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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憶起幸福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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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憶起幸福終身保險(樣本)
中重度失智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免責期間為九十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 月二十
(109) 109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4 6 條至第 8 10 條、
11 條、第 27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5 條、第 14 條至第 17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9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8 條至第 21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2 條、第 23 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5 條、第 26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27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30 條、第 31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2 條)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若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
本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
係指保險金額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
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三、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符合「認知功能障礙」且於免責期間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
之保險費。
四、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五、認知功能障礙
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
準」ICD-10-CM,如附表二項目,且依床失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六、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七、醫師
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八、專科醫師
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且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有復健科、神經科、
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九、免責期間
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認知功能障礙」之日起算,且持續符「認知功能障礙
達九十日之期間。
十、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
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第三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一、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二、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第五款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
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
三、於約定期間屆滿仍生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
準備金合併計算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
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
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保人於憑載明之本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七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或為的說更或本公於危的估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月不使而消或自訂立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或其他約定方式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
三、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中重度失智保險金」。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領取前述金額之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
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四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
險期間屆滿,並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
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形,如要保二家(含)以上保險投保,或一保司投數個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六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
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
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如同時診斷確定符合「認知功能障礙」,本公司僅就第十七條「中重度失智保險金」
或本條擇一辦理。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七條 中重度失智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第五款約定之「認知功能
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
當時,按下列約定給付「中重度失智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六倍。
二、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
若本契約於繳費期間內因第十一條第三款原因終止時,本公司自第二條約定之免責期間屆滿之
翌日起,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如同時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本公司僅就第十六條「完全失能保險金」
或本條擇一辦理。但依第十六條約定所得申領之保險金金額較高時,本公司改依第十六條約定
辦理,不另給付「中重度失智保險金」。
「中重度失智保險金」之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之需,得保險身體
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一條 中重度失智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中重度失智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最近一個月內醫院所開具符合第二條第五款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
專科醫師開具之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但人或險人醫師時,不得為
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診斷評量表。)
三、「認知功能障礙」之相關病歷摘要。
四、 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申領「中重度失智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
之專科醫師審查被保險人之狀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
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十六條「完
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
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六
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而於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七條「中重度失智保險
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如因受益失受致無人受「身故保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
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付其餘額。
第二十五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
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
險金額如繳清保險金額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
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為限。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
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三,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
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或真實投保年齡較費率表所載最
年齡為小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及「中重度失智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不受理其指
定或變更。
除前定外保人下列指定更受應符指定更當令之
一、於訂本契經被險人意指益人未指以要本人契約「祝
壽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三十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三十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四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經系能遺極度或胸、腹器機存極害,終身從事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
第二條第五款所稱疾病如次:
ICD-10-CM
編碼
疾病名稱
F01
血管性失智症
Vascular dementia
F02
歸類於他處其他疾病所致之失智症
Dementia in other diseases classified elsewhere
F03
未特定之失智症
Unspecified dementia
F04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失憶症
Amnestic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6.0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有幻覺的精神病症
Psychotic disorder with hallucination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6.2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有妄想的精神病症
Psychotic disorder with delusion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6.8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特定精神疾病
Other specified mental disorder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7.0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人格變化
Personality change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7.8
F07.81
外】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人格與行為障礙症
Other personality and behavioral disorder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7.81(腦震盪後症候群 Postconcussional syndrome)除外】
F07.9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非特定人格及行為障礙症
Unspecified personality and behavioral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9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非特定精神疾病
Unspecified mental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G30
阿茲海默氏病
Alzheimer's disease
G31
其他處未分類的神經系統退化性疾病
Other degenerative diseases of nervous system,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
註:若未來醫界採用新版分類標準(例如: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一版(ICD-11-CM)),本公司
於判斷被保險人是否符合認知功能障礙時,應以與新版分類標準相對應之代碼作為判斷標準。
附表三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5
70%
6~10
80%
11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十年期
單位: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5 425 15 395
16 433 41 678 16 402 41 633
17 441 42 691 17 409 42 646
18 449 43 704 18 416 43 659
19 457 44 717 19 423 44 672
20 465 45 730 20 430 45 685
21 474 46 743 21 439 46 698
22 483 47 756 22 448 47 711
23 492 48 769 23 457 48 724
24 501 49 782 24 466 49 737
25 510 50 795 25 475 50 745
26 519 51 810 26 484 51 760
27 528 52 825 27 493 52 775
28 537 53 840 28 502 53 790
29 546 54 855 29 511 54 805
30 555 55 870 30 520 55 820
31 566 56 885 31 530 56 835
32 577 57 900 32 540 57 850
33 588 58 915 33 550 58 865
34 599 59 930 34 560 59 880
35 610 60 940 35 570 60 895
36 621 36 580
37 632 37 590
38 643 38 600
39 654 39 610
40 665 40 620
(每萬元保險金額)
南山人壽憶起幸福終身保險
(一般繳費件)
繳費期間:十年期
單位: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5 421 15 391
16 429 41 671 16 398 41 627
17 437 42 684 17 405 42 640
18 445 43 697 18 412 43 652
19 452 44 710 19 419 44 665
20 460 45 723 20 426 45 678
21 469 46 736 21 435 46 691
22 478 47 748 22 444 47 704
23 487 48 761 23 452 48 717
24 496 49 774 24 461 49 730
25 505 50 787 25 470 50 738
26 514 51 802 26 479 51 752
27 523 52 817 27 488 52 767
28 532 53 832 28 497 53 782
29 541 54 846 29 506 54 797
30 549 55 861 30 515 55 812
31 560 56 876 31 525 56 827
32 571 57 891 32 535 57 841
33 582 58 906 33 544 58 856
34 593 59 921 34 554 59 871
35 604 60 931 35 564 60 886
36 615 36 574
37 626 37 584
38 637 38 594
39 647 39 604
40 658 40 614
(每萬元保險金額)
註: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之保件,其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
以保戶應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折
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南山人壽憶起幸福終身保險
(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繳費期間:十年期
單位: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5 416 15 387
16 424 41 664 16 393 41 620
17 432 42 677 17 400 42 633
18 440 43 689 18 407 43 645
19 447 44 702 19 414 44 658
20 455 45 715 20 421 45 671
21 464 46 728 21 430 46 684
22 473 47 740 22 439 47 696
23 482 48 753 23 447 48 709
24 490 49 766 24 456 49 722
25 499 50 779 25 465 50 730
26 508 51 793 26 474 51 744
27 517 52 808 27 483 52 759
28 526 53 823 28 491 53 774
29 535 54 837 29 500 54 788
30 543 55 852 30 509 55 803
31 554 56 867 31 519 56 818
32 565 57 882 32 529 57 833
33 576 58 896 33 539 58 847
34 587 59 911 34 548 59 862
35 597 60 921 35 558 60 877
36 608 36 568
37 619 37 578
38 630 38 588
39 640 39 597
40 651 40 607
(每萬元保險金額)
南山人壽憶起幸福終身保險(集體彙繳人數≧5人)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繳費期間:十年期
單位: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5 412 15 383
16 420 41 657 16 389 41 614
17 428 42 670 17 396 42 627
18 436 43 682 18 403 43 639
19 443 44 695 19 410 44 651
20 450 45 708 20 417 45 664
21 459 46 721 21 426 46 677
22 468 47 733 22 435 47 689
23 477 48 745 23 443 48 702
24 485 49 758 24 451 49 715
25 494 50 771 25 460 50 723
26 503 51 785 26 469 51 737
27 512 52 800 27 478 52 751
28 521 53 815 28 486 53 766
29 530 54 829 29 495 54 780
30 538 55 843 30 504 55 795
31 548 56 858 31 514 56 810
32 559 57 873 32 524 57 825
33 570 58 887 33 534 58 839
34 581 59 902 34 543 59 853
35 591 60 912 35 552 60 868
36 602 36 562
37 613 37 572
38 624 38 582
39 634 39 591
40 644 40 601
(每萬元保險金額)
註: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之保件,其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
以保戶應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折
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南山人壽憶起幸福終身保險(集體彙繳人數≧5人)
(同時適用集體投保彙繳保件和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單位: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5 235 15 220
16 240 41 383 16 224 41 357
17 245 42 391 17 228 42 364
18 250 43 399 18 232 43 371
19 255 44 407 19 236 44 378
20 260 45 415 20 240 45 385
21 265 46 423 21 245 46 392
22 270 47 431 22 250 47 399
23 275 48 439 23 255 48 406
24 280 49 447 24 260 49 413
25 285 50 455 25 265 50 420
26 290 26 270
27 295 27 275
28 300 28 280
29 305 29 285
30 305 30 290
31 312 31 296
32 319 32 302
33 326 33 308
34 333 34 314
35 340 35 320
36 347 36 326
37 354 37 332
38 361 38 338
39 368 39 344
40 375 40 350
(每萬元保險金額)
南山人壽憶起幸福終身保險
(一般繳費件)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單位: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5 233 15 218
16 238 41 379 16 222 41 353
17 243 42 387 17 226 42 360
18 247 43 395 18 230 43 367
19 252 44 403 19 234 44 374
20 257 45 411 20 238 45 381
21 262 46 419 21 243 46 388
22 267 47 427 22 247 47 395
23 272 48 435 23 252 48 402
24 277 49 443 24 257 49 409
25 282 50 450 25 262 50 416
26 287 26 267
27 292 27 272
28 297 28 277
29 302 29 282
30 302 30 287
31 309 31 293
32 316 32 299
33 323 33 305
34 330 34 311
35 337 35 317
36 344 36 323
37 350 37 329
38 357 38 335
39 364 39 341
40 371 40 346
註: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之保件,其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
以保戶應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折
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每萬元保險金額)
南山人壽憶起幸福終身保險
(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單位: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5 230 15 215
16 235 41 375 16 219 41 349
17 240 42 383 17 223 42 356
18 245 43 391 18 227 43 363
19 249 44 398 19 231 44 370
20 254 45 406 20 235 45 377
21 259 46 414 21 240 46 384
22 264 47 422 22 245 47 391
23 269 48 430 23 249 48 397
24 274 49 438 24 254 49 404
25 279 50 445 25 259 50 411
26 284 26 264
27 289 27 269
28 294 28 274
29 298 29 279
30 298 30 284
31 305 31 290
32 312 32 295
33 319 33 301
34 326 34 307
35 333 35 313
36 340 36 319
37 346 37 325
38 353 38 331
39 360 39 337
40 367 40 343
(每萬元保險金額)
南山人壽憶起幸福終身保險(集體彙繳人數≧5人)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單位: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5 228 15 213
16 233 41 371 16 217 41 346
17 238 42 379 17 221 42 352
18 243 43 387 18 225 43 359
19 247 44 394 19 229 44 366
20 251 45 402 20 233 45 373
21 256 46 410 21 238 46 380
22 261 47 418 22 243 47 387
23 266 48 426 23 247 48 393
24 271 49 434 24 251 49 400
25 276 50 441 25 256 50 407
26 281 26 261
27 286 27 266
28 291 28 271
29 295 29 276
30 295 30 281
31 302 31 287
32 309 32 292
33 316 33 298
34 323 34 304
35 330 35 310
36 337 36 316
37 343 37 322
38 349 38 328
39 356 39 334
40 363 40 340
註: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之保件,其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
以保戶應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折
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每萬元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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