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百零一或「本金」兩者金額較高者。
六、本契約所稱「保單管理費用」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之遞延期間內,本公司依附
表一第一項約定之計算方式所收取之費用,其扣除方式依第十八條約定。
七、本契約所稱「本金」係指要保人依第三十條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或本公司依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扣抵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先按當次贖
回或扣抵前之本金乘以下列約定比例計算應減除金額,再以當次贖回或扣抵前之
本金減去前述應減除金額後之餘額。但本契約於遞延期間內或自最近一次復效日
起,未發生前述贖回或扣抵保單帳戶價值者,本金之金額等於初始本金。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五保單年度:贖回或扣抵部分之金額,除以贖回或扣抵
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於第六保單年度:贖回或扣抵部分之金額,扣除符合第三十一條得免除之解
約費用金額後之餘額,再除以贖回或扣抵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符合第三
十一條得免除之解約費用金額後之餘額。
(三)第七保單年度至遞延期間屆滿為止:
1.保單帳戶價值未超過初始本金者:依本款第一目方式計算。
2.保單帳戶價值超過初始本金者:贖回或扣抵部分之金額,扣除保單帳戶價
值與初始本金之差額(每一保單年度累計以佔初始本金之百分之五為限)
後之餘額,除以贖回或扣抵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並扣除保單帳戶價值與初
始本金之差額(每一保單年度累計以佔初始本金之百分之五為限)後之餘
額。
八、本契約所稱「復效保險費」係指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三十七條約定,於最近一次復
效時所繳交之保險費,其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保險單借款本息扣抵當時依第七款約
定之「本金」金額,亦不得低於申請時本公司規定之金額。
九、本契約所稱「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
定為投資組合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如本契約附表一第二項所
示。
十、本契約所稱「解約費用」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
依本契約第八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依第三十條約定於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
帳戶價值時,所扣除之費用,其計算方式如附表一第三項所示。
十一、本契約所稱「收益給付」係指已繳交之基本保費,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
日起至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止,按日依三家銀行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
費之日起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利率單利計算之數額。
十二、本契約所稱「遞延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特
定期間。但最短不得少於十年,且遞延期間屆滿日不得早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十三、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用以累積「遞延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的投資項
目(如附表三所示)及本公司日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其他投資項目者。
十四、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十五、本契約所稱「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
十六、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十七、本契約所稱「指定銀行」係指辦理本契約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業務之銀行或
保管業務之銀行。本契約所稱指定銀行現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
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