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批註條款於訂立批註條款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週年紅利分期提前給付批註條款(樣本)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
一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二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三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10371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
依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3 日金管保品字
第 09902077400 號函修訂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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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週年紅利分期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民國九十三年一
月一日(含)以後生效之分紅壽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經要保人提出申請、本公司同
意且批註於本契約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
款。
第 二 條 保險單週年紅利分期提前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保險單紅利計算方法得有保險單週年紅利者,得依本條之約定,
將本契約保險單週年紅利於預定分期提前給付日提前給付。前述預定分期提前之「給付日」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後每滿一期之日,本公司將於批註時於契約中載明。
本公司依前項分期提前給付保險單週年紅利時,將依要保人於本契約當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中
的一種約定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於預定分期提前給付日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
責於本公司者,應自預定分期提前給付日起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或基本保額。本公司應將每一保單年度內提前給付之保險
單週年紅利自預定分期提前給付日起主動依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累積至次一保單週
年日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或基本保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若分期提前給付保險單週年紅利,於抵繳應繳保險費後仍有餘額者,
則本公司將主動將餘額自預定分期提前給付日起依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累積至下一
次應繳續期保險費時抵繳之;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