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本附約保單年度末。
本附約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原因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
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十七條豁免保險費時,不適用前項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之約定。
本附約於主契約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時,其效力亦隨同撤銷。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約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但本附約已確定可豁
免保險費或繳費期間屆滿者,不在此限:
一、 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
二、主契約終止。
第二十三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附約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二十一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六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首次罹患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首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及「首次罹患特
定癌症疾病保險金」的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附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附約「祝
壽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附約受益人。
被保險人得就其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有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之情事,事先指定主契約身
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倘未指定,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
險金之受益人。
第四項與第五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首次罹患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首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首次罹患特定癌症疾
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首次罹患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首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首
次罹患特定癌症疾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