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時,本公司將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
司,逾期未回覆且前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事由仍未
解除者,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數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相同投資標
的貨幣之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金;若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無相同投資標的貨幣
之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金時,本公司將該分配之數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新台幣計價
之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金。
本公司購買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之
情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
計算購買之單位。
第三十條 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律所發行,其不論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或於
本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為各項給付,其投資
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直接承擔損益,並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負履行之義務。要
保人及受益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律、匯率、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之信用等風險。
第三十一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
人有欠繳各項費用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付其餘額。
第三十二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
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當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如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再另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返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
戶價值抵扣之。
若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抵扣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於書面
通知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不足抵扣之借款本息時,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
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三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基本保費扣除保險單
借款及其應付利息、本公司已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後之餘額,無息退還要保人。但上述
情形錯誤原因係可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已扣除之保單行
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保障費用,再加上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
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收益給付、加值給付 (如有)後之餘額。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障費用。但在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
用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用。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例減少基
本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基本保費扣除保險單借款
及其應付利息、本公司已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及本公司已給付之加值給付後之餘額;第二款
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障費用。前述退還之金額,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或保障費用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
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
「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