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級 廣泛性狼瘡腎絲球腎炎(Diffus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五級 膜性狼瘡腎絲球腎炎(Membranous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六級 末期硬化性狼瘡腎絲球腎炎(Advanced sclerosing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二)「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係指經醫院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因類風濕性
關節炎而導致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者:
1、被保險人三個(含)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與關節的破壞及外觀嚴重變
形,導致關節失去機能。所謂重要關節係指左右手、左右腕、左右肘、頸椎、
左右膝、左右踝及左右蹠趾關節,以上關節區分左右部位,均各自視為一個重
要關節。
2、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
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
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一)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二)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三)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四)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五)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
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六)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四、「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
害。
五、「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乳房惡性腫瘤」,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
起所發生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類標準編碼C50之惡性腫瘤;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
效期間內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以
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
七、「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係指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本項第六款所約定之「乳房
惡性腫瘤」,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乳房切除手術,並接受水袋植入、皮瓣移植手
術或其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相當於前述之乳房重建手術。
八、「特定手術」,係指被保險人因本項第三款所約定之「疾病」或第四款所約定之「傷害」
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附表二所列之特定手術項目者。
九、「皮膚移植手術」,係指被保險人因本項第三款所約定之「疾病」或第四款所約定之「傷
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皮膚移植之手術。
十、「活產嬰兒」,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十個月後,且於其「保險年齡」達四十
六歲(不含)前有效期間內分娩之活產嬰兒;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保
險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
費之當日起十個月後且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四十六歲(不含)前有效期間內,被保
險人分娩之活產嬰兒為限。
十一、「妊娠期特定併發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
復效日起懷孕,且其妊娠期間於「保險年齡」達四十六歲(不含)前之有效期間內,其妊
娠期間經診斷確定罹患附表三所列之妊娠期特定併發症;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以要保人交
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
十二、「嬰兒先天性重大缺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分娩之「活產嬰兒」,
於出生後經診斷確定罹患附表四所列之嬰兒先天性重大缺損。
十三、「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
法人醫院。
十四、「教學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
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十五、「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六、「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
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七、「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十八、「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