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
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當
時之「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
險費費率所計得之金額。前開「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
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當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
週年計。但最多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繳費年限為限。
三、「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所發生
之疾病;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
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被保險
人所發生者為限。
本契約約定之「系統紅斑性狼瘡腎病變」及「類風濕性關節炎」係指符合下列定義之「疾
病」:
(一)「系統紅斑性狼瘡腎病變」,係指一種自體免疫性疾病合併腎病變,經腎臟病理
切片之檢查證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定義之下列狼瘡性腎炎第三級至第六級
的病理分類,合併持續之蛋白尿(2+以上),經「教學醫院」「醫師」診斷確定
者:
1、第三級:局部節段性(focal segmental)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2、第四級:廣泛性(diffuse)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3、第五級:廣泛膜性(diffuse membranous)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4、第六級:末期硬化性(advanced sclerosing)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二)「類風濕性關節炎」,係指經「教學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因「類風濕性關節
炎」而導致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者:
1、被保險人三個(含)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與關節的破壞及變形。所謂
重要關節係指左右手、左右腕、左右肘、頸椎、左右膝、左右踝及左右蹠趾
關節,以上關節區分左右部位,均各自視為一個重要關節。
2、被保險人有三項(含)以上的「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須他人扶
助者。所謂「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
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四、「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
害。
五、「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乳房惡性腫瘤」,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
起所發生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類標準編碼174之惡性腫瘤;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
效期間內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以
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
七、「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係指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本項第六款所約定之「乳房
惡性腫瘤」,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乳房切除手術,並接受水袋植入、皮瓣移植手
術或其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相當於前述之乳房重建手術。
八、「特定手術」,係指被保險人因本項第三款所約定之「疾病」或第四款所約定之「傷害」
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附表二所列之特定手術項目者。
九、「皮膚移植手術」,係指被保險人因本項第三款所約定之「疾病」或第四款所約定之「傷
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皮膚移植之手術。
十、「活產嬰兒」,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十個月後,且於其「保險年齡」達四十
六歲(不含)前有效期間內分娩之活產嬰兒;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保
險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
費之當日起十個月後且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四十六歲(不含)前有效期間內,被保
險人分娩之活產嬰兒為限。
十一、「妊娠期特定併發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
復效日起懷孕,且其妊娠期間於「保險年齡」達四十六歲(不含)前之有效期間內,其
妊娠期間經診斷確定罹患附表三所列之妊娠期特定併發症;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
間內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以要
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
十二、「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分娩之「活產嬰兒」,
於出生後經診斷確定罹患附表四所列之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
十三、「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立、私立醫院
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
十四、「教學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