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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財星報喜躉繳變額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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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財星報喜躉繳變額壽險(樣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加值給付、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96)南壽研字第 200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
(100)南壽研字第 090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二、「總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基本保費」係指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約定且為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交之保險費。
本契約基本保費之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之最低數額。
四、「保障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年齡、體況計算之保險費率乘以
基本保險金額而計得之數額。
五、「保單行政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按月扣
除本契約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六、「保單管理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第五保單年度末止,依本契約第
二十三條約定,按月扣除相當於本契約附表一所示比例之金額。
七、「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約定為投資標的
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依本契約附表一所示。
八、「解約費用」,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須償付解約金或返還保單
帳戶價值時所扣除之費用,或以保單帳戶價值抵扣時所收取之費用,其收取比例依附表
一所示。
九、「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用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的投資項目(如附件所示)及本公司
經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變更之其他投資項目者。
十、「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十一、「投資標的淨值」,係指由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易日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
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額。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
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
費用、稅捐與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
之費用。此外,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亦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
十二、「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
十三、「投資標的價值」,係指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乘以該日之投資標的淨
值。
十四「保單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
十五、「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十六、「收益給付」,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止,就基本保費按
日依三家銀行自本契約生效日當月(含)起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利率
單利計算之金額。
十七、「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主管機關或其指
定機構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十八「指定銀行」係指辦理本契約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業務之銀行或保管業務之銀行。
本契約所稱指定銀行現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投資標的貨幣為新
台幣者)或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者)但若將來因故變
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十九、「交易日」,係指以下三者兼具之日:(1)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相關規定所規定之
該投資標的之評價日,(2)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營業日,(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其後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
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一、「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年數計
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二十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立、私立醫
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
條 貨幣單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與返還各項費用及給付支付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
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
帳戶價值。
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計算買入(或轉入)之投資標的價值:附表三所示之交易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定銀行
牌告即期賣出匯率。
二、計算賣出(或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轉出)投
資標的淨值當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定銀行牌告即期買入匯率。
三、本公司每月依第二十三條約定扣除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時:
依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定銀行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買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轉換之適用。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基本保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
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
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診斷確定殘廢或於約定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
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
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並另外繳交相當於基本保費之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
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並另外繳交相當於基本保費
之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及另外繳交相當於基本保費之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效力恢復後,將依第二十二條約定及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購買投資標
的,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月未經過期間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
費用及保障費用,以後仍依第二十三條約定辦理。
本契約因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八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
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
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金係指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金額,其解約費用
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示。但應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
之日為契約終止日,本公司應於接到被保險人通知後一個月內按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
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不適用第二項
及第三項約定。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
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
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於被保險人失蹤期間發生應給付可分配收益者,本公
司應按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約定辦理。本契約之終止不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
影響。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即行終止,前述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係指保單帳戶價值與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之
總和。但受益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身故保
險金」者,其「身故保險金」按基本保險金額及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
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後之餘額計算。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一項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及第二項應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三
所示之交易日計付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如有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約定之事由者,應依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約定予
以扣除。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基本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為本契約約定之基本保險金額,不包含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
值。
第五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四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給付方式
前條第五項情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辦理,本契約即行
終止:
一、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應按比例無息返還要保人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計算方式係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辦理。
如有受益人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本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本公司應將基本保費扣除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後之餘額返還
予要保人。
如有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約定之事由者,優先自前項應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若
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扣除時,將再自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扣除之。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 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領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二十七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示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
司按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但受益人因前開
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殘廢保險金」者,其「殘廢保
險金」按基本保險金額及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
用後之餘額計算。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殘廢保險金」之基本保險金額
部分,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項情形,如有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約定之事由者,應依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約定予以扣除。
第一項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保單帳戶價
值計算。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四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第十八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
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九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
本公司按滿期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滿期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
算。如有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約定之事由者,應依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約定予以扣除。
第二十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 加值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自第六保單週年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按保單週年日(不
含)前十二個保單足月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平均值,乘以千分之二所得之金額給付「加值給
付」,並依附表三所示之交易日全數依要保人最近指定之基本保費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
單位。
第二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決定欲投資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
例不得少於基本保費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於收受基本保費加計收益給付,或依第八條收受保險費扣除相關費用後,依附表三所
示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並按要保人於投保時決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購買投資標的
要保人所投資的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視為其投資金額之一部分,倘於投資標的除息基準
日,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給付該投資標的
可分配收益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二十三條 每月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契約生效後,本公司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投資標
的單位,以支付附表一所列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公司扣除每月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各投資標的佔保
單帳戶價值之投資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之單位
數。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第一項保障費用自被保險人滿十五
足歲之日起之保單足月日,依本條約定扣除。
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之餘額不足支
付每月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時,本公司仍依第一項約定,按日數
比例扣除該月之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至前述餘額為零為止。本契約保單
帳戶價值為零時,本契約停止效力,本公司並應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契約為各項給付或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有每月應
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未扣除,本公司得先扣除前開費用後再給付。
第二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或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
本公司應悉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辦理投資標的之轉出及轉入。但所決定之每
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降低上述
最低投資比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
往。
前項轉換投資組合,如於每一保單年度累計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次數總計超過十二次時,要
保人應按附表一支付轉換費用。但如要保人係因其投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或本公司依本
契約第二十五條約定取消該投資標的,而被迫為轉換時,不計入轉換次數。
本公司得放寬第二項之免費轉換次數限制,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放
寬免費轉換次數之限制不溯及既往。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
或拒絕買回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第二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變更與通知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後變更投資標的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有關投資
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有因故解散、清算或因合併而消滅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時,本
公司應於知悉前述情事後,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時,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因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原因變更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以
書面回覆本公司。若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該消滅之投資標的於前開期限
屆滿之第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或投資標的取消後分配之數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
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金;若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無相同投
資標的貨幣之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金時,本公司將該消滅之投資標的於前開期限屆滿
之第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或投資標的取消後分配之數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新台幣
計價之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金。
第二十六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贖回之金額及贖回後剩
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亦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
之最低金額,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變更投資標的贖回相關規定,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每次贖回之金額下限之變更,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部份
贖回之解約費用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部份贖回之解約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但要保人於每一保單年度第一次依前二項
約定辦理部分贖回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就下列二款規定額度內取其大者,免扣除解約費
用:
一、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五。
二、保單帳戶價值大於基本保費之金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計付要保人申請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就要保人申請贖回之部
分即行終止。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二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
約即行終止。如有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約定之事由者,應依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約定予以扣除。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十七條第
四項辦理。但前項所為之返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改以退還
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後之餘額。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時,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
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九條 特殊情事之處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給付保險金、解約金(含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或依第三十二條約定抵扣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設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發生
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本公司將先行給付、返
還或抵扣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之第一
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應付之數額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金後給付返還或抵扣之,
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歸責於
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時,本公司將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
司,逾期未回覆且前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事由仍未
解除者,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數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相同投資標
的貨幣之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金;若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無相同投資標的貨幣
之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金時,本公司將該分配之數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新台幣計價
之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金。
本公司購買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之
情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
計算購買之單位。
第三十條 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律所發行,其不論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或於
本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為各項給付,其投資
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直接承擔損益,並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負履行之義務。要
保人及受益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律、匯率、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之信用等風險。
第三十一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
人有欠繳各項費用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付其餘額。
第三十二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
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當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如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再另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返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
戶價值抵扣之。
若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抵扣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於書面
通知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不足抵扣之借款本息時,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
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三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基本保費扣除保險單
借款及其應付利息、本公司已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後之餘額,無息退還要保人。但上述
情形錯誤原因係可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已扣除之保單行
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保障費用,再加上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
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收益給付、加值給付 (如有)後之餘額。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障費用。但在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
用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用。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例減少基
本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基本保費扣除保險單借款
及其應付利息、本公司已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及本公司已給付之加值給付後之餘額;第二款
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障費用。前述退還之金額,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或保障費用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
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
「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六條 附約保險費之繳付方式
本契約所附加之附約其附約保險費須由要保人另行繳交不得由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第三十七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八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九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
款、第九款、第十七款、第十八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
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附表一之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
時已先扣除之費用及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之內容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保障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標
的單位或金額。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保障費用
自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之保單足月日,依第二十三條約定扣除。
本契約每萬元為單位計算之保障費用請詳附表二。
保單行政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按月扣除新台幣一○○元之投資標的
單位以作為每月保單行政費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單管理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第五保單年度末止,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按月扣除相當
於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八三三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每月保單管理費用,
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取之費
用。於每一保單年度累計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次數總計超過十二次時,每次收取新台
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解約費用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
依第三十二條以保單帳戶價值抵扣未返還之借款本息時,自返還或抵扣之保單帳戶價
值扣除之費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單年度 1 2 3 4 5
第6年
以後
解約費用率 5% 4% 3% 2% 1% 0%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經理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時已先
扣除之費用(由
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收取)
投資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註: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理費、投資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金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
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相關營
運管理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
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
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
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附表二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費 率
14 0.3960 0.2220
15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31 1.0890 0.4785 61 11.6160 6.0758
32 1.1475 0.5160 62 12.7065 6.7245
33 1.2225 0.5573 63 13.8960 7.4115
34 1.3125 0.6015 64 15.1958 8.1503
35 1.4145 0.6488 65 16.6178 8.9565
36 1.5278 0.6983 66 18.1748 9.8475
37 1.6508 0.7508 67 19.8788 10.8398
38 1.7805 0.8055 68 21.7440 11.9505
39 1.9200 0.8648 69 23.7863 13.1910
40 2.0708 0.9300 70 26.0235 14.5733
41 2.2350 1.0020 71 28.4723 16.1085
42 2.4150 1.0838 72 31.1513 17.8088
43 2.6130 1.1753 73 34.0770 19.6860
44 2.8283 1.2803 74 37.2758 21.7620
備註 :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
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所計算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率。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費 率
75 40.7723 24.0593 100 325.5893 261.5783
76 44.5928 26.5995 101 348.3900 283.7393
77 48.7620 29.4060 102 371.9310 307.0545
78 53.3078 32.5028 103 396.1313 331.4903
79 58.2645 35.9220 104 420.9188 357.0225
80 63.6668 39.6990 105 446.2253 383.6258
81 69.5505 43.8668 106 471.9803 411.2783
82 75.9510 48.4605 107 498.1140 439.9553
83 82.9065 53.5170 108 523.5585 468.4185
84 90.4583 59.0835 109 548.5380 496.9410
85 98.6520 65.2095 110 833.3333 833.3333
86 107.5313 71.9438
87 117.1410 79.3373
88 127.5248 87.4403
89 138.7275 96.3143
90 150.7913 106.0208
91 163.7610 116.6228
92 177.6803 128.1818
93 192.5873 140.7608
94 208.5023 154.4138
95 225.4418 169.1970
96 243.4193 185.1653
97 262.4520 202.3725
98 282.5378 220.8600
99 303.6113 240.6068
備註 :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
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所計算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率。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附表三:
交易日一覽表:本公司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係依以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為準。
投資標的
項目
投資標的貨幣
為新台幣者
投資標的貨幣
非為新台幣者
投保時繳交
之基本保費
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第
一個交易日
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第一
個交易日
第六保單年
度起之加值
給付
第六保單年度起之每一個保
單週年日後第一交易日
第六保單年度起之每一個保單
週年日後第一交易日
投資標的之購買
復效時繳交
之保險費
本公司審核完成且實際收受
保險費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本公司審核完成且實際收受保
險費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第一次(註
三)
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第
二個交易日
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第一
個交易日
每月保單行政費
用、保單管理費
用及保障費用之
扣除
第二次以後 保單足月日後第二個交易日 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
還之保單帳戶價值
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
值之給付方式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二個
交易日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
易日
滿期保險金 滿期日後第二個交易日 滿期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解除契約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解除通知發出日後第二個交
易日但已申請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殘廢保險
金者則改以收到理賠申請文
件之日後第二個交易日
解除通知發出日後第一個交易
日,但已申請身故保險金、喪
葬費用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
者,則改以收到理賠申請文件
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契約的終止
1、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二
個交易日
2、被保險人行使撤銷同意權
者,改以收到被保險人書
面通知之日後第二個交易
1、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
個交易日
2、被保險人行使撤銷同意權
者,改以收到被保險人書
面通知之日後第一個交易
轉出 審核完成日後第二個交易日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投資標的轉換
轉入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
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
後第一交易日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
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
後第一交易日
因年齡錯誤時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二個交
易日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一個交易
註一:「實際收受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註二:【舉例說明】本公司於 3 1 日受理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以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
者為例)
交易日 3 1 3 2 3 3 3 4
1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
知本公司 3 2
日轉出之投資標的
淨值
投資標的價值及
匯率之計算
受理要保人
之申請並完
成審核之日
投資標的淨
(用於計算
轉出之投資
標的單位數)
2以本日之匯率計算轉
出之投資標的之新
台幣價值
以本日之投資標
的淨值、匯率,
計算轉入之投資
標的單位數
注意事項: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之日悉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規定為準。
註三第一次扣除每月應付之各項費用時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者保障費用部分於滿十五足歲起
第二次以後之交易日為準扣除之。
附表四 (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件:
z 投資標的一覽表
投資標的名稱
(註 1)
簡 稱 種 類 貨幣單位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是否配息
(註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柏瑞巨人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柏瑞巨人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
柏瑞巨輪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柏瑞巨輪貨幣市場
基金
貨幣型
基 金
新台幣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
景順潛力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景順潛力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
景順主流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景順主流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科技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全球科技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康健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全球康健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
景順台灣科技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台灣科技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
景順天下地產證券
基金 A
景順天下地產證券
基金 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
限公司
景順大中華基金 A 景順大中華基金 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
限公司
景順中國基金 A(美
元)
景順中國基金 A(美
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
限公司
滙豐龍鳳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滙豐龍鳳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
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台灣成長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富達台灣成長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
柏瑞旗艦全球平衡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柏瑞旗艦全球平衡
組合基金
組合型
基 金
新台幣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
柏瑞旗艦全球成長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柏瑞旗艦全球成長
組合基金
組合型
基 金
新台幣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
柏瑞旗艦全球安穩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柏瑞旗艦全球安穩
組合基金
組合型
基 金
新台幣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
柏瑞全球金牌組合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柏瑞全球金牌組合
基金
組合型
基 金
新台幣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
柏瑞環球基金-柏瑞
日本新遠景股票基
金A
柏瑞日本新遠景股
票基金 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柏瑞投資愛爾蘭有限
公司
柏瑞環球基金-柏瑞
歐洲小型公司股票
基金 A1
柏瑞歐洲小型公司
股票基金 A1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柏瑞投資愛爾蘭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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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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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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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萊德世界黃金基
A2(美元)
貝萊德世界黃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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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萊德環球資產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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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萊德環球資產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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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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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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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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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美元)
貝萊德新能源基金
A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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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美元)
貝萊德新興市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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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元)
貝萊德歐洲基金 A2(
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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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A1-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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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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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累積 E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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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A1-累積
施羅德(環)美國小
型公司 A1 累積 U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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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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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債券基金
瑞銀新興市場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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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銀美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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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銀歐元基金
貨幣型
基 金
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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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瑞銀澳幣基金
貨幣型
基 金
澳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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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股票基金
亨德森遠見泛歐地
產股票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亨德森基金管理(盧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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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S
®
全盛
(Meridian
SM
)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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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美元
MFS 全盛通脹調整債
券基金 A1 美元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Massachusetts
Financial Services
Company
MFS
®
全盛
(Meridian
SM
) 基金-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A1 美元
MFS 全盛新興市場債
券基金 A1 美元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Massachusetts
Financial Services
Company
MFS
®
全盛
(Meridian
SM
)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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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S 全盛全球股票基
金 A1 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Massachuset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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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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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駿利資產管理基金-
駿利環球科技基金
A acc (美元)
駿利環球科技基金
A acc (美元)
股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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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駿利資產管理國際有
限公司
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
2:基金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年配息或視經理人決定)及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
人須知所載為準。
南山人壽財星報喜躉繳變額壽險
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保障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
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或金額。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
年人為被保險人,保障費用自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之保單足月日
,依第二十三條約定扣除。
本契約每萬元為單位計算之保障費用請詳附表二。
保單行政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按月扣除新台幣一○○
元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每月保單行政費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
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單管理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第五保單年度末止,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
按月扣除相當於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八三三之投資標的單
位以作為每月保單管理費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
換所收取之費用。於每一保單年度累計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次數總計超
過十二次時,每次收取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
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解約費用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
帳戶價值,或依第三十二條以保單帳戶價值抵扣未返還之借款本息時,
自返還或抵扣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費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及以後
解約費用率 5 4 3 2
1%
0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
另外收取。
經理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
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資標的
淨值時已先扣除
之費用(由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收取)
投資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
另外收取。
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理費、投資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金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
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
倘有其他相關營運管理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亦保有得不予於計
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
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附表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年齡
14 0.3960 0.2220
15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31 1.0890 0.4785 61 11.6160 6.0758
32 1.1475 0.5160 62 12.7065 6.7245
33 1.2225 0.5573 63 13.8960 7.4115
34 1.3125 0.6015 64 15.1958 8.1503
35 1.4145 0.6488 65 16.6178 8.9565
36 1.5278 0.6983 66 18.1748 9.8475
37 1.6508 0.7508 67 19.8788 10.8398
38 1.7805 0.8055 68 21.7440 11.9505
39 1.9200 0.8648 69 23.7863 13.1910
40 2.0708 0.9300 70 26.0235 14.5733
41 2.2350 1.0020 71 28.4723 16.1085
42 2.4150 1.0838 72 31.1513 17.8088
43 2.6130 1.1753 73 34.0770 19.6860
44 2.8283 1.2803 74 37.2758 21.7620
備註:
1、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
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所計算之標準體
保障費用費率。
2、
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
高。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年齡
75 40.7723 24.0593 100 325.5893 261.5783
76 44.5928 26.5995 101 348.3900 283.7393
77 48.7620 29.4060 102 371.9310 307.0545
78 53.3078 32.5028 103 396.1313 331.4903
79 58.2645 35.9220 104 420.9188 357.0225
80 63.6668 39.6990 105 446.2253 383.6258
81 69.5505 43.8668 106 471.9803 411.2783
82 75.9510 48.4605 107 498.1140 439.9553
83 82.9065 53.5170 108 523.5585 468.4185
84 90.4583 59.0835 109 548.5380 496.9410
85 98.6520 65.2095 110 833.3333 833.3333
86 107.5313 71.9438
87 117.1410 79.3373
88 127.5248 87.4403
89 138.7275 96.3143
90 150.7913 106.0208
91 163.7610 116.6228
92 177.6803 128.1818
93 192.5873 140.7608
94 208.5023 154.4138
95 225.4418 169.1970
96 243.4193 185.1653
97 262.4520 202.3725
98 282.5378 220.8600
99 303.6113 240.6068
備註:
1、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
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所計算之標準體
保障費用費率。
2、 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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