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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週年紅利分期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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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週分期提前給付批註條款(樣本)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保單紅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保證其給付額)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 十月五日
管保二字第 09402103710 號函核准
第 一 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週分期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民國九十
一月一日(含)以後生效之分紅壽險(以下簡稱本約),經要保人提出申
請、本公司同意且批註於本約始生效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約之一部份,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
批註條款。
第 二 條 保險單週分期提前給付
約有效期間內,依本約紅分配辦法得有保險單週者,得依本條之約
定,將約保險單週於預定分期提前給付日提前給付。前述預定分期提前之
「給付日」係指自本約生效後每滿一期之日,本公司將於批註時於約中載明。
本公司依前項分期提前給付保險單週將依要保人於本約當時所選擇下
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約定給付:
一、現給付。本公司應於預定分期提前給付日主動以現給付,未按時給付時,
應自預定分期提前給付日起依第四款加計息給付。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本公司應將每一保單年度內提前給付之保險單週自預
定分期提前給付日起主動依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積至次一保單週日購買
增額繳清保險。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分期提前給付保險單週,於抵繳應繳保險費後仍有餘
額者,則本公司將主動將餘額自預定分期提前給付日起依第四款(儲存生息)方
積至下一次應繳續期保險費時抵繳之;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約,
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週
給付方式
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
、儲存生息:自預定分期提前給付日起以本公司宣告之紅利累利率依據複方式
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約滿期,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或本
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內致成身故、全殘、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或終
止本約時,則本公司按本約之約定給付保險單週,但得扣除該保單年度
依本條約定提前給付之額。
南山人壽週分期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率說明:本批註條款係免費提供申請批註,故並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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