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南山人壽變額壽險適用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南山人壽變額壽險
適用保險法第一百七條之批註條款
喪葬費用保險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
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 四月十四日
管保二字第 09402031890 號函核准
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及「南山人壽伴我一
生變額壽險」(以下均各分別稱為「本約」) 自九十七月十一日 (含) 以後生效
之保險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約之一部分,本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生效
第二條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之基本保險額部分 (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 ,均變為喪葬
費用保險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
第三條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九十
月十一日 (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 (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
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 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 (含) 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 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
算。
第四條
前條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按下約定辦,本
約並即終止。
一、依本批註條款約定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額予受人,並按日退還被保險
人身故後已扣除之未到期保障費用予要保人。前開保險額如有超過喪葬費用
保險額上限者,其超過部分,本公司應按比無息返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
障費用,並溯自本約生效日起,按超過部分之比減少其基本保險額。
二、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則返還要保人自本公司收齊受人依本約關於身
故保險的給付與申相關約定提出申請文件後第二個交日之保單價值
額。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
齊申請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如有受人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本約身
故保險時,本公司除應依本條第一項約定辦外,並應將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
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後之額一併返還予要保人。
第五條
第三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個保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合計超過第三條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
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
保險額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人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人應賠之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商品名稱:南山人壽可分配收益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無須繳交保費,故無費率表。

沒有「南山人壽變額壽險適用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批註條款」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南山人壽

其他投資型保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