 202.3725
73 34.0770 19.6860 98 282.5378 220.8600
74 37.2758 21.7620 99 303.6113 240.6068
75 40.7723 24.0593
76 44.5928 26.5995
77 48.7620 29.4060
78 53.3078 32.5028
79 58.2645 35.9220
80 63.6668 39.6990
81
69.5505 43.8668
82 75.9510 48.4605
83 82.9065 53.5170
84 90.4583 59.0835
85 98.6520 65.2095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
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所計算之標準
體保障費用費率。
附表六: 基本保費費率表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之年繳基本保費(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投保
年齡
基本保費
費 率
基本保費
費 率
投保
年齡
基本保費
費 率
基本保費
費 率
0 204 176
1 202 176
31 356 310
2 206 178
32 362 317
3 210 181
33 369 324
4 214 185
34 377 329
5 218 189
35 385 336
6 222 192 36 392 342
7 226 196
37 400 349
8 230 200
38 409 357
9 236 204
39 417 364
10 240 208
40 425 372
11 245 212 41 434 378
12 250 216
42 444 386
13 254 220
43 453 394
14 260 225
44 462 402
15 265 229
45 473 410
16 270 233 46 482 420
17 274 237
47 494 429
18 280 242
48 505 438
19 285 246
49 517 448
20
290 252
50 529 457
21 296 256 51 542 468
22 301 261
52 556 477
23 306 266
53 569 489
24 312 272
54 584 500
25 317 277
55 600 512
26 324 282 56 617 525
27 329 288
57 634 538
28 336 293
58 653 552
29 342 298
59 673 566
30 349 305
60 694 582
備註:
本表為年繳基本保費費率上限。半年繳、季繳、月繳之基本保費費率
上限,依下述繳別係數乘以年繳費率計算。半年繳:二分之一;季
繳:四分之一;月繳:十二分之一。
(下頁接續)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之年繳基本保費(元)
男性 女性
投保
年齡
基本保費
費 率
基本保費
費 率
61 718 598
62 742 617
63 769 634
64 797 654
65 828 676
66 861 700
67 897 724
68 934 752
69 977 780
70 1022 812
71 1072 846
72 1125 884
73 1182 925
74 1245 969
75 1313 1018
備註: 本表為年繳基本保費費率上限。半年繳、季繳、月繳之基本保費費率
上限,依下述繳別係數乘以年繳費率計算。半年繳:二分之一;季
繳:四分之一;月繳:十二分之一。
南山人壽金富麗人生變額壽險
一、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基本保費
費用
依基本保費繳交次數及繳費方
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例之基本保費費用
繳費
方式
年 繳 半 年 繳 季 繳 月 繳
最高收取
比例
第1次 第12次 第1至4次 第1至12次 50%
第2次 第34次 第5至8次 第13至24次 35%
第3次 第56次 第9至12次 第25至36次 25%
第4次 第78次 第13至16次 第37至48 10%
基本保
費繳交
次數
第5次 第910次 第17至20次 第49至60次 5%
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增額保費
費用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不超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五作為增額保費費用惟本公司
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單行政
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每月不超過新台幣一○○元之投
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以作為保單行政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
權利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
保障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標的
單位數或金額。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保障費用費率表詳如附表一。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
所收取之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投資標的十二次超過十二次時每次
收取不超過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
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
保管費(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經理費(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
資標的淨
值時已先
扣除之費
受益人服務費(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註: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理費、受益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金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
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相關
營運管理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
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
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或投
資標的所屬公司當時通知者為準。
二、要保人於申請終止契約或部分贖回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不另收取任何費用。
附表一: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費 率
0 4.2975 3.9300
1 0.7260 0.6780 31 1.0890 0.4785
2 0.5640 0.4680 32 1.1475 0.5160
3 0.4380 0.3300 33 1.2225 0.5573
4 0.3540 0.2460 34 1.3125 0.6015
5 0.2940 0.2100 35 1.4145 0.6488
6 0.2640 0.1860 36 1.5278 0.6983
7 0.2460 0.1680 37 1.6508 0.7508
8 0.2400 0.1560 38 1.7805 0.8055
9 0.2340 0.1440 39 1.9200 0.8648
10 0.2220 0.1440 40 2.0708 0.9300
11 0.2160 0.1440 41 2.2350 1.0020
12 0.2280 0.1620 42 2.4150 1.0838
13 0.2820 0.1860 43 2.6130 1.1753
14 0.3960 0.2220 44 2.8283 1.2803
15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
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所計算之標準體保
障費用費率。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費 率
61 11.6160 6.0758 86 107.5313 71.9438
62 12.7065 6.7245 87 117.1410 79.3373
63 13.8960 7.4115 88 127.5248 87.4403
64 15.1958 8.1503 89 138.7275 96.3143
65 16.6178 8.9565 90 150.7913 106.0208
66 18.1748 9.8475 91 163.7610 116.6228
67 19.8788 10.8398 92 177.6803 128.1818
68 21.7440 11.9505 93 192.5873 140.7608
69 23.7863 13.1910 94 208.5023 154.4138
70 26.0235 14.5733 95 225.4418 169.1970
71 28.4723 16.1085 96 243.4193 185.1653
72 31.1513 17.8088 97 262.4520 202.3725
73 34.0770 19.6860 98 282.5378 220.8600
74 37.2758 21.7620 99 303.6113 240.6068
75 40.7723 24.0593
76 44.5928 26.5995
77 48.7620 29.4060
78 53.3078 32.5028
79 58.2645 35.9220
80 63.6668 39.6990
81
69.5505 43.8668
82 75.9510 48.4605
83 82.9065 53.5170
84 90.4583 59.0835
85 98.6520 65.2095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
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所計算之標準體保
障費用費率。
附表二: 基本保費費率表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之年繳基本保費(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投保
年齡
基本保費
費 率
基本保費
費 率
投保
年齡
基本保費
費 率
基本保費
費 率
0 204 176
1 202 176
31 356 310
2 206 178
32 362 317
3 210 181
33 369 324
4 214 185
34 377 329
5 218 189
35 385 336
6 222 192 36 392 342
7 226 196
37 400 349
8 230 200
38 409 357
9 236 204
39 417 364
10 240 208
40 425 372
11 245 212 41 434 378
12 250 216
42 444 386
13 254 220
43 453 394
14 260 225
44 462 402
15 265 229
45 473 410
16 270 233
46 482 420
17 274 237
47 494 429
18 280 242
48 505 438
19 285 246
49 517 448
20
290 252
50 529 457
21 296 256
51 542 468
22 301 261
52 556 477
23 306 266
53 569 489
24 312 272
54 584 500
25 317 277
55 600 512
26 324 282
56 617 525
27 329 288
57 634 538
28 336 293
58 653 552
29 342 298
59 673 566
30 349 305
60 694 582
備註:
本表為年繳基本保費費率上限半年繳季繳月繳之基本保費費率上
依下述繳別係數乘以年繳費率計算半年繳二分之一季繳
分之一;月繳:十二分之一。
(下頁接續)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之年繳基本保費(元)
男性 女性
投保
年齡
基本保費
費 率
基本保費
費 率
61 718 598
62 742 617
63 769 634
64 797 654
65 828 676
66 861 700
67 897 724
68 934 752
69 977 780
70 1022 812
71 1072 846
72 1125 884
73 1182 925
74 1245 969
75 1313 1018
備註:
本表為年繳基本保費費率上限半年繳季繳月繳之基本保費費率上
依下述繳別係數乘以年繳費率計算半年繳二分之一季繳
分之一;月繳:十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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