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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登峰造極變額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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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
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97)南 06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97)南 128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五日
(98)南 005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
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二、「總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三、「基本保費」,係指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約定,並記載於本契約保險單首頁之
每期約定所繳之本契約保險費。「基本保費」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基本
保費。
四、「增額保費」,係指下列兩者之總和:
(一)、「不定期增額保費」: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申請並經
本公司同意後,所繳交之非固定額外保費。
(二)、「定期增額保費」: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
意後,定期繳交之固定額外保費。要保人得隨時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
變更繳交金額。
五、「總保費」,係指要保人已繳之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總和。
六、「基本保費費用」,係指本公司依基本保費繳交次數及繳費方式,自所繳基本保
費扣除一定比例作為基本保費費用,詳如本契約附表一所示。
七、「增額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本公司扣除不超過本契約
附表一所示之比例作為增額保費費用。
八、「保障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年齡、體況釐定之保障費
用費率及基本保險金額而計得之數額。標準體之保障費用費率詳本契約附表二。
九、「保單行政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
月扣除本契約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十、「投資標的」,係指下列所述之投資項目,及日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其他投
資項目,而由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購買(轉入)或投資者。
(一)、附件一所示之結構型債券。
(二)、附件二所示之非結構型債券,且僅係依本契約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
條第六項、第七項及第九項約定將分配數額轉入作為資金停泊之標的。
十一、「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十二、「投資標的淨值」,係指
(一)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係指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依附件一所訂之方式
計算所得之數額,並於每一評價日揭露之。
(二)、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係指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易日之淨資
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額。前述淨
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
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本契約附表
一所列,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
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亦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
十三、「單位」,係指
(一)、附件一所示之各投資標的單位。
(二)、附件二所示之該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
十四、「投資標的價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乘以該日之投
資標的淨值所得之數值。
十五、「新台幣貨幣帳戶」,係指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
三項約定,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
十六、「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係指依下列方式計算之價值:
(一)、前一日之「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
(二)、加上當日已投入之金額。
(三)、扣除當日已減少之金額。
(四)、加上當日之收益給付。
本款第四目所稱收益給付係指按前一日之「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加上當日已
投入之金額並扣除當日已減少之金額之後,依新台幣貨幣帳戶之宣告利率,以
一年三百六十五天為計算基礎,按日以複利計算所得之金額,用以計入當日新
台幣貨幣帳戶之價值。
十七、「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新台幣貨幣帳
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告利率不得為負值。
十八、「保單帳戶」,係指為計算、運用保單帳戶價值而設之專設帳簿。本契約保單
帳戶可區分為基本保費帳戶與增額保費帳戶。
十九、「保單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下列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
戶價值,及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之總和:
(一)、「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基本保費帳戶之各投資標的
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二)、「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增額保費帳戶之各投資標的
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二十、「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二十一、「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係指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保證公司。
二十二、「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附件二所示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二十三、「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二十四、「交易日」,係指下列約定之交易時點,且為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投資標的
發行公司所規定之該投資標的之評價日、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本公
司營業日三者兼具之日。若該日非為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以下一個交易日
為本契約所稱之「交易日」。
(一)、如為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每週第一個前開三者兼具之日。
(二)、如為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即前開三者兼具之日。
二十五、「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無
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六、「指定銀行」,係指辦理本契約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業務之銀行或保管業
務之銀行。本契約所稱指定銀行現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
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二十七、「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二十八、「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
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二十九、「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係指本契約第四條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
第一個交易日。
三十、「基本保費之繳交次數」,係以繳足一期基本保費為一次,如欠繳基本保費,
要保人所繳交之不定期增額保費如足以抵付一期基本保費,將優先抵作基本保
費,抵足一期始視為一次。如本契約停效,於復效後繳交之基本保費,其次數
接續停效前繳交之次數計算之。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
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總保費本契約撤
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
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貨幣單位、匯率計算與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及退還、支付保險單借款、各項費用及給付、及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之計算,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貨幣為非新台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計算購買(或轉入)之投資標的價值:依附表五所定交易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
定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
二、計算賣出(或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
知本公司所賣出(轉出)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定銀行牌告即期
買入匯率。
每月保單行政費用與保障費用之扣除:依附表五所定交易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
定銀行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轉換之
適用。
本契約有效期間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與通知分別以新台幣及該投資標的貨幣為貨幣
單位。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
其保單帳戶價值等定期揭露事項。
第 六 條 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
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將開發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基本保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
或半年繳者,本公司得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通知。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基本保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
能依此項約定受領基本保費時,得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
第二期以後分期基本保費到期未交付時本公司仍將依第十五條約定扣除每月保單行
政費用及保障費用若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
息)不足支付依第十五條應付之一個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者,本公司仍按第十
五條約定,依日數比例扣除該月之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為
止。
保單帳戶價值因前項約定而為零者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本契約自催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基本保費者,本契約自寬限
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如於本契約停止效力前繳交不定期增額保費該繳交之不定期增額保費將先抵
作一期基本保費以使本契約不發生本條第四項約定之停止效力。若繳交之不定期增
額保費不足抵繳一期基本保費時將退還予要保人,本契約仍生本條第四項約定之停
止效力。
第 七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
費用(如有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
扣抵之利息部分應一併清償),並另外繳交申請復效日當期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本公司將依第十四條約定購買投資標的,保單帳戶
價值重新計算。
要保人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復效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
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本契約於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清償寬
限期間欠繳之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如有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
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之利息部分應一併清償),並另外繳交申請復
效日當期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本公司將依第十四
條約定購買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
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月未經過期間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
障費用,以後仍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之限制
本契約每年基本保費之繳交金額,不得高於依基本保費費率(詳本契約附表四)及基
本保險金額計得之數額,且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之最低數額。
本契約每次增額保費之繳交金額,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不定期增額保費:最低不得低於新台幣三千元;最高不得高於新台幣兩千萬元。
二、定期增額保費:最低不得低於新台幣五百元;最高不得高於新台幣兩百萬元且不
得超過基本保費之十倍。
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變
更不溯及既往。
本契約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欲繳交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
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基本
保費或增額保費。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為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介於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
百一十五。
三、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已達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四項所稱「死亡給付」,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加計保單帳戶價值及當次欲繳交之基本
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倘訂立本契約時以未
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則第四項所稱「死
亡給付」,係指基本保險金額。
第四項及第六項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判斷時點係依下列約定日期之最新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及匯率為準。
一、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本公司發送繳費通知單前一日。
二、不定期增額保費:本公司接到要保人申請繳交不定期增額保費之日。
要保人欲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時若未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約定者要保人得
與本公司約定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增加基本保險金額且於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約定
下,始得繼續繳交該次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倘要保人或本公司不同意前項所述增加基本保險金額者則要保人於不符合第四項及
第五項之情事消滅後,始得繼續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第 九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
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
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將附表五所定時點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 十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五所定時點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
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
面通知之日為契約終止日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五所定時點之保
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十一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得隨時自其指定之保單帳戶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贖回之金額不得少
於新台幣壹萬元且贖回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
及其應付利息)亦不得低於本公司要求之最低金額,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變更投資標的贖回相關規定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贖回金額下限
之變更,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五所定時點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
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
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同時終
於被保險人失蹤期間發生應給付可分配收益者,本公司應按本契約第十四條第四
項約定辦理。本契約之終止不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影響。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投保時或繳交增額保費時應決定其欲投資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但所決定
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第二項餘額之百分之十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
知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於實際收受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之日後應先將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
費用後之餘額存入「新台幣貨幣帳戶」再依附表五所定交易日之「新台幣貨幣帳戶
價值」區分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種類按要保人決定之附件一投資標的項目及比例
及附表五所定時點之投資標的淨值購買投資標的。
第二項所稱「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要保人所投資的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視為其投資金額之一部分倘於投資標的除
息基準日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給付該投資標的可分配收益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十五條 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契約生效後,本公司依附表五所定時點之保單帳戶價值,按扣除當時之保單帳戶
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數額再分別自各
投資標的扣除相當於應付之當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
額,以支付上述費用。
前項費用之支付優先以基本保費帳戶價值所投資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扣除
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不足扣除時再以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扣除之若增額保費帳戶價值
亦不足扣除時,再以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扣除之。
雖要保人悉依本契約第六條約定按期繳納第二期以後之基本保費但如本契約之保單
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仍不足以支付每月應付
之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之第一保單年度內且要保人未曾依第十一條辦理部份贖回者,
本契約不予停止效力,欠繳之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將自要保人繳交之續期基
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中扣除。
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本公司仍按第一項及第二項約定依日數比例扣除該月之保
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為止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時,本公司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相當之不定期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停止效力。
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先扣除未繳之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六條 投資組合之變更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變更自下一期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
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所投資之投資標的投資組合。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
之投資比例分別不得少於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之可投資金額之百分之十且本公
司有權以書面通知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
低不溯及既往。
前項所稱「可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所繳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
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存入「新台幣貨幣帳戶」用於購買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變更與通知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更附件一及附件二之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且本契約有關附件一及附件二之投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
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附件一及附件二投資標的。
第十八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申請轉換基本保費帳戶或增額保費帳戶中
投資之附件一投資標的或比例本公司應悉依附表五所定時點之保單帳戶價值辦理投
資標的之轉出及轉入但要保人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
基本保費帳戶價值或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十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附件一之投資標的不得轉換為附件二之投資標的,且基本保費
與增額保費帳戶間之投資標的不得相互轉換。
依第一項申請轉換投資組合要保人申請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
資標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時,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
行。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
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此外,如有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
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前項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指附表五所定時點之保單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其身故保險金之基本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為本契約約定之基本保險金額,不包含投資部分之保單
帳戶價值。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
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
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
計算。
第二十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給付方式
前條第三項情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辦理,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其超過部
分,本公司應按比例無息返還要保人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
二、將附表五所定時點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如有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優先自前項應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
除,若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扣除時,將再自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扣除之。
第二十一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
時,本公司按滿期時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滿期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係指附表五所定時點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本契約
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應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第二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此外,如有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
之約定予以扣除。
前項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指附表五所定時點之保單帳
戶價值。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三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
金」。
第二十五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四條的約定給付殘
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應得之人。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本公司按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或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辦理。
第二十七條 加值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六保單年度起,每保單週年日,按該日(不含)前十二個保
單足月日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之平均值乘以下列各款所示比例之金額給付「加值給
付」,並依附表五所定時點全數依要保人最近指定之基本保費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
的單位。
一、第六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千分之三。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含)以後:千分之六。
第二十八條 投資標的期滿時之處理
要保人投資之附件一投資標的屆臨期滿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轉換為附件一
之其他投資標的並變更投資組合。前開之轉換本公司悉依附表五所定時點辦理投資
標的之轉入。
因前項約定轉換投資標的及變更投資組合時本公司應於投資標的期滿日三十日前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約定轉換投資標的及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收到本公司書面通知
後並於投資標的期滿日十日前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若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
本公司將該取得分配之數額全數依附表五所定時點改轉入本公司指定相同貨幣單位
之附件二投資標的。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
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條 特殊情事之處理(一)
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退還所繳總保費、為各項給付及依第三十四條約定扣抵保
單帳戶價值時如附件一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
淨值(買回價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本公司先行給付、返還、退還或扣抵可確定部
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依附表五所定時
點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應付之數額,並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金後給付、返還、退還
或扣抵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本契約於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前,發生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有權保留發行該附件一投資標的之權利直至該不可抗力之情事解除為止。
若前項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無法解除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有權拒絕發行該附件一投資
標的,本公司將於收受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之通知後,返還要保人所繳總保費但本公
司於返還前開金額前收到本契約第十九條或第二十四條約定之申請者本公司將依
本契約第十九條或第二十四條相關約定辦理。
若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發生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得提前終止該附
件一投資標的本契約將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所訂之投資標的終止生效日為投資標的
期滿日並以當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投資標的保證公司所計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
投資標的價值本公司將依前開投資標的價值返還予要保人但本公司於返還前開金
額前收到本契約第十九條或第二十四條約定之申請者本公司將依本契約第十九條
或第二十四條之相關約定辦理。
本條所稱之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係包括但不限於:
(一)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政治、經濟或法令變動;
(二)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災難或戰爭發生;或
(三)其他重大情事經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判斷為對投資標的有重大不利影響或致投
資標的發行公司或保證公司無法進行或持續其為履行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責
任之避險行為或其他相關行為。
要保人投資之所有附件一投資標的皆因期滿而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未續行發行時本公
司將期滿之投資標的價值依附表五所定時點轉入本公司指定之附件二投資標的本公
司並應於投資標的期滿日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
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收到通知十日內以書面回
覆本公司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依附表五所定時點改轉入本公司
指定之附件二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附件一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或提前終止時本公司應於知悉前開情
事後,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因前項之原因變更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收到本公司書面通知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本
公司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該取得分配之數額依附表五所定時點
全數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附件二投資標的。若有已存入「新台幣貨幣帳戶」之金額,
但於購買投資標的前發生本項前述情形者,本公司將當時之「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
全數轉入本公司指定之附件二投資標的。
第三十一條 特殊情事之處理(二)
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退還所繳總保費、為各項給付及依第三十四條約定扣抵保
單帳戶價值時如附件二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
淨值(買回價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本公司先行給付、返還、退還或扣抵可確定部
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依附表五所定時
點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應付之數額,並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金後給付、返還、退還
或扣抵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發生拒絕附件二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
位數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時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投資標的分配之數額全數存
入「新台幣貨幣帳戶」,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投資之附件二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時,本公司應於知悉前開情事後,立即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並將該解散、清算分配之數額全數存入「新台幣貨幣帳戶」。
第三十二條 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律所發行之有
價證券,其不論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或於本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本公司依本契
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為各項給付時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直
接承擔損益並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負保
證及履行之義務。
要保人及受益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律匯率、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及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第三十三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
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其餘額。
第三十四條 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
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時,
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未於書面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
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應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應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計算方式如
下:
先按保單帳戶價值剔除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後之餘額中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
保費帳戶價值所佔比例,計算各帳戶應分配之借款本息數額,即為各帳戶應扣抵
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戶價值。
再按基本保費帳戶與增額保費帳戶中各個投資標的價值分別佔基本保費帳戶價值
與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之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扣抵之相當單位數。
若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之總和不足扣抵時,再以新台幣貨幣帳
戶價值扣抵之。
第三十五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六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
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
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
保人已繳總保費(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如有部分
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應予扣除。但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
無息退還要保人已扣除之基本保費費用、增額保費費用、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
用再加上依附表五所定時點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
用。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障
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用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
費用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其利息按
本公司退還當時之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三十八條 附約保險費之繳付方式
本契約所附加之附約其附約保險費須由要保人另行繳交並非由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中扣除。
第三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之。
第四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一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
第二十六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及附表一之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外,應經要
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
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一、 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如下:
依基本保費之繳交次數及繳費方式,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例之
基本保費費用: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最高收取比例
第1 第1至2 第1至4 第1至12
60%
第2 第3至4 第5至8 第13至24
40%
第3 第5至6 第9至12 第25至36
35%
第4 第7至8 第13至16 第37至48
10%
第5 第9至10 第17至20 第49至60
5%
6 次以後 11 次以後 21 次以後 61 次以後
0%
基本保費費用
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增額保費費用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不超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五作為增額保費費
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單行政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每月不超過新台幣
二○○元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以作為保單行政費用,惟本公司保
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障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
當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率
表詳如附表二。
二、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費用如下:
附件一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費用
每年不大於2%,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
費用,不另行收取。惟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就費用收取金額保有變更之權
利,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
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當時通知者為準,請
詳閱銷售當時之保險商品說明書及其後本公司之公告或通知。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
另外收取。
經理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
另外收取。
附件二投資標的:
於計算投資標的
淨值時已先扣除
之費用(註)
受益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
另外收取。
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理費受益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金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
有其他相關營運管理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
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亦保有得不予於計
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
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三、 要保人於申請終止契約或部分贖回保單帳戶價值時,不另收取任何費用。
附表二: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費 率
0 4.2975 3.9300
1 0.7260 0.6780 31 1.0890 0.4785
2 0.5640 0.4680 32 1.1475 0.5160
3 0.4380 0.3300 33 1.2225 0.5573
4 0.3540 0.2460 34 1.3125 0.6015
5 0.2940 0.2100 35 1.4145 0.6488
6 0.2640 0.1860 36 1.5278 0.6983
7 0.2460 0.1680 37 1.6508 0.7508
8 0.2400 0.1560 38 1.7805 0.8055
9 0.2340 0.1440 39 1.9200 0.8648
10 0.2220 0.1440 40 2.0708 0.9300
11 0.2160 0.1440 41 2.2350 1.0020
12 0.2280 0.1620 42 2.4150 1.0838
13 0.2820 0.1860 43 2.6130 1.1753
14 0.3960 0.2220 44 2.8283 1.2803
15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
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費 率
61 11.6160 6.0758 86 107.5313 71.9438
62 12.7065 6.7245 87 117.1410 79.3373
63 13.8960 7.4115 88 127.5248 87.4403
64 15.1958 8.1503 89 138.7275 96.3143
65 16.6178 8.9565 90 150.7913 106.0208
66 18.1748 9.8475 91 163.7610 116.6228
67 19.8788 10.8398 92 177.6803 128.1818
68 21.7440 11.9505 93 192.5873 140.7608
69 23.7863 13.1910 94 208.5023 154.4138
70 26.0235 14.5733 95 225.4418 169.1970
71 28.4723 16.1085 96 243.4193 185.1653
72 31.1513 17.8088 97 262.4520 202.3725
73 34.0770 19.6860 98 282.5378 220.8600
74 37.2758 21.7620 99 303.6113 240.6068
75 40.7723 24.0593
76 44.5928 26.5995
77 48.7620 29.4060
78 53.3078 32.5028
79 58.2645 35.9220
80 63.6668 39.6990
81
69.5505 43.8668
82 75.9510 48.4605
83 82.9065 53.5170
84 90.4583 59.0835
85 98.6520 65.2095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
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附表三(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四:
基本保費費率表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之年繳基本保費(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投保
年齡
基本保費
費 率
基本保費
費 率
投保
年齡
基本保費
費 率
基本保費
費 率
0 204 176
1 202 176
31 356 310
2 206 178
32 362 317
3 210 181
33 369 324
4 214 185
34 377 329
5 218 189
35 385 336
6 222 192
36 392 342
7 226 196
37 400 349
8 230 200
38 409 357
9 236 204
39 417 364
10 240 208
40 425 372
11 245 212
41 434 378
12 250 216
42 444 386
13 254 220
43 453 394
14 260 225
44 462 402
15 265 229
45 473 410
16 270 233
46 482 420
17 274 237
47 494 429
18 280 242
48 505 438
19 285 246
49 517 448
20
290 252
50 529 457
21 296 256
51 542 468
22 301 261
52 556 477
23 306 266
53 569 489
24 312 272
54 584 500
25 317 277
55 600 512
26 324 282
56 617 525
27 329 288
57 634 538
28 336 293
58 653 552
29 342 298
59 673 566
30 349 305 60 694 582
備註:
本表為年繳基本保費費率上限。半年繳、季繳、月繳之基本保費費率
上限依下述繳別係數乘以年繳費率計算半年繳二分之一季繳:
四分之一;月繳:十二分之一。
(下頁接續)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之年繳基本保費(元)
男性 女性
投保
年齡
基本保費
費 率
基本保費
費 率
61 718 598
62 742 617
63 769 634
64 797 654
65 828 676
66 861 700
67 897 724
68 934 752
69 977 780
70 1022 812
71 1072 846
72 1125 884
73 1182 925
74 1245 969
75 1313 1018
備註: 本表為年繳基本保費費率上限。半年繳、季繳、月繳之基本保費費率
上限依下述繳別係數乘以年繳費率計算半年繳二分之一季繳:
四分之一;月繳:十二分之一。
附表五:
時點一覽表:本公司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係依以下約定時點之投資標的淨值為準。
附件一所示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
項目
購買或賣出之交易日
投資標的淨
值之評價日
附件二所示投資標的
依第九條本契約解除時
解除通知發出日後第一
個交易日但受益人已申
請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
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
則改為收到理賠申請
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易
交易日後第
一個評價日
解除通知發出日後第一
個交易日但受益人已申
請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
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
則改以收到理賠申請
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易
要保人終止
契約者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
一個交易日
交易日後第
一個評價日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
一個交易日
依第十條終
止契約時
被保險人行
使撤銷權者
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
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交易日後第
一個評價日
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
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第一期基本
保費及同時
繳交之增額
保費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
第一期基本
保費投資時
點後第一個
評價日
第二期以後
之基本保費
及第一期基
本保費投資
時點後繳交
之定期增額
保費
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
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交易日後第
一個評價日
非與第一期
基本保費同
時繳交之不
定期增額保
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
第一個交易日。但前述
交易日倘先於「第一期
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時,則為「第一期基本
保費投資時點」。
交易日後第
一個評價日
第十四條投
資標的之購
復效時之基
本保費或增
額保費
以本公司同意復效且實
際收受保費之日後第一
個交易日
交易日後第
一個評價日
第一期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
第一期基本
保費投資時
點後第一個
評價日
第十五條每
月保單行政
費用及保障
費用之扣除
第二期以後
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
易日
交易日後第
一個評價日
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
易日
轉出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易日
交易日後第
一個評價日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易日
第十八條投
資標的之轉
轉入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通知
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
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易
交易日後第
一個評價日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通知
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
淨值之日後第一交易日
第十一條保單帳戶價值之
部分贖回
第十九條身故保險金、第
二十條喪葬費用保險金與
保單帳戶價值之給付方
式、第二十四條殘廢保險
金的給付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
一個交易日
交易日後第
一個評價日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
一個交易日
第二十二條 滿期保險金 滿期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交易日後第
一個評價日
滿期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第二十七條 加值給付
第六保單年度起之每一
個保單週年日後第一個
交易日
交易日後第
一個評價日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投資標的
期滿時之處理
投資標的期滿日後第一
個交易日
交易日後第
一個評價日
投資標的期滿日後第一
個交易日
第一項
於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
後第一個交易日
交易日後第
一個評價日
第二項
不可抗力之情事解除後
第一個交易日
交易日後第
一個評價日
第六項
投資標的期滿日後第一
個交易日
第三十條特殊情
事之處理(一)
第七項及
第九項
書面通知所定期限後第
一個交易日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特殊情事
之處理(二)
於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
後第一個交易日
第三十七條年齡錯誤之處理
本公司發現錯誤之日後
第一個交易日
交易日後第
一個評價日
本公司發現錯誤之日後
第一個交易日
附件一:
投資標的說明
投資標的一-目標 2018 登峰結構型債券
投資標的二-目標 2023 登峰結構型債券
投資標的三-目標 2028 登峰結構型債券
投資標的四-目標 2033 登峰結構型債券
投資標的五-目標 2038 登峰結構型債券
投資標的六-目標 2019 登峰結構型債券
投資標的七-目標 2024 登峰結構型債券
投資標的八-目標 2029 登峰結構型債券
投資標的九-目標 2034 登峰結構型債券
投資標的十-目標 2039 登峰結構型債券
本投資標的為一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保證結構型債券期滿淨值不低於發行日
之起始淨值惟於投資期間投資標的淨值將依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而變動可能會低
於發行日之起始淨值。本投資標的為動態資產配置結構型債券,以 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為操作模式將要保人的資產投資在風險資產及非風險資
適時調整資產比例兼顧獲利及期滿保本
本投資標的同時導入生命週期之概念,
風險資產的組成會隨到期年限縮短而調整股債配置以逐漸趨於穩健之資產配置來降
低風險資產的投資風險投資人可依照自己的風險承受度和生命週期規劃來選擇不同到
期日的結構型債券。另外本投資標的於到期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提供期滿保證淨
值,即為此投資標的投資期間之歷史最高淨值。
註:保本係指結構型債券期滿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保證結構型債券期滿淨值不低於發行日之起始
值;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將依本契約約定扣除基本保費費用、增額保費費用、保障費用和
保單行政費用。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英商巴克萊銀行(Barclays Bank PLC
【投資標的保證公司】
英商巴克萊銀行(Barclays Bank PLC
【投資標的貨幣】
美元
【投資標的之評價日】
「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投資標的之交易日】
「交易日」係指本公司購買或賣出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且為每週第一個以下
三者兼具之日(一)投資標的之評價日(二)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且(三)為本公司營業日。若該週無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該週無交易日。
【投資標的操作模式】
投資標的淨資產為風險資產及非風險資產之加總 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為操作模式,運用合宜之動態調整資產配置達到設定之投資目標俾能兼顧
獲利及期滿保本
,同時在到期時提供期滿保證淨值。其中風險資產為基金之組合,以
獲取較高投資報酬為目的而非風險資產為零息債券或類似之投資工具主要以期滿保
為目的在風險資產價值嚴重下跌時 CPPI 操作模式有可能將全部資產轉置於
非風險資產且不會再調整至風險資產其投資標的淨值將會隨著投資標的接近滿期之
日逐漸接近期滿保證淨值。
註:保本係指結構型債券期滿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保證結構型債券期滿淨值不低於發行日之起始
值;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將依本契約約定扣除基本保費費用、增額保費費用、保障費用和
保單行政費用。
【風險資產】
風險資產由不同類型之基金組合所組成各個基金組合佔風險資產之目標配置比例有生
命週期之考量係指基金組合目標配置比例會隨到期年限縮短而調整逐漸降低股票型
基金組合的目標配置比例,並增加債券型基金組合的目標配置比例,以降低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結構型債券發行日及其後每 5 個週年日將依到期年限之目標配置
比例配置風險資產之基金組合,其目標配置比例如下:
投資標的一-目標 2018 登峰結構型債券
基金組合目標配置比例
結構型債券到期年限
股票型基金組合 債券型基金組合
6~10 60% 40%
0~5 40% 60%
投資標的二-目標2023登峰結構型債券
基金組合目標配置比例
結構型債券到期年限
股票型基金組合 債券型基金組合
11~15 75% 25%
6~10 60% 40%
0~5 40% 60%
投資標的三-目標2028登峰結構型債券
基金組合目標配置比例
結構型債券到期年限
股票型基金組合 債券型基金組合
16~20 80% 20%
11~15 75% 25%
6~10 60% 40%
0~5 40% 60%
投資標的四-目標2033登峰結構型債券
基金組合目標配置比例
結構型債券到期年限
股票型基金組合 債券型基金組合
21~25 85% 15%
16~20 80% 20%
11~15 75% 25%
6~10 60% 40%
0~5 40% 60%
投資標的五-目標2038登峰結構型債券
基金組合目標配置比例
結構型債券到期年限
股票型基金組合 債券型基金組合
26~30 90% 10%
21~25 85% 15%
16~20 80% 20%
11~15 75% 25%
6~10 60% 40%
0~5 40% 60%
投資標的六-目標 2019 登峰結構型債券
基金組合目標配置比例
結構型債券到期年限
股票型基金組合 債券型基金組合一 債券型基金組合二
6~10 50% 40% 10%
0~5 30% 60% 10%
投資標的七-目標2024登峰結構型債券
基金組合目標配置比例
結構型債券到期年限
股票型基金組合 債券型基金組合一 債券型基金組合二
11~15 65% 25% 10%
6~10 50% 40% 10%
0~5 30% 60% 10%
投資標的八-目標2029登峰結構型債券
基金組合目標配置比例
結構型債券到期年限
股票型基金組合 債券型基金組合一 債券型基金組合二
16~20 70% 20% 10%
11~15 65% 25% 10%
6~10 50% 40% 10%
0~5 30% 60% 10%
投資標的九-目標2034登峰結構型債券
基金組合目標配置比例
結構型債券到期年限
股票型基金組合 債券型基金組合一 債券型基金組合二
21~25 75% 15% 10%
16~20 70% 20% 10%
11~15 65% 25% 10%
6~10 50% 40% 10%
0~5 30% 60% 10%
投資標的十-目標2039登峰結構型債券
基金組合目標配置比例
結構型債券到期年限
股票型基金組合 債券型基金組合一 債券型基金組合二
26~30 80% 10% 10%
21~25 75% 15% 10%
16~20 70% 20% 10%
11~15 65% 25% 10%
6~10 50% 40% 10%
0~5 30% 60% 10%
其中各基金組合係精選經證券主管機關或信託業法主管機關核准開放之境外基金所組
成,基金名稱如下:
投資標的一至投資標的五之股票型基金組合: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目標權重
(佔該基金組
)
貝萊德環球小型企業基金 A2 美元
15%
貝萊德新興市場基金 A2 美元
15%
MFS 全盛國際研究基金 A1 美元
35%
聯博-全球成長趨勢基金 A 美元
35%
合計
100%
投資標的一至投資標的五之債券型基金組合: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目標權重
(佔該基金組
)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A2 美元
15%
MFS 全盛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A1 美元
15%
紐約銀行邁倫全球債券基金 美元
35%
聯博-美國收益基金 A2 美元
35%
合計
100%
*風險資產之基金係依目標投資比例進行配置(目標投資比例=基金組合目標配置比例×基金目標權重)
日後風險資產投資於各基金的比例將依該基金當時佔風險資產的比例做為投資基準此外投資標的發
行公司將每季檢視風險資產中每檔基金的投資比例,若任一檔基金超過其目標投資比例上下 5%,則投
資標的發行公司將調整各連結基金的比例至該目標投資比例。
投資標的六至投資標的十之股票型基金組合: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目標權重
(佔該基金組
)
貝萊德環球小型企業基金 A2 美元
15%
安本環球-新興市場股票基金 美元
15%
安本環球-世界股票基金 美元
70%
合計
100%
投資標的六至投資標的十之債券型基金組合一: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目標權重
(佔該基金組
)
MFS 全盛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A1 美元
20%
貝萊德環球政府債券基金 A2 美元
40%
瑞士信貸美元債券基金 美元
40%
合計
100%
投資標的六至投資標的十之債券型基金組合二: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目標權重
(佔該基金組
)
PIMCO 全球實質回報債券基金-機構 H 級類別(累積股份)美元
100%
合計
100%
*風險資產之基金係依目標投資比例進行配置(目標投資比例=基金組合目標配置比例×基金目標權重)
日後風險資產投資於各基金的比例將依該基金當時佔風險資產的比例做為投資基準此外投資標的發
行公司將每季檢視風險資產中每檔基金的投資比例,若任一檔基金超過其目標投資比例上下 5%,則投
資標的發行公司將調整各連結基金的比例至該目標投資比例。
註:
1.替換基金組合連結基金的事件
要保人必須了解在發生下列情事時,原先所連結之基金將會有所更改:
(1) 該連結之基金或其基金管理公司有被申請停止運作、被主管機關接管或解散或清
算之情事;
(2)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認定該基金之主要投資目標、風險性質或投資方
針有重大變化之情事;
(3)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認定基金管理公司就該基金有非因技術或作業之
原因,連續五個營業日無法提供該基金淨值之情事;
(4) 該基金或其基金經理人或基金管理公司因有不正當行為或違法行為或其他類似原
因之嫌而被所屬監理機構或司法機構調查;
(5)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無法每日申購或贖回任何基金單位;
(6)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認定某一重大事件之發生,將對該基金淨值產生
重大不利之影響者;
(7)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 (或其關係企業或代理人) 以基金單位持有人身
分,持有該基金單位超過流通在外單位百分之十以上;
(8) 該基金總資產淨值低於五千萬美元(或等值之其他貨幣)
(9) 該基金經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撤銷其核准或其申報生效。
當上述之替換事件發生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選擇國際知名及信評相
類似之基金,以替換調整所受影響之原先基金,期能以最不影響整體性為原則。
2.替換後投資標的淨值之計算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贖回構成替換事件之基金的全部單位,配置於非風
險性資產直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篩選出流動性、投資目標和風險特性相
似之替換基金為止。替換事件將不影響淨值的計算及本結構型債券之期滿保證淨值。
3.當發生替換事件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會及時通知本公司以轉知要保
人。
4.當發生上述事件導致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必須替換連結之基金時,投資標
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會以維持要保人權益為前提。
【投資標的淨值計算公式】
投資標的淨值: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出評價日之該投資標的淨資產總價值,除以
已發行在外之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值。
前述淨資產總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
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計算投
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管理費用或其他必要費用。
投資標的期滿保證淨值=Max(IIndexHIndex
0~Hyr
)
H
:結構型債券之年期。
投資標的一-目標 2018 登峰結構型債券;H=10
投資標的二-目標 2023 登峰結構型債券;H=15
投資標的三-目標 2028 登峰結構型債券;H=20
投資標的四-目標 2033 登峰結構型債券;H=25
投資標的五-目標 2038 登峰結構型債券;H=30
投資標的六-目標 2019 登峰結構型債券;H=10
投資標的七-目標 2024 登峰結構型債券;H=15
投資標的八-目標 2029 登峰結構型債券;H=20
投資標的九-目標 2034 登峰結構型債券;H=25
投資標的十-目標 2039 登峰結構型債券;H=30
I
Index
投資標的發行日之起始淨值
HIndex
0~Hyr
:係指結構型債券自發行日起至最後觀察日期間內每日評價之歷史
最高淨值。
投資標的之最後觀察日如下,
投資標的一-目標 2018 登峰結構型債券:2018 3 21
投資標的二-目標 2023 登峰結構型債券:2023 3 21
投資標的三-目標 2028 登峰結構型債券:2028 3 21
投資標的四-目標 2033 登峰結構型債券:2033 3 21
投資標的五-目標 2038 登峰結構型債券:2038 3 22
投資標的六-目標 2019 登峰結構型債券:2018 12 5 日。
投資標的七-目標 2024 登峰結構型債券:2023 12 5 日。
投資標的八-目標 2029 登峰結構型債券:2028 12 5 日。
投資標的九-目標 2034 登峰結構型債券:2033 12 5 日。
投資標的十-目標 2039 登峰結構型債券:2038 12 6 日。
若當日非該投資標的之評價日,則以次一評價日為準。
*本投資標的為一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保證結構型債券期滿淨值不低於發行
日之起始淨值,惟於投資期間投資標的淨值將依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而變動,可能
會低於發行日之起始淨值。
【範例說明】
以下範例說明數值皆係假設僅供計算使用,並不代表投資標的未來之實際收益以下
30 年期之結構型債券為例。
假設:
本投資標的為 2001 1 1 日發行之 30 年期結構型債券 (H=30)
投資標的發行日之起始淨值為 1.0000 (IIndex=1.0000)
結構型債券自發行日起至最後觀察日期間內每日評價之歷史最高淨值為 2.1916
(HIndex
0~30yr
=2.1916)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結構型債券發行日及其後每 5 個週年日將依到期年限之目標
配置比例配置風險資產之基金組合,其目標配置比例如下:
基金組合目標配置比例
結構型債券到期年限
股票型基金組合 債券型基金組合一 債券型基金組合二
26~30 80% 10% 10%
21~25 75% 15% 10%
16~20 70% 20% 10%
11~15 65% 25% 10%
6~10 50% 40% 10%
0~5 30% 60% 10%
其中股票型基金組合和債券型基金組合組成之基金如下:
股票型基金組合: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目標權重
(佔該基金組合)
貝萊德環球小型企業基金 A2 美元
15%
安本環球-新興市場股票基金 美元
15%
安本環球-世界股票基金 美元
70%
合計
100%
債券型基金組合一: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目標權重
(佔該基金組合)
MFS 全盛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A1 美元
20%
貝萊德環球政府債券基金 A2 美元
40%
瑞士信貸美元債券基金 美元
40%
合計
100%
債券型基金組合二: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目標權重
(佔該基金組合)
PIMCO 全球實質回報債券基金-機構 H 級類別(累積股份) 美元
100%
合計
100%
*風險資產之基金係依目標投資比例進行配置(目標投資比例=基金組合目標配置比例×基金目標權
重),日後風險資產投資於各基金的比例將依該基金當時佔風險資產的比例做為投資基準。此外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每季檢視風險資產中每檔基金的投資比例,若任一檔基金超過其目標投資比
例上下 5%,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調整各連結基金的比例至該目標投資比例。
於結構型債券期滿時計算投資標的期滿保證淨值,其計算如下:
投資標的期滿保證淨值=Max(IIndexHIndex
0~30yr
)
=Max(1.00002.1916)
=2.1916
投資標的淨值與投資標的期滿保證淨值隨投資標的之不同及市場狀況變化而異,以投
資標的發行公司公告之數值為準。
保戶可透過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及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查詢相關資訊。
【投資標的價值計算說明】
投資標的價值將因投資標的之投資績效變化而產生變動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於每一評
價日公告其投資標的淨值保戶可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上投資標的淨值即是該投資
標的價值惟於投資標的期滿時其投資標的價值為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上投資標的期
滿保證淨值。
附件二:
投資標的名稱
(註 1
簡稱 種類
貨幣
單位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是否配息
(註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瑞銀(盧森堡)
美元基金
瑞銀美元
基金
貨幣型
基金
美元
瑞銀貨幣市場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註: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
為準。惟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
2基金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年配息或視經理人決定)及是否配息係按投
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為準。
附件三:
新台幣貨幣帳戶說明-
一、新台幣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於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二項約定於購買投資標的前或依本契約第
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約定將分配數額存入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新台
幣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新台幣貨幣帳
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
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二、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新台幣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
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告利率不得為負。
宣告利率將參照指定銀行之活期存款利率,及新台幣貨幣帳戶實際收益宣告。
三、投資工具及標的
短天期貨幣市場投資工具(如銀行存款)
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之投資標的
四、新台幣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不高於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之 0.5%(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
外收取)
如新台幣貨幣帳戶之實際投資利得高於「宣告利率」與新台幣貨幣帳戶應負擔
之相關費用的總和,其額外盈餘部分全數計入該貨幣帳戶之報酬。
五、新台幣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人壽登峰造極變額壽險
一、 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如下
依基本保費之繳交次數及繳費方式,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例之基本保費費用:
繳法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最高收取比例
1 12 14 1 12
60%
2 34 58 13 24
40%
3 56 912 25 36
35%
4 78 13 16 37 48
10%
5 910 17 20 49 60
5%
6次以後 11 次以後 21 次以後 61 次以後
0%
基本保費費用
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增額保費費用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不超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五作為增額保費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
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單行政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每月不超過新台幣二○○投資標的
單位數或金額以作為保單行政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
保障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或金額。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率表詳如附表。
二、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費用如下:
附件一投資標的
資標的費用
每年不大於 2%,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不另
行收取惟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就費用收取金額保有變更之權利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
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投資標的
發行公司當時通知者為準請詳閱銷售當時之保險商品說明書及其後本公司之公告或
通知。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經理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附件二投資標的:
於計算投資標的淨
值時已先扣除之費
用(註)
受益人服
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理費、受益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金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
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相關營運管理費用或
法定費用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
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三、 要保人於申請終止契約或部分贖回保單帳戶價值時,不另收取任何費用。
附表: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費 率
0 4.2975 3.9300
1 0.7260 0.6780 31 1.0890 0.4785
2 0.5640 0.4680 32 1.1475 0.5160
3 0.4380 0.3300 33 1.2225 0.5573
4 0.3540 0.2460 34 1.3125 0.6015
5 0.2940 0.2100 35 1.4145 0.6488
6 0.2640 0.1860 36 1.5278 0.6983
7 0.2460 0.1680 37 1.6508 0.7508
8 0.2400 0.1560 38 1.7805 0.8055
9 0.2340 0.1440 39 1.9200 0.8648
10 0.2220 0.1440 40 2.0708 0.9300
11 0.2160 0.1440 41 2.2350 1.0020
12 0.2280 0.1620 42 2.4150 1.0838
13 0.2820 0.1860 43 2.6130 1.1753
14 0.3960 0.2220 44 2.8283 1.2803
15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
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費 率
61 11.6160 6.0758 86 107.5313 71.9438
62 12.7065 6.7245 87 117.1410 79.3373
63 13.8960 7.4115 88 127.5248 87.4403
64 15.1958 8.1503 89 138.7275 96.3143
65 16.6178 8.9565 90 150.7913 106.0208
66 18.1748 9.8475 91 163.7610 116.6228
67 19.8788 10.8398 92 177.6803 128.1818
68 21.7440 11.9505 93 192.5873 140.7608
69 23.7863 13.1910 94 208.5023 154.4138
70 26.0235 14.5733 95 225.4418 169.1970
71 28.4723 16.1085 96 243.4193 185.1653
72 31.1513 17.8088 97 262.4520 202.3725
73 34.0770 19.6860 98 282.5378 220.8600
74 37.2758 21.7620 99 303.6113 240.6068
75 40.7723 24.0593
76 44.5928 26.5995
77 48.7620 29.4060
78 53.3078 32.5028
79 58.2645 35.9220
80 63.6668 39.6990
81
69.5505 43.8668
82 75.9510 48.4605
83 82.9065 53.5170
84 90.4583 59.0835
85 98.6520 65.2095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
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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