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富利一生變額壽險投資標的
自動平衡批註條款(樣本)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
(96)南壽研字第 209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富利一生變額壽險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
僅適用於南山人壽富利一生變額壽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且須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
同意後,本批註條款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
批註條款。
第二條 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稱「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每三個月與本契約生
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第 三 條 投資標的之自動平衡
於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自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下一個投資
標的自動平衡日起,如該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當時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任一投資
標的投資比例較其最後指定之基本保費之該投資標的投資比例相差百分之五(含)以
上,由本公司自動依要保人最近指定之基本保費之投資組合,將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
值中各投資標的價值轉換平衡回其最後指定基本保費之各投資標的投資比例。
本公司依前項辦理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後之第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
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
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第一項情形中,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有以非新台幣為投資標的貨幣者,其投資標的
淨值、轉出之數額及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之計算,改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新台幣計價轉換為非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
平衡日後第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