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繳交增額保費時所決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淨值購買投
資標的。
前項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上述最低投
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要保人所投資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視為其投資金額之一部分。投資標的除息基準
日,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該投
資標的可分配收益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十六條 每月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及保單管理費用
依前條以第一期基本保費購買投資標的後,本公司將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
價值,以下列方式,按扣除當時之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計算各投資標
的應分配之費用數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於應付之當月保障費用、保單行
政費用及保單管理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以支付上述費用:
一、保障費用及保單行政費用之扣除:優先以基本保費帳戶價值所投資之投資標的單
位數或金額扣除。若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不足扣除時,再以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扣除
之。
二、保單管理費用之扣除:同時按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所投資之投資標的單
位數或金額扣除之。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前項保障費用自被
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之保單足月日,依本條約定扣除。
雖要保人悉依本契約第六條約定按期繳納第二期以後之基本保費,但如本契約之保單
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仍不足以支付每月應付
之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及保單管理費用時,本公司仍按第一項約定,依日數比例
扣除該月之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及保單管理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為止。保單
帳戶價值為零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相當之不定期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後逾
三十日仍不交付者,本契約效力停止。
給付保險金或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得先
扣除未繳之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及保單管理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七條 投資組合之變更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變更自下一期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
起,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所投資之投資組合。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
例不得少於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
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第十八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申請轉換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帳戶中投資
之投資標的或比例,本公司應悉依附表二所定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辦理投資標的之
轉出及轉入。但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帳戶間之投資標的不得相互轉換,且所決定之每
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基本保費帳戶價值或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之
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
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前項申請轉換投資組合於每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十二次(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
帳戶之申請轉換次數應累計)。總計超過十二次之免費申請轉換次數時,應按附表一
第四項支付轉換費用。要保人因其投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或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