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南山人壽金富麗人生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南山人壽人生變額壽險(樣本)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滿期保險、殘廢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
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96)南壽研字第 227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
有所變,則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基本保險額」。
二、「總保險額」:係指基本保險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三、「投資標的」:係指投資標的一覽表(詳本約附表四)中所之投資項目,
以及日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之其他投資項目,而由本公司依本約約定買入
(轉入)或投資者。
四、「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五、「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之受權單位。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公司或發公司。
七、「指定銀」:係指辦約指定用途信託資投資業務之銀或保管業務
之銀。本約所稱指定銀現為美商花旗銀(適用投資標的貨幣為
新台幣者)或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者),但
因故變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
融機構為準。
八、「交日」:係指(1)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相關規定所規定之該投資標的
之評價日,且(2)為中華民國全體銀營業日,且(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
該日非為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以下一個交日為本約所稱之「交
日」。
九、「投資標的價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交日之投資標的單位乘以該日之投
資標的淨值。
十、「投資標的淨值」:係指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日之淨資產價值,除
以已發在外之受權單位總,計算所得之額。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
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
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本約附表一所,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
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亦視為投資標
的總資產之一部份。
十一、「保單帳戶」:係指為計算、運用保單帳戶價值而設之專設帳簿。本約保
單帳戶可區分為基本保費帳戶與增額保費帳戶。
十二、「保單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
帳戶價值總和:
(一)「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基本保費帳戶之各投資標
的於交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二)「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增額保費帳戶之各投資標
的於交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十三、「基本保費」:係指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約定,並記載於本約保險單首
頁之每期約定所繳之本約保險費。
「基本保費」變時,則以變後之額為基本保費。
十四、「增額保費」:係指下列兩者之總和:
(一)「定期增額保費」:本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申請
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所繳交之非固定額外保費。
(二) 「定期增額保費」:本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
司同意後,定期繳交之固定額外保費。要保人得隨時申請並經本公司
同意後,變繳交額。
十五、「總保費」:係指要保人已繳之基本保費、增額保費總和。
、「保障費用」:係指本公司依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齡、體況釐定之保障
費用費及基本保險
額而計得之額。保障費用費詳本約附表五。
十七、「保單政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十五條約
定,按月扣除本約附表一所規定之額。
十八、「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依本約第十七條約定為
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其額依本約附表一所示。
十九、「基本保費費用」:係指本公司依基本保費繳交次及繳費方式,自所繳基
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作為基本保費費用,詳如本約附表一所示。
二十、「基本保費繳交次」:係以繳足一期基本保費為一次,如欠繳基本保費,
要保人繳交之增額保費如足以抵付一期基本保費時,將優先抵作基本保費,
抵足一期始視為一次。如本約停效,於效後繳交之基本保費,其次
續停效前繳交之次計算。
二十一、「增額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本公司扣除超過
約附表一所示之比作為增額保費費用。
二十二、「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其後每月與本約生效日相當
之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三、「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及財團法人醫院。
二十四、「保險齡」:係指以被保險人之投保齡加計自本約生效日起經過之
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計入。
二十五、「三家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合作庫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但因故變者,則以本公司所
指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二十、「收給付」:係指「第一期基本保費」及於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
前繳交之「增額保費」依本約第十四條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自
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止,按日依三家銀
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利率
計算之額。
二十七、「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係指本約第四條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
後第一個交日。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
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
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
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
達翌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總保費;本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
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貨幣單位與匯計算
約保險費之收取及退還、支付保險單借款、各項費用及給付、及返還保單帳戶
價值之計算,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依下方式計算:
一、計算買入(或轉入)之投資標的價值:附表二所定之交日上午十一時本
指定銀牌告即期賣出匯
二、計算賣出(或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
(轉出)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上午十一時本約指定銀牌告即期買入匯。但
本公司每月依第十五條扣除應付之保障費用與保單政費用時,改依附表二所
定之交日上午十一時本約指定銀牌告即期買入匯計算。
三、投資標的賣出(轉出)及買入(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轉換
之適用。
條 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
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將開發憑證送交要保人收執。第二期以後分期基本保費
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本公司得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月繳或季繳
者,則另為通知。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基本保費者,本公司於知悉
未能依此項約定受基本保費時,應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
第二期以後分期基本保費到期未交付時,本公司仍將依第十五條約定扣除每月保障
費用、保單政費用。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
息)足支付依第十五條應付之一個月保障費用、保單政費用者,本公司仍
按第十五條約定,依日扣除該月之保障費用、保單政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
為止。
保單帳戶價值因前項約定而為者,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本約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基本保費者,本約自
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要保人如於本約停止效前,繳交定期增額保費,該繳交之定期增額保費將
先抵作一期基本保費,以使本發生本條第四項約定之停止效繳交之
定期增額保費足抵繳一期基本保費時,將退還予要保人,本約仍生本條第四項
約定之停止效
第七條約效
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繳交申請效日當期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
費後,自翌日上午時起恢,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
第 八 條 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之限制
約每基本保費之繳交額,得高於依基本保費費(詳本約附表)及
基本保險額計得之額,且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最低額:
約每次增額保費之繳交額,依下各款約定辦
一、定期增額保費:最低得低於新台幣三千元;最高得高於新台幣千萬
元。
二、定期增額保費:最低得低於新台幣五百元;最高得高於新台幣百萬元且
得超過基本保費之十倍。
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
更不溯及既往。
約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可投資保費額及當次欲繳交之基本保費
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之比,應在一定
值以
上,始得繳交該次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前項所稱一定值之標準如下:
一、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齡為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齡介於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
百一十五。
三、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齡已達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一。
第四項所稱「死亡給付」,係指基本保險額加計保單帳戶價值、可投資保費
及當次欲繳交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倘訂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
險人,則第四項所稱「死亡給付」,係指基本保險額。
第四項及第項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判斷時點,係依下約定日期之最新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及匯為準。
一、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本公司發送繳費通知單前一日。
二、定期增額保費:本公司收到要保人申請繳交定期增額保費之日。
第四項及第項所稱「可投資保費額」,係指要保人欲繳交當次基本保費或增額
保費前,所繳交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且尚
未購買投資標的之餘額。
要保人欲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時,未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約定者,要保人
得與本公司約定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增加基本保險額,且於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
約定下,始得繼續繳交該次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倘要保人或本公司同意前項所述增加基本保險額者,則要保人於符合第四項
及第五項之情事消滅後,始得繼續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第 九 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
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
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約訂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應於解除約後三十日內,依附表二所示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
人。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所為之返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
資標的前,除前項之保單帳戶價值外,另退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
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第十條 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二所示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
書面通知之日為約終止日。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二所示交
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
計算。適用第二項及第三項約定。
要保人終止本約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十一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得隨時自其指定之保單帳戶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贖回之額及贖
回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
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最低額,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變投資標的贖
回相關約定,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贖回額下限之變,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變
更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二所示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償
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
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三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
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本
終止。於被保險人失蹤期間發生應給付可分配收者,本公司應按本
第十四條第三項約定辦。本約之終止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
影響。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本公司於收受第一期基本保費或同時繳交之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
費用後之餘額,按第二條第二十款約定分別加計收給付後,或於本約有效期
間內收受「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以後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
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區分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種,按要保人於投保時、
依本約第十條變投資組合、或繳交增額保費時所決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
,依附表二所示交日之淨值購買投資標的。
前項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前項餘額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低上述最低投資比,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溯及既往。
要保人所投資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視為其投資額之一部分。投資標的除息基
準日,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
該投資標的可分配收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十五條 每月保單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依前條以第一期基本保費購買投資標的後,本公司將依附表二所示交日之保單帳
戶價值,按扣除當時之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
之費用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於應付之當月保單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之投資標的單位額,以支付上述費用。
前項費用之支付,優先以基本保費帳戶價值所投資之投資標的單位額扣除。
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足扣除時,再以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扣除之。
雖要保人悉依本約第條約定按期繳納第二期以後之基本保費,但如本約之保
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仍足以支付每月
應付之保障費用及保單政費用時,本公司按下方式辦
一、本約生效日起之第一保單年度內且要保人未曾依第十一條辦部分贖回者,
予停止效,欠繳之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將自要保人繳交之續期
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中扣除。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按第一項約定,依日扣除該月之保障費用及保單
政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為止。保單帳戶價值為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
交付相當之定期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逾三十日仍交付者,本約效
止。
給付保險時,本公司得先扣除未繳之保障費用及保單政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條 投資組合之變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變自下一期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
起,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所投資之投資組合。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
分別得少於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之可投資額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
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低上述最低投資比,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
溯及既往。
前項所稱「可投資額」,係指要保人所繳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
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用於購買投資標的之額。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申請轉換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帳戶中投
資之投資標的或比,本公司應悉依附表二所定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辦投資標
的之轉出及轉入。但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帳戶間之投資標的得相互轉換,且所決
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基本保費帳戶價值或增額保費帳戶
價值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低上述最低投資比,而本公
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溯及既往。
前項申請轉換投資組合於每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四次(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
帳戶之申請轉換次計)。總計超過四次之免費申請轉換次時,應按附表一
支付轉換費用。要保人因其投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或本公司依本約第十八條
約定取消該投資標的被迫為前項轉換時,計入申請轉換次
本公司得放寬第二項之免費申請轉換次,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
面通知放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不溯及既往。
依第一項申請轉換投資組合,要保人申請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
投資標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時,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
第十八條 投資標的之變與通知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約有關投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
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時,本公司於知悉投資標的解散、清算之情
事後,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時,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
因第三項、第四項之原因變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
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
或取消後分配之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
重新計算比,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
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後,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帳戶其中之一已無其他投資標的
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之額;若兩者皆無其他投資標的者,除應返還該分配之
額外,本約效終止。
本公司於本約生效後依要保人選擇之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保單帳戶價值等
定期揭事項。
本公司買入或賣出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
投資標的淨值或拒投資標的申購或買回之情事,本公司負擔息,並以該投資
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日之淨值計算買入或賣出之單位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額給付「身故保
」,本約效終止。但受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
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身故保險者,其身故保險按總保險額及
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計付
之。如有本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
約第十五條第四項之約
定予以扣除。
前項身故時之總保險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二所示之交日計付之。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之基本保險額部分 (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 ,均變為喪葬
費用保險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之給付,為本約約定之基本保險額,包含投資部分之保
單帳戶價值。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
七月十一日 (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 (限本公司),得超過
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
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 (含) 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
額應合併
計算。
第二十條 喪葬費用保險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給付方式
前條第三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按下約定辦
,本約效終止:
一、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額予受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者,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應按比無息退還要保人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計算方式係依附表二所示交
三、如有受人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本
約喪葬費用保險時,本公司應將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
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額,一併退還予要保人。
如有本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優先自前項應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
除,保單帳戶價值足以扣除時,將再自喪葬費用保險額扣除之。
第二十一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加值給付
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保單年度起,每保單週日,按該日(含)前十二個
保單足月日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之平均值,乘以下各款所示比額給付「加
值給付」,並依附表二所示之交日全
依要保人最近指定之基本保費之投資組合
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一、第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千分之二。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含)以後:千分之三。
第二十三條 滿期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約仍有效
時,本公司將視同本約滿期,並按滿期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本
約效終止。
前項所稱滿期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二所示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如有本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則應依本約第十五條第四項之約定予
以扣除後計算之。
第二十四條 滿期保險的申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 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示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額給付「殘廢保險」,本約效
終止。但受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
的前,申請殘廢保險者,其殘廢保險按總保險額及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
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計付之。
前項情形,如有本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約第十五條第四
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第一項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二所示交日之
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三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
」。
第二十條 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五條的約定給付
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應得之人。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本公司按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或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辦。但前項所為之返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
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除保單帳戶價值外,另退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
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第二十八條 受人之受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
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第二十九條 特殊情事之處
本公司給付保險、解約(含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保單帳戶價值,退
還所繳總保費、或依第三十條約定計算應抵扣之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設定之
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買回
價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本公司將先給付、返還、退還或抵扣可確定部分之保
單帳戶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日之投資
標的淨值計算應付之額,並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後給付、返還、退還或抵扣
之,本公司負擔息。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等,
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
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約定期限以書面回
覆本公司,逾期未回覆且前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單
之事由仍未解除者,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額,按要保
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分配為要保人購
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後,保單
帳戶其中之一,或基本保費帳戶與增額保費帳戶皆無其他投資標的者,該無法依本
項前段約定方式分配之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貨幣
型基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無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貨幣型基
時,本公司將該分配之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新台幣計價之()貨幣型基
本公司買入或賣出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
投資標的淨值之情事,本公司負擔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
個交日之淨值計算買入或賣出之單位。
第三十條 保險單借款
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
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
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抵扣之。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
時,本公司將即抵扣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於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屆滿第三十
一日,本約效停止。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應抵扣之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應抵扣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計算方式
如下:
一、先按保單帳戶價值中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所佔比,計算各
帳戶應分配之借款本息
額,即為各帳戶應抵扣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
費帳戶價值。
二、再按各帳戶中各個投資標的價值分別佔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戶價值
之比,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抵扣之相當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含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二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齡為大者,本約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
要保人已繳總保費(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如有
部分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應予扣除。但錯誤原因係可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基本保費費用、增額保費費用、保障費用、保單
政費用再加上依附表二所示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
用。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障
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提高基本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
用。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
費用的比減少基本保險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其
按本公司退還當時之本保單辦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三十三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
險公司者,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
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三十五條 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所發,其不論於本約有效期
間內或於本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本公司依本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為
各項給付,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人直接承擔損,並悉由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負履行之義務。要保人及受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匯、投資標
的相關市場變動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第三十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
送之。
第三十七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八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三款、第七款、第十七款、第
十八款、第十九款、第二十一款、第二十五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三十
三條及附表一之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
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九條 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
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
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
適用。
附表一:
一、本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基本保費
費用
依基本保費繳交次及繳費方式,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之基本保費費
用:
繳費
方式
季 繳 月 繳
最高收取
1 1、2 1 4 1 12 50%
2 3、4 5 8 13 24 35%
3 5、6 9 12 25 36 25%
4 7、8 13 16 37 48 10%
基本保
費繳交
第5次 第910次 第17至20次 第49至60次 5%
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增額保費
費用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超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五作為增額保費費用,惟本
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單
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每月超過新台幣一○○元
之投資標的單位額,以作為保單政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
內變動之權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
保障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
標的單位額。各保險齡及性別之保障費用費表詳如附表五。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依本約第十七條約定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
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投資標的四次,超過四次時,
每次收取超過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
之權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
保管費(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費(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於計算
投資標
的淨值
時已先
扣除之
費用
人服務費(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註: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費、受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
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
相關營運管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亦保有得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
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其實際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
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當時通知者為準。
二、要保人於申請終止約或部分贖回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另收取任何費用。
附表二:
日一覽表:本公司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係依以下交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為準。
投資標的
項目
投資標的貨幣
為新台幣者
投資標的貨幣
非為新台幣者
第一期基本保
費及同時繳交
之增額保費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第一期基本保
費投資時點以
後之基本保費
第一期基本保
費投資時點後
繳交之定期增
額保費
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第一個
日(註一)
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第一個
第一期基本保
費投資時點以
後之定期增
額保費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註二)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效時之基本
保費或增額保
同意效且實際收受保費之
日後第一個交
同意效且實際收受保費之
日後第一個交
投資標的之購
加值給付
保單週日後第一個交 保單週日後第一個交
第一期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後
第一個交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當
每月保單
費用、保障費
用之扣除
第二期以後 保單足月日後第二個交 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身故保險、殘廢保險
喪葬費用保險與保單帳戶
價值之給付方式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二個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
約的終止
1、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二
個交
2、被保險人使撤銷同意權
者,改以收到被保險人書
面通知之日後第二個交
1、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
個交
2、被保險人使撤銷同意權
者,改以收到被保險人書
面通知之日後第一個交
投資標
的之轉
轉出 審核完成日後第二個交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轉入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
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
後第一交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
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
後第一交
滿期保險 滿期日後第二個交 滿期日後第一個交
依第九條解除約而返還保單
帳戶價值
解除通知發出日後第二個交
日,但受人已申請身故
保險或殘廢保險者,則
改以收到賠申請文件之日
後第二個交
解除通知發出日後第一個交
日,但受人已申請身故
保險或殘廢保險者,則
改以收到賠申請文件之日
後第一個交
錯誤時返還之保單帳戶
價值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二個交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一個交
註一:「實際收受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註二: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日,倘先於「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時,則以第一期基
本保費投資時點定之。
註三:【舉例說明】:本公司於 96 9月3日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以投資標的
貨幣非為新台幣者為)
9月3日 9月4日 9月5日 9月6日
1、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通知本公司,
於9月4日
之投資標的淨值
投資標的價值
及匯之計算
要保人之
申請並完成審
核之日
投資標的淨值
(用於計算轉
出之投資標的
單位
2、以本日之匯
算轉出之投資標
的之新台幣價值
以本日之投資標
的淨值、匯
計算轉入之投資
標的單位
注意事項: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之日悉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規定為準。
附表三(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 1)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
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1. 失明的認定
(1) 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
情況,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
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四:
投資標的一覽表
投資標的名稱
(註 1)
簡稱
貨幣
單位
是否有
單位淨
是否配息
(註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友邦環球基-友
邦日本新遠景基 A3
友邦日本新遠
景基 A3
股票型
日圓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友
邦歐洲小型公司股票基
A1
友邦歐洲小型
公司股票基
A1
股票型
歐元 友邦基公司
天達環球策股票基
C
天達環球策
股票基 C
股票型
美元
天達資產管根西
島有限公司
天達環球能源基 C
天達環球能源
C
股票型
美元
天達資產管根西
島有限公司
博-美國收 A2
博-美國收
A2
債券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博-全球成長趨勢基
A
博-全球成
長趨勢基 A
股票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博-國際醫 A
博-國際醫
A
股票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博-新興市場成長基
A
博-新興市
場成長基 A
股票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博-全球高收債券
A2
博-全球高
債券基
A2
債券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景順主證券投資信託
景順主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科技證券投資
信託基
景順全球科技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康健證券投資
信託基
景順全球康健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台灣科技證券投資
信託基
景順台灣科技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鳳證券投資信託
滙豐鳳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太平洋典證券投
資信託基
滙豐太平洋
典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富泰債券證券投資
信託基
滙豐富泰債券
貨幣
市場基
新台幣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台灣成長證券投資
信託基
富達台灣成長
股票型
新台幣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基-國際債券基
富達國際債券
債券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元債券基
富達歐元債券
債券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日本基 富達日本基
股票型
日圓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洲小型企
業基
富達歐洲小型
企業基
股票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洲基 富達歐洲基
股票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美國基 富達美國基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富達歐洲進
取基
富達歐洲進取
股票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坦伯頓全球投
資系-全球基
坦伯
頓全球投資系
-全球基
股票型
美元
坦伯頓投
資管公司
坦伯頓全球投
資系-歐元全球基
坦伯
頓全球投資系
-歐元全球
股票型
歐元
坦伯頓投
資管公司
坦伯頓全球投
資系-東歐基
坦伯
頓全球投資系
-東歐基
股票型
歐元
坦伯頓資產管
坦伯頓全球投
資系-全球債券基
坦伯
頓全球投資系
-全球債券
債券型
美元 顧問公司
國高孳息/收
債券基 A2
美國高孳
息/收債券
A2
債券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公
世界科技基 A2
世界科技
A2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公
世界黃 A2
世界黃
A2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公
環球資產配置基
A2
環球資產
配置基 A2
平衡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公
環球資產配置基
A2
環球資產
配置基 A2
平衡型
歐元
貝萊德(森堡)公
新興歐洲基 A2
新興歐洲
A2
股票型
歐元
貝萊德(森堡)公
林拉丁美洲基 A2
林拉丁美洲
A2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公
環球高收債券基
A2
環球高收
債券基
A2
債券型
歐元
貝萊德(森堡)公
寶源環球基-亞
洲債券 A1
寶源亞洲債券
A1
債券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
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歐
元增值 A1
寶源歐元增值
A1
股票型
歐元
寶源投資管(
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美
國小型公司 A1
寶源美國小型
公司 A1
股票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
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新
興亞洲 A1
寶源新興亞洲
A1
股票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
堡)有限公司
瑞士銀(森堡)新興
市場債券基
瑞銀新興市場
債券基
債券型
美元
瑞士銀新興市場
股份有限
公司
瑞士銀(森堡)美元
瑞銀美元基
貨幣型
美元
瑞銀貨幣市場基
股份有限公司
瑞士銀(森堡)歐元
瑞銀歐元基
貨幣型
歐元
瑞銀貨幣市場基
股份有限公司
瑞士銀(森堡)美國
價值投資基
瑞銀美國價值
投資基
股票型
美元
瑞銀股票基
股份有限公司
註: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銷售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
者為準。惟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
2、基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配息或視經人決定)及是否配息係按投資
標的公開明書所載為準。
附表五: 保障費用費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額(元)
男性 男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0 4.2975 3.9300
1 0.7260 0.6780 31 1.0890 0.4785
2 0.5640 0.4680 32 1.1475 0.5160
3 0.4380 0.3300 33 1.2225 0.5573
4 0.3540 0.2460 34 1.3125 0.6015
5 0.2940 0.2100 35 1.4145 0.6488
6 0.2640 0.1860 36 1.5278 0.6983
7 0.2460 0.1680 37 1.6508 0.7508
8 0.2400 0.1560 38 1.7805 0.8055
9 0.2340 0.1440 39 1.9200 0.8648
10 0.2220 0.1440 40 2.0708 0.9300
11 0.2160 0.1440 41 2.2350 1.0020
12 0.2280 0.1620 42 2.4150 1.0838
13 0.2820 0.1860 43 2.6130 1.1753
14 0.3960 0.2220 44 2.8283 1.2803
15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
經驗生命表死亡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所計算之標準
體保障費用費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額(元)
男性 男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61 11.6160 6.0758 86 107.5313 71.9438
62 12.7065 6.7245 87 117.1410 79.3373
63 13.8960 7.4115 88 127.5248 87.4403
64 15.1958 8.1503 89 138.7275 96.3143
65 16.6178 8.9565 90 150.7913 106.0208
66 18.1748 9.8475 91 163.7610 116.6228
67 19.8788 10.8398 92 177.6803 128.1818
68 21.7440 11.9505 93 192.5873 140.7608
69 23.7863 13.1910 94 208.5023 154.4138
70 26.0235 14.5733 95 225.4418 169.1970
71 28.4723 16.1085 96 243.4193 185.1653
72 31.1513 17.8088 97 262.4520 202.3725
73 34.0770 19.6860 98 282.5378 220.8600
74 37.2758 21.7620 99 303.6113 240.6068
75 40.7723 24.0593
76 44.5928 26.5995
77 48.7620 29.4060
78 53.3078 32.5028
79 58.2645 35.9220
80 63.6668 39.6990
81 69.5505 43.8668
82 75.9510 48.4605
83 82.9065 53.5170
84 90.4583 59.0835
85 98.6520 65.2095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
經驗生命表死亡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所計算之標準
體保障費用費
附表基本保費費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險額之繳基本保費(元)
男性 男性
投保
基本保費
基本保費
投保
基本保費
基本保費
0 204 176
1 202 176
31 356 310
2 206 178
32 362 317
3 210 181
33 369 324
4 214 185
34 377 329
5 218 189
35 385 336
6 222 192 36 392 342
7 226 196
37 400 349
8 230 200
38 409 357
9 236 204
39 417 364
10 240 208
40 425 372
11 245 212 41 434 378
12 250 216
42 444 386
13 254 220
43 453 394
14 260 225
44 462 402
15 265 229
45 473 410
16 270 233 46 482 420
17 274 237
47 494 429
18 280 242
48 505 438
19 285 246
49 517 448
20 290 252
50 529 457
21 296 256 51 542 468
22 301 261
52 556 477
23 306 266
53 569 489
24 312 272
54 584 500
25 317 277
55 600 512
26 324 282 56 617 525
27 329 288
57 634 538
28 336 293
58 653 552
29 342 298
59 673 566
30 349 305
60 694 582
備註:
本表為繳基本保費費上限。半繳、季繳、月繳之基本保費費
上限,依下述繳別係乘以繳費計算。半
繳:二分之一;季
繳:四分之一;月繳:十二分之一。
(下頁接續)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險額之繳基本保費(元)
男性
投保
基本保費
基本保費
61 718 598
62 742 617
63 769 634
64 797 654
65 828 676
66 861 700
67 897 724
68 934 752
69 977 780
70 1022 812
71 1072 846
72 1125 884
73 1182 925
74 1245 969
75 1313 1018
備註: 本表為繳基本保費費上限。半繳、季繳、月繳之基本保費費
上限,依下述繳別係乘以繳費計算。半繳:二分之一;季
繳:四分之一;月繳:十二分之一。
南山人壽人生變額壽險
一、本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基本保費
費用
依基本保費繳交次及繳費方式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之基本保費費用
繳費
方式
最高收取
第1次 第12次 第1至4次 第1至12次 50%
第2次 第34次 第5至8次 第13至24次 35%
第3次 第56次 第9至12次 第25至36次 25%
第4次 第78次 第13至16次 第37至48次 10%
基本保
費繳交
第5次 第910次 第17至20次 第49至60次 5%
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增額保費
費用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超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五作為增額保費費用惟本公
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單
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每月超過新台幣一○○元之
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保單政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
動之權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
保障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標
的單位額。各保險齡及性別之保障費用費表詳如附表一。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依本約第十七條約定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
司所收取之費用。同一保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投資標的四次超過四次時,每次
收取超過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
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
保管費(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費(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
資標的淨
值時已先
扣除之費
受益人服務費(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註: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費、受益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
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相關
營運管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
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亦保有得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
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其實際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
資標的所屬公司當時通知者為準
二、要保人於申請終止約或部分贖回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另收取任何費用。
附表一:保障費用費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額(元)
男性 男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0 4.2975 3.9300
1 0.7260 0.6780 31 1.0890 0.4785
2 0.5640 0.4680 32 1.1475 0.5160
3 0.4380 0.3300 33 1.2225 0.5573
4 0.3540 0.2460 34 1.3125 0.6015
5 0.2940 0.2100 35 1.4145 0.6488
6 0.2640 0.1860 36 1.5278 0.6983
7 0.2460 0.1680 37 1.6508 0.7508
8 0.2400 0.1560 38 1.7805 0.8055
9 0.2340 0.1440 39 1.9200 0.8648
10 0.2220 0.1440 40 2.0708 0.9300
11 0.2160 0.1440 41 2.2350 1.0020
12 0.2280 0.1620 42 2.4150 1.0838
13 0.2820 0.1860 43 2.6130 1.1753
14 0.3960 0.2220 44 2.8283 1.2803
15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
驗生命表死亡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所計算之標準體保
障費用費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額(元)
男性 男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61 11.6160 6.0758 86 107.5313 71.9438
62 12.7065 6.7245 87 117.1410 79.3373
63 13.8960 7.4115 88 127.5248 87.4403
64 15.1958 8.1503 89 138.7275 96.3143
65 16.6178 8.9565 90 150.7913 106.0208
66 18.1748 9.8475 91 163.7610 116.6228
67 19.8788 10.8398 92 177.6803 128.1818
68 21.7440 11.9505 93 192.5873 140.7608
69 23.7863 13.1910 94 208.5023 154.4138
70 26.0235 14.5733 95 225.4418 169.1970
71 28.4723 16.1085 96 243.4193 185.1653
72 31.1513 17.8088 97 262.4520 202.3725
73 34.0770 19.6860 98 282.5378 220.8600
74 37.2758 21.7620 99 303.6113 240.6068
75 40.7723 24.0593
76 44.5928 26.5995
77 48.7620 29.4060
78 53.3078 32.5028
79 58.2645 35.9220
80 63.6668 39.6990
81 69.5505 43.8668
82 75.9510 48.4605
83 82.9065 53.5170
84 90.4583 59.0835
85 98.6520 65.2095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
驗生命表死亡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所計算之標準體保
障費用費
附表二:基本保費費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險額之繳基本保費(元)
男性 男性
投保
基本保費
基本保費
投保
基本保費
基本保費
0 204 176
1 202 176
31 356 310
2 206 178
32 362 317
3 210 181
33 369 324
4 214 185
34 377 329
5 218 189
35 385 336
6 222 192 36 392 342
7 226 196
37 400 349
8 230 200
38 409 357
9 236 204
39 417 364
10 240 208
40 425 372
11 245 212 41 434 378
12 250 216
42 444 386
13 254 220
43 453 394
14 260 225
44 462 402
15 265 229
45 473 410
16 270 233 46 482 420
17 274 237
47 494 429
18 280 242
48 505 438
19 285 246
49 517 448
20 290 252
50 529 457
21 296 256 51 542 468
22 301 261
52 556 477
23 306 266
53 569 489
24 312 272
54 584 500
25 317 277
55 600 512
26 324 282
56 617 525
27 329 288
57 634 538
28 336 293
58 653 552
29 342 298
59 673 566
30 349 305
60 694 582
備註:
本表為繳基本保費費上限季繳月繳之基本保費費
依下述繳別係乘以繳費
計算二分之一季繳
分之一;月繳:十二分之一。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險額之繳基本保費(元)
男性
投保
基本保費
基本保費
61 718 598
62 742 617
63 769 634
64 797 654
65 828 676
66 861 700
67 897 724
68 934 752
69 977 780
70 1022 812
71 1072 846
72 1125 884
73 1182 925
74 1245 969
75 1313 1018
備註:
本表為繳基本保費費上限季繳月繳之基本保費費
依下述繳別係乘以繳費計算二分之一季繳
分之一;月繳:十二分之一。

沒有「南山人壽金富麗人生變額壽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南山人壽

其他投資型保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