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住院賠償給付附加條款
住院賠償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20-060
)
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29 日台財保字第 090070427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依中華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訂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住院賠償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及「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
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住院賠償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
且實際住院治療時,於其住院期間,本公司將按日依要保書所列之「每日住院賠償保險金額」,給付
「住院賠償保險金」,但同一住院期間最多以給付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倘因發生不同之保險事故而同時住院治療時,於同時住院治療期間,視為一次保險事故,本
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賠償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住院賠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
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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