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山人壽變額壽險
適用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批註條款
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
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
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十四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31890 號函核准
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及「南山人壽伴我一
生變額壽險」(以下均各分別稱為「本契約」) 自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含) 以後生效
之保險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不生效力。
第二條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之基本保險金額部分 (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 ,均變更為喪葬
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
第三條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九十年七
月十一日 (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
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含) 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 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
算。
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