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險人三個(含)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與關節的破壞及變形。所謂
重要關節係指左右手、左右腕、左右肘、頸椎、左右膝、左右踝及左右蹠趾
關節,以上關節區分左右部位,均各自視為一個重要關節。
2、被保險人有三項(含)以上的「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須他人扶
助者。所謂「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
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四、「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
害。
五、「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乳房惡性腫瘤」,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
起所發生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類標準編碼174之惡性腫瘤;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
效期間內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以
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
七、「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係指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本項第六款所約定之「乳房
惡性腫瘤」,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乳房切除手術,並接受水袋植入、皮瓣移植手
術或其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相當於前述之乳房重建手術。
八、「特定手術」,係指被保險人因本項第三款所約定之「疾病」或第四款所約定之「傷害」
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附表二所列之特定手術項目者。
九、「皮膚移植手術」,係指被保險人因本項第三款所約定之「疾病」或第四款所約定之「傷
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皮膚移植之手術。
十、「活產嬰兒」,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十個月後,且於其「保險年齡」達四十
六歲(不含)前有效期間內分娩之活產嬰兒;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保
險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
費之當日起十個月後且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四十六歲(不含)前有效期間內,被保
險人分娩之活產嬰兒為限。
十一、「妊娠期特定併發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
復效日起懷孕,且其妊娠期間於「保險年齡」達四十六歲(不含)前之有效期間內,其妊
娠期間經診斷確定罹患附表三所列之妊娠期特定併發症;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以要保人交
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
十二、「嬰兒先天性重大缺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分娩之「活產嬰兒」,
於出生後經診斷確定罹患附表四所列之嬰兒先天性重大缺損。
十三、「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
法人醫院。
十四、「教學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
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十五、「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六、「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
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七、「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十八、「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
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
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
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於約定期間屆滿仍生存,或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
「傷害」而發生下列情形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