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樣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
(96)南壽研字第 209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
(104)南壽研字第 047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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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保險
契約(詳附表一,以下簡稱本契約),且須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本批註條款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稱「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每三個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
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倘主契約為「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則上述「投資標的
自動平衡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且於年金累積期間內每三個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無
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本批註條款所稱「目標保險費」,如本契約生效日為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不含)前者,係指本契
約所稱之基本保費。
本批註條款所稱「超額保險費」,如本契約生效日為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不含)前者,係指本契
約所稱之增額保費。
本批註條款所稱「資產評價日」,如本契約生效日為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不含)前者,係指本契
約所稱之交易日。
本批註條款所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如本契約生效日為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不含)前者,係
指本契約所稱之投資標的淨值。
本批註條款所稱「年金累積期間」,如本契約生效日為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不含)前者,係指本
契約所稱之遞延期間。
本批註條款所稱「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如本契約生效日為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不含)前者,
係指本契約所稱之「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
第三條 投資標的之自動平衡
於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倘本契約為「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則為本契
約之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公司自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下一個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起,如該投資標
的自動平衡日當時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任一投資標的配置比例較其最後指定之目標保險費之
該投資標的配置比例相差百分之五(含)以上,由本公司自動依要保人最近指定之目標保險費之
投資組合,將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各投資標的價值轉換平衡回其最後指定目標保險費之各投
資標的配置比例。
本公司依前項辦理時,依附表二所示轉出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
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以附表二所示轉入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
準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每次依第一項辦理投資標的自動平衡之次數連同要保人自行依本契約辦理投資標的轉換之
次數,於每一保單年度總計超過本契約之免費申請轉換次數時,應按本契約約定支付投資標的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