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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變額壽險適用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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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變額壽險
適用保險法第一百七條之批註條款
喪葬費用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 四月十四日
管保二字第 0940203189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
(96)南 061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南山人壽伴我一生
變額壽險」(以下均各分別稱為「本約」) 自九十七月十一日 (含) 以後生效之
保險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約之一部分,本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生效
第二條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之基本保險額部分 (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 ,均變為喪葬費
用保險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
第三條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九十七月
十一日 (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 (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
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 (含) 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條
前條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按下約定辦,本
約並即終止。
依本批註條款約定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額予受並按日退還被保險人
身故後已扣除之未到期保障費用予要保人。前開保險額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
額上限者其超過部分本公司應按比無息返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
並溯自本約生效日起,按超過部分之比減少其基本保險額。
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則返還要保人自本公司收齊受人依本約關於身故
保險的給付與申相關約定提出申請文件後第二個交日之保單價值額。但
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齊申請文
件日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如有受人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本約身故
保險本公司除應依本條第一項約定辦並應將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
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後之額一併返還予要保人。
第五條
第三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個保險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第三條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
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
額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該保險人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人應賠之額後所
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南山人壽變額壽險適用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為免費批註,故並無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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