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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快活人生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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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快活人生變額年金保險(樣本)
年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加值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
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
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97)南 002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
(98)南 015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惟於有本契約第
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時,基本保險金額改以依該各款約定方式計
算,或於保額有所變更時,以經本公司同意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基
本保險金額」。
二、「總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三、「基本保費」,係指經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並記載於本契約保險單首頁之每期
所繳保險費。要保人僅得申請減少之,本契約改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
為基本保費。
四、「增額保費」,係指下列兩者之總和:
(一)、「不定期增額保費」:本契約遞延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申請並經
本公司同意後,所繳交之非固定額外保費。
(二)、「定期增額保費」:本契約遞延期間內,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
意後,定期繳交之固定額外保費。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
意後,變更繳交金額。
要保人每次繳交不定期或定期增額保費之金額不得低於申請時本公司規定之金
額。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每次繳交金額之下限,而本公司前開之書
面通知不溯及既往。
五、「保單管理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按
月扣除本契約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六、「保障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年齡、體況釐定之保障費
用費率及基本保險金額而計得之數額。保障費用費率詳本契約附表二。
七、「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遞延期間內,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為投
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依本契約附表一所示。
八、「解約費用」,係指本契約遞延期間內,本公司依約須償付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帳
戶價值時所扣除之費用,或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時所收取之費用,其收取比例依
附表一所示。
九、「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投資標的一覽表所列之投資項目(詳附件)及本公司
日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其他投資項目者。
十、「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十一、「投資標的淨值」,係指由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易日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額。
十二、「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
十三、「投資標的價值」,係指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乘以該日之投資
標的淨值。
十四、「保單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之總和。
十五、「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十六、「收益給付」,係指就第一期基本保費及於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前繳交
之增額保費,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止,
按日依三家銀行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
存款平均利率單利計算之金額。
十七、「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
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十八、「指定銀行」,係指辦理本契約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業務之銀行或保管業務
之銀行。本契約所稱指定銀行現為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適用投資標的貨幣
為新台幣者)或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者),但
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十九、「交易日」,係指以下三者兼具之日:(一)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相關規定
所規定之該投資標的之評價日,且(二)為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且(三)為本公
司之營業日。若該日非為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以下一個交易日為本契約所稱
之「交易日」。
二十、「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二十一「遞延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特定期間。
二十二、「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
付年金之期間。要保人於投保時得指定以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為保
證期間,保證期間自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算。
二十三、「保證金額攤提期間」,係指保證金額分期給付完畢所需之期間。
二十四、「保證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
付年金之總額。
二十五、「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十六、「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遞延期間屆滿之次一日。
二十七「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
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屆滿後
身故者,係指自其身故後至其身故當年之保單年度末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八、「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二十九「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三十 「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其後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
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三十一、「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
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三十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三十三、「基本保費繳交次數」,係以繳足一期基本保費為一次,如欠繳基本保費,
要保人所繳交之不定期增額保費如足以抵付一期基本保費,將優先抵作基本
保費,抵足一期始視為一次。如本契約停效,於復效後繳交之基本保費,其
次數接續停效前繳交之次數計算之。
三十四、「基本保費繳費年度」,係指要保人每繳足下列基本保費繳交次數及其後至
下一個基本保費繳交次數之期間。
(一)、繳費方式為年繳者:一次。
(二)、繳費方式為半年繳者:二次。
(三)、繳費方式為季繳者:四次。
(四)、繳費方式為月繳者:十二次。
三十五、「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係指本契約第五條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
第一個交易日。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匯率計算與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與返還、各項費用及給付支付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之計算,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計算購買(或轉入)之投資標的價值:依附表三所定交易日當日之本契約指定銀
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賣出匯率計算。
二、計算賣出(或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該
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之本契約指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三、本公司每月依第二十條約定扣除應付之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時:依保單足月
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定銀行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轉換之
適用。
遞延期間內投資標的價值之計算與通知分別以該投資標的貨幣為貨幣單位。
本公司應於遞延期間內,以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
帳戶價值等定期揭露事項。
第 四 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
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
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
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 五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
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遞延期間內,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之繳費次數得彈性繳交要保人可按
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將開發憑證送
交要保人收執。第二期以後分期之基本保費於約定日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本公司得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通知。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基本保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
能依此項約定受領基本保費時,得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
第二期以後分期基本保費於屆本契約所載約定交付日而未交付者本公司仍將依第二
十條各項約定扣除每月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或不定期增額保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基本保費或不定期增額
保費時,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如於本契約停止效力前,繳交不定期增額保費該繳交之不定期增額保費將先
抵作一期基本保費,以使本契約不發生本條第四項約定之停止效力若繳交之不定期
增額保費不足抵繳一期基本保費時,將退還予要保人本契約仍生本條第四項約定之
停止效力。
第 七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各項費用(如有第三
十五條第三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之利息部分
應一併清償),並另外繳交申請復效日當期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
時起,開始恢復效力,本公司將依第十九條約定購買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
算。
要保人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復效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
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本契約於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清償寬
限期間欠繳之各項費用(如有第三十五條第三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
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並另外繳交申請復效日當期之基本保費或
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本公司將依第十九條約定購買投
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
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月未經過期間之每月保單管理費用及保
障費用,以後仍依第二十條約定辦理。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
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
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
人。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所為之返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
標的前,除前項之保單帳戶價值外,另退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第 九 條 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之額度限制
本契約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之繳交金額,不得低於當時本公司規定之下限,且累計基
本保費及增額保費之金額總和不得高於新台幣三千萬元。
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前項之限制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既
往。
第 十 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
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係指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金額其解
約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
第一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撤銷其同意
投保之意思表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
面通知之日為契約終止日本公司應於接到被保險人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三所示交
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金額給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不適用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約定。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或殘廢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附表四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
人發生身故或前開殘廢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或前開殘廢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給付身故保險
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
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應於收齊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契約之終止不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
何之影響。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
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約定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予身故受
益人,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
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及其以預定利率年單利計算之利息予應得之人
本公司得先扣除於知悉被保險人生還前已給付予其他受益人之金額。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者,本公司依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計算「身故保險
金」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受益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
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身故保險金者,其身故保險金按總
保險金額及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計付之。
前項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計算。
如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當日係遞延期間屆滿日或之後者本公司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與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公司得先扣
除已給付之年金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其身故保險金之基本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
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
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
計算。
第十四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給付方式
前條第四項情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辦
理,本契約即行終止:
一、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其超過部
分,本公司應按比例無息返還要保人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
二、本公司將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三、如有受益人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本契約
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本公司應將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一併返還予要
保人。
如有本契約第二十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優先自前項應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
除,若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扣除時,將再自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扣除之。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身故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致成附表四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計算「殘廢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本契
約並即行終止。但受益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
投資標的前,申請殘廢保險金者其殘廢保險金按總保險金額及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
或增額保費計付之。
前項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保單
帳戶價值計算。
如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之日係於遞延期間屆滿日或之後者本公司依附表三所示交易
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與診斷確定殘廢當時基本保險金額總和給付「殘廢保險金」,且本
公司得先扣除已給付之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四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
金」。
第十七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 加值給付
第一基本保費繳費年度內本公司於本契約第五條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起四十日後
之第一個交易日,按要保人已繳交之基本保費乘以百分之五所得之金額給付「加值給
付」,全數於該交易日依基本保費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其後要保人於第一
基本保費繳費年度內每次繳交基本保費時本公司按當次所繳交之基本保費乘以百分
之五所得之金額繼續給付「加值給付」,並依附表三所示之交易日全數依該次基本保
費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本契約遞延期間內,自第六基本保費繳費年度起,要保人每次繳交基本保費時,本公
司按當次所繳交之基本保費乘以百分之六所得之金額給付「加值給付」,並依附表三
所示之交易日全數依該次基本保費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前一個基本保費繳費年度內,本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取消該次之加值
給付:
一、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契約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完全清償。
二、要保人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超過贖回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扣除累計已繳基本保
費、增額保費及本公司已給付之加值給付後之差額。
第十九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投保時或繳交增額保費時應分別決定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欲投資之投資標
的及投資比例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之
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
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於收受第一期基本保費或同時繳交之增額保費分別加計收益給付後或於遞延
期間內收受第二期以後之基本保費、增額保費後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
值及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
要保人所投資的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視為其投資金額之一部分倘於投資標的除
息基準日,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給
付該投資標的可分配收益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二十條 每月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公司於遞延期間內,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投資標的單位,以支付附表一所列之每月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公司扣除每月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各投資標的佔保單帳戶價
值之投資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之單位
數。
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之餘額
不足支付每月應付之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時,本公司仍依第一項約定按日數比
例扣除該月之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為止本契約保單帳戶價
值為零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相當之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
付者,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公司依本契約為各項給付時,如有每月應付之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未扣除
公司得先扣除前開費用後再給付。
第二十一條 投資組合之變更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遞延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變更下一期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分配
於投資標的之比例與項目。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要保人所
繳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的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並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第二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遞延期間內隨時以書面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或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
比例,本公司應悉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辦理投資標的之轉出及轉入。
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五
本公司有權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
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前項轉換投資組合,如於每一保單年度累計要保人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次數,總計超
過十二次之免費轉換次數時,要保人應按附表一支付轉換費用。但如要保人係因其投
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或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取消該投資標的,而被迫
為轉換時,不計入轉換次數。
本公司得放寬第二項之免費轉換次數限制,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
通知放寬免費轉換次數之限制不溯及既往。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第二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變更與通知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更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有關投
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有因故解散清算或因合併而消滅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時,本公司應於知悉前述情事後,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時,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因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原因變更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
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若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
或取消後分配之數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重
新計算比例,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
或取消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者,該無法依本項前段約定分配之數額,
轉入本公司指定之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金若本公司所提
供之投資標的中無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金時本公司將該
分配之數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新台幣計價之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金。
第二十四條 遞延期滿之選擇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遞延期間屆滿時申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或年金並得於遞
延期間屆滿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變更之。
要保人選擇申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者,本公司將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後一個月內,
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一次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按年利
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之。本公司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要保人申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要保人選擇申領年金者年金受益人應於屆臨遞延期間屆滿日前提出被保險人生存證
明文件與申請書,若年金受益人未依上述約定提出者本公司將依第二項給付遞延期
滿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本契約同時終止。
要保人未為第一項之選擇時,本公司將依前項約定給付年金並以保證期間二十年之
保證期間年金型做為本契約年金之給付方式。
如有本契約第二十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應依第二十條第四項之約定自遞延期滿
保單帳戶價值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五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遞延期間屆滿後次一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
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若無相當日者
該月之末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
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及計算年金金額所
依據之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及其百分比比率。
前項年金給付內容,係以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第四十五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
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當時主管機關核定之年金生命表及當時
年金商品之預定利率進行估算,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應依本契約第二十六條約定計
算。
第二十六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及給付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
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及保
證期間(如有)計算每月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之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內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計算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本契約並同時終止:
一、保證期間年金型: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預定利率按年複利
折算應給付之年金金額。
、保證金額年金型:若被保險人於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證金額
扣除已領取年金金額後之餘額計算應給付之年金金額。
第一項每月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三千元時本公司改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
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已逾年領年金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保
單帳戶價值,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年金給付開始日及次月起之每月相當日(無相當日
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受益人,至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
期間屆滿。如逾十五日未給付者,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之。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屆滿時仍生存,則繼續給付至
被保險人身故之該保單年度末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到一一○歲二者中較早發生
者止,本契約並同時終止。
如本契約已依本契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申請提前給付,本公司就提前給付部分,不再
給付年金,且年金受益人不得撤銷提前給付申請。
第二十七條 年金的申領
要保人選擇年金給付者年金受益人於屆臨遞延期間屆滿日及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
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
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內,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
預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身故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申請書。
前項情形除被保險人於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內身故而應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計
算外,本公司應依預定利率折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後之現值計算之本公司依第一項
及第三項為給付時,應於收齊文件後十五日內為之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
前開期限內為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之權利本公司依本契約之
約定方式計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給付予其他受益人。若無其他受益人,則給付
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二十八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在遞延期間內,得申請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贖回之金額不得少於新
台幣壹萬元,且贖回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
應付利息後)亦不得低於本公司要求之最低金額,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
變更投資標的贖回相關規定,變更每次贖回之金額下限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變
更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除部份贖回之解約費用給付之,其解約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逾期本公司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計付要保人申請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就要保人申請贖
回之部分即行終止。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二十九條 解約費用之收取及免除
本契約遞延期間內,如要保人依第十條終止本契約依第二十八條辦理部分贖回保單
帳戶價值、本公司依第三十五條扣抵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依附表一約定收取解
約費用。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第一次依前項約定收取解約費用時就返還或扣抵之保單帳戶
價值中,不超過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扣除累計已繳基本保費增額保費及本公司已給付
之加值給付後之餘額範圍內,得免收取解約費用;超過前開範圍之金額,仍依約收取
解約費用。
第三十條 除外責任
本契約遞延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之日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四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返還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或第十六
條約定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並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前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有本契約第二十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應依
第二十條第四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第三十一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
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二條 特殊情事之處理
遞延期間內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費為各項給付及依第三十五條約定扣抵
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設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
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本公司先行給付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帳戶
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
計算應付之數額,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金後給付、返還或扣抵之,本公司不負擔利
息。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
,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以書面回覆本公
逾期未回覆者且前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單位數之
事由仍未解除,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數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
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
。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
的者,該無法依本項前段約定分配之數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
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金若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無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
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金時本公司將該分配之數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新台幣
計價之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金。
本公司購買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
淨值之情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易日之
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購買之單位。
第三十三條 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律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不論遞延期間
內、遞延期間屆滿,或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或為各項給付時,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直接承擔損益,並悉由投
資標的所屬公司負履行之義務。要保人及受益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律、匯率、投
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第三十四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含贖回部份保單帳戶價值)、各項保險金、保
險費之退還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要保人於遞延期間屆滿申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
值時,應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保險單借款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借款本息時
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未於書面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抵扣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
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三十六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公司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並同時扣除
本公司已給付之金額及部分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如有已給付年金者,
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但上述情形發現於遞延期間且錯誤原因歸責於要
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扣除之保單管理費用、保障費用及依附表
三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障費用。
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障費用與
應繳保障費用的比例計算基本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例計算基本保險金額,
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四、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
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
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如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
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款前段、第二款及第四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
息退還,其利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退還保障費用或給付年金差額當時本保單辦理
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三十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及年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
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
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
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
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八條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之。
第四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一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四款、第二條第五款、第二條第
七款、第二條第八款、第二條第九款、第二條第十七款、第二條第十八款、第九條第
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附表一之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
先扣除之費用及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之內容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
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保障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按月扣除不超過與保障費用價值相
當之投資標的單位或金額。本契約每萬元為單位計算之保障費用請詳附表二。
保單管理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按月扣除與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
以不超過下表所列比率所得金額之相當投資標的單位數,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
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單年度 最高收取比率
1 至第 10 保單年度 0.2%
11 至第 20 保單年度 0.1%
21 保單年度(含)以後 0.05%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遞延期間內,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
取之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投資標的十二次,超過十二次時,每
次收取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
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解約費用
本契約遞延期間內,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條、第二十八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時,或依第三十五條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未償還之借款本息時,依返還或扣
抵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不超過下表所列比率所得之金額,並自返還或扣抵之保
單帳戶價值扣除之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下表所列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通
知要保人:
基本保費
繳費年度
1 2 3
4
5
6
7 基本保費繳
及以後
最高解約費用率 25% 25% 20% 15% 10% 5% 0%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經理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時已先
扣除之費用(
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收取)
受益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理費受益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金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
有其他相關營運管理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
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亦保有得不予於計
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
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附表二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0 4.2975 3.9300
1 0.7260 0.6780 41 2.2350 1.0020
2 0.5640 0.4680 42 2.4150 1.0838
3 0.4380 0.3300 43 2.6130 1.1753
4 0.3540 0.2460 44 2.8283 1.2803
5 0.2940 0.2100 45 3.0630 1.4003
6 0.2640 0.1860 46 3.3158 1.5368
7 0.2460 0.1680 47 3.5880 1.6928
8 0.2400 0.1560 48 3.8813 1.8683
9 0.2340 0.1440 49 4.1978 2.0603
10 0.2220 0.1440 50 4.5420 2.2628
11 0.2160 0.1440 51 4.9185 2.4705
12 0.2280 0.1620 52 5.3310 2.6790
13 0.2820 0.1860 53 5.7848 2.8860
14 0.3960 0.2220 54 6.2850 3.1050
15 0.5640 0.2580 55 6.8385 3.3518
16 0.7620 0.2940 56 7.4513 3.6435
17 0.9450 0.3248 57 8.1293 3.9953
18 0.9660 0.3608 58 8.8800 4.4213
19 0.9788 0.3848 59 9.7080 4.9155
20 0.9848 0.3975 60 10.6185 5.4698
21 0.9863 0.4020 61 11.6160 6.0758
22 0.9840 0.3998 62 12.7065 6.7245
23 0.9803
0.3938 63 13.8960 7.4115
24 0.9758 0.3863 64 15.1958 8.1503
25 0.9735 0.3803 65 16.6178 8.9565
26 0.9743 0.3780 66 18.1748 9.8475
27 0.9803 0.3825 67 19.8788 10.8398
28 0.9923 0.3953 68 21.7440 11.9505
29 1.0133 0.4170 69 23.7863 13.1910
30 1.0448 0.4448 70 26.0235 14.5733
31 1.0890 0.4785 71 28.4723 16.1085
32 1.1475 0.5160 72 31.1513 17.8088
33 1.2225 0.5573 73 34.0770 19.6860
34 1.3125 0.6015 74 37.2758 21.7620
35 1.4145 0.6488 75 40.7723 24.0593
36 1.5278 0.6983 76 44.5928 26.5995
37 1.6508 0.7508 77 48.7620 29.4060
38 1.7805 0.8055 78 53.3078 32.5028
39 1.9200 0.8648 79 58.2645 35.9220
40 2.0708 0.9300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
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所計算之標準體
保障費用費率。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
高。
附表三
交易日一覽表:本公司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係依以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為準。
投資標的
項目
投資標的貨幣
為新台幣者
投資標的貨幣
非為新台幣者
期基本保
費及同時繳交
之增額保費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第二期以後基
本保費、定期
增額保費
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第一
個交易日(註一)
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第一
個交易日(註一)
非復效之增額
保費(不包括
與第一期基本
保費同時繳交
者)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易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易
投資標的之購買
復效繳交之基
本保費或增額
保費
同意復效且實際收受保費
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註
一)
同意復效且實際收受保費
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註
一)
加值給付
實際收受基本保費之日後
第一個交易日(註一)
實際收受基本保費之日後
第一個交易日(註一)
第一期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後第二個交易日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後第一個交易日
每月保單管理費
用及保障費用之
扣除
第二期以後
保單足月日後第二個交易
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易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同時返
還的保單帳戶價值
1、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
二個交易日
2、但收齊申請文件當日係
遞延期間屆滿日或之後
者,改按遞延期間屆滿
日後第二個交易日
1、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
一個交易日
2、但收齊申請文件當日係
遞延期間屆滿日或之後
改按遞延期間屆滿日
後第一個交易日
依第八條解除契約而返還保單帳
戶價值
解除通知發出日後第二個
交易日,但受益人已申請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
險金或殘廢保險金者,則
改以收到理賠申請文件之
日後第二個交易日
解除通知發出日後第一個
交易日,但受益人已申請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
險金或殘廢保險金者,則
改以收到理賠申請文件之
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要保人終止契
約時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二
個交易日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
個交易日
依第十條終止契
被保險人依第
十條第四項行
使撤銷同意權
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
日後第二個交易日
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
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轉出
審核完成日後第二個交易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易
投資標的轉換
轉入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
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
之日後第一交易日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
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
之日後第一交易日
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
遞延期間屆滿日後第二個
交易日
遞延期間屆滿日後第一個
交易日
因年齡錯誤時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二個
交易日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一個
交易日
註一:「實際收受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附表四 (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件:投資標的一覽表
投資標的名稱
(註 1)
簡 稱 種類 貨幣單位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是否配息
(註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友邦巨人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友邦巨人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巨輪債券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友邦巨輪債券基金
類貨幣
市場基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潛力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景順潛力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主流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景順主流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科技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全球科技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康健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全球康健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台灣科技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台灣科技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天下地產證券
基金 A
景順天下地產證券
基金 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
有限公司
滙豐龍鳳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滙豐龍鳳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台灣成長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富達台灣成長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平衡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友邦旗艦全球平衡
組合基金
組合型
基 金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成長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友邦旗艦全球成長
組合基金
組合型
基 金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安穩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友邦旗艦全球安穩
組合基金
組合型
基 金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全球金牌組合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友邦全球金牌組合
基金
組合型
基 金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列-
友邦日本新遠景基
金A
友邦日本新遠景基
金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列-
友邦歐洲小型公司
股票基金 A1
友邦歐洲小型公司
股票基金 A1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列-
友邦日本小型公司
股票基金 A3
友邦日本小型公司
股票基金 A3
股票型
基 金
日圓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列-
友邦拉丁美洲基金
A
友邦拉丁美洲基金
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列-
友邦新興市場債券
基金 A
友邦新興市場債券
基金 A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列-
友邦印度股票基金A
友邦印度股票基金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列-
友邦新興歐洲股票
基金 A
友邦新興歐洲股票
基金 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列-
友邦環球債券基金A
友邦環球債券基金
A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富達基金-國際債券
基金
富達國際債券基金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元債券
基金
富達歐元債券基金
債券型
基 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日本基金 富達日本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日圓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洲小型
企業基金
富達歐洲小型企業
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洲基金 富達歐洲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美國基金 富達美國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韓國基金 富達韓國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星馬泰基
富達星馬泰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印度聚焦
基金
富達印度聚焦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列-全球基
Franklin
Templeton-全球 基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投
資管理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列-全球債
券基金(美元)
Franklin
Templeton-全球 債
券基金(美元)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富蘭克林顧問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列-亞洲債
券基金 acc
Franklin
Templeton-
券基金 acc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富蘭克林顧問公司
天達環球策略股票
基金 C
天達環球策略股票
基金 C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天達資產管理根西
島有限公司
天達環球能源基金C 天達環球能源基金C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天達資產管理根西
島有限公司
聯博-美國收益基金
A2(美元)
聯博-美國收益基金
A2(美元)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全球成長趨勢
基金 A(美元)
聯博-全球成長趨勢
基金 A(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國際醫療基金
A(美元)
聯博-國際醫療基金
A(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新興市場成長
基金 A(美元)
聯博-新興市場成長
基金 A(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貝萊德美國高孳息/
收益債券基金 A2
(美元)
貝萊德美國高孳息/
收益債券基金A2 (
美元)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
公司
貝萊德世界科技基
A2(美元)
貝萊德世界科技基
A2(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
公司
貝萊德世界黃金基
A2(美元)
貝萊德世界黃金基
A2(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
公司
貝萊德環球資產配
置基金 A2(美元)
貝萊德環球資產配
置基金 A2(美元)
平衡型
基 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
公司
貝萊德新興歐洲基
A2(歐元)
貝萊德新興歐洲基
A2(歐元)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貝萊德(盧森堡)
公司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
A2(美元)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
金 A2(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
公司
貝萊德新能源基金
A2(美元)
貝萊德新能源基金
A2(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
公司
貝萊德新興市場基
A2(美元)
貝萊德新興市場基
A2(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
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
列-亞洲債券(美元)
A1-累積
施羅德(環)亞洲
A1 累積 USD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
(盧森堡)有限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
列-歐元增值(歐元)
A1-累積
施羅德(環)歐元
A1 累積 EUR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
(盧森堡)有限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
列-美國小型公司
(美元)A1-累積
施羅德(環)美國
型公司 A1 累積 USD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
(盧森堡)有限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
列-新興亞洲(美元)
A1-累積
施羅德(環)新興
A1 累積 USD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
(盧森堡)有限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
列-拉丁美洲(美元)
A1-累積
施羅德(環)拉丁
A1 累積 USD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
森堡)有限公司
瑞銀(盧森堡)新興市
場債券基金
瑞銀新興市場債券
基金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瑞銀新興市場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瑞銀(盧森堡)美元
基金
瑞銀美元基金
貨幣型
基 金
美元
瑞銀貨幣市場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瑞銀(盧森堡)歐元
基金
瑞銀歐元基金
貨幣型
基 金
歐元
瑞銀貨幣市場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亨德森遠見泛歐地
產股票基金
亨德森遠見泛歐地
產股票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亨德森基金管理
(盧森堡)公司
MFS
®
全盛
(Meridian
SM
) 基金-
歐洲債券基金 A1
歐元
MFS全盛歐洲債券基
金 A1 歐元
債券型
基 金
歐元
MFS 有限公司
(MFS International
Ltd.)
MFS
®
全盛
(Meridian
SM
) 基金-
通脹調整債券基金
A1 美元
MFS全盛通脹調整債
券基金 A1 美元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MFS 有限公司
(MFS International
Ltd.)
駿利資產管理基金-
駿利美國 20 基金 A
acc (美元)
駿利美國 20 基金 A
acc (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駿利資產管理國際
有限公司
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依實際銷售實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
2:基金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年配息或視經理人決定)及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的公開說明
書/投資人須知所載為準。
南山人壽快活人生變額年金保險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本約條款附表三所示交日之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
及保證期間(如有)計算每月給付年金金額。
(詳細內容請閱保單條款)
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保障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二十條約定按月扣除超過與保障費用
價值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或額。本約每萬元為單位計算之保障費用
請詳附表。
保單管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二十條約定,按月扣除與當時保單帳戶
價值乘以超過下表所所得額之相當投資標的單位,惟本公
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單年度 最高收取比
1 至第 10 保單年度
0.2%
11 至第 20 保單年度
0.1%
21 保單年度()以後
0.05%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約遞延期間內,依本約第二十二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
換所收取之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投資標的十二次,超過
十二次時,每次收取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
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解約費用
約遞延期間內,本公司依本約第十條、第二十八條約定返還保單
帳戶價值時,或依第三十五條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未償還之借款本息時
,依返還或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超過下表所所得之額,
並自返還或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下表所
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並通知要保人:
基本保費
繳費年度
1 2 3 4 5
6
7
基本保費
繳費年度及以
最高解約費用 25 25 20 15 10 5 0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
另外收取。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
另外收取。
於計投資標的淨
值時已先扣除之費
用(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收取)
受益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
另外收取。
註: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費、受益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
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
容;倘有其他相關營運管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投資人須知
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亦保有
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其實際額及其收取情形
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附表 保障費用費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
保險
男性
保險 男性
0 4.2975 3.9300
1 0.7260 0.6780 41 2.2350 1.0020
2 0.5640 0.4680 42 2.4150 1.0838
3 0.4380 0.3300 43 2.6130 1.1753
4 0.3540 0.2460 44 2.8283 1.2803
5 0.2940 0.2100 45 3.0630 1.4003
6 0.2640 0.1860 46 3.3158 1.5368
7 0.2460 0.1680 47 3.5880 1.6928
8 0.2400 0.1560 48 3.8813 1.8683
9 0.2340 0.1440 49 4.1978 2.0603
10 0.2220 0.1440 50 4.5420 2.2628
11 0.2160 0.1440 51 4.9185 2.4705
12 0.2280 0.1620 52 5.3310 2.6790
13 0.2820 0.1860 53 5.7848 2.8860
14 0.3960 0.2220 54 6.2850 3.1050
15 0.5640 0.2580 55 6.8385 3.3518
16 0.7620 0.2940 56 7.4513 3.6435
17 0.9450 0.3248 57 8.1293 3.9953
18 0.9660 0.3608 58 8.8800 4.4213
19 0.9788 0.3848 59 9.7080 4.9155
20 0.9848 0.3975 60 10.6185 5.4698
21 0.9863 0.4020 61 11.6160 6.0758
22 0.9840 0.3998 62 12.7065 6.7245
23 0.9803 0.3938 63 13.8960 7.4115
24 0.9758 0.3863 64 15.1958 8.1503
25 0.9735 0.3803 65 16.6178 8.9565
26 0.9743 0.3780 66 18.1748 9.8475
27 0.9803 0.3825 67 19.8788 10.8398
28 0.9923 0.3953 68 21.7440 11.9505
29 1.0133 0.4170 69 23.7863 13.1910
30 1.0448 0.4448 70 26.0235 14.5733
31 1.0890 0.4785 71 28.4723 16.1085
32 1.1475 0.5160 72 31.1513 17.8088
33 1.2225 0.5573 73 34.0770 19.6860
34 1.3125 0.6015 74 37.2758 21.7620
35 1.4145 0.6488 75 40.7723 24.0593
36 1.5278 0.6983 76 44.5928 26.5995
37 1.6508 0.7508 77 48.7620 29.4060
38 1.7805 0.8055 78 53.3078 32.5028
39 1.9200 0.8648 79 58.2645 35.9220
40 2.0708 0.9300
備註: 1、 此保障費用費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
經驗生命表死亡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所計算
之標準
體保障費用費
2、
保障費用費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齡的增長而逐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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