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本公司』)
南山醫療給付團體保險住院賠償給付附加條款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一月十四日奉財政部
台 財 保 字 第 0910751729 號 函 核 准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醫療給付團體保險住院賠償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
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南山醫療給付團體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
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住院賠償保險金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經
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且實際住院治療時,於其住院期間,本公司將按日
依要保書所列之「每日住院賠償保險金額」,給付「住院賠償保險金」,但同
一住院期間最多以給付三六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倘因發生不同之保險事故而同時住院治療時,於同時住院治療期間,
視為一次保險事故,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賠償保險金。
受益人申請「住院賠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