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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退休領航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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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退休航變額年金保險(樣本)
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96)南壽研字第 226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費」,係指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約定於投保時所繳交之保險費。
二、「增額保費」,係指下列兩者之總和:
(一)定期增額保費約遞延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
同意後,所繳交之非固定額外保費。
(二)定期增額保費:本約遞延期間內,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
定期繳交之固定額外保費要保人得隨時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繳交
額。
三、「保單管費用」,係指本約遞延期間內,依本約第十八條約定,按月扣除
附表一所示之額。
四、「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於本約遞延期間內,依本約第十條約定為投資
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其額依附表一所示。
五、「解約費用」,係指本約遞延期間內,本公司依本約約定須償付解約或贖
回保單帳戶價值所扣除之費用,或抵扣保單帳戶價值時所收取之費用,其收取比
依附表一所示。
「投資標的」,係指本約用以積保單帳戶價值的投資項目(如附件所示)及
本公司日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之其他投資項目者。
七、「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八、「投資標的淨值」,係指由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日之淨資產價值,
以已發在外之受權單位總計算所得之額。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
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
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附表一所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
時已先扣除之費用。此外,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亦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
份。
九、「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之受權單位。
十、「投資標的價值」,係指投資標的於交日之投資標的單位乘以該日之投資標
的淨值。
十一、「保單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於交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總和。
十二、「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係指本約第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後第一
個交日。
十三、「遞延期間」,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特定期間,
得少於六年
十四、「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公司或發公司。
十五、「保險齡」,係以被保險人的投保齡加計自本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
計之,但未滿一週計入。
、「給付」,係指基本保費及於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前繳交之增額保
費,本公司自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止,按日依三
家銀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
利率計算之額,並全依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購買投資標的。
十七、「三家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合
庫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但因故變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
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十八、「指定銀」,係指辦約指定用途信託資投資業務之銀或保管業務
之銀。本約所稱指定銀現為美商花旗銀(適用投資標的貨幣
為新台幣者)或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者),但
因故變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十九、「交日」,係指以下三者兼具之日:(1)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相關規定
所規定之該投資標的之評價日(2)為中華民國銀營業日且(3)為本公司之
營業日該日非為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以下一個交日為本約所稱之「交
日」。
二十「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其後每月與約生效日相當之日。
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一、「保證期間」,係指依本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
年金之期間。要保人於投保時得指定以五
、十、十五或二十為保
證期間,保證期間自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算。
二十二、「保證額」,係指依本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
年金之總額。保證額係以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計算之。
二十三、「保證額攤提期間」,係指保證額分期給付完畢所須之期間。
二十四、「年金金額」,係指依本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額。
二十五、「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遞延期間屆滿之次一日。
二十、「未支年金餘額」,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額攤提期間內身故
者,係指本約保證期間或保證額內尚未取之年金金額。被保險人於
保證期間或保證額攤提期間屆滿後身故者係指自其身故後至其身故當
之保單年度末尚未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七、「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二十八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二十九、「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
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四定義之疾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
害事故致成附表四所稱之「癱瘓」或須接受附表四所稱之「重大器官移植手
術」者,受前述第九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三十、「生命末期」,係指經醫師診斷,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將於診斷
確定日起個月內死亡。
三十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本約遞延期間內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三十二、「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
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三十三、「殘廢」,係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一至級殘廢程
一。
三十四、「醫師」,係指經主管機關核可執業之以下各款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之配偶或被保險人二等親內之親屬:
(一)、醫學中心、教學醫院之主治醫師。
(二)、區域醫院之主治醫師。
(三)、地區醫院、專科醫院具相關專科醫師之主治醫師。
三十五、「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及財團法人醫院。
第三條 貨幣單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各項費用之收取或返還、各項給付、支付保險單借款、
返還或抵扣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遞延期間內之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的貨幣為貨幣單位。
本公司應於本約遞延期間內,依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
其保單帳戶價值。
第四條計算
約之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之計算,依下約定之:
一、計算買入(或轉入)之投資標的價值:附表三所定之交日上午十一時本約指
定銀牌告即期賣出匯
二、計算賣出(或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轉
出)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上午十一時本約指定銀牌告即期買入匯
三、本公司每月依第十八條約定扣除應付之保單管費用時:依附表三所定之交
上午十一時本約指定銀牌告即期買入匯計算。
四、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買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轉換之
適用。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
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之額後十五日內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
為同意承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 七 條 保險費的交付
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應於收取
保險費後,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 八 條 保險費之額限制
約基本保費之繳交額,得低於新台幣十萬元。
約增額保費之繳交額,每次得低於新台幣三千元。
計所繳之保險費,得高於新台幣千萬元。
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上述三項之限制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變更不
及既往。
第九條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且受要保人繳交增額保費扣除欠繳之保單管費用後
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本公司將依第十四條約定購買投資標的,保單
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約效時,本公司按日收取當月未經過期間之每月保單管費用,
後仍依第十八條約定辦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約效終止。
第 十 條 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前項解約係指依附表三所示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其解約
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
要保人終止本約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終止本約。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本公司應
將其未支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十二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約即
終止。本約之終止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影響。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
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未支年金餘額予身故受人或
其他應得之人,本公司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
應依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及其以預定利率年計算之
但本公司得先扣除於知悉被保險人生還前已給付予身故受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之
額。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三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年利一分。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投保時或繳交增額保費時應分別決定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欲投資之投資標
的及投資比
但要保人所決定之投資標的總以二十支投資標的為上限且本公司有權放寬上述限
制,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放寬限制溯及既往。
本公司於收受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區分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種依附表三所示
日之投資標的淨值,並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
要保人所投資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視為其投資額之一部分,倘於投資標的除息
基準日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給付
該投資標的可分配收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十五條 定期增額保費投資組合之變
要保人得於本約遞延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變自下一期起定期增額保費分配於投資
標的之比與組合,並符合本約第十四條第二項約定。
第十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約遞延期間內隨時以書面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或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
。本公司應悉依附表三所示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辦投資標的之轉出及轉入,
但要保人所決定投資標的之轉換須符合本約第十四條第二項約定。
前項轉換投資組合,如於每一保單年度累計辦投資標的之轉換次總計超過四次
時,要保人應按附表一支付轉換費用。但如要保人係因其投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
或本公司依本約第十七條約定取消該投資標的而被迫為轉換時計入轉換次
本公司得放寬第二項之免費轉換次限制,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
通知放寬免費轉換次之限制溯及既往。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變與通知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約有關投
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有因故解散清算或因合併而消滅等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時,本公司應於知悉前述情事後,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時,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
因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原因變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
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該消滅之投資標
的於前開期限屆滿之第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價值,或投資標的清算、取消後分配之
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貨幣市場基或貨幣型基
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無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貨幣市場基或貨幣型基時,本
公司將該消滅之投資標的於前開期限屆滿之第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價值或投資標
的清算取消後分配之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新台幣計價之貨幣市場基或貨幣
型基
第十八條 每月保單管費用
約遞延期間內,本公司依附表三所示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自保單帳戶價值中
扣除投資標的單位,以支付附表一所之每月保單管費用。
本公司扣除每月保單管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各投資標的佔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比
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之單位
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後)之餘額
足支付每月應付之保單管費用時,本公司仍依第一項約定,按日扣除該月
之保單管費用至前述餘額為止。本約保單帳戶價值為時,本公司應催告要
保人交付相當之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付者,本約停止效,本
公司並應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約為各項給付時,如有每月應付之保單管費用未扣除,本公司得先扣
除前開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九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在本約遞延期間內,得申請自其指定之投資標的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
每次贖回之得少於新台幣壹萬元且贖回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亦得低於本
公司規定之最低額,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變投資標的贖回相關規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每次贖回之額下限之變,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變更不
溯及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三所示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除部份贖回之解約費用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息給付。
前項部份贖回之解約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要保人申請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後約就要保人申請贖
回之部分即終止。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二十條 豁免解約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約遞延期間內初次發生並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之重大疾病
廢或生命末期情形者,本公司將自要保人申請豁免解約費用起,豁免解約費用。但經
醫師診斷確定後所繳交之增額保費或被保險人直接因下事由致成第二條之重大疾
病、殘廢或生命末期者,在此限:
一、要保人之故意為。
二、被保險人之故意為。
三、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成份超過道交通法規定
標準者。
要保人依前項申請豁免解約費用,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四、診斷書。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申請豁免解約費用時本公司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其就醫相關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要保人經申請豁免解約費用後,得再繳交增額保費。
第二十一條 遞延期滿之選擇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遞延期間屆滿時申請贖回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或年金,並
於遞延期間屆滿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變之。
要保人選擇申請贖回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者本公司將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後一個月
依附表三所示交日之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依附表一計算之解約費用後
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之。本公司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帳
戶價值後,本約即終止。
要保人申請贖回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
要保人選擇申領年金者,年金人應於屆遞延期間屆滿日前提出被保險人生存證
明文件與申請書若年金人未依上述約定提出者,本公司將依前二項約定給付遞
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本約即終止。
要保人未為第一項之選擇時本公司將依前項約定給付年金並以保證期間二十
保證期間年金型做為本
年金之給付方式。
第二十二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約以要保人投保時約定之遞延期間屆滿後次一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得超
過保險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日;要保人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
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日作為年金給付開始日,無相當日者,為該
月之末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
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變日之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及計算年金金額所
依據之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及其百分比比
前項年金給付內容係以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第四十五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
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後)依當時年金生命表及當時預定利率
估算,但實際年金給付額應依本約第二十三條約定計算。
第二十三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及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
單借款及其應付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及保證期間(如有)計算
每月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月取之年金金低於新台幣三千元時本公司改依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
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予年金人,本
約即終止。
第一項之預定利率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變。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內身故後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時本公司依下方式計算
未支年金餘額,一次給付予身故受人,本約即終止:
保證期間年金型: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預定利率
折算應給付之年金金額。
二、保年金型:被保險人於保證額攤提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證
扣除已年金金額後之餘額計算應給付之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時法規定之最
年領年金金額所需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應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之年金給付開始日及次月起之每月相當日(無相當日
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人,至保證期間或保證額攤提
期間屆滿。如逾十五日未給付者,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之。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時或保證額攤提期間屆滿時仍生存,繼續給
付至被保險人身故之該保單年度末或被保險人之保險齡達到一一O歲二者中較早
發生者止,本約並即
終止。
如本約已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申請提前給付,本公司就提前給付部分,再給付
,且年金得撤銷提前給付申請。
第二十四條 年金的申
要保人選擇年金給付者年金人應於屆遞延期間屆滿日前,及保證期間或保證
額攤提期間屆滿後之生存期間,第一次支領年金給付前,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
險人生存之文件及申請書。但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額攤提期間內在此限。
保證期間或保證額攤提期間內,年金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
預定利率折算。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時,受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四、申請書。
前項情形除被保險人於保證額攤提期間內身故而應依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二款計
算外本公司應依預定利率折算未支年金餘額後之現值計算之。本公司應於收齊
所需文件後十五日內一次給付之,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
應給付遲延年利一分。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未支年金餘額之權,本公司依本約之
約定方式計算未支年金餘額,一次給付予其他受人。無其他受人,則給付
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二十五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年金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身故受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外,以被保
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約身故受人。
約如未指定身故受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者,
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
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於本約遞延期間內,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再另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借款本息時,
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抵扣之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
即抵扣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於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屆滿第三十一日,本
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以保險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七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償付解約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先扣除本約保險單
借款及其應付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
第二十八條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齡為大者,本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
費無息退還要保人,但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部分贖回之保單帳戶價
值(如有)後之餘額,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但上述
情形發現於遞延期間且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
保人已扣除之保單管費用再加上依附表三所示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
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收給付後之餘額。
二、如果在年金開始給付後始發覺投保齡錯誤,且因投保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
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
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因投保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
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其息按
本公司退還保險費或給付年金差額當時之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二十九條 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所發之有價證券不論遞延期間
內、遞延期間屆滿,或於本約終止時,本公司依本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
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人直接承擔損並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負保
證及履行之義務。要保人及受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
、匯、投資標的相關市
場變動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第三十條 特殊情事之處
遞延期間內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退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設定之投資組合中之
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
公司先返還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
滅後之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應付之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後返
還之,本公司負擔息。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
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以書面回覆本公
逾期未回覆且前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單位之事
由仍未解除者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
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應分配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
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
資標的後無其他投資標的者該無法依本項前段約定方式分配之額,改轉入本公司
指定之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貨幣型基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無相同
投資標的貨幣之貨幣型基時,本公司將該分配之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新
台幣計價之()貨幣型基
本公司購買或賣出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
資標的淨值之情事本公司負擔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
日之淨值計算購買或賣出之單位。
第三十一條 保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三十二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之。
第三十三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款、第十七款、第十八款、
八條、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附表一之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及報
經主管機關准予變之內容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得排除消
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保單管費用
自本約遞延期間內,依本約第十八條約定,按月扣除超過與下述保單
帳戶價值之比相當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每月保單管費用。
扣除保單管費用時之保單帳戶價值 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比
小於新台幣 100 萬(含)的部分
%
12
1
超過新台幣 100 萬至 500 萬(含)的部分
%
12
5.0
超過新台幣 500 萬至 800 萬(含)的部分
%
12
25.0
超過新台幣 800 萬的部分 收取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約遞延期間內,依本約第十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
取之費用。於同一保單年度累計要保人辦投資標的之轉換次,總計得免
費轉換投資標的四次,超過四次時,每次收取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
解約費用
約遞延期間內,本公司依本約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約定返
還保單帳戶價值,就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或依第二十條以
保單帳戶價值抵扣未償還之借款本息時,所收取之解約費用。解約費用計算
係以依前述情形所贖回之額,扣除如下所述每一保單年度得免扣除解約費
用之額後以其餘額依序對應所已繳交之每筆保險費(含基本保費及增額保
以下同)分別乘以每筆保險費繳交後經過之年度所對應之解約費用計算
之,以超過當期返還或抵扣之保單帳戶價值為限,並符合下約定:
(1)每筆保險費僅分別自繳交之日起五入解約費用計算並最多以收取
一次為限。
(2)且每一保單年度第一次返還或扣抵保單帳戶價值時贖回之額在投資標
的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十(含)範圍內的部分得免扣除或收取解約費
該免扣除解約費用之贖回額應於計算解約費用之每筆保險費範圍中
依序扣除之。
每筆保險費自繳交之日起經過之
年度
1 2 3 4 5
最高解約費用 6% 5% 4% 3% 2%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時已先
扣除之費用(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收取)
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註: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費、受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
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相關
營運管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
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亦保有得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
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其實際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
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附表二: 廢 程
項目 殘廢程
殘廢
等級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中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
生活需人扶助者。
2
1
經障害
(註 1)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尚能自者。
3
雙目均失明者。
1
雙目視退至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退至0.06 以下者。
4
2
障害
(註 2)
一目失明,他目視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3
聽覺障害
(註 3)
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4
咀嚼吞嚥及言語
機能障害(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要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且
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
障害(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但
日常生活尚可自者。
3
5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上肢缺損障害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註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者。
5
6
上肢機能障害
(註 7)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註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下肢缺損障害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註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者。
5
7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0)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註1
1-1.「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
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各項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
科、經外科或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為依據。
(1)因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1 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但因經障害高,終身能從事工作
者:適用第 3 級。
(4)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入浴等。
(5)有失語、失認、失等之病灶症、四肢麻痺、錐體外、記憶障害、知覺障
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障害;或者麻痺等症雖為輕,身體
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6)中樞經系統障害,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及錐體外之輕麻痺,依影像
檢查始可證明之輕腦萎縮、腦波常等屬之,此等症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
之結果審定之。
(7)中樞經系統之頹廢症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
級定之,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
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障害與平衡機能障
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作致性格變化而
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
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認為能期待醫效果時,及因治致症
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
及平衡機能障害,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等中樞經系
統之障害發現者亦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平衡機能障害,終身能從事
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
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選用合
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
其所遺症候按照附註精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表以矯正後視為準,但矯正能者或依矯正後
發生等像症,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眼視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
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註3
3-1.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密聽計(Audiometer)之,其平均聽
喪失以分貝
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審定之。
註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
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常、喉頭支配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
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吞嚥
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
似之食物以外,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
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
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
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能構音者。
A. 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 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 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 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 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 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 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
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註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管、膀胱及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綜合衡,永久
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
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註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斷者。
6-2.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
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予計入。
註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如下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
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之程,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明圖。
註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 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
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
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照上
肢之各該項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
個月治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即可判定者在此限。
附表三:
日一覽表:本公司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係依以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為準。
投資標的
項目
投資標的貨幣
為新台幣者
投資標的貨幣
非為新台幣者
投保時繳交
之基本保費
和增額保費
(如有)
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基本保費投
資時點以後
定期繳交之
增額保費
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註
一)後第一個交
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註
一)後第一個交
基本保費投
資時點以後
繳交之
期增額保費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投資標的之購買
本公司同意效且實際收
受保險費之日後第一個交
本公司同意效且實際收
受保險費之日後第一個交
首期
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
後第二個交
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
後第一個交
每月保單管
用之扣除
第二個保單
足月日以後
保單足月日後第二個交
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
二個交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
一個交
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之申
請贖回
遞延期滿之日後第二個
遞延期滿之日後第一個
要保人終止約時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
二個交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
一個交
投資標的轉換
轉出
審核完成日後第二個交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轉入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
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
淨值之日後第一交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
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
淨值之日後第一交
齡錯誤時返還之保單帳戶價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二
個交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一
個交
註一:「實際收受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註二:【舉例說明】:本公司於 3 1 日受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以投資標的貨幣非
為新台幣者為
3月1日 3月2日 3月3日 3月4日
1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通知本公司,
3 2 日轉出
之投資標的淨值
投資標的價值及
之計算
要保
人之申請
並完成審
核 之 日
投資標的淨
值(用於計
算轉出之投
資標的單
2、以本日之匯
算轉出之投資標
的之新台幣價值
以本日之投資
標的淨值、匯
,計算轉入
之投資標的單
注意事項: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之日悉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規定為準。
附表四:
重大疾病之定義如下:
疾病名稱
癌症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效日起經「醫
師」診斷確定之附表 A 及附表 B 列惡性新生物,並由「醫院」對其病
片檢查或血液學診斷確定,屬政院衛生署公佈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
統計分標準歸性腫瘤。
前述癌症疾病並包括人免疫缺乏病毒引起之癌症疾病。
附表 A政院衛生署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
國際分號碼
140-149 唇、口腔及喉之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性腫瘤
170-175
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性腫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性腫瘤
200-208 巴及造血組織之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附表 B
第一期前腺癌
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性黑色素瘤除外
第一期膀胱癌
Duke 分期系統為 A(或相等)者之結腸直腸癌
巢邊緣性癌症
TNM 分期系統為 T1N0M0 者之顯微性乳突
RAI 分期系統為第二期(含)以下之慢性巴性白血
第一期何杰
原位癌
疾病名稱
心肌梗
指因冠動脈阻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
(2)最近心電圖的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者。
(3)心肌酶之常增高。
動脈繞
道手術
係指為治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
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動脈有狹窄或阻情形必須接受冠
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包括在內。
腦中風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梗致永久性經機能障
礙者。
所謂永久性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個月後,經腦「專科醫師」
定仍遺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
居、步、入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
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慢性腎衰竭
毒症)
指二個腎臟慢性且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者。
癱瘓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肢、或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超過個月
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
節。
重大器官移
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附件:
投資標的名稱
( 1)
簡稱 貨幣單位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是否配息
(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友邦巨人證券投資
信託基
友邦巨人基
股票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巨債券證券
投資信託基
友邦巨
券基
貨幣
市場基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平衡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友邦旗艦全
球平衡組合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成長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友邦旗艦全
球成長組合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安穩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友邦旗艦全
球安穩組合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全球牌組合
證券投資信託基
友邦全球
牌組合基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日本小型公司
股票基 A3
友邦日本小
型公司股票
A3
股票型
日圓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丁美洲基
A
友邦丁美
洲基 A
股票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新興市場債券
A
友邦新興市
場債券基
A
債券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天達環球策股票
C
天達環球策
股票基
C
股票型
美元 天達資產管根西
島有限公司
天達環球能源基
C
天達環球能
源基 C
股票型
美元 天達資產管根西
島有限公司
-美國收
A2
-美國收
A2
債券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全球成長趨勢
A
-全球成
長趨勢基
A
股票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國際醫
A
-國際醫
A
股票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新興市場成長
A
-新興市
場成長基
A
股票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景順潛證券投資
信託基
景順潛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主證券投資
信託基
景順主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科技證券
投資信託基
景順全球科
技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康健證券
投資信託基
景順全球康
健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台灣科技證券
投資信託基
景順台灣科
技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天下地產證券
A
景順天下地
產證券基
A
股票型
美元 景順投資管亞洲
有限公司
滙豐鳳證券投資
信託基
滙豐鳳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台灣成長證券
投資信託基
富達台灣成
長基
股票型
新台幣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基-國際債券
富達國際債
券基
債券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元債券
富達歐元債
券基
債券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日本基 富達日本基
股票型
日圓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洲小型
企業基
富達歐洲小
型企業基
股票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洲基 富達歐洲基
股票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美國基 富達美國基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星馬泰基
富達星馬泰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亨德森遠泛歐地
產股票基
亨德森遠
泛歐地產股
票基
股票型
歐元 亨德森基(
森堡)公司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全球基
伯頓全球投
資系-全球
股票型
美元 坦伯頓投
資管公司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全球債
券基
伯頓全球投
資系-全球
債券基
債券型
美元 顧問公司
美國高孳息/
債券基 A2
美國高
孳息/
券基 A2
債券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
世界科技基
A2
世界科
技基 A2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
世界黃
A2
世界黃
A2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
環球資產配置
A2
環球資
產配置基
A2
平衡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
新興歐洲基
A2
新興歐
洲基 A2
股票型
歐元 貝萊德(森堡)
新能源基
A2
新能源
A2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
世界礦業基
A2
世界礦
業基 A2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
寶源環球基-
亞洲債券 A1
寶源亞洲債
A1
債券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
)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
歐元增值 A1
寶源歐元增
A1
股票型
歐元 寶源投資管(
)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
美國小型公司 A1
寶源美國小
型公司 A1
股票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
)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
新興亞洲 A1
寶源新興亞
A1
股票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
)有限公司
瑞士銀(森堡)
新興市場債券基
瑞銀新興市
場債券基
債券型
美元 瑞士銀新興市場
股份有限
公司
瑞士銀(森堡)
美元基
瑞銀美元基
貨幣型
美元 瑞銀貨幣市場基
股份有限公司
瑞士銀(森堡)
歐元基
瑞銀歐元基
貨幣型
歐元 瑞銀貨幣市場基
股份有限公司
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依實際銷售實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投
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
2:基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配息或視經人決定)及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的公開
明書所載為準。
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保單管費用
自本約遞延期間內依本約第十八條約定按月扣除超過與下述保單
帳戶價值之比相當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每月保單管費用。
扣除保單管費用時之
保單帳戶價值
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比
小於新台幣 100 萬(含)的部分
%
12
1
超過新台幣 100 萬至 500 萬(含)的部
%
12
5.0
超過新台幣 500 萬至 800 萬(含)的部
%
12
25.0
超過新台幣 800 萬的部分 收取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約遞延期間內依本約第十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
取之費用於同一保單年度累計要保人辦投資標的之轉換次總計得免
費轉換投資標的四次超過四次每次收取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
解約費用
約遞延期間內本公司依本約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約定返
還保單帳戶價值就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或依第二十條以
保單帳戶價值抵扣未償還之借款本息時所收取之解約費用解約費用計算
係以依前述情形所贖回之扣除如下所述每一保單年度得免扣除解約費
用之額後,以其餘額依序對應所已繳交之每筆保險費(含基本保費及增額
保費,以下同)分別乘以每筆保險費繳交後經過之年度所對應之解約費用
計算之超過當期返還或抵扣之保單帳戶價值為限並符合下約定:
(1) 每筆保險費僅分別自繳交之日起五入解約費用計算,並最多以收
取一次為限。
(2) 且每一保單年度第一次返還或扣抵保單帳戶價值時贖回之額在投資
標的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十(含)範圍內的部分,得免扣除或收取解
約費用。該免扣除解約費用之贖回額應於計算解約費用之每筆保險費
範圍中依序扣除之。
每筆保險費自繳交之日
起經過之年度
1 2 3 4 5
最高解約費用 6% 5% 4% 3% 2%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
取。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
取。
於計算投資
標的淨值時
已先扣除之
費用(由投
資標的所屬
公司收取)
受益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
取。
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受益人服務費及其實際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
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相關營運
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亦保有得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
取該費用之權其實際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通知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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