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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財星高照變額萬能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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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10047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95)南壽研字第 20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
(96)南壽研字第 013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該保額變更時,
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二、「總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三、「投資標的」:係指投資標的一覽表(詳附表五)中所列之投資項目,以及經主
管機關同意變更之其他投資項目,而由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買入(轉入)或投資
者。
四、「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五、「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
六、「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七、「指定銀行」:係指辦理本契約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業務之銀行或保管業務之
銀行。本契約所稱指定銀行現為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適用投資標的貨幣為新
台幣者)或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者),但若將
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八、「交易日」:係指以下第1目、第2目及第3目兼具之日:
(一)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相關規定所規定之該投資標的之評價日。
(二)扣除週休二日及銀行業主管機關依法公佈之休假日後之中華民國全體銀行
共同營業日。
(三)本公司之營業日。
九、「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其後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
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十、「保單月份」: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其後各「保單足月日」起,至下一「保單
足月日」經過之期間。
十一、「首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係指本契約第四條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第一
個交易日。
十二、「收益給付」:係指已繳交之保費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撤銷權行
使期限屆滿日止按日依四家行局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每月之第一個
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利率單利計算之數額。
十三、「投資標的價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乘以該日之淨
值。
十四、「投資標的淨值」:係指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易日之淨資產價值,除
以已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額。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
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
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捐與本契約附表一第六項所列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
先扣除之費用。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亦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
十五、「保單帳戶」:係指為計算、運用保單帳戶價值而設之專設帳簿。本契約保單
帳戶可區分為基本保費帳戶與增額保費帳戶。
十六、「保單帳戶價值」:係指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戶價值總和,亦即要
保人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
十七、「基本保費」:係指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約定,並記載於本契約保險單首頁
所載之每期約定所繳之本契約保險費。其數額得經約定減少,但不得增加。其
減少後之數額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之最低數額。
「基本保費」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基本保費」。
十八、「增額保費」: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
司同意後,所繳交之額外保費。該保費每次繳交金額不得低於申請時本公司規
定之金額。
十九、「保單行政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
除依附表一第一項所規定之金額。
廿、「保障費用」:係指本公司依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年齡、體況釐定之保險費率
乘以基本保險金額而計得之數額。
廿一、「保單管理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
除依附表一第三項所規定之金額。
廿二、「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十七條約定為投資標的
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依本契約附表一第四項所示。
廿三、「解約費用」: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依第九
條及第十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或因第廿九條約定須以保單帳戶價值抵
扣時,所扣除之費用;其計算方式如附表一第五項所示。
廿四、「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
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
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廿五、「投保年齡」:係指被保險人投保時之年齡,該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
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廿六、「保險年齡」:係指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
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廿七、「四家行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
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金融機構為準。
廿八、「主管機關」: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係指主管各該相關目的事業之公權力機
關或機構。
廿九、「基本保費繳交次數」:係指繳足一期基本保費為一次。如欠繳基本保費,
保人繳交之增額保費如足以抵付一期基本保費時,將優先抵作基本保費,抵足
一期亦視為一次。累計基本保費繳交次數不因本契約停效而歸零。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基本保費時開
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
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
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返還要保人所繳保費;本契約
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
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及返還、支付保險單借款、各項費用及給付、及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之計算,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率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計算買入(或轉入)之投資標的價值:附表二所定之交易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
定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
二、計算賣出(或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轉
出)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定銀行牌告即期買入匯率。但本公司
每月依第十五條扣除應付之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時,改依保
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定銀行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三、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轉換之
適用。
第 六 條 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之繳費次數得彈性繳交要保人可按本契約所載交付
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將開發憑證送交要保人收執。
第二期以後分期之基本保費於約定日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本公司得通知要
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月繳或季繳者,無庸通知。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基本保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
能依此項約定受領基本保費時,得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
第二期以後分期基本保費於屆本契約所載約定交付日而未交付者本公司仍將依第十
五條約定扣除每月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及保單管理費用。若保單帳戶價值(如有
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不足支付依第十五條應付之一個月保障
費用、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者,本公司仍按第十五條約定,依日數比例扣除
該月之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及保單管理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為止。
保單帳戶價值因前項約定而為零者,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本契約自催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基本保費時本契約自寬限
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如於本契約停止效力前,繳交增額保費該繳交之增額保費將先抵作一期基本
保費,以使本契約不發生本條第四項約定之停止效力若繳交之增額保費不足抵繳一
期基本保費時,將退還予要保人,本契約仍生本條第四項約定之停止效力。
第 七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因本契約第六條或第十五條第二項約定停效者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
保人繳交申請復效日當期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 八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
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
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
人。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所為之返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
標的前,除前項之保單帳戶價值外,另返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第 九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二所
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
面通知之日為契約終止日。本公司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解約金,
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約定。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因契約終止而須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須扣除附表一所示之解約費用。
第 十 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得隨時自其指定之保單帳戶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贖回之金額及贖回
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不得低
於本公司當時規定之最低數額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變更投資標的贖回
相關約定,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贖回金額下限之變更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變更不
溯及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
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按第一項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收取附表一所示之解約費用。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十一條 基本保費帳戶解約費用之免除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二保單年度起要保人按第十條之約定於各保單年度內第一
次申請部分贖回基本保費帳戶價值時就贖回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金額不超過當時基
本保費帳戶價值百分之五之範圍內,得免扣除解約費用但贖回之金額超過前開比例
以上之部份,則解約費用仍應依第十條第三項約定扣除。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九條至第廿三條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客觀上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
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本契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同時終止於被保險
人失蹤期間發生應給付可分配收益者,本公司應按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三項約定辦理。
本契約之終止不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影響。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本公司於收受首期基本保費或同時繳交之增額保費按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約定分
別加計收益給付後或於保單有效期間內收受第二期以後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區分
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種類,按要保人於投保時、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變更投資組合、
繳交增額保費時所決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淨值購買投資
標的。
前項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上述最低投
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要保人所投資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視為其投資金額之一部分投資標的除息基準
,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該投
資標的可分配收益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十五條 每月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及保單管理費用
依前條以首期基本保費購買投資標的後本公司將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
值,以下列方式,按扣除當時之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
應分配之費用數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於應付之當月保障費用保單行政
費用及保單管理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以支付上述費用:
保障費用及保單行政費用之扣除優先以基本保費帳戶價值所投資之投資標的單
位數或金額扣除。若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不足扣除時,再以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扣除
之。
保單管理費用之扣除同時按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所投資之投資標的單
位數或金額扣除之。
雖要保人悉依本契約第六條約定按期繳納第二期以後之基本保費但如本契約之保單
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仍不足以支付每月應付
之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及保單管理費用時,本公司仍按第一項約定,依日數比例
扣除該月之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及保單管理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為止保單
帳戶價值為零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相當之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
仍不交付者,本契約效力停止。
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先扣除未繳之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及保單管理費用後再
給付。
第十六條 基本保費投資組合之變更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變更自下一期基本保費起基本保費所投
資之投資標的組合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基本保費之百分之
,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
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申請轉換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帳戶中投資
之投資標的或比例本公司應悉依附表二所定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辦理投資標的之
轉出及轉入。但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帳戶間之投資標的不得相互轉換且所決定之每
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基本保費帳戶價值或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之
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
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前項申請轉換投資組合於每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四次(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帳
戶之申請轉換次數應累計)。總計超過四次之免費申請轉換次數時,應按附表一第四
項支付轉換費用。要保人因其投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或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八條
約定取消該投資標的被迫為前項轉換時,不計入申請轉換次數。
本公司得放寬第二項之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並於三十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
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不溯及既往。
依第一項申請轉換投資組合要保人申請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
資標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時,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
行。
第十八條 投資標的之變更與通知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更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契約有關投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
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時,本公司於知悉投資標的解散、清算之情事
後,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時,應以書面於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因第三項、第四項之原因變更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
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若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
消後分配之數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重新計
算比例,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
消之投資標的後,若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帳戶其中之一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
將返還該分配之數額;若兩者皆無其他投資標的者,除應返還該分配之數額外,本契
約同時終止。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後依要保人選擇之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購買或賣出基金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或拒絶基金申購或買回之情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
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易日之淨值計算購買或賣出之單位數。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
金」,本契約同時終止。但受益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身故保險金者,其身故保險金按總保險金額及該次所繳之
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計付之。如有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三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契
約第十五條第三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前項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日計付之。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 廿 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 (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 ,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為本契約約定之基本保險金額不包含投資部分之保單
帳戶價值。
第廿一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之上限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九十年七月
十一日 (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
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含) 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廿二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給付方式
前條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按下列約定辦理,本契
約並即行終止:
一、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其超過部
分,本公司應按比例無息返還要保人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計算方式係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辦
理。
三、如有受益人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本契約
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本公司應將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一併返還予要
保人。
如有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三項約定之事由者,優先自前項應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
除,若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扣除時,將再自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扣除之。
第廿三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重複投保時之處理
第廿一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數個保
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廿一條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
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該保險人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人應理賠之金額後所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廿四條 加值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繳交如附表三所定次數之基本保費時本公司按當次所繳
交之基本保費乘以附表三所示比例之金額給付「加值給付」,並依附表二所示之交易
日全數依該次基本保費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但於附表三所定第一個給付期開始前、各給付期內或於下一個給付期開始前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時,取消下一個給付期之加值給付:
一、任一保單年度,贖回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超過百分之五者。
二、任一保單年度,贖回基本保費帳戶價值次數達二次(含)以上者。
第廿五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
有效時,本公司按滿期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前項所稱滿期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
價值計算。如有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三項約定之事由者則應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三項
之約定予以扣除後計算之。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廿六條 全殘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示殘廢情形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
司按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全殘保險金」,本契約同時終止。但受益人
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全殘保
險金者,其全殘保險金按總保險金額及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計付之。
前項情形,如有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三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三項
之約定予以扣除。
第一項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保單
帳戶價值計算。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四所列兩款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全殘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全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第廿七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無其他受益人
者,其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不適用前款但書之約定。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廿六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
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本公司按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廿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
第廿六條第三項辦理。但前項所為之返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後、購買投資標的前,除保單帳戶價值外,另返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第廿八條 特殊情事之處理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所繳保費時,如要保人設定之投
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買回價
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本公司將先行返還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再以該投資
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應付之數
額,並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金後給付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
,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約定期限以書面回覆本公
逾期未回覆且前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事
由仍未解除者,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數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
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
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若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帳
戶其中之一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之數額若兩者皆無其他投資
標的者,除應返還該分配之數額外,本契約同時終止。
第廿九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
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時,
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抵扣之。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
將立即抵扣且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應抵扣之保單帳戶價值總額,除借款本息外並應加計依附表一所
示之解約費用。應抵扣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先按保單帳戶價值中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所佔比例,計算各帳
戶應分配之借款本息數額;
二、再依下列公式計算應抵扣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戶價值:
應抵扣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或增額保費帳戶價值
各帳戶應分配之借款本息數額 ÷(1-該帳戶按附表一所示之解約費用收取比
例)
再按各帳戶中各個投資標的價值分別佔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之
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抵扣之相當單位數。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
給付。
第 卅 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
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年齡為高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無息返還要
保人已繳保費(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如有部分贖
回之保單帳戶價值應予扣除。但錯誤原因係可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
司無息返還要保人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再加上依附表二所示
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返還溢繳部份的保障費用。
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障費用與
應繳保障費用的比例計算基本保險金額。
三、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例計算基本保險金額,
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其利息按
本公司返還當時之四家行局最近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第卅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
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全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卅二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卅三條 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律所發行其不論於本契約有效期間
內或於本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為各項
給付,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直接承擔損益並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負履行之義務。要保人及受益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律、匯率、投資標的相關市
場變動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第卅四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
要保人。
第卅五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六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八款、
第十九款、第廿一款、第廿二款、第廿三款及第廿七款、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
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卅一條及附表一之
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
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卅七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一:
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保單行政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每月不超過新台幣一○○
元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以作為保單行政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
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
、保障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
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詳附表六)。
保單管理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分別自基本保費帳戶價值及增
額保費帳戶價值,扣除不超過下列比例之相當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以作為保
單管理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
保人,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超過前開上限:
(一)自基本保費帳戶價值扣除者:
保單年度 1 10 保單年度 11 保單年度(含)以後
最高收取比例 0.4﹪ 0.2﹪
(二)自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扣除者:
保單年度 自第 1 保單年度起
最高收取比例 0.2﹪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時,
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投資標的四次,超過四次
時,每次收取不超過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
內變動之權利及放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限制,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
五、解約費用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依第九條、第十條約定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或因第廿九條約定須以保單帳戶價值抵扣時,自返還或
抵扣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費用:
(一)自基本保費帳戶價值扣除者:按返還或應抵扣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乘以下
表所定收取比例,惟本公司保有於下表所列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超過前開上限。
繳費
方式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最高收
取比例
第1 2 第1 4 第1 8 第1 24 25
第3 4 第5 8 第9 16 第25 48 20
第5 6 第9 至 12 17 24 第49 72 15
7 813 16 25 32 73 96 10
9 10 17 20 33 40 97 120 5%
基本
保費
繳交
次數
11 次以上 21 次以上 41 次以上 121 次以上 0
基本保費繳交次數達本險約定實際應收取解約費用(亦即收取比例非為 0%)
之最末一次者,於達該次後之下一期分期基本保費約定交付日(含)起,得
免扣除解約費用。
(二)自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扣除者:按返還或應抵扣之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乘以下
表所定收取比例,惟本公司保有於下表所列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超過前開上限。
保單年度 自第 1 保單年度起
最高收取比例 5 ﹪
保管費(註一)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經理費(註一)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資
標的淨值時
已先扣除之
費用
受益人服務費
(註一)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註一: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理費、受益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金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
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
相關營運管理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
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
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當時通知者為準。
附表二:
交易日一覽表:本公司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係依以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為準。
投資標的
項目
投資標的貨幣
為新台幣者
投資標的貨幣
非為新台幣者
首期基本保費
及同時繳交之
增額保費
首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首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第二期以後
基本保費及
加值給付
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第
一個交易日(註一)
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第一
個交易日
非復效之增
額保費(不包
括與首期基
本保費同時
繳交者)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易日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易日
投資標的之購買
復效
同意復效且實際收受保費
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同意復效且實際收受保費
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首期
首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後第一個交易日
首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當日
每月保單行政費
用、保障費用、
保單管理費用之
扣除
第二期以後
保單足月日後第二個交
易日
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
易日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身故保險金、全殘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
價值之給付方式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二
個交易日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
個交易日
契約的終止
1、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
第二個交易日
2、被保險人行使撤銷同
意權者,改以收到被
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
後第二個交易日
1、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
第一個交易日
2、被保險人行使撤銷同
意權者,改以收到被
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
後第一個交易日
轉出
審核完成日後第二個交
易日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易日
投資標的轉換
轉入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
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
淨值之日後第一交易日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
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
淨值之日後第一交易日
滿期保險金
滿期日後第二個交易日 滿期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依第八條解除契約而返還保單帳
戶價值
解除通知發出日後第
二個交易日但受益人
已申請身故保險金
葬費用保險金或全殘
保險金者則改以收到
理賠申請文件之日後
第二個交易日
解除通知發出日後第
一個交易日但受益人
已申請身故保險金
葬費用保險金或全殘
保險金者則改以收到
理賠申請文件之日後
第一個交易日
因年齡錯誤時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
第二個交易日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
第一個交易日
註一:「實際收受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註二:【舉例說明】:本公司於 94 3 1 日受理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以投資標的貨
幣非為新台幣者為例)
交易日 3 1 3 2 3 3 3 4
1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通知本公司,
3 2 日轉出
之投資標的淨值
投資標的價值及
匯率之計算
受理要保
人之申請
並完成審
核 之 日
投資標的淨
值(用於計
算轉出之投
資標的單
數)
2、以本日之匯率計
算轉出之投資標
的之新台幣價值
以本日之投資
標的淨值、匯
率,計算轉入
之投資標的單
位數
注意事項: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之日悉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規定為準。
附表三:
加值給付之計算(註一):
給付期
(註二)
繳費方式
三+k(註四)
年繳 6 9 12 次及嗣後次數(註三)
半年繳 11 12 17 至 18 23 24 次及嗣後次數(註三)
季繳 21 24 33 36 45 48 次及嗣後次數(註三)
月繳 61 72 97 108
133 144 次及
嗣後
次數(註三)
給付比例 5% 10% 15%
註一加值給付之計算係指就表列所示當次所繳交之基本保費數額乘以依表列所示百分比計算
之。
註二:給付期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加值給付」之基本保費繳交次數。
註三:嗣後基本保費繳交次數按下列方式計算:
1.年繳者:第(12+3 × k)次
2.半年繳:第【(12+3×k)× 2-1】 次至第【(12+3×k)× 2】 次
3.季繳者:第【(12+3×k)× 4-3】 次至第【(12+3×k)× 4】 次
4.月繳者:第【(12+3×k)× 12-11】次至第【(12+3×k)× 12】次
註四:k=0、1、2、
附表四:
殘廢程度表
殘廢程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
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1、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五:
z 投資標的一覽表
投資標的名稱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是否配息
(*)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友邦巨人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友邦巨人
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巨輪債券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友邦巨輪
債券基金
類貨幣
市場基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潛力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景順潛力
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主流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景順主流
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科技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全球
科技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康健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全球
康健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台灣科技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台灣
科技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龍鳳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滙豐龍鳳
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台灣成長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富達台灣
成長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平衡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友邦旗艦
全球平衡
組合基金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成長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友邦旗艦
全球成長
組合基金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安穩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友邦旗艦
全球安穩
組合基金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全球金牌組合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友邦全球
金牌組合
基金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列
-友邦日本新遠景
基金 A
友邦日本
新遠景基
金A
股票型
美元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列
-友邦歐洲小型公
司股票基金 A1
友邦歐洲
小型公司
股票基金
A1
股票型
歐元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列
-友邦日本小型公
司股票基金 A3
友邦日本
小型公司
股票基金
A3
股票型
日圓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富達基金-國際債
券基金
富達國際
債券基金
債券型
美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元債
券基金
富達歐元
債券基金
債券型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日本基
富達日本
基金
股票型
日圓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洲小
型企業基金
富達歐洲
小型企業
基金
股票型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洲基
富達歐洲
基金
股票型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美國基
富達美國
基金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列-全球
基金
富蘭克林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
- 全球
基金
股票型
美元
坦伯頓全球顧問公
天達環球策略股票
基金 C
天達環球
策略股票
基金 C
股票型
美元
天達資產管理根西
島有限公司
天達環球能源基金
C
天達環球
能源基金
C
股票型
美元
天達資產管理根西
島有限公司
聯博-美國收益基
A2
聯博-美
國收益基
A2
債券型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全球成長趨
勢基金 A
聯博-全
球成長趨
勢基金 A
股票型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國際醫療基
金A
聯博-國
際醫療基
金A
股票型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新興市場成
長基金 A
聯博-新
興市場成
長基金 A
股票型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美林美國高孳息/
收益債券基金 A2
美林美國
高孳息/
收益債券
基金 A2
債券型
美元
貝萊德 (盧森堡)
公司
美林世界科技基金
A2
美林世界
科技基金
A2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 (盧森堡)
公司
美林世界黃金基金
A2
美林世界
黃金基金
A2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 (盧森堡)
公司
美林環球資產配置
基金 A2
美林環球
資產配置
基金 A2
平衡型
美元
貝萊德 (盧森堡)
公司
美林新興歐洲基金
A2
美林新興
歐洲基金
A2
股票型
歐元
貝萊德 (盧森堡)
公司
寶源環球基金系列
-亞洲債券 A1
寶源亞洲
債券 A1
債券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理(盧森
)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金系列
-歐元增值 A1
寶源歐元
增值 A1
股票型
歐元
寶源投資管理(盧森
)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金系列
-美國小型公司 A1
寶源美國
小型公司
A1
股票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理(盧森
)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金系列
-新興亞洲 A1
寶源新興
亞洲 A1
股票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理(盧森
)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金系列
-拉丁美洲 A1
寶源拉丁
美洲 A1
股票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理(盧森
)有限公司
瑞士銀行(盧森堡)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瑞銀新興
市場債券
基金
債券型
美元 瑞士銀行新興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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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銀行(盧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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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德森遠見泛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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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德森遠
見泛歐地
產股票基
股票型
歐元 亨德森基金管理(
盧森堡)公司
註: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
準。惟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
2、基金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年配息或視經理人決定)及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
的公開說明書所載為準。
附表六: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費 率 費 率
0 4.2975 3.9300
1 0.7260 0.6780 31 1.0890 0.4785
2 0.5640 0.4680 32 1.1475 0.5160
3 0.4380 0.3300 33 1.2225 0.5573
4 0.3540 0.2460 34 1.3125 0.6015
5 0.2940 0.2100 35 1.4145 0.6488
6 0.2640 0.1860 36 1.5278 0.6983
7 0.2460 0.1680 37 1.6508 0.7508
8 0.2400 0.1560 38 1.7805 0.8055
9 0.2340 0.1440 39 1.9200 0.8648
10 0.2220 0.1440 40 2.0708 0.9300
11 0.2160 0.1440 41 2.2350 1.0020
12 0.2280 0.1620 42 2.4150 1.0838
13 0.2820 0.1860 43 2.6130 1.1753
14 0.3960 0.2220 44 2.8283 1.2803
15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備註 :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
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費 率 費 率
61 11.6160 6.0758 86 107.5313 71.9438
62 12.7065 6.7245 87 117.1410 79.3373
63 13.8960 7.4115 88 127.5248 87.4403
64 15.1958 8.1503 89 138.7275 96.3143
65 16.6178 8.9565 90 150.7913 106.0208
66 18.1748 9.8475 91 163.7610 116.6228
67 19.8788 10.8398 92 177.6803 128.1818
68 21.7440 11.9505 93 192.5873 140.7608
69 23.7863 13.1910 94 208.5023 154.4138
70 26.0235 14.5733 95 225.4418 169.1970
71 28.4723 16.1085 96 243.4193 185.1653
72 31.1513 17.8088 97 262.4520 202.3725
73 34.0770 19.6860 98 282.5378 220.8600
74 37.2758 21.7620 99 303.6113 240.6068
75 40.7723 24.0593 100 325.5893 261.5783
76 44.5928 26.5995 101 348.3900 283.7393
77 48.7620 29.4060 102 371.9310 307.0545
78 53.3078 32.5028 103 396.1313 331.4903
79 58.2645 35.9220 104 420.9188 357.0225
80 63.6668 39.6990 105 446.2253 383.6258
81 69.5505 43.8668 106 471.9803 411.2783
82 75.9510 48.4605 107 498.1140 439.9553
83 82.9065 53.5170 108 523.5585 468.4185
84 90.4583 59.0835 109 548.5380 496.9410
85 98.6520 65.2095 110 833.3333 833.3333
備註 :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
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南山人壽財星高照變額萬能壽險
1.基本保費:您可選擇以月繳、季繳、半年繳或年繳方式繳交基本保費,而此基
本保費即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每期應繳之保險費。
最低:
繳別
投保年齡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0~60 12,000 6,000 3,000 1,000
61~65 48,000 24,000 12,000 4,000
66~70 72,000 36,000 18,000 6,000
最高:
繳別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最高 100 50 25 8.3
2.增額保費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
繳交之額外保費。
繳費限制:最低:新台幣 3,000 元。,
最高:定期增額保費≦每期基本保費之 5 倍。
不定期增額保費≦年繳化基本保費之 20 倍。
3.投保金額與總保費之關係:
1該張所繳總保費<300 萬:該張所繳總保費不得超過投保金額的 9 倍。
2該張所繳總保費≧300 萬:該張所繳總保費不得超過投保金額的 90﹪。
4.所繳交之總保費(含「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與投保金額合計不超過新台
幣6,000萬元。(備註)
5.倘您附加附約您將另須繳付附約之保險費而附約保險費之繳費方式同主契
約之繳費方式。
備註:
投保年齡未滿14足歲之投保金額須同時符合「累計(含同業)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上限,現行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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