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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或疾病至醫院或診所經醫師門診診療時,
本公司將按醫院或診所實際收取之門診醫療費用(包含診察、處方、醫藥、檢驗或X光檢查等之全
部費用),給付「門診保險金」。但每次門診最高給付總額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門診保險金」
金額,且每日門診次數最多以乙次為限,同一保險事故之門診次數最多為十次。
門診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五條
本公司給付門診保險金之次數,每一被保險人於每一保險年度最多以要保書所列之「每年給付次數上
限」為限,如被保險人係中途加保,則其每一保險年度之最多給付次數應依其保險實際有效期間比例
計算之。
除外責任
第六條
倘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傷害或疾病至醫院或診所門診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門診保險金之責: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倘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至醫院或診所門診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門診保險金之責: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定期或不定期之身體健康檢查。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
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懷孕、流產或分娩。但懷孕期間因治療性或先兆性流產、子宮外孕、葡萄胎、前置胎盤、胎盤
早期剝離、子癇前兆症、子癇症、毒血症、產後大出血之門診診療;或因遭受意外傷害所致之
流產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不在此限。
六、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倘被保險人未依門診醫師處方而購置藥物者時,本公司不給付該藥物之費用。
保險事故之通知
第七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被保險人至醫院或診所門診後二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
理賠: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本人出具診斷證明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八條
門診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如被保險成員之配偶、父母
或子女於身故前已得申領門診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如被保險成員
於身故前已得申領門診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的法定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