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週年紅利分期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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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於預定分期提前給付日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
責於本公司者,應自預定分期提前給付日起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或基本保額。本公司應將每一保單年度內提前給付之保險
單週年紅利自預定分期提前給付日起主動依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累積至次一保單週
年日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或基本保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若分期提前給付保險單週年紅利,於抵繳應繳保險費後仍有餘額者,
則本公司將主動將餘額自預定分期提前給付日起依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累積至下一
次應繳續期保險費時抵繳之;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
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週年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
方式辦理。
四、儲存生息:自預定分期提前給付日起以本公司宣告之紅利累積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
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期,或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
一,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本公司宣告之紅利累積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
利率之平均值。
若被保險人於次一會計年度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身故或本契約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辦
理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或終止本契約時,則本公司按本契約之約定計算保險單週
年紅利,但得扣除該保單年度內依本條約定提前給付之金額。
若本契約效力因有關「本契約效力的恢復」之規定終止時,則本公司按本契約之約定計算保
險單週年紅利,但得扣除最後一次繳交保險費之保單年度內依本條約定提前給付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