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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美滿人生長期看護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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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美滿人生長期看護終身保險(樣本)
全殘廢關懷保險金、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長期看護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商品免責期間為九十日
本商品投保時,致成一至六級殘廢(不含全殘廢等級或長期看護狀態)
之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
(103)南壽研字第 022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4 條至第 6 19 20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7 條至第 15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18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25 條、第 26 條、第 28 條至第 32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16 條、第 17 條)
(七)保險金額之變更(第 22 條)
(八)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27 條、第 33 條)
(九)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4 條)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若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
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
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三、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二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
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四、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五、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六、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下列日期開始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
請增加保險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以下列時點起被保險人所
發生者為限。
(一)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或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契約生效日;就增加之保險
金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時。
(二)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不含全殘廢等級或長期看護狀態):
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就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
分保險費之當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
七、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八、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九、長期看護狀態:
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意外傷害事故、體質虛弱或認知障礙,經專科醫師診斷後,依診斷
書判斷符合下列二者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下列狀態中之三種(含)以上者:
1、飲食-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飲食。
2、穿衣-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穿脫衣物。
3、行動-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走動。
4、起居-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就寢起床。
5、沐浴-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沐浴。
6、如廁-無他人協助,排便尿始末無法自行為之。
(二)被診斷確定為「器質性失智」,在意識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之障礙」,需他人
為看護照顧者。
本款所稱「器質性失智」係指按衛生福利部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
九版」編號第二百九十號及第二百九十四號所稱病症,且經醫院檢查診斷確定者為準。
本款所稱意識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之障礙」係指經專科醫師判定,符合下列三種分辨
障礙中之二種以上者:
(一)時間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二)場所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三)人物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十、免責期間:
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看護狀態之日起算,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達
九十日之期間。
十一、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二、專科醫師:
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神經科、
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三、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立、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
立之醫院。
十四、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
入。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
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
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
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
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因第二條約定之
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免責期間屆滿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或於
約定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
條 全殘廢關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
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全殘廢關懷保險
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全殘廢關懷保險金」
若本公司已依第十條給付「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不另依前二項之約定給付「全殘廢關懷保險
金」。
「全殘廢關懷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條 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
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
險金」以後每年以前開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經受益人檢送第
二十八條約定之文件本公司按年依前開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全
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前項「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與第十一條「長期看護保險金」之給付自第一次給付之日起算
合計最高以十六次為限若本公司已依第十一條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於給付「長期看護保
險金」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條 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並於
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長期看護狀態當時保險金
額的二十四倍給付「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
若本公司已依第八條給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不另依前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
「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 長期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並於
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長期看護狀態當時保險金
額的二十四倍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以後每年以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翌日之相當日(無同一月
日者為該月之末日)經受益人檢送第二十九條約定之文件且被保險人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
本公司按年依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翌日之相當日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
前項「長期看護保險金」與第九條「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給付自第一次給付之日起算合
計最高以十六次為限若本公司已依第九條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於給付「全殘廢生
活扶助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
第十二條 長期看護保險金的停止給付
本公司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累計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長期看護保險金」次數尚未
達十六次之給付上限前,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停止「長期看護保險金」之給付。
一、被保險人於長期看護狀態消滅時。
二、被保險人未依第二十九條約定檢送文件覆查時。
三、被保險人拒絕接受本公司要求的檢驗時。
第十三條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自下列約定之日起
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前述
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退還予要保人。
一、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被保險人經醫
院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
二、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後仍生存且
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者:自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
護狀態之翌日。
本契約依前項第二款約定豁免保險費期間,若被保險人因第十二條約定之事由致本公司停止給
付「長期看護保險金」時,本公司自停止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停止豁免
保險費。要保人應於停止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繼續交付保險費使本契約
繼續有效。
第十四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
屆滿並按其「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扣除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
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保
險金額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保險金額再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扣除依第八
條至第十一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保
險金額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保險金額再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
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十三條豁免保險費時,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
分擔其責任。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關懷保險金」
及「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
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八條及第
九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及「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長期看護狀
態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保險金的責任及第十三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七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
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十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九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
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二十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
本公司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累計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長期看護保險金」之次
數達十六次。
第二十一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
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二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保險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九條之約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四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
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
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
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六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
金額之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
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全殘廢關懷保險金」「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長期
看護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祝
壽保險金」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全殘廢關懷保險金或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或「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每年領取「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應檢送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
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二十五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九條 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或長期看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或「長期看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最近一個月內醫院專科醫師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並檢附巴氏量表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
或其他專業評量表足以顯示被保險人處於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之病因及其程度。但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每年領取「長期看護保險金」應檢送前項第三款所列文件覆查但最近一次領取「長
期看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者,免再檢送前項第三款所列文件覆查,惟每年應檢送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受益人申領「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長期看護保險金」本公司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之
專科醫師審查被保險人之狀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二十五條約
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三十條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申請豁免保險費者,另須檢具殘廢診斷書。
四、 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申請豁免保險費者,另須檢具最近一個月內醫院專科醫師
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並檢附巴氏量表、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或其他專業評量表足以顯示
被保險人處於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之病因及其程度。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
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被保險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三十一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三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四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殘廢程度表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1
神經障害
(註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
專人周密照護者。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尚能自
理者。
3
2
視力障害
(註 2)
雙目均失明者。 1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3
聽覺障害
(註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4
咀嚼吞嚥及言語
機能障害(註 4)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5
胸腹部臟器機能
障害(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
專人周密照護者。
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
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6
上肢缺損障害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註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機能障害
(註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註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7
下肢缺損障害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註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註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
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
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1 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4)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5)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
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
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6)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
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7)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
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
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
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
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
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統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
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
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
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
能辨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
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
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
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
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
害」所定等級。
註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
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註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
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
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
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註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
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
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繳費期間: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率年 率年 率年
15 2,500 15 3,080
16 2,554 46 6,538 16 3,158 46 7,786
17 2,608 47 6,791 17 3,236 47 8,062
18 2,662 48 7,044 18 3,314 48 8,338
19 2,716 49 7,297 19 3,392 49 8,614
20 2,770 50 7,550 20 3,470 50 8,890
21 2,856 51 8,095 21 3,576 51 9,351
22 2,942 52 8,640 22 3,682 52 9,812
23 3,028 53 9,185 23 3,788 53 10,273
24 3,114 54 9,730 24 3,894 54 10,734
25 3,200 55 10,275 25 4,000 55 11,195
26 3,286 56 10,820 26 4,106 56 11,656
27 3,372 57 11,365 27 4,212 57 12,117
28 3,458 58 11,910 28 4,318 58 12,578
29 3,544 59 12,455 29 4,424 59 13,039
30 3,630 60 13,000 30 4,530 60 13,500
31 3,769 61 13,640 31 4,690 61 14,040
32 3,908 62 14,280 32 4,850 62 14,580
33 4,047 63 14,920 33 5,010 63 15,120
34 4,186 64 15,560 34 5,170 64 15,660
35 4,325 65 16,200 35 5,330 65 16,200
36 4,464 66 18,760 36 5,490 66 18,760
37 4,603 67 21,320 37 5,650 67 21,320
38 4,742 68 23,880 38 5,810 68 23,880
39 4,881 69 26,440 39 5,970 69 26,440
40 5,020 70 29,000 40 6,130 70 29,000
41 5,273 41 6,406
42 5,526 42 6,682
43 5,779 43 6,958
44 6,032 44 7,234
45 6,285 45 7,510
南山人壽美滿人生長期看護終身保險
(每千元保險金額)
(一般繳費件)
性女
1
繳費期間: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率年 率年 率年
15 2,475 15 3,049
16 2,528 46 6,473 16 3,126 46 7,708
17 2,582 47 6,723 17 3,204 47 7,981
18 2,635 48 6,974 18 3,281 48 8,255
19 2,689 49 7,224 19 3,358 49 8,528
20 2,742 50 7,474 20 3,435 50 8,801
21 2,827 51 8,014 21 3,540 51 9,257
22 2,913 52 8,554 22 3,645 52 9,714
23 2,998 53 9,093 23 3,750 53 10,170
24 3,083 54 9,633 24 3,855 54 10,627
25 3,168 55 10,172 25 3,960 55 11,083
26 3,253 56 10,712 26 4,065 56 11,539
27 3,338 57 11,251 27 4,170 57 11,996
28 3,423 58 11,791 28 4,275 58 12,452
29 3,509 59 12,330 29 4,380 59 12,909
30 3,594 60 12,870 30 4,485 60 13,365
31 3,731 61 13,504 31 4,643 61 13,900
32 3,869 62 14,137 32 4,801 62 14,434
33 4,007 63 14,771 33 4,960 63 14,969
34 4,144 64 15,404 34 5,118 64 15,503
35 4,282 65 16,038 35 5,277 65 16,038
36 4,419 66 18,572 36 5,435 66 18,572
37 4,557 67 21,107 37 5,593 67 21,107
38 4,695 68 23,641 38 5,752 68 23,641
39 4,832 69 26,176 39 5,910 69 26,176
40 4,970 70 28,710 40 6,069 70 28,710
41 5,220 41 6,342
42 5,471 42 6,615
43 5,721 43 6,888
44 5,972 44 7,162
45 6,222 45 7,435
:
(每千元保險金額)
南山人壽美滿人生長期看護終身保險
(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或金融機構匯款件)
性女
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或金融機構匯款之保件,其1%保費折扣計算方
式,係先以保戶應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再給予1%之保費折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
),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2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率年 率年 率年
15 1,470 15 1,830
16 1,506 41 3,150 16 1,874 41 3,807
17 1,542 42 3,300 17 1,918 42 3,974
18 1,578 43 3,450 18 1,962 43 4,141
19 1,614 44 3,600 19 2,006 44 4,308
20 1,650 45 3,750 20 2,050 45 4,475
21 1,702 46 3,900 21 2,114 46 4,642
22 1,754 47 4,050 22 2,178 47 4,809
23 1,806 48 4,200 23 2,242 48 4,976
24 1,858 49 4,350 24 2,306 49 5,143
25 1,910 50 4,500 25 2,370 50 5,310
26 1,962 51 4,825 26 2,434 51 5,589
27 2,014 52 5,150 27 2,498 52 5,868
28 2,066 53 5,475 28 2,562 53 6,147
29 2,118 54 5,800 29 2,626 54 6,426
30 2,170 55 6,125 30 2,690 55 6,705
31 2,253 56 6,450 31 2,785 56 6,984
32 2,336 57 6,775 32 2,880 57 7,263
33 2,419 58 7,100 33 2,975 58 7,542
34 2,502 59 7,425 34 3,070 59 7,821
35 2,585 60 7,750 35 3,165 60 8,100
36 2,668 36 3,260
37 2,751 37 3,355
38 2,834 38 3,450
39 2,917 39 3,545
40 3,000 40 3,640
(一般繳費件)
(每千元保險金額)
性女
南山人壽美滿人生長期看護終身保險
3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率年 率年 率年
15 1,455 15 1,812
16 1,491 41 3,118 16 1,855 41 3,769
17 1,527 42 3,267 17 1,899 42 3,934
18 1,562 43 3,415 18 1,942 43 4,100
19 1,598 44 3,564 19 1,986 44 4,265
20 1,633 45 3,712 20 2,029 45 4,430
21 1,685 46 3,861 21 2,093 46 4,596
22 1,736 47 4,009 22 2,156 47 4,761
23 1,788 48 4,158 23 2,220 48 4,926
24 1,839 49 4,306 24 2,283 49 5,092
25 1,891 50 4,455 25 2,346 50 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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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2,723 37 3,321
38 2,806 38 3,415
39 2,888 39 3,510
40 2,970 40 3,604
: 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或金融機構匯款之保件,其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
,係先以保戶應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再給予1%之保費折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
,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南山人壽美滿人生長期看護終身保險
(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或金融機構匯款件)
(每千元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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