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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快活人生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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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快活人生變額年金保險(樣本)
年金、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殘廢保險、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加值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
撤銷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七 一月十五日
(97)南 002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 二月二十一日
(97)南 046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約保額,惟於有本約第
三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時,基本保險額改以依該各款約定方式計
算,或於保額有所變時,以經本公司同意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基
本保險額」。
二、「總保險額」,係指基本保險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三、「基本保費」,係指經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並記載於本約保險單首頁之每期
所繳保險費。要保人僅得申請減少之,本約改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
為基本保費。
四、「增額保費」,係指下列兩者之總和:
(一)、定期增額保費」:本約遞延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申請並經
本公司同意後,所繳交之非固定額外保費。
(二)、「定期增額保費」:約遞延期間內,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
意後,定期繳交之固定額外保費。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
意後,變繳交額。
要保人每次繳交定期或定期增額保費之得低於申請時本公司規定之
額。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低每次繳交額之下限,而本公司前開之書
面通知溯及既往。
五、「保單管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二十條約定,按
月扣除本約附表一所示之額。
、「保障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齡、體況釐定之保障費
用費及基本保險額而計得之額。保障費用費詳本約附表二。
七、「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於本約遞延期間內,依本約第二十二條約定為投
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其額依本約附表一所示。
八、「解約費用」,係指本約遞延期間內,本公司依約須償付解約或返還保單帳
戶價值時所扣除之費用,或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時所收取之費用,其收取比
附表一所示。
九、「投資標的」,係指本約投資標的一覽表所之投資項目(詳附件)及本公司
日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之其他投資項目者。
十、「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十一、「投資標的淨值」,係指由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日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在外之受權單位總計算所得之額。
十二、「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之受權單位。
十三、「投資標的價值」,係指投資標的於交日之投資標的單位乘以該日之投資
標的淨值。
十四、「保單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於交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之總和。
十五、「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公司或發公司。
、「給付」,係指就第一期基本保費及於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前繳交
之增額保費,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止,
按日依三家銀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
存款平均利率計算之額。
十七、「三家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合
庫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因故變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
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十八、「指定銀」,係指辦約指定用途信託資投資業務之銀或保管業務
之銀。本約所稱指定銀現為美商花旗銀(適用投資標的貨幣
為新台幣者)或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者),但
因故變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十九、「交日」,係指以下三者兼具之日:(一)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相關規定
所規定之該投資標的之評價日,且(二)為中華民國銀營業日,且(三)為本公
司之營業日。該日非為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以下一個交
日為本約所稱
之「交日」。
二十、「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二十一「遞延期間」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特定期間。
二十二、「保證期間」,係指依本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
年金之期間。要保人於投保時得指定以五、十、十五或二十為保
證期間,保證期間自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算。
二十三、「保證額攤提期間」,係指保證額分期給付完畢所需之期間。
二十四、「保證額」,係指依本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
年金之總額。
二十五、「年金金額」,係指依本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額。
二十、「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遞延期間屆滿之次一日。
二十七「未支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年金保證期間(或保證額)
內尚未取之年金金額。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額攤提期間屆滿後
身故者,係指自其身故後至其身故當之保單年度末尚未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八、「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二十九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三十 「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其後每月與本約生效日相當之日
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三十一、「保險
齡」,係以被保險人的投保齡加計自本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
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計入。
三十二、「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及財團法人醫院。
三十三、「基本保費繳交次」,係以繳足一期基本保費為一次,如欠繳基本保費,
要保人所繳交之定期增額保費如足以抵付一期基本保費,將優先抵作基本
保費,抵足一期始視為一次。如本約停效,於效後繳交之基本保費,其
接續停效前繳交之次計算之。
三十四、「基本保費繳費年度」,係指要保人每繳足下基本保費繳交次及其後至
下一個基本保費繳交次之期間。
(一)、繳費方式為繳者:一次。
(二)、繳費方式為半繳者:二次。
(三)、繳費方式為季繳者:四次。
(四)、繳費方式為月繳者:十二次。
三十五、「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係指本約第五條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後
第一個交日。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匯計算與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約保險費之收取與返還、各項費用及給付支付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之計算,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約之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之計算,依下約定之:
一、計算購買(或轉入)之投資標的價值:依附表三所定交日當日之本約指定銀
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賣出匯計算。
二、計算賣出(或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該
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之本約指定銀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計算。
三、本公司每月依第二十條約定扣除應付之保單管費用及保障費用時:依保單足月
日後第一個交日上午十一時本
約指定銀牌告即期買入匯計算。
四、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轉換之
適用。
遞延期間內投資標的價值之計算與通知分別以該投資標的貨幣為貨幣單位。
本公司應於遞延期間內以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
帳戶價值等定期揭事項。
第 四 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
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
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之額後十五日內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
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五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
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於遞延期間內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之繳費次得彈性繳交,要保人可按
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將開發憑證送
交要保人收執。第二期以後分期之基本保費於約定日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
本公司得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通知。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基本保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
能依此項約定受基本保費時,得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
第二期以後分期基本保費於屆本約所載約定交付日而未交付者本公司仍將依第二
十條各項約定扣除每月保單管費用及保障費用。
約保單帳戶價值為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
保費時,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如於本約停止效
前,繳定期增額保費,該繳交之定期增額保費將先
抵作一期基本保費以使本發生本條第四項約定之停止效繳交之定期
增額保費足抵繳一期基本保費時,將退還予要保人,約仍生本條第四項約定之
停止效
第七條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各項費用(如有第三十五條第三項所約
定保單帳戶價值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並另外繳
交申請效日當期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本公司將依第十九條約定購買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約效本公司按日收取當月未經過期間之每月保單管費用及保
障費用,以後仍依第二十條約定辦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約效終止。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
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
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應於解除約後三十日內,依附表三所示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
人。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所為之返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
標的前,除前項之保單帳戶價值外,另退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第 九 條 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之額限制
約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之繳交額,得低於當時本公司規定之下限,計基
本保費及增額保費之額總和得高於新台幣三千萬元。
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前項之限制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既
往。
第十條 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前項解約係指依附表三所示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額,其解
約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
第一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者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撤銷其同意
投保之意思表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
面通知之日為約終止日本公司應於接到被保險人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三所示交
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額給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
息給付,適用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約定。
要保人終止本約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終止本約。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或殘廢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附表四所全殘廢等級之一者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被保險
人發生身故或前開殘廢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或前開殘廢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給付身故保險
、喪葬費用保險或殘廢保險,本約即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本公司應
將其未支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應於收齊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年利一分。
第十二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約第十三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
費用保險後,本約即終止約之終止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
何之影響。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
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二十條第三項約定給付未支年金餘額予身故受
人,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約約定繼
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及其以預定利率年計算之息予應得之人。
本公司得先扣除於知悉被保險人生還前已給付予其他受人之額。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者本公司依身故時之總保險額計算「身故保險
」給付予身故受人,本約效終止。但受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
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身故保險者,其身故保險
按總
保險額及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計付之。
前項身故時之總保險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三所示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計算。
如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當日係遞延期間屆滿日或之後者本公司依附表三所示交
之保單帳戶價值與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且本公司得先扣
除已給付之年金金額。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其身故保險之基本保險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為喪葬費用
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
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
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
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
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
計算。
第十四條 喪葬費用保險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給付方式
前條第四項情形,被保險人於本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約定辦
,本約即終止:
一、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額予受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者,其超過部
分,本公司應按比無息返還要保人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
二、本公司將依附表三所示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三、如有受人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本
喪葬費用保險時,本公司應將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一併返還予要
保人。
如有本約第二十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優先自前項應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
除,保單帳戶價值足以扣除時,將再自喪葬費用保險額扣除之。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身故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條 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致成附表四所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額計算「殘廢保險給付予受人,本
約並即終止。但受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
投資標的前申請殘廢保險者,其殘廢保險按總保險額及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
或增額保費計付之。
前項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三所示交日之保單
帳戶價值計算。
如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之日係於遞延期間屆滿日或之後者本公司依附表三所示交
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與診斷確定殘廢當時基本保險
額總和給付「殘廢保險」,
公司得先扣除已給付之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四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
」。
第十七條 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 加值給付
第一基本保費繳費年度本公司於本約第五條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起四十日後
之第一個交日,按要保人已繳交之基本保費乘以百分之五所得之額給付「加值給
付」,全於該交日依基本保費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其後要保人於第一
基本保費繳費年度內每次繳交基本保費時本公司按當次所繳交之基本保費乘以百分
之五所得之額繼續給付「加值給付」,並依附表三所示之交日全依該次基本保
費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約遞延期間內,自第基本保費繳費年度起,要保人每次繳交基本保費時,本公
司按當次所繳交之基本保費乘以百分之所得之額給付「加值給付」,並依附表三
所示之交日全依該次基本保費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前一個基本保費繳費年度內,本約有下各款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取消該次之加值
給付:
一、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約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完全清償。
二、要保人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超過贖回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計已繳基本保
費、增額保費及本公司已給付之加值給付後之差額。
第十九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投保時或繳交增額保費時應分別決定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欲投資之投資標
的及投資比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之
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
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溯及既往。
本公司於收受第一期基本保費或同時繳交之增額保費分別加計收給付後或於遞延
期間內收受第二期以後之基本保費增額保費後,依附表三所示交日之投資標的淨
值及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
要保人所投資的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視為其投資額之一部分,倘於投資標的除
息基準日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給
付該投資標的可分配收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二十條 每月保單管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公司於遞延期間內依附表三所示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投資標的單位,以支付附表一所之每月保單管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公司扣除每月保單管費用及保障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各投資標的佔保單帳戶價
值之投資比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之單位
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後)之餘額
足支付每月應付之保單管費用及保障費用時,本公司仍依第一項約定按日
扣除該月之保單管費用及保障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
為止約保單帳戶價
值為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相當之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
付者,本約效停止。
本公司依本約為各項給付時,如有每月應付之保單管費用及保障費用未扣除,
公司得先扣除前開費用後再給付。
第二十一條 投資組合之變
要保人得於本約遞延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變下一期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分配
於投資標的之比與項目。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得少於要保人所
繳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的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並
書面通知要保人,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溯及既往。
第二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約遞延期間內隨時以書面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或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
,本公司應悉依附表三所示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辦投資標的之轉出及轉入。
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五
本公司有權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
低投資比溯及既往。
前項轉換投資組合,如於每一保單年度累計要保人辦投資標的之轉換次總計超
過十二次之免費轉換次時,要保人應按附表一支付轉換費用但如要保人係因其投
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或本公司依本約第二十三條約定取消該投資標的而被迫
為轉換時,計入轉換次
本公司得放寬第二項之免費轉換次限制,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
通知放寬免費轉換次之限制溯及既往。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
第二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變與通知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約有關投
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有因故解散清算或因合併而消滅等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時,本公司應於知悉前述情事後,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時,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
因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原因變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
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
或取消後分配之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重
新計算比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
或取消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者,該無法依本項前段約定分配之額,改
轉入本公司指定之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貨幣市場基或貨幣型基本公司所提
供之投資標的中無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貨幣市場基或貨幣型基本公司將該
分配之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新台幣計價之貨幣市場基或貨幣型基
第二十四條 遞延期滿之選擇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遞延期間屆滿時申
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或年金並得於遞
延期間屆滿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變之。
要保人選擇申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者,本公司將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後一個月內,
依附表三所示交日之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一次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按年利
一分加計息給付之。本公司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後,本約即終止。
要保人申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後,本約即終止。
要保人選擇申領年金者,年金人應於屆遞延期間屆滿日前提出被保險人生存證
明文件與申請書若年金人未依上述約定提出者,本公司將依第二項給付遞延期
滿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本約同時終止。
要保人未為第一項之選擇時本公司將依前項約定給付年金並以保證期間二十
保證期間年金型做為本年金之給付方式。
如有本約第二十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應依第二十條第四項之約定,自遞延期滿
保單帳戶價值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五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遞延期間屆滿後次一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得超過被保
險人保險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日;要保人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
以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無相當日者,
該月之末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
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及計算年金金額所
依據之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及其百分比比
前項年金給付內容係以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第四十五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
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後)當時主管機關核定之年金生命表及當時
年金商品之預定利率估算,但實際年金給付額應依本約第二十條約定計
算。
第二十年金金額的計算及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附表三所示交日之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
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及保
證期間(如有)計算每月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之預定利率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變。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內身故後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時本公司依下方式計算
未支年金餘額,一次給付予身故受人,本約並同時終止:
一、保證期間年金型: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預定利率
折算應給付之年金金額。
二、保證年金型:被保險人於保證額攤提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證
扣除已年金金額後之餘額計算應給付之年金金額。
第一項每月取之年金金低於新台幣三千元時本公司改依附表三所示交日之
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人,本約即終止。
如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已逾年領年金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保
單帳戶價值,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應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之年金給付開始日及次月起之每月相當日(無相當日
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人,至保證期間或保證額攤提
期間屆滿。如逾十五日未給付者,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之。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額攤提期間屆滿時仍生存,則繼續給付至
被保險人身故之該保單年度末或被保險人之保險齡達到一一○歲二者中較早發生
者止,本約並同時終止。
如本約已依本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申請提前給付,本公司就提前給付部分
給付年金,且年金得撤銷提前給付申請。
第二十七條 年金的申
要保人選擇年金給付者年金人於屆遞延期間屆滿日及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
期間每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
間或保證額攤提期間內在此限。
保證期間或保證額攤提期間內,年金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
預定利率折算。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時,身故受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
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身故受人的身分證明。
四、申請書。
前項情形除被保險人於保證額攤提期間內身故而應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計
算外本公司應依預定利率折算未支年金餘額後之現值計算之。本公司依第一項
及第三項為給付時應於收齊文件後十五日內為之,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
前開期限內為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年利一分。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未支年金餘額之權,本公司依本約之
約定方式計算未支年金餘額,一次給付予其他受人。無其他受人,則給付
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二十八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在遞延期間內得申請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贖回之得少於新
台幣壹萬元且贖回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亦得低於本公司要求之最低額,本公
司有權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變投資標的贖回相關規定,變每次贖回之額下
限,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三所示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除部份贖回之解約費用給付之其解約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逾期本公司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計付要保人申請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後約就要保人申請贖
回之部分即終止。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二十九條 解約費用之收取及免除
約遞延期間內,如要保人依第十條終止本約、依第二十八條辦
部分贖回保單
帳戶價值本公司依第三十五條扣抵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依附表一約定收取解
約費用。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第一次依前項約定收取解約費用時就返還或扣抵之保單帳戶
價值中超過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計已繳基本保費、增額保費及本公司已給付
之加值給付後之餘額範圍內,得免收取解約費用;超過前開範圍之額,仍依約收取
解約費用。
第三十條 除外責任
約遞延期間內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之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之日或之日起二後故意自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四所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公司返還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或第十
條約定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約並即終止。
本公司依前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有本約第二十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應依
第二十條第四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第三十一條 受人之受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時,其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
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第三十二條 特殊情事之處
遞延期間內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費,為各項給付及依第三十五條約定扣抵
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設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
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本公司先給付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帳戶
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
計算應付之額,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後給付、返還或扣抵之本公司負擔
息。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
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以書面回覆本公
逾期未回覆者且前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單位
事由仍未解除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
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
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
的者該無法依本項前段約定分配之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
貨幣市場基
或貨幣型基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無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
貨幣市場基或貨幣型基本公司將該分配之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新台幣
計價之貨幣市場基或貨幣型基
本公司購買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
淨值之情事本公司負擔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日之
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購買之單位。
第三十三條 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所發之有價證券,不論遞延期間
內、遞延期間屆滿,或於本約終止或解除時,本公司依本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或為各項給付時,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人直接承擔損,並悉由投
資標的所屬公司負履行之義務。要保人及受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匯、投
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第三十四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含贖回部份保單帳戶價值)、各項保險、保
險費之退還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要保人於遞延期間屆滿申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
值時,應先扣除本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二十條規定辦
第三十五條 保險單借款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借款本息時,
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於書面通知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終翌日起本約效
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以保險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三十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高於本公司最高承保齡者,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並同時扣除
本公司已給付之額及部分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如有已給付年金者,
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但上述情形發現於遞延期間且錯誤原因歸責於要
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扣除之保單管費用、保障費用及依附表
三所示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因投保齡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障費用。
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障費用與
應繳保障費用的比計算基本保險額。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計算基本保險額,
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在此限。
四、因投保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
年金金額與應
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
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如因投保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
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款前段、第二款及第四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
退還,其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退還保障費用或給付年金差額當時本保單辦
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三十七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約殘廢保險的受人及年金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
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身故受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外,以被保
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
約如未指定身故受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者
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
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八條 保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三十九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之。
第四十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一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四款、第二條第五款、第二條第
七款、第二條第八款、第二條第九款、第二條第十七款、第二條第十八款、第九條第
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附表一之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
先扣除之費用及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之內容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得排除消
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保障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二十條約定按月扣除超過與保障費用價值相
當之投資標的單位或額。本約每萬元為單位計算之保障費用請詳附表二。
保單管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二十條約定,按月扣除與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
超過下表所所得額之相當投資標的單位,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
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單年度 最高收取比
1 至第 10 保單年度 0.2%
第11至第20保年度 0.1%
第21保年度(含)以後 0.05%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約遞延期間內,依本約第二十二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
取之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投資標的十二次,超過十二次時,每
次收取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
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解約費用
約遞延期間內,本公司依本約第十條、第二十八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時,或依第三十五條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未償還之借款本息時,依返還或扣
抵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超過下表所所得之額,並自返還或扣抵之保
單帳戶價值扣除之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下表所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並通
知要保人:
基本保費
繳費年度
1 2 3
4
5
6
7 基本保費繳
年度及以後
最高解約費用 25% 25% 20% 15% 10% 5% 0%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時已先
扣除之費用(
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收取)
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註: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費、受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
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相關
營運管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
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亦保有得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
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其實際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
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附表二 保障費用費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額(元)
保險 男性 保險 男性
0 4.2975 3.9300
1 0.7260 0.6780 41 2.2350 1.0020
2 0.5640 0.4680 42 2.4150 1.0838
3 0.4380 0.3300 43 2.6130 1.1753
4 0.3540 0.2460 44 2.8283 1.2803
5 0.2940 0.2100 45 3.0630 1.4003
6 0.2640 0.1860 46 3.3158 1.5368
7 0.2460 0.1680 47 3.5880 1.6928
8 0.2400 0.1560 48 3.8813 1.8683
9 0.2340 0.1440 49 4.1978 2.0603
10 0.2220 0.1440 50 4.5420 2.2628
11 0.2160 0.1440 51 4.9185 2.4705
12 0.2280 0.1620 52 5.3310 2.6790
13 0.2820 0.1860 53 5.7848 2.8860
14 0.3960 0.2220 54 6.2850 3.1050
15 0.5640 0.2580 55 6.8385 3.3518
16 0.7620 0.2940 56 7.4513 3.6435
17 0.9450 0.3248 57 8.1293 3.9953
18 0.9660 0.3608 58 8.8800 4.4213
19 0.9788 0.3848 59 9.7080 4.9155
20 0.9848 0.3975 60 10.6185 5.4698
21 0.9863 0.4020 61 11.6160 6.0758
22 0.9840 0.3998 62 12.7065 6.7245
23 0.9803 0.3938 63 13.8960 7.4115
24 0.9758 0.3863 64 15.1958 8.1503
25 0.9735 0.3803 65 16.6178 8.9565
26 0.9743 0.3780 66 18.1748 9.8475
27 0.9803 0.3825 67 19.8788 10.8398
28 0.9923 0.3953 68 21.7440 11.9505
29 1.0133 0.4170 69 23.7863 13.1910
30 1.0448 0.4448 70 26.0235 14.5733
31 1.0890 0.4785 71 28.4723 16.1085
32 1.1475 0.5160 72 31.1513 17.8088
33 1.2225 0.5573 73 34.0770 19.6860
34 1.3125 0.6015 74 37.2758 21.7620
35 1.4145 0.6488 75 40.7723 24.0593
36 1.5278 0.6983 76 44.5928 26.5995
37 1.6508 0.7508 77 48.7620 29.4060
38 1.7805 0.8055 78 53.3078 32.5028
39 1.9200 0.8648 79 58.2645 35.9220
40 2.0708 0.9300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
經驗生命表死亡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所計算之標準體
保障費用費
2、保障費用費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齡的增長而逐
高。
附表三
日一覽表:本公司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係依以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為準。
投資標的
項目
投資標的貨幣
為新台幣者
投資標的貨幣
非為新台幣者
期基本保
費及同時繳交
之增額保費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第二期以後基
本保費、定期
增額保費
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第一
個交日(註一)
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第一
個交日(註一)
效之增額
保費(包括
與第一期基本
保費同時繳交
者)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投資標的之購買
效繳交之基
本保費或增額
保費
同意效且實際收受保費
之日後第一個交日(註
一)
同意效且實際收受保費
之日後第一個交日(註
一)
加值給付
實際收受基本保費之日後
第一個交日(註一)
實際收受基本保費之日後
第一個交日(註一)
第一期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後第二個交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後第一個交
每月保單管
用及保障費用之
扣除
第二期以後
保單足月日後第二個交
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身故保險、殘廢保險的給付
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與同時返
還的保單帳戶價值
1、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
二個交
2、但收齊申請文件當日係
遞延期間屆滿日或之後
者,改按遞延期間屆滿
日後第二個交
1、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
一個交
2、但收齊申請文件當日係
遞延期間屆滿日或之後
改按遞延期間屆滿日
後第一個交
依第八條解除約而返還保單帳
戶價值
解除通知發出日後第二個
日,但受人已申請
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
或殘廢保險者,則
改以收到賠申請文件之
日後第二個交
解除通知發出日後第一個
日,但受人已申請
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
或殘廢保險者,則
改以收到賠申請文件之
日後第一個交
要保人終止
約時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二
個交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
個交
依第十條終止
被保險人依第
十條第四項
使撤銷同意權
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
日後第二個交
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
日後第一個交
轉出
審核完成日後第二個交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投資標的轉換
轉入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
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
之日後第一交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
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
之日後第一交
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
遞延期間屆滿日後第二個
遞延期間屆滿日後第一個
齡錯誤時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二個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一個
註一:「實際收受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附表四 (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害,終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質食物外
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件:投資標的一覽表
投資標的名稱
(註 1)
簡 稱 貨幣單位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是否配息
(註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友邦巨人證券投
資信託基
友邦巨人基
股票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巨債券證
券投資信託基
友邦巨債券基
貨幣
市場基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潛證券投
資信託基
景順潛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主證券投
資信託基
景順主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科技證
券投資信託基
景順全球科技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康健證
券投資信託基
景順全球康健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台灣科技證
券投資信託基
景順台灣科技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天下地產證
券基 A
景順天下地產證券
A
股票型
美元
景順投資管亞洲
有限公司
滙豐鳳證券投
資信託基
滙豐鳳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台灣成長證
券投資信託基
富達台灣成長基
股票型
新台幣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平
衡組合證券投資
信託基
友邦旗艦全球平衡
組合基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成
長組合證券投資
信託基
友邦旗艦全球成長
組合基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安
穩組合證券投資
信託基
友邦旗艦全球安穩
組合基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全球牌組
合證券投資信託
友邦全球牌組合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日本新遠
景基 A
友邦日本新遠景基
A
股票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歐洲小型
公司股票基 A1
友邦歐洲小型公司
股票基 A1
股票型
歐元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日本小型
公司股票基 A3
友邦日本小型公司
股票基 A3
股票型
日圓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丁美洲
A
友邦丁美洲基
A
股票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新興市場
債券基 A
友邦新興市場債券
A
債券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印股票
A
友邦印股票基
A
股票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新興歐洲
股票基 A
友邦新興歐洲股票
A
股票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富達基-國際債
券基
富達國際債券基
債券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元債
券基
富達歐元債券基
債券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日本基
富達日本基
股票型
日圓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洲小
型企業基
富達歐洲小型企業
股票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洲基
富達歐洲基
股票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美國基
富達美國基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韓國基
富達韓國基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星馬泰
富達星馬泰基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印
焦基
富達印聚焦基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全
球基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全球
股票型
美元
坦伯頓投
資管公司
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全
球債券基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全球
債券基
債券型
美元 顧問公司
天達環球策
票基 C
天達環球策股票
C
股票型
美元
天達資產管根西
島有限公司
天達環球能源基
C
天達環球能源基
C
股票型
美元
天達資產管根西
島有限公司
博-美國收
A2
博-美國收
A2
債券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博-全球成長趨
勢基 A
博-全球成長趨
勢基 A
股票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博-國際醫
A
博-國際醫
A
股票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博-新興市場成
長基 A
博-新興市場成
長基 A
股票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美國高孳息/
債券基 A2
美國高孳息/
債券基 A2
債券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
世界科技基
A2
世界科技基
A2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
世界黃
A2
世界黃
A2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
環球資產配
置基 A2
環球資產配置
A2
平衡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
新興歐洲基
A2
新興歐洲基
A2
股票型
歐元
貝萊德森堡)
世界礦業基
A2
世界礦業基
A2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
新能源基
A2
新能源基
A2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
寶源環球基
-亞洲債券 A1
寶源亞洲債券 A1
債券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
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
-歐元增值 A1
寶源歐元增值 A1
股票型
歐元
寶源投資管(
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
-美國小型公司
A1
寶源美國小型公司
A1
股票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
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
-新興亞洲 A1
寶源新興亞洲 A1
股票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
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
-丁美洲 A1
寶源丁美洲 A1
股票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
堡)有限公司
瑞士銀森堡
)新興市場債券基
瑞銀新興市場債券
債券型
美元
瑞士銀新興市場
股份有限
公司
瑞士銀森堡
)美元基
瑞銀美元基
貨幣型
美元
瑞銀貨幣市場基
股份有限公司
瑞士銀森堡
歐元基
瑞銀歐元基
貨幣型
歐元
瑞銀貨幣市場基
股份有限公司
亨德森遠泛歐
地產股票基
亨德森遠泛歐地
產股票基
股票型
歐元
亨德森基(
森堡)公司
註 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依實際銷售實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惟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
註2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配息或視經人決定)及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的公開
明書所載為準。
第 一 頁
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保障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二十條約定按月扣除超過與保障費用
價值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或額。本約每萬元為單位計算之保障費用
請詳附表。
保單管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二十條約定,按月扣除與當時保單帳戶
價值乘以超過下表所所得額之相當投資標的單位,惟本公
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單年度 最高收取比
1 至第 10 保單年度
0.2%
11 至第 20 保單年度
0.1%
21 保單年度()以後
0.05%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約遞延期間內,依本約第二十二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
換所收取之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投資標的十二次,超過
十二次時,每次收取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
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解約費用
約遞延期間內,本公司依本約第十條、第二十八條約定返還保單
帳戶價值時,或依第三十五條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未償還之借款本息時
,依返還或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超過下表所所得之額,
並自返還或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下表所
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並通知要保人:
基本保費
繳費年度
1 2 3 4 5
6
7
基本保費
繳費年度及以
最高解約費用 25 25 20 15 10 5 0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於計投資標的淨
值時已先扣除之費
用(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收取)
受益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註: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費、受益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
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
相關營運管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亦保有得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
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其實際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
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附表 保障費用費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
保險
男性
保險 男性
0 4.2975 3.9300
1 0.7260 0.6780 41 2.2350 1.0020
2 0.5640 0.4680 42 2.4150 1.0838
3 0.4380 0.3300 43 2.6130 1.1753
4 0.3540 0.2460 44 2.8283 1.2803
5 0.2940 0.2100 45 3.0630 1.4003
6 0.2640 0.1860 46 3.3158 1.5368
7 0.2460 0.1680 47 3.5880 1.6928
8 0.2400 0.1560 48 3.8813 1.8683
9 0.2340 0.1440 49 4.1978 2.0603
10 0.2220 0.1440 50 4.5420 2.2628
11 0.2160 0.1440 51 4.9185 2.4705
12 0.2280 0.1620 52 5.3310 2.6790
13 0.2820 0.1860 53 5.7848 2.8860
14 0.3960 0.2220 54 6.2850 3.1050
15 0.5640 0.2580 55 6.8385 3.3518
16 0.7620 0.2940 56 7.4513 3.6435
17 0.9450 0.3248 57 8.1293 3.9953
18 0.9660 0.3608 58 8.8800 4.4213
19 0.9788 0.3848 59 9.7080 4.9155
20 0.9848 0.3975 60 10.6185 5.4698
21 0.9863 0.4020 61 11.6160 6.0758
22 0.9840 0.3998 62 12.7065 6.7245
23 0.9803 0.3938 63 13.8960 7.4115
24 0.9758 0.3863 64 15.1958 8.1503
25 0.9735 0.3803 65 16.6178 8.9565
26 0.9743 0.3780 66 18.1748 9.8475
27 0.9803 0.3825 67 19.8788 10.8398
28 0.9923 0.3953 68 21.7440 11.9505
29 1.0133 0.4170 69 23.7863 13.1910
30 1.0448 0.4448 70 26.0235 14.5733
31 1.0890 0.4785 71 28.4723 16.1085
32 1.1475 0.5160 72 31.1513 17.8088
33 1.2225 0.5573 73 34.0770 19.6860
34 1.3125 0.6015 74 37.2758 21.7620
35 1.4145 0.6488 75 40.7723 24.0593
36 1.5278 0.6983 76 44.5928 26.5995
37 1.6508 0.7508 77 48.7620 29.4060
38 1.7805 0.8055 78 53.3078 32.5028
第 2 頁
39 1.9200 0.8648 79 58.2645 35.9220
40 2.0708 0.9300
備註: 1、 此保障費用費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
經驗生命表死亡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所計算
之標準
體保障費用費
2、
保障費用費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齡的增長而逐
高。
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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